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庆贷款卡申请书在哪里下载
好像没有电子版的,建议你到所在区县的中国人民银行支行领取。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贷款卡使用管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凭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为贷款卡编码,贷款卡编码唯一。 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并对贷款卡的持有、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 贷款卡的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 借款人在首次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贷款卡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主要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一)企业法人章程; (二)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卡时的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有关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模版等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并填写申请书电子模版,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准确填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发放贷款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卡。 第十二条 对不予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贷款卡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借款人领取贷款卡时可以设定贷款卡安全认证标识。 借款人变更贷款卡安全认证标识时,应当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借款人申请贷款卡所产生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及时、完整地提供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 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或其他的财务收支报表之外,其他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借款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变更相关信息。 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可以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保证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其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要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应当在贷款卡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借款人办理延续手续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经当年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其他申请贷款卡时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将申请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模版等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布。 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并准确填写申请书电子模版,在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书电子模版经审验无误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完成贷款卡有效期延续手续;申请材料经审验无误,但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贷款卡有效期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卡遗失、损坏的,借款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换发,换发的贷款卡编码不变。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得出租、出借贷款卡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贷款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 (二)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 (三)借款人解散; (四)借款人依法被撤销; (五)借款人存在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当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 金融机构不得为没有贷款卡、贷款卡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被注销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取得、使用贷款卡的,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为无贷款卡、贷款卡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被注销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发放贷款卡,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撤销贷款卡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贷款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完)
B. 我想要一份空白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发放行政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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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借款方的标准要求:
1、具有中国居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年满18周岁。
2、非在刑在逃人员,无不良嗜好。
3、信用良好,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偿还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保证贷款用于合法经营。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诚信度高,资产产权清晰,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无三角债。
检附文件
本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护照
结婚证(未婚需提供未婚证明或独身证明)
近三个月金融产品对账单或公用事业缴费单或户口簿
个人完税证明或近三个月银行对账单或银行交易流水或银行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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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谁知道去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卡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贷款卡是企业申请贷款所必须具备的资料之一。那么,企业申请办理贷款需要准备的资料主要有哪些呢?厦门达天下在这里为大家做简单的介绍。
申请办理贷款卡需要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
1、贷款卡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
4、税务登记证;
5、贷款人(企业高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企业上一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其他资料。
D. 贷款卡申请书在哪领取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行为,加强贷款卡使用管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卡是中国人民银行发给借款人凭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资格证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为贷款卡编码,贷款卡编码唯一。
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有效期1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用。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并对贷款卡的持有、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实施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借款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二章 贷款卡的申请与核准
第五条 借款人在首次办理信贷业务前,应当向其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
第六条 申请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作的贷款卡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主要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
(一)企业法人章程;
