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同能約定抵銷權的不能被屬地抵銷嗎
合同中能約定不得行使抵銷權。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以不行使約定的抵銷權,但是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當事人也可以決定進行抵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㈡ 請問銀行如何扣收欠款人的存款
抵銷權是《合同法》中規定的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一個途徑之一。正確的運用抵銷權,對加速銀行清收一定范圍的不良貸款、降低貸款不良率有積極的作用。但實踐中,客戶經理在運用抵銷權清收不良貸款過程中存在不知、不會、不願運用抵銷權的情況,側面反映出基層行不良貸款清收工作法律手段單一的現狀。現筆者就如何正確運用抵銷權作淺要的分析,以期對不良貸款清收工作有所裨益。 什麼是抵銷權 抵銷,指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時,雙方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數額內相互消滅。該權利的行使就是抵銷權。行使抵銷權在銀行業務中的通俗說法是:借款人拖欠銀行貸款,銀行扣收借款人其他賬戶內的存款來抵償欠款。 根據權利產生的根據不同,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根據《合同法》第99條規定,法定抵銷應符合如下條件:(1)雙方互負債務均已到期;(2)債務的種類、品質相同;(3)依法律規定或按照合同性質可以抵銷;(4)抵銷通知可送達對方;(5)未附條件和期限。《合同法》第100條規定了約定抵銷。約定抵銷要求比較寬泛,只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抵銷。 銀行對借款人賬戶的扣款是法定抵銷還是約定抵銷?這個問題存在一定爭議。通過查閱銀行現行主要的借貸類合同文本,均有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時,銀行可從借款人在該行開立的賬戶中直接扣收存款的約定。筆者認為,銀行在因貸款形成債權、因存款形成債務的情況下,當借款人欠款時,銀行當然地享有了法定抵銷權。此外,借款合同抵銷權的約定,亦可進一步認定:銀行無論是行使法定抵銷權,還是行使約定抵銷權,都符合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 抵銷權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抵銷權的法律規定明確,合同約定清楚,但客戶經理在運用撤銷權的過程中仍存在諸多顧慮,歸納起來有如下幾項: 對是否要通過訴訟行使抵銷權「不知」。客戶經理通常認為,只有有權機關才能從借款人賬戶扣款,銀行不能自行扣款。所以在催收不良貸款時,如發現借款人在銀行其他賬戶有存款,客戶經理通常的做法是:先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再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此時清收程序極為緩慢。 對行使抵銷權何時通知借款人「不會」。法定抵銷要求貸款人「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但沒有明確要求是扣款前通知還是扣款後通知。客戶經理通常認為如果扣款前通知,則有可能打草驚蛇,借款人轉移存款最終無法實現扣款;如扣款後通知,擔心為時已晚,借款人會提出異議難以應對。是「前」是「後」,左右為難。 對行使抵銷權沒有內部流程依據而「不敢」。扣款最終要通過櫃台實現。但據櫃員反映,客戶經理通常是持有一份扣款通知到櫃台要求扣劃存款,沒有借款合同、未列法律依據,更重要的是沒有經有權人審批,導致櫃員不敢擅自扣款,最終無法實現抵銷權。 正確行使抵銷權的建議 抵銷權具有明顯私力救濟的性質。現行法律沒有規定抵銷權須通過訴訟途徑行使,所以法定抵銷只需通知到達對方即可生效,約定抵銷只需雙方合意即可生效。可見,行使抵銷權的法律依據充分。但為避免司法實踐中對銀行行使抵銷權的不同理解而出現糾紛,建議採取「法定+約定」的「雙保險」做法,在合同中約定抵銷權,行使時參照法定抵銷權。即客戶經理憑有約定抵銷權的借款(保證)合同,如能查詢到欠款人在該行其他賬戶有存款,提交扣款申請,經有權人審批後轉由櫃台扣款。櫃員處理結束後及時反饋給客戶經理以發送扣款通知。同時,在具體操作中同時注意以下問題: 行使抵銷權何時通知借款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法定抵銷權的通知時間,所以為避免借款人轉移存款,可扣款後通知。