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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常見法律問題

發布時間:2022-07-19 18:43:54

A. 借款合同要注意哪些問題

欠款合同的注意事項有,除自然人之間借款的以外,欠款合同都要採用書面形式;欠款合同一般需包括借款的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息等重要的條款;以及當事人均需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等事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B. 金融借款合同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相關法律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關系稱同業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C. 民間借貸中經常涉及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民間借貸中經常涉及的法律問題有:
1、關於借款支付方式。對於超過5萬元的借款,建議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借款人交付款項,並保留好轉賬憑證。因高利貸越來越多,法院對於大額借款,為了查實借款的真實性,通常會要求債權人提供支付憑證,如不能提供,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2、關於利息。根據法律規定,個人之間的借貸,如未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確,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借款過程中,如約定了借款利息,最好在借款合同或借條上明確寫明利息的計算標准。另外,法律僅保護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四倍范圍內的合法利息,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3、關於保證。保證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方式,可以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保證的方式,如未約定保證方式或約定不明確,推定為連帶保證。對連帶保證,一定要注意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如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當事人在簽訂保證合同時,可以約定保證期間。如未約定保證期間,則保證期間為六個月,如對保證期間約定為出借人可隨時要求保證人償還借款等,應認定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依據法律規定,推定保證期間為兩年。

4、關於抵押、質押。對不動產適用抵押,需簽訂抵押合同,然後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抵押權不能成立。對於動產適用質押,需簽訂質押合同,然後交付質押物,否則質押權不能成立,質押權人不管因何種原因不再佔用質押物的,其質押權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5、關於訴訟時效。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債務履行期滿後計算,如果未約定借款償還期限,訴訟時效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之日起起算。

6、債權人為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在借款交付前,最好做到:第一、查驗借款人的身份證並索要身份證復印件,防止借款人簽字時簽署與身份證不一致的名字;第二,最好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及借條上簽名後加蓋手印,因人的書寫習慣會隨時間而有所改變,若借款時間較長,在雙方發生爭議時,借款人可能會提出簽名非其本人所簽的抗辯,這樣就需要進行筆跡鑒定,為了避免這一麻煩,最好是要求借款人簽名並加按手印;第三,如借款用途系夫妻共同經營或生活,最好要求借款人的配偶也在借款合同上簽名,防止借款人的配偶以其不知情為由主張不承擔償還責任。

7、債務人也應當注意保護自身權益,對一次性還清借款的,最好收回原借條。對分期還款的,最好通過轉賬方式償還借款,並保留好轉賬憑證,亦或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條。

D. 借款合同糾紛一定要注意的法律問題有什麼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糾紛要注意以下法律問題:

1、借條、欠條的認定與借貸關系的成立。如借條中的姓名、多張借條與總條、脅迫下的欠條、轉賬憑條作為證據等等。

2、借貸責任主體的認定。如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空白收據與借款責任、夫妻個人借款的認定、借款債權的繼承。

3、借款合同項下款項的交付。如本金預扣利息、借條與款項交付、收條與款項交付。

4、借款合同的利率與利息。如復利的認定、逾期利息的計算、逾期利率的認定、逾期計息基數、違約金的認定。

5、借款的償還及債權的轉讓。如償還的證明責任、還款條的認定、錄音證明還款、債權轉讓的通知。

6、時效、管轄與證據。如超過訴訟時效、錄音證明催款、暫住證明與管轄、合同履行地與管轄。

7、企業間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企業間借貸的效力、企業自有資金的借貸、政府投資公司的借貸、企業借貸無效的佔用費、企業借貸無效的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四條 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

借款合同的效力問題有:借款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簽訂,主體合格,不存在欺詐、脅迫、借貸雙方串通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情況。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F. 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 委託貸款合同法律性質上屬於民間借貸合同,而非金融貸款合同
委託貸款合同的貸款資金,雖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機構發放給借款人,但實質上的借款人並非是受託銀行,而是委託人,受託銀行僅為代為發放貸款,因此該類合同的性質,屬於民間借貸合同,不屬於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託貸款合同中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糾紛中,經常會約定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鑒於該類合同從法律上被定性為民間借貸合同,故其貸款的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等,應當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各種利息、罰息、違約金及費用的綜合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月息2%,但如果當事人之間已經按照月息3%履行完義務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則委託人及受託銀行均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1.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
依據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簽訂的《委託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託銀行發放給借款人的,且受託銀行有義務協助收款,因此就從合同本身出發,受託銀行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根據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受託銀行同樣有權利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提起訴訟後,無需將委託人作為案件的當事人。
2.委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應當追加受託銀行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的規定,第三人知道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委託關系的,受託人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對委託人與第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委託貸款合同》中,借款人對受託銀行所發放的貸款,實際為委託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託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金額、期限、利率、用途等內容,均為委託人與借款人協商後確定的,因此委託人當然有權就委託貸款,單獨向借款人提起訴訟。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為進一步查清案件情況,應當將受託銀行列為第三人,便於案件的審理。
四、 關於擔保的處理
在《委託貸款合同》中,為確保貸款的收回,經常會設定抵押、質押、保證或其它擔保形式,擔保權人也分為兩種,一種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一種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在發生糾紛後應當如何處理擔保,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擔保權人與訴訟主體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擔保權人為受託銀行,受託銀行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或者擔保權人為委託人,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此時,起訴人與擔保權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權利上並無瑕疵,在行使擔保權時,法律上無障礙。
2.擔保權人與起訴人主體不一致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擔保權人為銀行,但起訴人為委託人;又或擔保權人為委託人,而起訴人為受託銀行的情形。就上述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較為常見,鑒於委託人、受託銀行及借款人在簽訂《委託貸款款合同》及相關的擔保合同過程中,對所擔保的主債權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現上述不一致時,無論是委託人還是受託銀行起訴,都不影響所設定擔保的效力,起訴人均有權要求相關主體承擔擔保責任。

