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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团贷款规模

发布时间:2022-04-15 20:48:05

㈠ 什么是贷款转让

商业银行的传统资产管理业务是将贷款持有直至到期,从而在吸收优质客户的同时获取收益。随着银行业务创新活动的开展和主动风险管理能力的加强,商业银行设计出了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金融产品,来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特别是对传统资产类业务的转让,引发了商业银行强化资产负债管理、推动业务创新的高潮。

1.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发端

在我国,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领域中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的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贷款转让业务。200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民生银行开展贷款转让业务,随后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率先与锦江财务公司开展了2亿元的贷款受让业务。2003年7月,中国银监会批准光大银行开办贷款转让业务。随后,贷款转让业务在我国银行间开展起来。
国家开发银行成为积极开展贷款转让业务中的转出银行。从2002年国家开发银行以间接银团贷款的方式率先向民生银行转让20亿元贷款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已经与多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了贷款转让业务。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也成为贷款转让业务中的积极参与者。
贷款证券化业务作为一种特殊的买断型贷款转让业务,2005年在我国得到了极大发展。2005年初,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推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监管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对贷款转让交易实施管理。2005年12月,中信信托和建设银行联合发行了建元2005-1(发行金额41.77亿元)、中诚信托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行了开元2005-1(发行金额58.37亿元),贷款证券化业务在我国正式展开。
短短几年时间,我国的贷款转让市场发展快速,业务规模大幅增加。保守估计,2008年贷款转让交易规模达到8000亿元左右,同期新增人民币贷款总额为4.91万亿元。而在2009年,由于我国信贷规模的激增,达到前所未有的9.59万亿元,从而也促使了贷款转让业务的大量开展。虽然次贷危机导致商业银行的贷款证券化业务较前更为谨慎,但银信合作通过推出理财产品实现贷款转让的通道却获得很大发展。
综上所述,贷款转让业务虽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由于我国经济增长的活力和银行业业务创新的发展,我国的贷款转让业务发展空间很大。

2.我国贷款转让业务发展的推动因素

2.1 开展贷款转让业务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重要途径
长期以来,由于直接融资渠道不畅,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引擎就是银行放贷提供融资支持。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总额也同步提高。在提高过程中,既有长期的稳定增长,又有短期的爆发式增长,这既决定于经济增长的动力,也跟经济特殊时期关联。次贷危机引发了世界范围的经济衰退,世界各国政府纷纷开展了庞大的救市行动,挽狂澜于即倒,在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模式批判的同时,凯恩斯主义大行其道。我国也不例外,在危机时刻推出了“一揽子”的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在投资的驱动下,中国银行业投放天量信贷,年增长达到9.59万亿元。
随着新增贷款前所未有的爆炸式的增长,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迅速下降。据2009年前六个月统计数据显示,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全行业普降,其中资本充足率下降幅度最高的达到36.98%,核心资本充足率降幅最高达35.64%;浦发银行、民生银行和深发展银行资本充足率已经贴近8%,浦发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降到4.68%,距离达标线4%已经不远。
在资本压力的驱使下,自2009年年初开始,已经相继有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公布了各自的巨额发债计划,而发债的目的都是为了补充资本充足率。
在目前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大背景下,为了保证银行体系的健康和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监管层通过限制一些资产负债比例已经较高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展信贷业务,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商业银行在贷款规模大幅增加的背景下产生补充资本的需求,一个解决途径就是开展贷款转让活动,或者通过银行间的贷款转让,或者以银信合作推出理财产品将部分信贷资产从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下转移出去,降低资产规模,增强流动性,保持贷款业务的可持续增长,把握新的投资机会。通过转让业务将部分贷款出让后,这部分资产的风险权重降为零,可以有效减少对资本金的需求,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当前银行资本金稀缺的情况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对于银行来说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2.2 开展贷款转让业务是化解贷款风险集中的有效手段
经历了2009年历史罕见的快速增长以后,我国银行业信贷资产的集中度风险日益凸显,行业集中、客户集中和期限中长期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的行业、地区、客户集中度越大,越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长期融资的功能主要由资本市场承担,美国银行业务以流动资金贷款和消费贷款为主,即使有住房抵押贷款等期限较长的贷款,也大部分通过资产证券化。而在我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比重很低,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公路、电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长达10多年的大量基础设施项目也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这样,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功能明显错位。长期融资只能依赖银行,这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分配到银行体系中。银行在未来发展中可能面临较大的流动性压力。贷款转让拓展对中长期资产的管理渠道,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资产负债管理手段,提供了防范贷款风险的一种有效办法。

