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书上说不良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而有的资料上又说不得超过15%
正确说法是不得超过15%。
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在其资产中所占比重最大,贷款质量的高低不仅在微观上会涉及其自身的安危,而且在宏观上对一国的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最早强调的风险管理就是对其贷款质量的管理,即信贷风险的管理。
为控制信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良贷款比例不得高于15%。不良贷款比例越低,说明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越高,其控制信贷风险的水平程度也越高;同时反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好,盈利水平高。
不良贷款是指出现违约的贷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账面上提列坏帐损失准备。
实际上,从国家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中人们可以看出,自有资金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很小。
国家银行的钱主要来自存款,各项存款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占的比重在60%左右,而各项存款中有一半以上是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占到三分之一左右,中国银行的钱主要是存款人的钱,国有银行的资产主要不姓“公”,而是姓“私”。
中国银行主要是在用存款人的钱发放贷款,银行不过是个“资金池”,它一方面作为债务人把存款人的钱集中起来,另一方面作为债权人将钱贷给借款人,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对不该贷的客户提供贷款,就是对存款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对存款人的犯罪。
㈡ 银行不良贷款率怎么计算
不良贷款率计算公式如下: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
=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100%
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不良贷款率高,可能无法收回的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越大;不良贷款率低,说明金融机构不能收回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越小。
正常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贷款定义为尽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贷款的定义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贷款定义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对各项贷款进行分类后,其后三类贷款合计为不良贷款。
各项贷款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供参考,谢谢!
㈢ 银监对银行不良贷款率要求控制多少
银监会提出的逾期90天以上贷款和不良贷款比例控制在5%以内的贷款分类偏离度,是指贷款分类偏离度。五级贷款分类的操作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包括四级不良贷款分类的偏差和五级贷款分类的各种偏差。
贷款偏离的概念是对贷款分类真实性的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转变。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量化、分析、深化和细化也是一个过程。
银监会提出的贷款偏离度实际上是贷款偏离度,即核定不良贷款率减去信用社上报的不良贷款率(贷款偏离度=不良贷款率)之间的差额。审查和衡量贷款——信用社报告的不良贷款率。
适度借贷:当用户申请贷款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财务状况,月还款额度不要超过家庭月总收入的50%。
贷款用户要选择合适的贷款产品:个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品种、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3)中国对不良贷款率的规定扩展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意见。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5、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的统一编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存款金融机构的应急风险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㈣ 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什么意思
拨备覆盖率(也称为“拨备充足率”)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是衡量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是否充足的一个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
拨备覆盖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特种准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举例
举例来讲,某银行贷款余额100亿,其中正常类90亿,关注类2亿,次级类5亿,可疑类2亿,损失类1亿,则其不良贷款率为(5+2+1)/100=8%。假设不计提特种准备,按照现行规定,首先应当计提贷款一般损失准备金=100*1%=1亿,然后按照规定比例应计提专项贷款损失准备:2*2%+5*25%+2*50%+1*100%=3.29亿。加上一般准备,准备金总额应当达到4.29亿元。
假设这家银行真的按规定计提了4.29亿元,则拨备覆盖率为4.29/(5+2+1)=53.63%,如果计提了8亿,则拨备覆盖率为100%;反之,如果仅计提了4亿,则拨备覆盖率为50%,且达不到按比例计提的最低要求,拨备严重不足。目前,对于一些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要求拨备覆盖率达到150%,是比拨备充足(100%)更审慎的要求。
㈤ 不良贷款包括哪三类
次级贷款、可疑贷款、贷款损失
一、次级贷款
1.当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如仅靠工资无法偿还时,可能需要拍卖借款人抵押担保的财产来偿还欠款。损失率:30%-50%。
二.可疑贷款
1.当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时,其名下的抵押经金融拍卖后可能无法偿还债务,资产正在清算或等待判决,贷款将被暂时列为可疑贷款。损失率:50%-75%。
三.损失贷款
1.一般是指确定贷款无法再收回,无论用什么手段,银行都已经认定了损失,所以会为这笔贷款计提损失。损失率:75%-100%。
2.过去,不良贷款被归类为“一天两天以上”。逾期贷款是指到期后仍未偿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的贷款,不良贷款是指被认为无法收回的贷款。这种分类方法存在一些弊端,所以现在银行都采用五级分类的方法,如果符合条件,就会被归类为不良贷款,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的盈亏情况。
3.每个分类标准都有严格的区分条件。满足条件后,将移至该分类。每个人都应该注意维护自己的信用,及时还款。否则,不良贷款会对他们的声誉造成损害。
拓展资料:
一、贷款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对贷款质量进行的五级分类。即根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五类: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
二、1.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始终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足额偿还的负面因素。银行完全有信心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2.关注贷款 虽然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持续下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会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3.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存在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是不可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因此需要通过处置资产或对外融资甚至实施抵押担保的方式偿还利息和利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到50%之间。
4.可疑贷款 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实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仅仅因为借款人重组、合并、兼并、抵押物处置、未决诉讼等存在一定因素,损失金额不确定,贷款损失概率在50%-75%之间。
5.损失贷款 是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性。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和程序,贷款注定是要流失的,或者说虽然有一小部分可以收回,但它的价值也很小。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将其作为银行资产保留在账户中是没有意义和必要的。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应立即注销,贷款损失的概率为75%-100%。
三、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应当遵循“同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额审批、集中管理、检查评估”的原则。
