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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贴息贷款给印度

发布时间:2022-04-12 01:29:03

① 中国邮政的贴息贷款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中国邮政的贴息贷款的详细规定是:
1.贷款贴息是国家财政部门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联合共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
2.企业可以享受两年最多200万元贷款的贴息,贴息标准为贷款金额*央行基准利率*50%;
3.贴息条件为:人社局统一核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基金人数比例不低于企业总人数的30%。

② 09年我国主要采取了哪些宏观调控措施

(一)以“保增长、促转型”为宏观调控的基本取向

当前,价格上涨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但从国内农产品价格走势、国际大宗商品价格走势、次贷危机后国际货币流动性变化趋势和美元汇率走势等因素看,我国控制物价上涨有了更加有利的国内外环境,控物价的政策效果2009年将进一步显现。与此同时,次贷危机对世界各国实体经济的破坏作用不断加剧,我国企业经营困难的局面已经从出口部门向内需产业传导,从沿海地区向内地传导,从中小企业向大企业传导,一些地区和行业增长速度回落过快,经济过快下滑的风险在逐步增大。建议2009年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政策目标。之所以要将“保增长”和“促转型”并列为首要政策目标,是因为我国当前经济运行中总量矛盾和结构矛盾同样突出,解决当前经济困难不仅需要总量政策的适度放松,更重要的是只有通过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才能重构中国经济增长新活力,重获中国经济新的国际竞争力。将“保增长”和“促转型”并列为首要政策目标有利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全国应对复杂形势的思想和行动,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发展积极性更好地引导到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防止为“保增长”重走粗放型发展的老路。

(二)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建议2009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不同于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时所实行的积极财政政策,这次不仅要扩大政府建设投资,由政府配置资源来集中力量办大事,更要强调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通过减税费降低企业成本和居民负担,增强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的积极性。

加大对结构转型的财政支持力度,建议2009年在全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以促进企业设备装备更新。在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过程中,会刺激投资增加,有利于资本的形成和促进经济增长。根据我们利用CGE模型测算,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第一年,名义总投资增长率提高2.25个百分点,实际总投资提高1.16个百分点,且对投资的促进作用呈逐年扩大的态势。投资增长率提高将导致整个经济产出增加和经济效益提高,可使名义GDP增长率提高1.22个百分点,实际GDP增长率将提高0.86个百分点,这种影响在未来十年都将保持基本稳定。模型模拟结果显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第一年,就业劳动力增加约200万人。增值税转型对就业有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方面,使得企业资本投入增加,会减少对劳动力的需求;另一方面,会带来企业产出增加,带动劳动力就业增加。结果表明产出增加对就业的促进效应大于投资增加对劳动力的替代效应。要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对公益性科研机构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的支持力度,支持国内重大装备制造业振兴和国家战略性产业发展。开展企业创新风险投资试点,为企业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议2009年中央长期建设国债发行或预算内投资规模扩大到2000亿元,重点用于灾后重建、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节能减排和结构升级等产业发展项目、支持“三农”项目等,采用银行配套贷款、吸收民间资金入股等办法,扩大国债投资带动作用。

(三)实行灵活审慎的货币政策,增强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

2009年我国货币流动性局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既可能因为次贷危机进一步恶化使国内金融机构对国内经济形势和企业盈利前景预期转坏,普遍出现“惜贷”现象,同时国际“热钱”大量撤出,造成我国信贷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交易量大幅萎缩,突然由流动性过剩转变为流动性不足,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严重短缺;也可能因为中国经济表现明显好于其他国家从而国际“热钱”继续大量流入我国,延续我国这几年一直存在的货币被动投放局面,造成银行体系流动性过剩。面对不确定性,实行紧缩或扩张的货币政策都不适宜,因此建议2009年实行灵活审慎的货币政策,货币当局要根据货币流动性变化实际情况,灵活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款利率,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率控制在16%~17%,取消信贷额度管理,重点加强信贷结构引导,在重视中小企业贷款的同时,引导资金向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和国债项目配套倾斜,更好地发挥货币政策在“促转型”中的独特作用。