(二)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卡时的上年度及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有关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模版等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并填写申请书电子模版,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准确填写、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受理申请,并进行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发放贷款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卡。
第十二条 对不予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贷款卡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借款人领取贷款卡时可以设定贷款卡安全认证标识。
借款人变更贷款卡安全认证标识时,应当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借款人申请贷款卡所产生的信息及其更新信息及时、完整地提供给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 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或其他的财务收支报表之外,其他申请材料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借款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变更相关信息。
持有贷款卡的借款人可以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保证金融机构及时、准确、完整地了解其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要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应当在贷款卡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借款人办理延续手续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年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的有效登记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二)经当年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三)其他申请贷款卡时所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将申请延续贷款卡有效期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格式文本电子模版等在办公场所及公共网络予以公布。
申请人可以在公共网络上下载并准确填写申请书电子模版,在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书电子模版经审验无误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当场完成贷款卡有效期延续手续;申请材料经审验无误,但申请人未提交申请书电子模版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贷款卡有效期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 贷款卡遗失、损坏的,借款人可凭单位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发放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换发,换发的贷款卡编码不变。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得出租、出借贷款卡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贷款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其所持贷款卡注销:
(一)借款人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
(二)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
(三)借款人解散;
(四)借款人依法被撤销;
(五)借款人存在依法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应当查验借款人的贷款卡。
金融机构不得为没有贷款卡、贷款卡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被注销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取得、使用贷款卡的,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举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查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为无贷款卡、贷款卡有效期满未延续或被注销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不予受理或者拒绝发放贷款卡,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有权撤销贷款卡行政许可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贷款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反映借款人使用授信情况的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机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完)
E. 我去人民银行去领贷款卡年检表,拿给我的是行政许可申请书,不是报告书,请问是不是拿错了
没有拿错。因为贷款卡的办理和年审都是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从2008年起,贷款卡的办理和年审都需要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唯一的不同就是封面上的申请事项,分为办理和年审。
F. 银行贷款卡怎么办理
需要贷款的企业则一定要办贷款卡,不办贷款卡,银行是不能给企业贷款的。贷款卡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
一、领表:
一般情况:企业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事业单位持有效《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有效代码证副本原件(或代码证电子副本即IC 卡)。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贷款卡申请报告书》
二、填表:由企业(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如实填写各有关表格。
三、送检:申请人准备好下列应出示文件和应提交文件(材料),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审验。
G. 怎么办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申办流程:
一、领取《贷款卡申请书》
企业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事业单位持有效《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有效代码证副本原件(或代码证电子副本即IC卡)。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贷款卡申请书》。
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除上款各文件外,还应提交由上级法人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①同意下级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②承诺在下级机构无法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时承担还债责任等条款。]
其他单位:确需办理贷款卡的,应提交该机构成立批文的复印件、金融机构信贷意向书。
二、填制《贷款卡申请书》
《贷款卡申请书》各有关表格由企业(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如实填写。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经办填表人分别在指定处签名(不得代签),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各有关表格的填写,应先仔细阅读各表下方说明和填表要求,各栏目的填写应有根有据,不得凭主观印象随意填写。
三、送审: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材料),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审验:
1、有效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有效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工作简历材料。
6、企业最新《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入资资金凭证》(内资企业)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注意: 以上文件名称若与本企业名称不符,需提交工商部门变更证明,股东变更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7、《企业资本构成情况》表中各出资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和各出资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证明材料[如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未验资的)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或《入资资金凭证》等],以及各被投资单位的《代码证》复印件。
9、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代码证》复印件。
10、法人代表家族企业各成员身份证件,以及家族企业各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上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报表页须加盖企业公章。[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12、经办填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企(事)业单位通过当地网站“金融服务”(双击)窗口下载新办贷款卡录入模板。如果是已进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中小企业须下载中小企业更新模板。企业(单位)将有关信息数据,按照下载的电子模板(Excel本档)逐一录入,校验准确、平衡后,用U盘拷贝电子文档一并提交人民银行。
四、办理:人民银行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贷款卡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领卡资格。对条件具备者人民银行在计算机系统中给予登记入档,把申请人的信息数据导入系统,并按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贷款卡。申请人可对自己的贷款卡设置密码,以保护本单位金融负债信息安全。