(1)责任层级是指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的直接经营的贷款;
(2)分类认定是指按照不同程序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不良贷款进行认定;
(3)超限额审批是指对超出本级认可权限的上级行的审批,审批行行长对认可结果负最终责任; (4)归口管理是指认可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5)检查评价是指审计部门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㈥ 中国保监会2019年76号文件内容是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保监发〔2006〕9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改善资产配置状况,提高投资管理效益,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战略合作,经国务院批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原则
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应当遵循审慎原则,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严格选择投资对象,慎重确定投资方式,合理安排投资额度,妥善配置各类资金,确保投资符合公司战略,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被保险人权益。
二、投资方式和资金来源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投资总额低于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5%的为一般投资,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
保险机构可以有效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投资银行股权,并根据不同资金性质,确定投资股权归属和收益分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托投资银行股权。
三、投资比例和核算基数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符合以下比例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实收资本投资银行股权,必须扣除投资其他法人的资本,且投资银行股权的资金不包括其他法人的保险资金。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不包括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类保险产品的资金。保险机构采取融资方式投资银行股权,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四、投资资格和基本要求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必须具有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快速处理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偿付能力达到规定要求,保费收入持续增长,公司实现盈利,保险资产实行独立托管,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必须具有确定的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规划和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能够准确评估拟投银行的绩效和风险。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五、选择条件和主要指标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拟投银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投资分红规定,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经营稳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业务增长较快,盈利能力较强,财务状况良好,信息公开透明,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该银行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70%,拨备前资产利润率达到1%,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2%,风险加权资产收益率达到1.2%,不良贷款率不超过5%,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A级以上,或者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最近评级在BBB级以上。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拟投银行必须具有丰富的客户、网络等经济资源,较好的业务品牌,清晰确定的经营计划,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承诺保险机构取得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拟投银行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50%,不良贷款率在10%以下,并有切实可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和风险补偿方案,承诺保险机构取得一个以上决策或者监督机构的席位。
六、报备程序和审批事项
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应当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报备材料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资金托管机制、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协议等(见附件)。
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申请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要求外,还包括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外部专业机构的评估报告。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应当按规定分别提交预审和审批材料(见附件),预审材料包括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和投资方案等,审批材料除符合一般投资报备材料要求外,还包括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战略规划、管理团队、投资协议、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资银行股权在5%至10%之间的,中国保监会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函。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预审材料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初审,保险机构应在获得初审意见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有关事项,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审批材料经中国保监会审核后,保险机构才能进行实质性投资。
七、退出机制和应急处理
保险机构转让银行股权,一般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备案,重大投资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投资银行股权转为流通股的,投资成本计入股票投资的余额,按照《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超过股票投资比例规定的,一般投资在规定期限内逐步调整并达到规定要求,重大投资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所投银行股权采用上市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退出的,应当确定限制期限和对象,采用商业银行回购方式退出的,必须确定回购价格和期限。
保险机构发现拟投或者所投银行实际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约等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和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八、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
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必须充分论证,审慎决策,规范运作,全面了解拟投银行真实情况和管理状况,认真评审其股东结构、资产质量、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应当聘请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资质条件的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综合评估投资收益和主要风险,合理确定投资价格。必须建立防火墙,严格交易安排,规避交割风险,确保所投银行股权没有法律瑕疵、没有所有权益争议,没有被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保险机构应当跟踪分析所投银行经营情况,科学确定业务发展指标,持续做好后续评价管理。
保险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漏报瞒报重大信息或者发生利益输送行为,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投资银行股权的,中国保监会将采取质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停止投资或者限期退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保险机构投资境外银行股权,应当按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保监会将根据金融市场发展状况和保险机构投资能力,适时调整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资格条件、投资范围和比例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申报材料
