Ⅰ 二手房交易過程中,若已過戶給買家,但銀行不批貸款怎麼辦
正規的渠道情況下,這種事情是不可能發生的。目前的二手房正常交易流程都是銀行貸款審批通過後,買賣雙方再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如果說銀行的貸款並未審批通過,那麼就不可能先去辦理過戶,在不專業的中介也不可能犯這個錯誤。
在你只有在銀行審批貸款額度及期限通過之後,雙方才會去辦理過戶手續,過完戶,買方在拿新的房產證到銀行辦理實質的抵押登記,同時銀行發放貸款,支付給賣方。也就是說過戶在貸款審批之後,貸款沒有審批,根本不會過戶。
從上述分析,我們知道正常銀行審批通過之後,雙方才會去過戶。理論上過完戶,買方拿新的房產證到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同時銀行放款。但是在這個環節有兩種可能銀行會拒絕放款:一是銀行在放款環節時發現買家當初提供貸款審批的資料存在作假情況,且情況較為嚴重,比如全套虛假的銀行流水,比如虛假婚姻情況(假離婚騙作首套房多貸款),比如稅務票據作假等等,這些嚴重的作假情況都可導致銀行不放款;二是在放款環節時,買方在他行出現逾期欠息的情況或者存在大額民間借貸訴訟情況,此時買方的還款能力較貸款申請時發生嚴重的變化,為了控制信貸風險,銀行就可能會拒絕本筆放貸。
其實這種情況在找正規房產中介的時候偶爾也是會出現的。但是都是謊話並非已真實過戶,一般是因為賣房者和房產中介簽署了該房產獨家協議,簽署獨家協議後賣房者也就是在約定的時間內只能掛在這個房產中介賣房,不能再委託給其他中介來銷售此房產,一般房產中介在約定時間內未銷售出去賣房者房產的情況下,都會用這種手段來欺騙賣房這來拖延時間,要不賣房者就可以找其他房產中介銷售此房產,其實房產中介自始至終都沒有過戶,如果真的先把房產過戶給了買房者這樣違規操作房產中介與購房者又不履行其簽署的協議與合同屬於侵佔罪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如果遇到上述已經真實過戶情況要如何處置?對於賣方而言,肯定很糟心,畢竟房子已經過戶,但真的碰到這種情況,其實賣方是包賺不賠的,賣方可按照合同約定去主張要求買方全款購買,如果買房不全款,即構成違約,賣方只需要起訴買方,不僅可以收回房子還可以沒收買房已經支付的首付款,包賺不賠。
Ⅱ 買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簽了並交了定金,但貸款沒下來怎麼辦
關鍵需要看您所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里是如何規定的,一般是很難全部退回了。除非,您合同里有:買受人客觀違約,合同解除這條規定。您可以找中介協商:讓中介找到下一家買房客戶,交一萬定金後,直接跟房東重新簽訂份合同,一般房東沒什麼損失,中介再幫著說話這問題就能解決,我曾經解決過這樣的問題。這其中,中介多少有些責任,如果中介費交了就讓中介幫著解決,如果中介費還沒交,我給您的中肯建議就是:拿回8000就可以了。
Ⅲ 貸款沒下來買受人能否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法律分析: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如果是買受人的原因造成貸款批不下來的那就不能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許可權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九百三十條 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時,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託人請求賠償損失。
Ⅳ 購房合同已備案貸款沒批下來怎麼辦
法律分析:這樣的情況只能等房產證辦妥後,先向銀行還清貸款、解押,再將房屋另行出售後再購買自己要想的房產。
法律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 第二十五條 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並審理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並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後,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
Ⅳ 房屋買賣合同簽了貸款遲遲不下來怎麼辦 房子買賣合同簽了,但是銀行貸款遲遲未到賬
您好,我是網路的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回答】
你好【提問】
我的房子買賣合同已經簽完了,就是現在銀行貸款一直不會到賬,要怎麼辦?【提問】
能不能叫那個買房子的人付利息給我?【提問】
貸款正常,批下來要幾個月,如果超出了這個期限,我能不能叫買我房子的人付我利息?或者有什麼別的辦法沒有?能不能簽補充協議?如果對方不願意簽,補充協議又不願意付我利息,怎麼辦?【提問】
我能起訴買我房子的人嗎?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這種問題?【提問】
怎麼沒人回答我啊?我都交了五塊錢的,怎麼沒有回答的一個問題都沒回答?【提問】
您不是一直在說嘛,我在等您說完呀【回答】
說完我再整體回答【回答】
您可以到銀行催一下款的哦【回答】
問一下銀行是什麼原因導致貸款還沒有下來【回答】
不能起訴買房子的這個人【回答】
雖然是銀行那邊出了問題【回答】
另外,合同有沒有約定糾紛的解決方式,如果合同有約定,就按合同約定的來【回答】
Ⅵ 簽完房屋買賣合同後貸款不批怎麼辦
法律分析:因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導致銀行不批貸款的,則應由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退還購房人的全部已付購房款並根據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購房人的原因。如因購房人的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信用記錄不好導致銀行不批貸款的,則由購房人根據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 【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適用】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Ⅶ 買房子,付了首付,也簽了合同,但是銀行貸款還沒辦下來,能退嗎如果銀行貸款已經辦了,還能不能退
買房子,付了首付,也簽了合同,不管銀行貸款是否已經辦下來,都能退,只是要付違約金(一般房產交易都會有「違約金」條款),盡管可以退。
Ⅷ 房子合同簽了貸款沒下來可以退房嗎
法律分析:如果貸款合同無法簽訂的可以要求退房,但是需要按照過錯承擔責任。購房合同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如果是由於買受人自身的原因解除合同,屬於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房屋買賣是指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進行買賣、自己的名下的房產必須具備房屋產權所有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Ⅸ 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後,貸款辦不下來算違約嗎
法律分析:不算違約,應當解除合同。
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例如,買房人購買某樓盤的房屋,由於銀行臨時改變房款政策導致購房者的貸款沒有辦法如期發放,使購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這種情況下是不可歸責於購房者或開發商的。
購房者要求請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定金,開發商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購房者。還沒完,如果已經支付了部分本金,還能要求支付活期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