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
我国现行《贷款通则》于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自1996年8月1日起施行。2004年首度全国性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其后数年的搁置。2010年1月的再度征求意见,几乎推倒重来,当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称,将修订出台《贷款通则》,但修订版《贷款通则》短期仍无出台时间表。
Ⅱ 人民银行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Ⅲ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政府发放贷款吗
不可以。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证货币币值的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如果对政府发放贷款,政府除了财政税收外,是没有其他收入的,政府不能通过增加税收来归还银行贷款,只能用政府权力压制银行用超发货币来对冲贷款,这会引起货币贬值,造成通货膨胀。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所以,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向政府、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不开办个人储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
现将国办发明电〔2000〕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补充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随文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这次发布的关于助学贷款的两个文件,对助学贷款政策做了新的重要调整,主要是:
一、扩大了由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适用地域和经办银行范围,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创造条件对所属高等学校开办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并且扩大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适用对象。
二、明确提出了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两种方式,其中,对高等院校在读学生发放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既可以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也可以发放担保助学贷款。
三、放宽了借款的基本条件,取消了证明人的连带责任,简化了高等学校的职责。但要求借款人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四、明确了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付息方式可以更加灵活,以利于贷款人和借款人选择。
请各金融机构收到本通知后,迅速传达到所属各分支机构,广泛开展助学贷款业务宣传,结合各行各地实际抓紧贯彻落实,力争在新学期开始时,全面开办各种形式的助学贷款业务。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各有关金融机构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组织好辖内金融机构助学贷款宣传,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印发各学校,在当地报刊全文转载。各县支行要负责将《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迅速通知到各信用社,督促各信用社主动上门服务,了解所辖服务区内助学贷款需求,依据本《办法》积极开办助学贷款业务。
各分行将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贯彻执行中的新问题,于9月底前专题报告总行。
Ⅳ 中国人民银行怎么贷款
你好,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有一定的条件,例如,只对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的商业银行办理;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它的信贷资金用途应该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商业银行能够按时缴纳存款准备金,归还贷款有资金的保障等。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的主要用途是解决商业银行临时性资金不足。中国人民银行禁止商业银行用这种贷款发放商业贷款,特别禁止用这种贷款投资于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主要投向三个方面:支持农业发展、扶持政策性银行业务以及化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风险。在最后一个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对问题金融机构发放了数千亿的特别贷款,对于金融机构的存款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给予了有效保护
Ⅵ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贷款怎么贷
中国人民银行是没有贷款的!!!它是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的!! 它的职能最主要的是 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目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Ⅶ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3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为了完善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Ⅷ 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加速人才培养,各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均可根据《贷款通则》自主办理助学贷款。
第二条助学贷款可采取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方式。
第三条贷款人对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对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无担保(信用)助学贷款和担保助学贷款。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同时要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第五条高等学校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合同,承诺离开学校后向贷款人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承诺贷款逾期一年不还,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贷款人在就学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第六条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学生在读期间所在学校的学费与生活费。
第七条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八年,是否展期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商定。
第八条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九条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十条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或利息补贴的,其贴息比例、贴息时间由贷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学校与贴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条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后,应主动告知贷款人其最新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人所在学校有义务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十三条贷款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改进服务,加强对助学贷款发放和收回的管理,提高助学贷款的使用效益。
申请贷款的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 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 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贷款的偿还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己需全额支付贷款利息。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银行通常为借款学生设计了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期偿还本息金额相等,还款压力平均分布;等额本金还款法初始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多,以后每期的还款金额较少,还款压力呈前紧后松分布。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支付本息总额略高于等额本金还款法。
违约的责任
1.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2.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3. 违约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