G. 借款合同條款有哪些,借款合同可能會出現哪些糾紛

一、借款合同條款有哪些

(一)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是借款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天款,必須明確清晰。借款種類是根據借款人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及資金的來源和運行方式等進行劃分的。劃分的目的在於,對不同種類的貸款發放所掌握的政策界限的原則有所不同。

根據借款人的行業屬性,借款種類可分為農業、工業、服務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類別。根據借款的用途可分為固定資產借款、流動資金借款、生產性借款、消費性借款等。

(二)借款幣種

借款幣種是指人民幣或者外幣借款。如果是外幣借款,要寫明是何種外幣,如美元、歐元、日元等。

(三)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圍,是貸款方決定是否貸款、貸多貸少、期限長短和利率高低的依據之一。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並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資金,不得移作他用。

(四)借款數量

借款數量是指借款人可以取得的最高借款額度。

(五)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在一定十七內應收利息的數量與所貸資金的比率,是借款合同的必備條款。

(六)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款的使用期限,包括有效期限和履行期限。在訂立借款合同時,當事人必須將期限條款詳細化、具體化、明確化,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防止在還款時間問題上產生糾紛。

(七)還款的資金來源和壞款方式

簽訂借款合同時要按照有關信貸管理辦法和規定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寫明其還款的資金來源,同時必須寫明還款人是採用什麼方式還款,並且應寫明每次履行的具體時間,如果有法律規定的還款方式,應依法定方式還款。

(八)保證條款

保證條款是借款合同保證貸款人實現債權的重要約定。對借款合同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因此,擔保貸款的種類有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借款合同的擔保,當事人即可採用由借、貸、擔保三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簽訂擔保借款同的形式,也可以採用由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同時向貸款方出具書面還款保證書的形式。

二、借款合同可能會出現哪些糾紛

借款合同糾紛一般有以下幾種形式,即一般借款合同糾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合同糾紛、企業之間借貸糾紛以及民間借貸糾紛。此外實踐中還常見委託貸款、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以及封閉貸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對其效力的審查認定與其他合同基本一致,即遵循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對於一般的借款合同,只要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法院一般會確認其效力。但是對於幾種特殊的借款合同的效力,我們必須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區分。

1、金融機構違反《商業銀行法》規定而簽訂的借款合同。《商業銀行法》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規范,由於制定該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規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所以有較多的強制性規定,大量使用了應當、必須、不得等用語,但是這些帶有強制性用語的規定在合同法中並沒有相應的體現,因而一般情況下除了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的利率的規定會導致合同條款無效外,違反《商業銀行法》的其他規定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

2、關於貸款人為非金融機構企業的借款合同。此類借款最常見的是一般企業之間的借款、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借款以及名為補償貿易實為借貸的借款。根據《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金融業務活動。所以,非金融機構的企業是不能作為貸款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對以上幾種性質的借款合同也有批復,均按無效合同處理。

3、金融租賃公司與承租人簽訂的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融資租賃合同包括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一個是出租人與出賣人之間的買賣租賃關系。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情況,如出租人與承租人未對出賣人及租賃物作出明確的約定或者選擇,而是由出租人直接將資金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亦不是用該資金去購買租賃物,而是用於其他流動資金的,就是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借款合同。這時,如果出租方為不具備經營貸款業務的企業的,則按一般企業間借款合同處理,認定合同無效;如果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則按出借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一般借款合同處理。

4、關於政府部門根據政策發放貸款而簽訂的借款合同。雖然《貸款通則》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但從最高院的判例來看,並非如此。因為財政部《關於地方財政有償使用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地方財政部門為扶持特定的企業、行業發展,可以發放財政周轉金,實行有償使用,收取一定的資金佔用費,定期歸還。所以,此種情況下,由政府機關發放的貸款,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認定此種借款合同有效。

對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合同法第58條有一般性的規定,但是對借款合同沒有特別規定。最高院要求遵循以下處理原則,合同認定無效後,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於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但司法實踐中,大多數法院僅判決借款人返還本金,對約定的利息既不進行追繳,也不進行處罰,有的法院則不對借款雙方進行處罰,對利息也不保護,對已經支付的利息判決沖抵借款本金。
【啟東律師】http://www.lawtime.cn/qi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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