(四)加大政府对保障性住房投资,稳定房地产市场

前几年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超出了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出现调整实属必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要以改善供给结构和满足自住需求为导向,既要促进房价的理性回归,也要防范多重不利因素叠加导致市场过度调整。改善供给结构,增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的土地供应,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供给,大中型城市要扩大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金融机构应对在施房地产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保证对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房等房地产项目的正常贷款,稳定房地产投资规模,保证在施房地产投资项目正常施工和竣工,防止因资金链断裂而出现大面积“烂尾楼”现象。要允许房地产上市公司和其他优质房地产公司通过企业债券市场筹集资金,鼓励房地产行业的兼并重组。前期出台的提高住宅交易环节税反而增加了购房人负担,应当及时取消。建议减免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契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给予居民购买首套自住房优惠贷款利率,吸引居民在房价回落到合理水平时踊跃入市。

(五)完善消费政策,进一步挖掘消费增长潜力

要深化全党对扩大消费重要性的认识,未来中国经济的新增长点必然是13亿人民的消费需求,经济结构转型最重要的方面是需求结构从主要依靠外需转向主要依靠城乡居民消费升级。要从宏观收入分配环节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建议提高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到3000元,免征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派发红利的资本利得税,其他向城乡居民征收的各种税费要全面清理,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减轻低收入者税负,增加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财政支出要向城乡居民倾斜,增加各级政府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义务教育、养老金、保障性住房、农村公路和城乡消费性基础设施的支出,切实减轻城乡居民的后顾之忧。实行积极就业政策,扩大城乡就业,落实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政策,根据物价水平变动提高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加大对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和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完善消费税制度,引导居民合理消费。大力发展旅游、文化、体育等服务性消费,培育新的消费热点。

(六)完善外贸政策,帮助外向型企业渡过难关

建议稳定人民币汇率,减弱人民币升值预期,消除次贷危机对我国出口的汇率传导机制,避免汇率成为美国转嫁危机的政策工具。次贷危机恶化后,发达国家未来的贸易壁垒会更多,贸易保护措施会更加频繁使用,中外贸易摩擦也会进一步增加。为此,中国政府和企业应有预见性地做好应对措施,务实、有效化解中外贸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如有必要,还可联合其他相关国家,在WTO框架下联合抵制发达国家可能出现的通过贸易保护向国际社会转嫁危机的做法。可细化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不同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含量,对纺织轻工行业的鼓励类产品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率。重点支持自主品牌产品与高技术附加值产品出口,提高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增加对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自主性国际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要对中小型外贸企业在资金、技术上予以一定支持,帮助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渡过难关。继续严格控制粮食、化肥、钢材、煤炭和焦炭等“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努力扩大重要资源、先进技术装备和关键零部件进口。

(七)抓住有利时机,理顺资源能源价格

当前,国内农产品价格上涨压力逐步减轻,国际石油等大宗商品价格全面回落,为我国理顺资源能源价格、改革资源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提供了有利时机。要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下决心适时推出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加快电价改革步伐,促进合理电价机制的形成。主要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当前电煤、成品油、供热等由价格引发的供需矛盾,做好电力、煤炭、成品油、供热等供给保障工作,从供给面保障生产生活正常秩序。要进一步强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抑制不合理需求。改革资源税费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八)合理利用外汇资源,整合国际资源为我国扩大内需所用

我国外汇储备充裕,但人均自然资源相对不足,许多资源的对外依存度高,我国前期在国际产品定价权上常常处于被动局面。这次金融危机引发的全球资产价格调整,正好为我国提供了一个整合的机会。未来我国扩大内需所需要的资源量巨大,而发达国家这次无限制向金融市场注入货币流动性使我国外汇资产有长期贬值的可能性,必须抓紧机会将外汇货币资产更多地转换为战略性资源资产。应通过收购拥有石油资源、矿产资源的国际企业股份甚至获得相对控股权来提高我国资源保障的可靠性,增强我国对重要资源国际定价的话语权,将外汇货币资产更多地转换为实物资产,为我国扩大内需提供长期的资源供给保障。

③ 政府贴息贷款真的不要利息吗

要利息的,只是利率比较低。
正规银行办理的流程是:首先,借款人需向银行提交除身份证以外的一系列材料,包括
(1)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人在贷款机构直接填写)
(2)居住地址证明;(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或缴纳的水电气缴费发票)
(3)工作和收入证明;
(4)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其次,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最后,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④ 什么是贷款贴息政策

