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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合同寫最高額抵押

發布時間:2022-07-20 09:53:23

A. 銀行信貸的進來回答:機器設備抵押可以用最高額抵押合同么

最高額抵押合同主要用於授信業務(即控制融資的最高額度,可在規定期限內循環使用),抵押合同則用於單筆貸款或融資(即一次借款,到期歸還,不可循環使用)。所以,從抵押的性質上看,它們沒有任何區別。

至於機器設備,如果銀行能夠接受它們作為抵押物,就會和你簽署相應的抵押合同。至於是簽署抵押合同還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就看銀行給你的是單筆貸款還是可循環使用的授信業務了。

但據我在幾家銀行的工作經歷看,現在許多銀行都不接受機器設備的抵押,原因是:易轉移,不易保管,價值變動大,易損壞,專用設備難以處置等。

你的問題意思有些混亂,不知道回答了你的疑問嗎?

B. 什麼是最高額抵押

目錄概念含義特點構成確定原因概念最高額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是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而形成的,設立最高額抵押以後,合約雙方當事人就不必再為每一筆交易再去辦理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即可為債權人的債權提供擔保,為交易提供方便,這樣無疑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對社會進步是有很大益處的。 含義最高額抵押的含義: 一、當抵押權的客體滅失時,抵押權歸於消滅。 二、當抵押權人因抵押物滅失而受賠償時,抵押權人仍得就其賠償金而優先受償。 抵押物因抵押人的過錯而滅失是不可獲得賠償金的。但基於下列原因的,抵押人一般可獲得相應的賠償。 1.因自然原因而導致抵押物滅失或毀損如地震、洪水等而造成的滅失或毀損。 2.因他人侵害而導致抵押物滅失或毀損。 3.因公共徵用而導致抵押物滅失或毀損。特點最高額抵押的特點: 最高額抵押具有以下特點 1.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是確定的,但實際發生的債權額是不確定的。設定最高額抵押時,債權尚未發生,為保證將來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商定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財產在此額度內對債權作擔保。 2.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所謂一定期間,是指發生債權的期間。 3.最高額抵押只適用於貸款合同以及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規定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交易可以適用最高額抵押方式,主要是為了簡化手續,方便當事人,有利於生產經營。 4.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最高額抵押所有擔保的債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內經常發生變更,處於不穩定狀態,如果允許主合同債權轉讓,必然會發生最高額抵押權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以及對以後再發生的債權如何擔保等問題。在我國市場機制尚未完善的情況下,為保障信貸和交易安全,暫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但是,根據《物權法》第二百零四條: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說明被擔保的債權可以轉讓,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當債權特定化以後,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可以轉讓。 構成最高額抵押的構成: (一)原因交往合同。原因交往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債權債務的總合同,也是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一系列債權債務的總概括,具有連續和不特定兩個特徵,但不是具體的、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最高限額。最高限額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大范圍,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必要條件。由於最高額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的最高限額,而所擔保的債權在決算前又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如果沒有最高限額,則無所謂最高額抵押擔保; (三)決算期。決算期是指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時間。由於最高額抵押權在其設定時,僅確定了一個范圍,在一定期間,在最高額抵押的范圍內,債權額可隨時發生變化,因此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並不是抵押權實際擔保額,有必要設定決算期。學者形象地將最高額抵押擔保稱為框子或合子支配權,認為:「因有最高限額存在,有人亦稱之為框子或合子支配權,該框子所圍,即為最高限額,由基礎關系所生之債權,可自框子入口進入,故不特定債權可否進入框子,為擔保債權,即由當事人所約定之基礎關系(入口)管制。」是不無道理的,其中框子所圍范圍內,即為最高額,基礎關系所生的債權即為原因交往合同,而框子入口封閉時,即是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時。 確定原因最高額抵押的確定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最高額抵押的確定原因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如果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了債權的確定期間,則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確定。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如果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經不可能再發生,則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確定。 (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則可能導致抵押財產被強制拍賣;如果抵押財產被強制拍賣,則抵押權消滅,故最高額抵押應當確定。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最高額抵押的抵押人或者債務人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於債務人或者抵押人被破產宣告或者被有權機關作出撤銷決定之日起,抵押權人的債權隨之確定。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C. 關於最高額抵押合同

在銀行實務操作中,一般使用最高額抵押合同,對最高額的量進行設定時,要涵蓋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銀行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例如:
2007年1月貸款審批條件為:貸款1000萬元、期限1年、利率8.3070%、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可計算:
1年的貸款本息=1000*(1+8.307%)=1083(萬元)
要求客戶提供抵押物價值=1083/50%=2167(萬元)
假設客戶提供了2500萬元價值房屋作抵押
則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額=>1083(1+20)=1300(萬元)
經驗操作:最高額=2500*0.8=2000(萬元),一是設高了對銀行是有保障,只有好處,沒有壞處;二是考慮以後與合作良好,以後抵押率會調上的(最高就是七成),屆時就不用更改抵押合同了。

我對你提到「貸款綜合額度」不好理解?
如果你的「貸款綜合額度」就是最高額,而且貸款給客戶也是1000萬元,這樣你的操作就是錯誤的。

假設2007年4月,你行要求所有貸款抵押率下調到40%,一般這情況,對原貸款不發生影響,主要是針對現有未發放的貸款才有影響的。原審批抵押率為50%,現執行也為50%,如果現在審計進行檢查,一般是根據當時貸款審批時決策來檢查的,是可以得到審計通過的。
假如你行上級領導頭腦發熱,一定要將抵押率降到40%,從法律角度來說,因這你是沒有權利要求客戶提前還款,這是違約的;要求客戶增加抵押物,你可看看借款合同的內容,是有條件,條件可否達到?不可隨意的。
建議:
1、認真閱讀最新相關文件,要深刻理解文件精神。
2、一定要與上級行相關部門溝通,了解他們的理解和執行情況。
3、如果一定要執行「發熱」政策,只有與客戶溝通,取得客戶的理解,一是提前償還部分本金,二是增加抵押物了,從而達到抵押率的要求了。(但願你不用走這一步!!!)