對於法人類客戶,有人主張以「對賬單」實現抵銷權的通知義務,但因對賬單多為按月發出,且並非所有對賬單能夠收回客戶對賬回執,所以可能存在延誤抵銷通知甚至未實際通知的情況。所以為避免通知期過長引發借款人提出抵銷無效的抗辯,建議扣款後當天以特快專遞形式發出扣款通知。 定期存款是否能直接抵銷。根據銀行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償還欠款時,銀行可從借款人在該行開立的賬戶中直接扣收存款。約定抵銷權與法定抵銷權的重要區別之一是約定抵銷權無需債務到期。可以認為,客戶簽訂了借款合同後,其已同意放棄抵銷權中雙方債務必須均已到期的抗辯權。所以,筆者認為,無論客戶的存款是否到期,只要合同有約定抵銷,銀行可對客戶的定期存款行使抵銷權。 異地存款怎樣抵銷。即客戶貸款逾期後,銀行查詢到客戶在外地其他分支機構有存款,怎樣行使抵銷權?《合同法》對異地抵銷未有明確規定。有觀點認為,根據銀行的一級法人體制,銀行作為一個整體享有任何一個分支機構的債權,所以可以行使異地抵銷權,即可扣收異地存款。但筆者認為,分支機構屬於民事訴訟法中的「其他組織」,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銀行的分支機構領取營業執照,在總行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在權利行使上有一定的獨立性。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債權銀行要從異地分支機構扣劃存款以行使抵銷權的,要先行履行債權債務的轉移手續或直接由分支機構的共同上級行使抵銷權。在與客戶簽訂的借款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如「可從本行及總行他其分支機構的所有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前提下,建議通過分支機構的共同上級行審核並傳遞抵銷權行使信息。 借款人配偶的存款是否能抵銷。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但如夫妻一方存在個人債務、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等情形時,銀行只能抵銷夫妻共同財產中借款人所佔的份額。但是怎樣確定所欠銀行債務為共同債務?怎樣確定共同財產及其份額呢?實踐中銀行很難查找到足夠的證據證明,這就使抵銷權的運用陷於復雜,易引起侵權糾紛。所以,筆者認為銀行僅能對借款人配偶明確扣款授權前提下行使抵銷權,否則應通過訴訟方式清收貸款。該思路同樣適用於銀行對借款人關聯單位、控股股東等關聯利益方的扣款行為。 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可否抵銷。這類債權主要反映於委託資產,法律上對此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有觀點認為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為自然債權,如主張抵銷無異於強迫對方履行自然債務。所以除非債務人同意履行,否則債權人不宜要求法定抵銷。但筆者認為,從抵銷權的定義上看,只強調了債務是否到期,未規定時效性問題。時效屆滿後的自然債權雖喪失了通過訴訟方式追償債務的勝訴權,但這僅僅是阻斷了公力救濟的途徑,債權債務是客觀存在的,作為私力救濟的抵銷權,仍應可以抵銷時效屆滿的債權。
㈢ 欠銀行房屋抵押貸款沒有能力償還把房子給銀行了銀行會扣我銀行卡里的退休
法律分析:銀行沒有直接權利扣劃客戶的存款,要扣劃得先申請。
對儲戶在銀行的存款,必須遵循為儲戶保密的原則,不得違法擅自查詢、凍結和扣劃。有兩種例外情況:一是對司法機關的查詢、凍結、扣劃,銀行應當依法予以協助;二是事先有約定,對在本行有貸款業務的儲戶賬戶上的資金,在貸款到期未償還的條件下,依照貸款合同的約定進行扣劃。
一般說來,只有在合同中存在抵銷權約定的情形下,銀行才可以行使抵銷權,否則,銀行無權單方扣劃儲戶存款,不能單方行使「自助」行為,而應當通過訴訟、執行等法律手段實施。甲銀行扣劃郭某銀行存款的行為侵害了郭某的財產權益,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㈣ 一般合同能否約定抵銷權
合同中能約定不得行使抵銷權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時,經過協商一致的,可以相互抵銷到期債權債務。但是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㈤ 銀行有權直接扣劃借款方的存款嗎