贷款贴息政策是指国家为扶持某行业,对该行业的贷款实行利息补贴,此类贷款称为贴息贷款。

贷款贴息指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或者部分贴息,借款人本人贷款期内不支付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不贴息。 财政贴息贷款由政府来主持,一般目的在于激活经济的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是财政补贴的一种形式。
国家对某些企业的某些项目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按一定比例给予的补贴。
运用财政贴息的好处是:
①用较少的财政资金可以吸引大量的社会资金,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需要。
②由于财政贴息首先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因而有利于调整投资结构,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
③有利于降低企业产品成本,增加企业盈利,从而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
④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的利率,有利于建立合理的利率体系,有利于间接调节生产和消费。

⑤ 我国推行外援贴息贷款的好处

以下是深圳的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深府[2009]239号)和《关于印发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府[2009]240号),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动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进行资助。
一、支持范围
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和列入国家给予资金奖励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资助方式和金额
资助方式:贷款贴息、无偿资助
资助金额:予以承担示范项目的本市节能服务企业不超过三年的银行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同时承担多项示范项目的企业贴息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贷款贴息资助的贴息率为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三、申报条件
本资助由节能服务公司申报。
(一)节能服务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成立时间2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
2、企业具有节能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3、近2年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500万元以上或成功实施2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平均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上。
4、向用能单位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
5、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具有履行节能服务合同的能力;
6、在节能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专业技术队伍;
7、具有能源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经验。
(二)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后可实现年节能量在150吨标煤(含)以上;
2、项目应配备安装能源计量器具,实现在线监测;
3、用能单位应是被改造建筑或者能源系统的所有者,或长期使用者(使用期限应覆盖与节能服务公司签定的合同期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项目应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具有典型性和示范带动作用,能有效推动解决节能服务产业发展面临的瓶颈问题。
4、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时限未超过两年,取得项目用地、环评、规划等批准文件,所需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
四、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新能源产业扶持计划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十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与意义
包括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项目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
2、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发展规划及战略、在行业内的地位、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近三年经营业绩(总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率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股东概况、已通过的有关企业质量体系认证、银行资信情况及近年来主要科研成果等;
3、项目的技术基础
包括研发团队情况,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项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建设方案
包括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节能量、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工程和主要设备选型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节能计量系统配置方案、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及项目组织结构与人力资源配置等。
5、项目示范特色及典型性分析
6、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措施、原材料供应、安全生产、卫生防疫、消防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专篇章节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有关规定进行编写。
7、投资估算及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和申请资助资金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等。
8、项目财务评价、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
包括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方案、管理模式、新增就业人员,项目风险分析。
9、研究结论与建议
10、申请资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11、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署的能源管理合同;
(4)贷款合同或承诺函;
(5)项目自有资金证明材料;
(6)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材料或节能服务公司已签署的典型能源管理项目合同;
(7)申报单位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中,(1)-(7)条为必须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企业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补充提交。上述复印材料均需加盖本单位公章并验原件。
(三)第(一)、(二)条中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形式)。
五、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申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申报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季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内容)。
三、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后,申报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在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四、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一经发现,市发展改革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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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我国现行的的农村金融政策是什么

一、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显的临时性特征,而且数额有限

如财政部关于呆账核销和贷款自主核销政策,仅对金融机构(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发放并认定为不良的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有效,而此时间段内的新增贷款在近期形成呆账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导致短期内该政策“优而不惠”的结果;银行业监管收费政策实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费政策,现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税收减免政策则分试点地区和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分别执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试点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09年仅在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等6个省(区)试点,2010年则扩大将江苏、安徽、内蒙古3省(区)纳入政策试点范围。又如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针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显然对服务农村且服务时间更长、遗留历史问题更多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细则与整合,影响了具体执行效果

一是对有关概念内涵与外延缺乏科学的界定容易造成执行的混乱。如关于涉农贷款,在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但在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涉农贷款特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根据银发[2007]246号文件,涉农贷款除了农村贷款(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外,还包括城市企业及各类组织涉农贷款。二是现行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兑付、奖励条件设置有些笼统;有些程序性规定不甚明了,犹欠细则与整合,特别是缺乏源于基层贷款主体的民主监督及汇总申报考核确认的制度建设;有些则审查、审批程序复杂,各级各部门理解不一致,反复较多,执行成本较高。以上这些都影响到农村金融业务的引导与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部分政策设置门槛太高,影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如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都强调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设置了一系列的条件,如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仅“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仅“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这两个政策同时设计了与贷款增长、不良贷款率挂钩两个门槛,显然由于农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点,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