注: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
H. 贷款卡年检要什么资料以及年检的流程
贷款卡年检资料:
①贷款卡;
②《贷款卡年审报告书》;
③已办理当年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④已办理当年年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原件及复印件;
⑥年审前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大中型企业才须提供现金流量表);
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如法人代表为境外投资者且授权境内人员全权处理相关事宜时,该企业除带上述资料外,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
贷款卡年检流程:
1、需要进行企业贷款卡年检的企业持贷款卡原件、营业执照或者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原件等到人民银行领取贷款卡年检报告书;
2、填写企业贷款卡年检报告书;
3、准备企业贷款卡年检材料移交人民银行年审工作人员;
4、银行审核材料,为年检企业开具回执,说明领取贷款卡时间,企业在规定时间领取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注意:
1、要是赶上企业贷款卡年检,但是企业的贷款卡却在金融机构使用,那么,可以不用贷款卡,但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供该金融机构对于贷款卡正在被使用的证明书。
2、如果企业在年检时发现贷款卡丢失,可以申请贷款卡挂失登记。
3、年审错过之后,企业贷款卡暂停使用,金融机构就不会给企业提供新的信贷业务。所以,一定要及时进行贷款卡年检。
在2014年11月2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后,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通知》(银发〔2014〕359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取消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4〕257号),宣布自2014年12月5日起停止办理贷款卡发放和年审工作,人民银行也不再对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是否查验借款人贷款卡事项进行检查。
I. 公司贷款卡有什么用办理要哪些程序
凡需要向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办理承兑汇票、信用证、授信、保函和提供担保等信贷业务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借款人,均须向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城市中心支行或所属县支行申请领取贷款卡。
申请流程:
1、申领《贷款卡申请书》
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事业单位持有效《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有效代码证副本原件(或代码证电子副本即IC卡)。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贷款卡申请书》。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除上款各文件外,还应提交由上级法人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①同意下级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②承诺在下级机构无法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时承担还债责任等条款。]
2、填制《贷款卡申请书》
《贷款卡申请书》各有关表格由企业(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如实填写。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经办填表人分别在指定处签名(不得代签),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各有关表格的填写,应先仔细阅读各表下方说明和填表要求,各栏目的填写应有根有据,不得凭主观印象随意填写。
3、送审: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材料),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审验:
(1)有效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有效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工作简历材料。
(6)企业最新《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入资资金凭证》(内资企业)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注意: 以上文件名称若与本企业名称不符,需提交工商部门变更证明,股东变更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7)《企业资本构成情况》表中各出资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和各出资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证明材料[如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未验资的)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或《入资资金凭证》等],以及各被投资单位的《代码证》复印件。
(9)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代码证》复印件。
(10)上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报表页须加盖企业公章。[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11)经办填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企(事)业单位通过当地网站“金融服务”(双击)窗口下载新办贷款卡录入模板。如果是已进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中小企业须下载中小企业更新模板。企业(单位)将有关信息数据,按照下载的电子模板(Excel本档)逐一录入,校验准确、平衡后,用U盘拷贝电子文档一并提交人民银行。
4、办理:
人民银行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贷款卡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领卡资格。对条件具备者人民银行在计算机系统中给予登记入档,把申请人的信息数据导入系统,并按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贷款卡。申请人可对自己的贷款卡设置密码,以保护本单位金融负债信息安全。
注: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J. 你好 办理公司贷款卡,是怎么个程序,需要什么资料 谢谢,
申请流程:
1、申领《贷款卡申请书》
持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事业单位持有效《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有效代码证副本原件(或代码证电子副本即IC卡)。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贷款卡申请书》。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除上款各文件外,还应提交由上级法人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包括:①同意下级分支机构办理贷款卡;②承诺在下级机构无法偿还金融机构债务时承担还债责任等条款。]
2、填制《贷款卡申请书》
《贷款卡申请书》各有关表格由企业(单位)法人或财务负责人如实填写。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经办填表人分别在指定处签名(不得代签),并加盖企业(单位)公章。各有关表格的填写,应先仔细阅读各表下方说明和填表要求,各栏目的填写应有根有据,不得凭主观印象随意填写。
3、送审:申请人提交下列文件(材料),送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审验:
(1)有效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有效的《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有效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工作简历材料。
(6)企业最新《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入资资金凭证》(内资企业)复印件,并出示原件(注意:
以上文件名称若与本企业名称不符,需提交工商部门变更证明,股东变更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7)《企业资本构成情况》表中各出资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和各出资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8)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证明材料[如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
(未验资的)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或《入资资金凭证》等],以及各被投资单位的《代码证》复印件。
(9)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代码证》复印件。
(10)上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各报表页须加盖企业公章。[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
(11)经办填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2)企(事)业单位通过当地网站“金融服务”(双击)窗口下载新办贷款卡录入模板。如果是已进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中小企业须下载中小企业更新模板。企业(单位)将有关信息数据,按照下载的电子模板(Excel本档)逐一录入,校验准确、平衡后,用U盘拷贝电子文档一并提交人民银行。
4、办理:
人民银行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贷款卡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领卡资格。对条件具备者人民银行在计算机系统中给予登记入档,把申请人的信息数据导入系统,并按规定在五个工作日内发给贷款卡。申请人可对自己的贷款卡设置密码,以保护本单位金融负债信息安全。
注:上述各复印件,一律按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