該銀行提供的格式借款合同。其中有一條是這樣規定的:如借款到期
後借款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可隨時扣劃借款方賬戶存款。借
款期滿後,我因生意虧本,無力償還款項。前不久,我父親因心臟病
住院治療,為籌集巨額醫療費,我在外地工作的妹妹通過該銀行將3
.2萬元匯入我的賬戶,但被該銀行扣劃,抵償了我所欠的貸款。請
答:格式合同是事先擬定了全部條款的填充式合同。提供格式合
同的一方往往在交易中處於優勢地位,甚至是某些部門和行業的管理
者或壟斷者。為確保格式合同交易中處於弱勢地位一方當事人的合法
權益,防止對方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謀取不正當利益,我國《合同法》
第40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來信所述,合同中關於「如借
款到期後借款方不能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可隨時扣劃借款方賬戶存
款」的格式條款,實際賦予了銀行確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裁判權,
使銀行可以不顧你的任何抗辯理由而隨時扣劃你的存款。這樣的格式
條款顯然是無效的。而且,那3.2萬元的所有權並不屬於你,銀行將
之作為你的款項扣劃,無疑是「張冠李戴」了。
㈥ 合同的抵銷權是什麼意思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抵銷權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雙方債務均已到期並且互負的債務性質和特點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的權利。行使抵銷權的條件是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㈦ 合同中能否約定不得行使抵銷權
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得行使抵銷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㈧ 國際商業貸款中的限制事項條款
我給你的是一個較為具體的 你可以自己壓縮一下提取重點。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oan Agreement)是指發生在不
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因貸款而簽署的法律文件。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是國際商業貸款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在實踐中,借貸雙方當
事人主要是通過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來規范它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特點是涉及面廣,幾乎涉及債權、物權、信託代理、外匯、
財政、金融、保險、稅收、擔保等各個部門法,往往牽涉到不同利益的各方當事
人以及不同國家的國內法律制度和國際法律制度。
目前國際上還沒有一部專門調整國際商業貸款問題的國際公約。從國內法來看,
也很少有哪個國家頒布有專門調整國際商業貸款關系的完整法律。
【案例2.1】鴻潤(集團)有限公司貸款合同糾紛案
1995年5月10日,香港中成財務有限公司(下稱「中成公司」)與香港鴻潤(集團
)有限公司(下稱「鴻潤集團」)簽訂《貸款合同書》,約定:由中成公司借款
港幣1 000萬元給鴻潤集團,借款期限為180天.還款日為1995年11月28日;利息
數額為港幣90萬元,利息按每90天計收一次,每次港幣45萬元;手續費一次性計
收1%為港幣10萬元整,發放貨款時收取;延期還款,以未還金額每日計罰千分之
五,逾期時間不得超過五天;鴻潤集團提供一張港幣1000萬元和一張港幣45萬元
的180天遠期和一張港幣45萬元的90天遠期可兌現公司支票給中成公司作質押。後
借款人未依約還款,貸款人上訴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應依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本案主合同適用香港法
律,並根據香港顧愷仁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確認中成公司與鴻潤集