(四)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是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一方面,由于农村信用社长期以来信贷资产质量和统计数据不实,根据2002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报表而计算的资不抵债金额并不是真实的损失数量;另一方面,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的一半损失,短期内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显然是无法弥补的。二是资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与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国家以账面价格收购和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以及用外汇储备向银行注资的方式不同,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在资金扶持上采取了“花钱买机制”的方式,力求促进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于资金扶持条件的有限性和转制期限的仓促性,致使“花钱买机制”短期内唯以实现预期的理论效果。

二、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实践及经验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很多国家在农村金融扶持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考察国外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实线及经验,对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农村金融服务进行强制和引导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美国、法国、日本都由政府出资设立了专为“三农”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并通过立法明确了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和市场地位。印度出台了《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印度储备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否则将不予审批。二是对金融机构提供“三农”金融服务的责任进行强制或引导。如印度中央银行规定要求所有的银行包括外资银行要有18%的贷款投入到优先领域,即主要与农业有关的领域。《美国社区再投资法》规定所有的金融机构要把贷款的15%投放到社区,政府对达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

(二)利用财税优惠政策对农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进行鼓励和引导

为提高农村金融服务“三农”的积极性,各国普遍采取在财政、税收、监管等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一是财政补贴。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农业改良资金补贴计划,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低息农业贷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补贴,因特殊呆账而造成的损失还可以得到政府的补偿。美国则以财政补贴为保障撬动涉农贷款,农场主可用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9个月期限的“无追索权贷款”,当市场价格不利时,农场主以农产品现货归还贷款,贷款公司从政府取得损失补贴。二是税收减免。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优惠政策。泰国、荷兰等国家对主要的涉农金融机构给予长期的免税政策。美国的税法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间接拨款,扩大农村金融机构资金供给。如日本政府通过提供低利贷款和认购低息贷款,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美国联邦土地银行可向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和票据筹集资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为农业金融制度的基础加以重点扶持

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合作金融的参加者多是社会中低收入阶层和贫困阶层,是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明确信用社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征税收。如美国国会于1937年决定对信用社享受免征联邦收入所得税的待遇,并在《联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美国信用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其社员的储蓄性股份,作为一种长期负债,所有者权益由储备、公积金和未分配的盈余这三部分组成,并不包括储蓄性股份,所以社员存放在信用社的资金名义上仍被称为“股份”,其收益也即为“红利”,而不是利息,从而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这两大免税特点使信用社迅速成为最受欢迎的金融机构。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国联网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扎根农村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村发挥着信贷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过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环境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

在不断通过各种政策强制、鼓励和引导加大农村金融信贷投放的同时,各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农业保险、担保、农村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进农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规避风险。一是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美国于1938年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在此后进行了多次修正以对所有农作物进行保险。日本早在1929年就颁布了《家畜保险法》,经过多次修改补充,目前,形成了《农业灾害补偿法》。法国政府于1960年7月通过法律规定实行农业保险,1964年建立了农业损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险范围,并由国家农业灾害委员会负责补偿受灾农民的损失。1982年又通过法律强制实行自然灾害保险。法国农业保险体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险公司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农村信用担保体系。法国通过地方农业局对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向农业合作社提供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进行担保;日本政府农林渔业信用基金协会和农林中央金库则共同出资设立了农林渔业信用基金(日本政府占83%),对农林中央金库体系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发放涉农贷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务。德国建立了面向农村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信用体系、土地抵押品登记制度等为农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三、借鉴外国经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际经验表明,给予农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应充分借鉴外国经验,建立完善符合我国实情的农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动金融资源要素向“三农”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则,进一步提高财税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和力度