D. 最高額抵押合同與借款合同期限為什麼不同

法律分析:這兩個期限不同很正常。最高額抵押合同上的債權期間一般指債權發生期,即受該抵押合同之抵押權覆蓋的債權的最後發生期限。而貸款合同的債權期間是指單筆貸款的具體起訖日。只要貸款合同的債權起日(應指實際發生的起日)在最高額抵押合同規定的債權期間內(債權發生期),則都受抵押權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E. 最高額抵押貸款的法律問題

法律分析:最高額抵押貸款有如下法律問題:

1.每筆借款的種類、金額、期限、用途、利率和還款方式以借款借據為准。

2.當借款人不能夠依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抵押人有權依照我國的法律規定,將抵押物進作價、拍賣、變買或以其它方式處置,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償還。

3.借款利率。沒有約定利率一年一定,還是執行合同期限內利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五十九條本法所稱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

第六十條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F. 銀行最高額抵押貸款什麼意思

根據物權法203條,辦理
最高額抵押
可以實現一次性抵押登記,多次借款還款,無需每次辦理抵押手續。

G. 最高額抵押合同和授信合同的關系

簡單的說,授信合同給你的是一個額度,可以循環使用的,最高額抵押合同就是這個抵押物對應的額度是整體額度,單筆使用額度內款項的時候,就不用再單筆簽署抵押合同了。

H. 按揭貸款是最高額抵押還是一般抵押

法律分析:所有的商業銀行都有這種最高限額抵押貸款,只要貸款的總金額不超過最高限額,期限不超過可以循環用最高限額抵押貸款合同,可以循環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I. 銀行最高額抵押合同中抵押權人應注意哪些風險

客戶經理在辦理具體業務過程中,一定要准確把握諸如合理確定決算期和最高債權余額、准確銜接前後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等問題,才能確保銀行債權的安全。
一、合理確定最高額抵押的合同決算期和最高債權余額。
最高額抵押的決算期是指確定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實際數額的時間,在設立最高額抵押時,抵押人和債權人約定了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最高額。從銀行有效控制風險的角度,並不是決算期越長越好,決算期過長增加了不可預測因素,不利於銀行控制風險。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決算一般發生在約定的決算期屆至時,但貸款實踐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決算:一是不特定的債權不可能發生。當最高額抵押貸款的借款人出現違約時,法律賦予了銀行方合同的單方解除權,合同解除後,債權銀行和抵押人均可以請求在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屆至前對債權額進行決算。二是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拍賣。如果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尚未屆至前,抵押物被查封、拍賣,最高額抵押合同應提前進行決算,此時的主合同債權人應注意提前行使自己的權利,避免風險。
二、注意前後兩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銜接問題。
在最高額抵押合同決算期屆滿至貸款全部清償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貸款,如果抵押人仍對新貸款提供最高額抵押,那麼銀行就要與抵押人簽訂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此時兩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銜接問題要引起銀行方面的充分重視。實踐中,通常採用下列三種方法進行兩份抵押擔保合同的銜接:
1、注銷第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登記,在登記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在合同的「其他事項」中註明第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擔保但尚未結清的全部主合同編號、金額,約定由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繼續對第一份抵押合同項下擔保的合同金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並記入第二份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擔保最高債權余額。
2、辦理形式上的重復抵押登記,在重復抵押的情況下,第二份合同的抵押登記上該貸款銀行應當成為第二順序的抵押權人,在第一順序抵押權人也為同一人的情況下,這種形式上的重復抵押並不影響抵押權人債權的實現,當然,前提是抵押物足值。
3、用第二份抵押合同項下發放的新貸款償還第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項下尚未結清的貸款本息,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借新還舊。如果第一份抵押擔保合同擔保的貸款本金還有未到期的,則可以通過與借款人協商提前收貸的方式結清前一筆貸款。
三、注意最高額抵押合同最高限額和最高額抵押期間的變更。
最高額抵押合同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後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協議,當事人有權協商變更合同,對變更最高額抵押合同,我國《擔保法》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2條中規定,「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更對抗順序在後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貸款擔保業務實踐中,銀行客戶經理要關注這兩個變更問題。
一是最高貸款限額的變更。最高額貸款合同生效後,貸款人和借款人協商變更限額,抵押人同意增加最高限額,並經抵押登記的,新的抵押關系成立。但是,未經抵押人同意或未經登記的不發生抵押效力,抵押人不承擔增加部分的擔保責任;即使經抵押人同意並已登記生效,抵押權人也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對抗變更登記前已成立的後順序抵押權人。二是貸款期限的變更。最高額貸款抵押合同所約定的期限,貸款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抵押人也可以同意貸款合同當事人商定的變更,但是,上述三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抵押期限,不得對抗已經成立的後順序抵押權人。例如,在重復抵押中,順序在先的抵押權人與借款人和抵押人協商延長最高額貸款抵押日期,延後所產生的債權,在處理抵押物時對後順序抵押權人無效,即不得優先於後順序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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