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款起訴屬於什麼案件
法律分析:屬於民事糾紛案件。借貸屬於借款合同的一類,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屬借款合同糾紛的范疇。應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七十四條 下列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一)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二)身份關系清楚,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糾紛;(三)責任明確,僅在給付的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四)供用水、電、氣、熱力合同糾紛;(五)銀行卡糾紛;(六)勞動關系清楚,僅在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動合同糾紛;(七)勞務關系清楚,僅在勞務報酬給付數額、時間、方式上存在爭議的勞務合同糾紛;(八)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九)其他金錢給付糾紛。
Ⅱ 欠款屬於什麼糾紛案件
欠款屬於民事糾紛。
月結單的結單日起二十—天為免息期,持卡人在月結單標明的到期付款日或以前付清全部欠款可免收非現金交易的欠款利息。如在到期日前未付清月結單上的欠款總金額,將按月息24‰的利率計收利息,利息由透支之日起以實際欠款金額計算,至還清全部欠款為止。
欠條中約定了付款期限但未明確約定利息,事後也未就利息作出專門約定的,當期限屆滿後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要以付款期限為界:期限屆滿前,債務人佔有使用債權人的資金系基於債權人的許可,為合法佔有,期間產生的利息對債務人來說不構成不當得利,因此債權人對此期間的利息請求權因其未作約定視為自願放棄而喪失;期限屆滿後,債務人應當履行還款義務卻不履行,其對債權人資金的繼續佔有毫無根據,由此產生的利息應屬不當得利,債權人自然可提出主張。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Ⅲ 銀行借款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借貸糾紛一般屬於民事案件,案由是借款合同糾紛,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但如果當事人約定由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的,按其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Ⅳ 民間借貸的管轄權問題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糾紛屬於借款合同糾紛,而借款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糾紛。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的管轄權確定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3、雙方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Ⅳ 借款糾紛的管轄權確定
民間借貸糾紛屬於借款合同糾紛,而借款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糾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的管轄權確定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常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被告住所地的管轄,爭議較少。
2、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協商確定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人民法院管轄,分三種情形:
(1)約定管轄明確,且約定管轄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只能由約定管轄法院管轄;
(2)約定管轄明確,但約定管轄不具有排他性,則案件可以由當事人選擇約定管轄或法定管轄;
(3)約定管轄不明確,則案件適用法定管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借款合同當事人是金融機構與法人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確定管轄權時,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
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
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Ⅵ 民間借貸糾紛屬於借款合同糾紛嗎
屬於。
借款合同糾紛案由認定包括: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同業拆借糾紛、企業借貸糾紛、民間借貸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在金融機構作為借款人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2、同業拆借糾紛,是指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之間期限較短的借款合同的糾紛。
3、企業借貸糾紛,是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糾紛。
4、民間借貸糾紛,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合同的糾紛。
5、小額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在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6、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是指在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中產生的糾紛。
7、金融不良債權追償糾紛.是指因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後,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為而產生的糾紛。
(6)貸款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嗎擴展閱讀:
關於民間借貸的一些法律法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Ⅶ 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1、民間借貸屬於借款合同糾紛,或者說借款合同糾紛包含民間借貸糾紛。因為民間借貸糾紛較多,才從借款合同糾紛中單獨分離出來。就像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從加工承攬合同中分離出來一樣。
2、民間借貸糾紛,與借款合同糾紛的相同點,都是一方將貨幣借給另一方;不同點是,借款合同糾紛現在專指銀行借款給單位或者個人,一定有利息。而民間借貸糾紛指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和單位與個人之間的借款,不一定有利息。
3、《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4、《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
款。
5、《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
利率的規定。
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均可以管轄。
分析:一、民事案件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拓展資料】
二、民間借貸屬於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民間借貸案件中的合同履行地,如無明確約定,即原告所在地。
有約定的,按約定;
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補充協議;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原告所在地。
2015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Ⅷ 合同糾紛和借款糾紛的區別是什麼
借款合同糾紛是指借款人和貸款人因借款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爭議。處理借款合同糾紛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