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貸款合同用交印花稅嗎
法律分析: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以下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貳』 委託貸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一、正面回答
委託貸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非金融單位或個人委託銀行貸款業務,委託代理單位或個人與受託單位銀行及借款人之間簽訂的三方委託代理借款合同,受託方銀行按合同約定收取手續費。此合同既涉及借款合同又涉及委託代理合同,但非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和委託方與受託方代理業務簽訂的合同,都不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疇。
二、分析詳情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購銷合同的計稅金額按照合同記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按合同記載金額貼花,如購銷合同中同時列明了購銷貨物的含稅金額與不含稅金額,應按最高金額貼花。
三、合同印花稅如何申報繳納
合同印花稅應於合同書立當日,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繳納。為簡化貼花手續,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限期為1個月,採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叄』 借款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借款合同是不需要交納印花稅的。具體而言,印花稅的徵收針對絕大部分合同,但是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卻不在此列,是屬於法定的不需要繳納印花稅的合同,即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因此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不需要繳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採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匯總繳納的辦法。
『肆』 不交印花稅的合同主要有哪些
法律分析: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以下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稅:
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3、股權投資協議。
4、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
5、委託代理合同。
6、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
7、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8、會計、審計合同。工程監理合同。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9、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稅。
10、商業票據貼現。
11、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12、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13、培訓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四條: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伍』 貸款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以下借款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
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