应遵循“普惠制”原则,“加快财税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结合方式、时机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适当的税收优惠。遵循“普惠制”原则,对达到一定支农要求的金融机构都给予相应的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补贴范围。对凡是在农村设立网点的金融机构都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补偿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成本。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农民确实需要但又达不到规模效益的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财政弥补力度。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县域机构发放涉农贷款的奖励。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财政部在黑龙江等9省(市)开展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试点经验,并不断提高奖励标准。建议首先从理论层面对涉农贷款的内涵、外延及特征进行科学界定,解决不同的扶持政策对涉农贷款不同的解释;其次剖析在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中的操作障碍及其根源,进而规范各类金融机构有关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申报、确认制度;再次要提高奖励标准,对县域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上年的,15%以内部分给予1%奖励,15%以上部分给予2%奖励。四是结合“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政策”要求,将财政、公共性资金存款优先向支农力度大的金融机构倾斜。建议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存贷同比”原则,即按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占比调配相应的财政性存款份额,调动各金融机构支农的积极性。五是建立涉农贷款项目的配套机制。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涉农贷款贴息和资金配套,降低单独由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支持的涉农贷款项目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支农积极性。六是实行涉农贷款利息补贴和储蓄存款免缴利息税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转变为财政金融综合手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历史,正视现实”原则,在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突出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

国家对农村金融机构在采取“普惠制”优惠的同时,应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定一些单独的扶持政策。一是对只要是按照服务“三农”原则设立、改制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都纳入合作制体系,享受统一的政策优惠和行业监管。因为现行的许多农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资金扶持、存款准备金、银行业监管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和由农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合作银行享受,而同是农信社改制而成的农村商业银行却无法享受。目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总体方向是按照市场原则,坚持股份制方向,“力争用5到10年时间把农村信用社分期分批办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现代金融企业。”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无法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享受一样的优惠政策,影响了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变身农村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事实上,即使改制成为农村商业银行,根据国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实际,仍然主要承担着服务“三农”的职能,理应获得与合作金融机构同样的优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种制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政策障碍。如近年来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而农村信用社却由于政策障碍无缘代理“新农保”基金账户,从而影响了“新农保”业务在农村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三是继续延长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末,农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营的正常好转。应结合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支农实力受限等特点,继续对农村信用社实行税收优惠。四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下决心解决农村信用社由于体制、历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补偿其为农村经济发展付出的代价。

(三)针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特殊情况,实行差别的货币、监管政策

总的来说,对农村金融机构应主要采用扶持性、鼓励性的货币和监管政策。一是实行差别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对涉农贷款占比高的县域金融机构,继续适度调低存款准备金率,鼓励其增加涉农贷款投放。二是在贷款规模和再贷款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在信贷总量调控过程中,对涉农贷款规模给予一定倾斜,特别是对农户贷款规模实行单列。完善支农再贷款政策,有效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增加涉农信贷投放的作用。三是实行差别的信贷监管政策。针对“三农”客户贷款“短、小、频、急”的特点,允许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产品创新、流程改进、风险控制上进行探索创新。尽快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在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试点经验全面铺开,在新产品审批、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四是实行差别的风险问责、呆账核销等监管政策。对涉农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单独考核。简化核销程序,适当扩大农村金融机构核销呆账优惠政策的贷款时间范围,并给予农村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等更大的权限。五是进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机构支农服务在网点、服务、贷款等方面覆盖程度监管考核与评价体系。出台县域内金融机构新吸收存款主要用于当地的考核机制,确保持续稳定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放。设立适应“三农”业务特点的考核监管指标,国家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进行绩效考核时,应区别涉农业务和城市业务考核指标,充分考虑涉农业务收益较低的特点,避免在考核上挫伤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积极性。

(四)针对农业天然弱质性特点,建立多层次的风险分担机制

必须通过加快农业保险、担保发展,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等予以解决。一是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建设。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的制度安排,全面发展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对开展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减免涉农保险营业税。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的合作机制,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二是完善“三农”担保机制,切实解决“三农”客户融资担保难的“瓶颈”问题。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业务风险。探索建立符合“三农”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发展林权、大型农机设备、土地经营权等抵押和推动动产担保。