團之間的貸款合同關系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是有充分的事實和
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貸款合同簽訂後,中成公司依約向鴻潤集團發放了借款港
幣1000萬元,但鴻潤集團只向中成公司償還利息港幣145萬元,其餘借款本息均沒
有按照雙方約定的期限償還,因此,鴻潤集團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
的違約責任。關於逾期利息的計算標准,原審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往來函件的內
容確定為年利率25%,各方當事人對此沒有提出異議,因此,應予確認。此後,中
成公司與鴻潤集團對利息的減讓沒有達成新的合同,因此,應視為雙方仍按年利
率25%計算利息。
第一節 商務事項條款
一、提取貸款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並規定借款人應事先通知貸款
人,以便做好調度資金的准備。
借款人在提款之前,首先要向貸款人發出提款通知書(notice of drawdown )。
提款通知書是借款人就具體的某一筆借款的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和提款日期等事
項而向貸款人發出的書面文件。
提款通知書對借款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並且一旦發出借款人不得單方撤銷。
借款人應在提款日期之前的五至十個銀行工作日之內,發出書面的提款通知書,
並且按該通知書規定的日期、數額和期限,以及貸款合同規定的條件提取款項。
借款人提出的提款日應為銀行工作日。
借款人提出的貸款數額應首先經銀行同意,其數額不高於有效融資額的數額或者
等同於有效融資額的數額。
二、還款和提前還款
定期貸款的提前還款
借款人要在不少於一個月前用不可撤銷的書面形式通知銀行並申請批准。
提前償還的數額,須經銀行認可,且借款人不得重新借用。
循環貸款的提前還款
在貸款終止日之前提前還款數額,可記入可用款項的數額之上。
第二節 稅費事項條款
一、利息
國際商業貸款大都使用浮動利率計息
年利率採用基礎利率加上約定利差構成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每筆貸款的每個利息期的最後一天或該日期
之前支付利息
二、費用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對借款人應支付的費用有明確規定的條款
借款人需支付與貸款合同或判決有關的一切印花稅、公證費、登記費和其他稅費
,承擔因不交或延交上述稅費的責任,償還由此造成的債務、費用、賠償和開支
三、稅賦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規定有貸款人預提的所得稅由借款人如數補足的條款,這是國
際商業貸款合同的習慣做法。這種做法經常受到借款人的責難。如借款人不接受
此條款,貸款行可能提高利率,以保證其凈收入不低於納稅前的水平。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訂有免稅和包稅條款,要求借款人承擔本國稅法規定的利息
所得稅。
四、記賬貨幣與支付
借款人應在貸款合同規定的還款日,按本條款規定的方式向銀行償還款項,並將
款項匯入貸款合同附件所規定的銀行賬戶內
第三節 限制事項條款
一、先決條件
國際銀團貸款合同中規定的在貸款開始執行前或在貸款開始執行後的每一次提款
前,借款人需要滿足的條件。其內容包括:
1.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
擔保書;一切必備的授權書副本;一切必備的政府批准書和外匯主管部門副本;
借款人組織機構的成立文件;律師意見書
2.涉及提供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借款人簽訂合同時所作的聲明與保證仍然准確無誤;借款人的財務與經營狀況;
違約記錄等
二、陳述與保證
由借款人對其承擔借款義務的合法許可權及財務狀況、商務狀況等事實如實地作出
說明,並向貸款人保證其所作地說明地真實性。
當事人應對虛假的陳述負法律責任。根據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違約條款、陳述不
屬實,本身就構成違約
陳述與保證條款的作用
銀行發放貸款的基礎與前提
起到貸款審查作用
陳述與保證失實構成違約,貸款行可採取違約救濟措施
三、非法行為
銀行任何時候進行貸款、籌資、或繼續貸款為不合法時,立即向借款人發出通知
,終止向借款人放款。如果銀行提出這樣的請求,借款人應在銀行規定的日期內