一、投资银行股权低于5%的一般投资报备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财务状况、投资决策程序和资金托管机制等。
公司治理应当说明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等;风险管理应当提供经过董事会审议的上一年度风险管理报告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内控管理建议书,风险管理报告应当说明制度建设、基本要素、主要环节、执行情况、风险状况和化解措施等;财务状况应当提供最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主要指标测算等,主要指标测算应当说明有关测算过程、结果的合规性和真实性等;投资决策程序应当说明董事会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过程、会议决议和投票情况等;资金托管机制应当说明托管银行基本情况、资产有效隔离机制、投资估值核算方法等。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包括拟投银行名称、经营场所、法人代表、营业范围、业务资格、公司治理、股东结构、资产质量、管理能力、行业地位和主要指标等。管理能力包括发展潜力,盈利能力、分红水平和流动性安排等。主要指标应当说明数据、数据来源和外部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说明拟投银行业务优势、历史财务状况和银行股权转让方基本情况;保险机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持有期限、预期回报、收益现金流测算;主要风险、承受能力状况和股权退出计划;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说明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投资银行股权5%至10%的重大投资申请材料
(一)保险机构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一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公司发展战略和投资银行股权后的主营业务发展计划。
(二)拟投银行基本情况,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的客户类别、分布结构、网点状况和品牌优势;董事会、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激励和约束机制;未来三年的业务拓展计划等。
(三)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一般投资报备材料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拟投银行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评估意见,以及与投资相关的法律、财务和经营风险,建议采取的投资方式、价格、交易安排等。
(四)投资协议应当约定保险机构取得拟投银行一个以上决策或监督机构席位等。
(五)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投资银行股权10%以上的重大投资预审和审批材料
(一)预审材料除重大投资申请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对金融市场、保险市场和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对保险机构经济规模、经营效率、财务状况、风险控制、管理能力产生的影响,以及对保险机构未来三年业务发展和盈利能力产生的影响等。
(二)审批材料除预审材料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在保险机构基本情况中说明,保险机构与拟投银行的关联关系,最近三年的偿付能力状况,银行股权的估值方法、定价依据;投资股权的报价区间、时间进度、后续处置、补救措施、信息披露和相关利益保障等。
拟投银行基本情况还应当说明,拟投银行股本结构、组织架构、董事职责、专业委员会职能、投资运作机制和管理团队素质;预期贷款情况、最近三年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不良资产期限结构、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和风险补偿机制等。
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银行股权后,保险机构与银行的经营方向、资源整合和综合能力状况;未来三年的发展计划、保险机构派出人员情况和银行管理层安排等。投资协议还应当约定投资银行股权的退出机制等。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㈦ 逾贷比监管要求
要求不良贷款率必须低于10.6%。 不良贷款率指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不良贷款是指在评估银行贷款质量时,把贷款按风险基础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正常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贷款定义为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拓展资料:
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占比不得超过多少。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贷款总额 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要求不应高于5%,但其实该比例要求并非硬性要求,实际中一家银行的不良其实也是一个商业行为的结果,除不良资产转让外,银行难以像控制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那样准确管理不良率,目前银行业的不良率大约在1%-2%之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家银行的5级分类标准不完全相同,虽然都需要符合2001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关于贷款分类的一些原则标准,银监会在2007年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给出了一些定性考量因素和需要考虑的维度,但具体分类并不是完全量化的过程,而是依赖于风险官综合诸多非量化因素综合评估结果,所以不同银行风险官和高管层偏好不同也会导致跨银行可比性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的银监会新指标。
为了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有效性,在“贷存比”和“流动性比例”以外,监管当局又引入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两个指标。 10月12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了对于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四个主要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贷存比和流动性比例。该《办法》是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拟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的引入,是《办法》的最大亮点。这两个指标在巴III协议中首次提出,是国际监管层面针对危机中银行流动性问题反思的最新成果,此次也被银监会引入到中国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之中。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和“未来30日净流出量”的比值,监管当局要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
㈧ 不良贷款率的一般水平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警戒线是2%,也就是说等于或超过2%,就触及到了警戒线。
根据预计,2019年商业银行平均不良贷款率在1.9%以内,在部分领域仍旧存在较大的风险。不良贷款率如果能够稳定或者下降,那么对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是非常有帮助的。
银行要降低不良贷款率,主要是要加强自身的风控能力、审核力度等。
定义
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不良贷款率高,可能无法收回的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越大;不良贷款率低,说明金融机构不能收回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越小。
不良贷款率计算公式如下: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
=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100%。
㈨ 不良贷款率
融机构不良贷款率是评价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不良贷款率高,可能无法收回的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越大;不良贷款率低,说明金融机构不能收回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越小。
不良贷款率计算公式如下:不良贷款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各项贷款×100%=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100%。
正常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贷款定义为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类贷款定义为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类贷款的定义为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类贷款定义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对各项贷款进行分类后,其后三类贷款合计为不良贷款。
法律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四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以上是我的相关经验,希望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