(五)针对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建设

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有待提升,农村金融保障机制不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来给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强农村金融立法、执法工作。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农业金融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只有《商业银行法》,没有针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应考虑制定专门的农村金融促进法和监管法,就农村金融性质、金融机构支农责任和各项农村金融支持、促进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大对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改善农村金融法治环境,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维护农村金融秩序,保护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益。二是加快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立和农户信用评价工作,抓紧建立覆盖全国农村地区的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高违约成本。三是促进农村产权市场发展。加快农村各类可流转资产权益的确权、颁证进度,完善市场化流转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转平台和机构,建立有农村特点的物权、产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力促进农村资产和权益合法、有序地转化为可交易金融资产。

⑦ 什么是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是指贷款人从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利息由政府机构或者是民间组织全额或部分承担,贷款人只需要归还本金或者是本金加少许利息。贴息贷款一般为政府性质发放的贷款,利息不用借款人承担或象征性承担。

除了在政策性待遇方面与公积金贷款一致外,办理贴息(组合)贷款的职工还可以享受到一项贷款银行提供的额外红利——超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商业配套贷款部分,将比现有建设银行执行利率标准水平优惠5个点。

举个例子,市民陈先生申请办理一笔总金额12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贴息组合贷款,其中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60万元,配套商业性贷款60万元,期限25年,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普通首套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为基准利率上浮10%,执行利率为5.39%,而贴息贷款的配套商业贷款利率只上浮5%,优惠后的利率仅为5.145%,25年总计可节省利息支出2.6万元。

⑧ 什么叫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是指用于指定用途并由国家或银行补贴其利息支出的一种银行专项贷款。

它是一种优惠贷款,以鼓励某种事业或项目的建设。贷款利息可以是全部补贴或者是部分补贴。对贷款的利差,一般实行谁安排谁补贴的原则。

国家安排的贴息贷款,由中央财政补贴;人民银行同意发放的低息贷款,由人民银行补贴;各专业银行的低息贷款,由专业银行自己负责。

(8)中国贴息贷款给印度扩展阅读:

贴息贷款申请方法: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一般流程包括自愿申请、审查推荐、承诺担保和发放贷款四个步骤。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基层就业平台(有的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证件或有关证明。

2、审查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给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受托运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

3、承诺担保。担保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项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4、发放贷款。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后签订合同、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是指与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

⑨ 贴息贷款好处和坏处

贴息贷款的优势。贴息贷款利息低,国家会为借款人补贴一部分的利息,甚至可以申请两年免息的优惠。如果符合银行规定的条件,只要在注...
贴息贷款的缺点。与传统的贷款不同,贴息贷款并不是直接在银行办理业务,而是需要通过层层申请,贷款申请是比较复杂的。政府创业贴息...
其中。贴息金额为借款人公转商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性住房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与按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贴息,就是贴现利息!
贴现,是一种将远期的款子变为现款的行为。比如,你有一张三个月后到期的承兑汇票或者定期存单,而你现在需要用现款,那么,你可以用它来换现金用,但是,接受他的人损失了三个月的利息,那么就在给你的现款里把利息损失扣除掉,那么,这个你付出的负的存款利息,就是贴现所需要承担的负利息(也就相当于“贷款利息”,只不过民间往来没有“贷款”的概念,所以我把它表达为“负的存款利息”),就叫做“贴息”。
贴息贷款是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以下简称贴息)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凡符合中心贴息条件的借款人,由中心根据借款人可以申请的贴息额度给予利息补贴。贴息业务所有相关手续均委托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借款人无需自行至贷款中心申请。
贷款贴息指用于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市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借款人本人贷款期内不支付利息,贴息最长不超过两年,展期不贴

贴息的全称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如果您是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系统的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就可以申请贴息,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是根据您的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的。商业银行给您发放贷款,贴息额是以您能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为基础,用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利息差额,这部分差额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给您个人。贴息业务是公积金贷款有力的补充,所以不是所有的项目都能申请贴息。具体某一房屋项目能否申请,请您咨询开发商。

选择贴息对于借款人来说有不少好处,首先所有的贷款手续都有律师代办,您可以免去了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评估事务所、担保中心、和放款银行之间奔波;其次贴息业务不需要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为您节约费用;第三,贴息业务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为您提供担保,担保中心为贴息业务的借款人统一购买了融合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内容的保险,全方位保障您的利益;第四,贴息业务的实质是一笔商业贷款,放款的速度和商业贷款的放款速度一样快,并且您还能在付房款时享受贴息业务专有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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