償還銀行的各項貸款並支付相應的利息,以及其他應該償還銀行的費用
第四節 約定事項條款
一、約定事項條款
(一)含義
約定事項條款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其應做事項與不應做事項,或保證其對某些事
實所作的說明真實可靠等內容的條款。約定事項條款中最重要的約定是借款人按
期償還貸款所作的各種保證。
(二)財務約定事項
1.財務約定事項的核心:一整套貸款人可以接受的借款人財務狀況指標,借款人
應及時提供反映其財務信息的各種財務報表,為貸款人的正確決策提供准備。
2.財務約定事項的內容
提供財務報表
進行財務分析:最低凈資產額=有形資產總額-負債總額;資本負債比率=負債
總額/資本金總額;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
3.財務約定事項的作用
貸款人可以間接控制和指導借款人的財務活動
約定的各項財務比率的變化可以作為對貸款人的一種早期預警信號
約定的各項財務比率的變化可作為違約事件中「重大不利變動」的量化指標
4.財務約定事項的局限性
財務報表對借款人財務狀況的反映在時間上有滯後性
借款人編制的財務報表不一定真實反映借款人的財務狀況
由於各國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標准不完全相同,在確定借款人財務狀況時存在統一
標准
二、消極擔保條款
1.消極擔保的含義
國際借貸中的消極擔保(negative pledge),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保證,在其償
清貸款前,不得在其財產上設定有利於其他債權人的法律形式。
消極擔保的實質是貸款人為了其他債權人利益而在其他資產上設定擔保利益的行
為,從而保證貸款人對借款人的求償權在償還條件、順序上不落後與其他債權人
。
在國際借貸法律實踐中,消極擔保可單獨運用,其多見於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
消極擔保也可以與其他擔保方式合並使用,國際商業貸款擔保則屬此類情形。
2.消極擔保的法律特徵
(1)消極擔保的設立,貸款人不以取得優先權為目的,而是為了保證其債權不次
於有擔保權益的其他債權人的權利。故區別於抵押、質押等積極擔保形式。
(2)消極擔保的設立,對於借款人現有的財產和貸款償還前取得的財產都具有約
束力,即以借款人自己的全部財產為標的設定擔保。這與保證人以其財產為第三
人負連帶責任而設立的保證形式不同。
(3)消極擔保在其有效期內一般不影響借款人依法處分其財產的權利(但為他人
提供擔保者除外)。可見,實際上,消極擔保所涉及標的物之范圍經常處於變動
之中。
(4)消極擔保條款是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合同,對第三人並沒有約束力。
國際借貸中消極擔保的效力,應源於各國合同法,即當事人基於意思自治原則,
主動承擔消極擔保的義務。因此,在國際借貸中,消極擔保實際上已被各國法律
所承認
3. 消極擔保條款的作用
(1)防止借款人在其資產上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擔保利益,使原有的無擔保權益的
債權人從屬於新的有擔保權益的人,處於後受清償的不利地位
(2)使同一類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即相同的債權憑證,享受相同的待
遇
(3)間接地限制借款人舉借新債,以免借款人承擔過多的債務而影響其償債能
力
4. 消極擔保條款的適用范圍
(1)關於消極擔保所針對的債務:消極擔保條款不限於也不應限於為借款人本身
的債務提供物權擔保。
(2)關於消極擔保所針對的擔保權益:消極擔保條款一般禁止借款人在自己的資
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留置及其他任何形式擔保。
(3)關於第三人提供擔保:消極擔保主要禁止借款人本人在其資產上設立擔保權
益,但經借貸雙方協商也可以禁止借款人的子公司在其資產上設定擔保權益或禁
止其他第三人為了借款人提供保證。對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限制還間接限制了借款
人舉借不合理債務。
5.消極擔保的例外
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要絕對禁止借款人設定任何擔保權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實
踐中形成了一些不受消極擔保約束或禁止的例外。主要有:
(1)貸款人確保享有同等的擔保權益的例外
(2)某些擔保權益例外:一是法定留置權例外;二是已有擔保權益例外;三是貸款
合同簽訂後取得的新資產上的已設定的擔保權益例外
