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列印的借款協議,在簽屬時沒有寫日期,具有法律效力嗎
借款協議除銀行等金融機構外,都是實踐性合同,也就是說出借人要把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後,借款合同才生效。
2. 貸款合同是電腦列印的,開頭有銀行和借款人的名字,最後沒有雙方的簽字蓋章和日期這合同有效嗎
你這個文本比較模糊,許多地方看不清楚。基本判斷,合同要素、條款具備,合同成立,但合同沒有生效。
1、法定代表人一欄到底簽字了沒有?
2、你這個合同欠缺一個重要條款:即資金交付的約定,貸款人何時、何地、以何方式將4萬元款項交付給借款人。
3、綜合來看,合同是成立的,但合同沒有生效。
4、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只能證明合同的客觀存在,是合同生效的前提。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無疑可認定雙方存在借款的合意,可以證明合同巳經成立。
5、合同成立只是解決了合同是否存在的問題,對於合同是否生效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最終確定,則是合同生效制度才能解決的問題。《合同法》第197 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210條也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6、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除了有借款的合意外,還需有實際交付款項的事實存在,當事人之間才能確立債權債務關系。借款合同僅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合同存在,但不能證明合同生效。關鍵在於借款是否交付。如果已經交付,則合同生效,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如果未交付,則債權債務關系尚未確立。
3. 借條上沒寫借款日期和還款日期這個借條有效嗎
1、借條上沒寫借款日期和還款日期這個借條有效。
2、《合同法》第197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並不是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屬於民間借貸,對於民間借貸只要能證明借款的事實是客觀真實的,並不是必須簽訂書面借款合同的,借條成了許多民間借貸的書面形式。
3、法律對借貸書面形式的借條沒有強制性規定,因此,借條只要能證明借貸的事實是真實的就可以。借貸最主要的事實就是某人借某人多少錢,所以借條只要寫了借某人多少錢,就是有效的。《合同法》第206條的規定,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錢,該條規定也證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是有效的。
4、沒寫借款日期和還款日期的借條是有效的,如果起訴,借款日期和還款日期都是法院要調查的事實。
4. 合同簽訂日期沒寫怎麼辦
法律分析:合同日期沒有寫不會影響合同的生效,按照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合同即可。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使沒寫日期也是有效的:(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5. 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日期和簽訂日期不一致,比如說借款日期是4號,簽訂日期是6號,這個合同有效嗎
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日期和簽訂日期不一致,比如說借款日期是4號,簽訂日期是6號,這個合同有效。
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簽訂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項:
簽訂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這樣更容易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合同中最好寫明當事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等信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6. 貸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日期應該怎麼寫
借款合同沒有約定還款日期,貸款人應當及時的於借款人簽訂補充協議或者達成還款計劃書,在補充協議或者在還款計劃書中寫明具體的還款時間。如果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者還款計劃書,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內返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7. 借條沒寫借款日期和還款日期有效嗎
借條沒寫借款日期和還款日期依然有效。沒寫日期只是形式要件欠缺,不影響實體部分的,欠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進行索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寫借條的注意事項:
(一)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並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後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
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後,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願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盡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二)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額無誤,便將10000元交給王。後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
張無奈起訴法院,經法院委託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後經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