(3)某些資產上的例外:一是購貨款抵押例外;二是貨物質押例外
(4)某些債務的例外:一是關於借款。包括銀行承兌信用、延期支付價金、提供保
證;二是關於內、外債務。借款人是主權國家時,消極擔保條款的適用范圍限於
對外債務,對內債務為例外;三是一攬子例外。允許借款人在一定金額內或凈資
產的一定比例內為其借款設定物權擔保。
三、比例平等條款
1.比例平等條款的內容
借款人保證和承諾它在本合同下的義務將始終是借款人直接的、無條件的、無擔
保的、非從屬性的一般性義務,這些義務在任何時候和在所有方面至少與借款人
現在或將來所產生或承擔的無擔保性債務在清償地位上是平等的
2.比例平等條款的作用
比例平等條款的具體作用因借款人的不同性質而有所區別。
當借款人是公司時,比例平等條款是借款人保證在他面臨破產清算或被強制分割
資產時,每個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均有權按比例平等獲得清償
比例平等條款涉及的是借款人清償債務的優先次序問題,僅適用於存在相互沖突
的債權請求情況,如破產、清算等
借款人在償還本貸款合同的款項之前,先償還其他到期債務,甚至在償還本貸款
合同的到期債務之前提前清償其他合同項下尚未到期的債務,並不違背比例平等
條款。
3.比例平等條款與消極擔保條款的異同
相同點:兩者都是為了使貸款人享有平等的擔保待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
阻止借款人過度舉債,以維持其償債能力
不同點:兩者分別從不同角度來維護貸款人的平等受償地位。
比例平等條款從借款人的未擔保債務著眼;消極擔保條款從限制借款人設立有擔
保權益的債務入手
比例平等條款是為了貸款人的受償次序與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處於比例平等
的地位;消極擔保條款是防止其他債權人在求償次序上優先於貸款人。
四、抵銷權條款
(一)抵消權的概念
根據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和商業上的慣例,除了一些例外,銀行有權用其手中的
客戶的存款抵銷客戶對銀行的到期債務,這就是銀行的抵銷權。
(二)銀行行使抵梢權的條件
抵銷是一種自我救濟,不需要藉助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但它並不是一種可以任
意行使的權利。要使抵銷的效力得到承認,必須滿足一些條件,如抵消金額必須
是借款人到期未償還的數額
(三)授予銀行抵梢權的方式及相關問題
授予銀行抵梢權一般有兩種方式
一是銀行與客戶間簽訂一個稱為抵消函的特殊合同
二是雙方訂立的貸款合同中加上合同抵銷權條款。目的是給予銀行兩種權利:第
一種是只要客戶對銀行負有債務,銀行就有中止客戶提款的權利;第二種是允許
銀行將客戶欠自己的一切金額借記客戶賬戶,以抵銷貸方余額。但大多數情況下
,銀行顯然是不願妨礙客戶的營業的,所以,抵銷權條款通常會規定,只有當客
戶提款使得客戶賬戶資金少於規定數額時,才會禁止客戶提款。
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通常規定,如果發生違約事件,且超過規定的寬限期違約仍在
繼續時,貸款人有權使貸款提前到期。另外,還可以約定發生法律規定以外的事
件時,也可以加速貸款提前到期,從而可以行使抵銷權。
五、資產保持條款
貸款人為防止借款人喪失、轉移或耗損其資產而導致其償債能力的下降,因而就
在約定事項中規定了資產保持條款。
(一)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
1.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的主要內容
借款人(包括其子公司)不能通過某項交易或連續交易,出售、轉讓、租賃或通
過其他形式處理其全部資產或其資產的實質部分。不論這些交易間是否有聯系,
也不論是否出於主動。
2.限制借款人處分條款的作用
防止借款人將資產轉讓給第三人
保證借款人維持借貸所賴以存在的基本資產
通過限制借款人處分資產來間接地限制借款人改變經營業務范圍
對借款人的大規模交易予以控制,防止其違反消極擔保條款的有關規定。
(二)約定投保義務
為使借款人公司在遭受承保范圍內損失時,能從保險公司得到補償,以保護借款
人公司的資本價值,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同類行業的公司慣常投保的險別與保
險金額向聲譽良好的保險公司投保。
(三)限制分配股息
貸款人通常還規定借款人不得支付或分配任何股息以及其他任何類似的分配行為
。
實踐中此項規定往往應借款人要求變更為允許借款人在不減損公司生產凈值的前
提下,有權合理分配股息或作其他分配。
第五節 法律事項條款
法律事項條款是指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法律事務方面的條款,主要涉及違約與救
濟條款、合同法律適用和管轄權等內容
一、違約與救濟
(一)違約事件條款
違約事件是國際商業貸款合同中所界定的一旦發生即視為借款人違反貸款合同的
事件和行為。違約事件條款是將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加以列舉,規定貸款人可以
採用違約救濟條款規定的救濟方法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規定這個條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違約並對貸款人權益構成威脅時,貸款人可以提
前向借款人索賠並取消全部貸款。這是可以由貸款人單方面行使的權利。盡管實
際操作行使這些權利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只要貸款人決定行使,借款人是沒有申
辯餘地的。
違約事件分為三類:
1.直接違約事件
指借款人不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費用,違反聲明與保證等事件
2.交叉違約事件
指在借款人由於其他貸款違約而被其他貸款人宣布貸款加速(提前)到期立即償
還時,本貸款人也有權隨即宜布給予借款人的貸款也加速到期立即償還。
交叉違約條款的規定是對借款人施加的極為嚴厲的限制,這將促使借款人不得不
嚴格加強管理,改善經營。
3.先兆性違約事件
指借款人出現喪失償付能力、商務狀況有重大不變化等事件。出現這類事件貸款
人也可以提前收回貸款
(二)違約救濟
發生違約事件後,一些貸款合同的條款賦予銀行採取違約救濟措施的權利
違約救濟條款是規定出現任何一類違約事件時,貸款人擁有的內部和外部救濟方
法。內部(貸款合同規定)的救濟方法有:
1.中止借款人提取貸款
2.解除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貸款
3.宣布貨款加速到期立即償還
外部(各國合同法一般都有相應的規定)救濟方法主要有:
1.解除貸款合同
2.要求賠償損失
3.要求履行貸款合同,支付已到期的本息。
(三)違約金和補償
如果借款人沒有根據貸款合同的規定償還應償還的款項,或者借款人沒有在法院
判決所規定的日期償還應償還的款項,應銀行的請求,借款人應在每一日歷月份
的最後一個銀行工作日或者根據銀行的業務慣例所確定的日期支付相應的違約金
。
對於未能按期還本付息,一般在貸款銀行宣布違約之前,都給予借款人以合理的
寬限期(如15-30天),以避免由於技術或者管理方面偶爾失誤而造成的違約。
二、合同法律適用
國際借貸沒有統一的國際公約可以適用。
對於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的法律適用,各國立法都允許當事人各方自行作出選擇,
即承認意思自治原則。
國際借貸各方當事人對所適用的法律沒有作出選擇的,而案件的具體案情也未指
向其他法律的,通常可以適用締結國際商業貸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共同住所地國
家的法律。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國家的,若締結合同時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
則適用貸款合同締結地國家的法律。
若採用通訊方式締結結合同的,則適用貸款人住所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三、管轄權
就救濟途徑而言,國際商業貸款合同爭議,貸款人通常都不願提交仲裁,而是直
接訴諸法院。
貸款人總是力圖避免受借款人國家的法院管轄,如果非借款人所在國法院作出判
決後,借款人在法院地國家並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則貸款人最終還得到借款人
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申請強制執行。這時,外國法院的判決往往會被借款人
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拒絕承認,最終導致貸款人勝訴的判決得不到執行。從
而使得貸款人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因此,選擇借款人所在國或者其財產所在國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實際上對貸款
人是有利的,易於法院判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