2.3 开展贷款转让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必然要求
根据麦迪森相当谨慎的假定,“中国可能在2015年前后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它的GDP水平可能会在2030年时达到世界总量的1/4,其人均收入水平会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1/3。到2030年时,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影响,以及它在地缘政治中的作用,肯定会大大超过2003年。” 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良好前景对我国的金融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金融部门的创新活动将作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推动力量,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作为传统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创新,贷款转让不仅有效调节贷存比与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更有助于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合理分散和转移信用风险,强化我国银行的经营能力。

3.我国贷款转让业务开展的主要类型

3.1 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直接的贷款转让活动
我国贷款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作为一项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而开展,主要以信贷资产转让的形式来实现。200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次正式批准民生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以来,目前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均已经具备开办信贷资产转让的资格。其中,国家开发银行、工行、建行、招行、中信银行等都已较为广泛的开办了此项业务,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总体来说,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规模相对较小,还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

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贷款转让活动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商业银行之间的正常(甚至优质)贷款转让活动。比如,1998年7月,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的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再如,2002年8月,民生银行正式获得人民银行批准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率先与锦江财务公司开展了2亿元的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2009年4月,民生银行与邮政储蓄银行签署银团贷款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合作协议,2009年双方银团贷款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计划合作额度达300亿元人民币。民生银行将发挥贷款营销优势,邮储银行发挥资金优势,具体合作模式包括直接银团贷款、间接银团贷款、联合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理财产品发行、供应链金融服务合作等;信贷投向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信贷政策,主要则涉及公路、铁路、石油、电力、煤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领域,同时还可以适当涉足一些竞争性行业,如机械制造、冶金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的贷款。
在贷款规模不断增长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之间的贷款转让活动成为一项新的业务创新,同时成为银行规避资本充足率监管的一个途径。虽然银行之间的贷款转让不断开展,但由于都是采取双边交易的形式,银行之间单独谈判,信息封闭,因此关于贷款转让的数据难以获取,但毋庸置疑,这一资产业务的创新活动正日益成为商业银行开拓的新领域。

第二,银团贷款的转包、批发和转让活动。在国际上,银团贷款已有60多年的发展历史,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贷款产品和技术。尽管最近几年来,国内银团贷款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趋势,但由于银团贷款在我国起步较晚,无论从占比还是从技术的成熟度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银团贷款占全部公司贷款余额比例只有5%左右,远远低于国际上20%的水平。截至2009年9月末,我国银团贷款达到1.7万亿人民币,较2005年末增长了7倍;银团贷款占全部公司贷款余额比例从2006年的1.72%上升到2009年的5%左右,未来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和区域发展的需要,银团贷款规模将会有快速的增长。而通过银团贷款进入二级市场的贷款转让活动将是贷款交易市场的重要力量。

第三,我国商业银行对其拥有的某些低级别(有可能无法回收贷款)进行打包抑价转让。比如,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月27日首次以公开竞争方式在国际范围内转让不良资产组合。这次转让的资产组合为该行拥有的抵债资产,资产所在地以珠江三角洲为主,并涉及北京、上海等共18个省市,账面价值约为人民币40亿元。经过激烈竞价,摩根士丹利和德意志银行牵头的投资财团在角逐中胜出。两家外资银行将为此支付14亿多元人民币,相当于账面价值的34.75%,高于资产管理公司一般的现金回收率。我国1998年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对其进行处置。在随后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前,又将一部分不良贷款转出到资产管理公司,但对这种贷款的处置日益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比如招标、竞价的方式)来进行处置。还有一种可能是,在当前信贷高涨的形势下,许多中小银行由于贷款规模已经逼近监管的上限,为了能继续发放贷款,争夺优质客户,也会通过障眼法的方式将正常的贷款“打扮”成低级别的贷款,暂时转到资产管理公司,规避信贷规模的监管。

3.2 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转让贷款
虽然在美欧等国家,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其他的市场开展经营,与贷款转让市场独立运行。但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规模很小,而且证券化之后在市场的流动性很低,虽然不属于直接的贷款转让,但考虑到我国不存在正式的贷款转让市场,因此作为贷款转让的一种形式,在此也进行介绍。
我国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可以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表1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数量(2006-2008)

发行时间
发行数量
发行面值(元)
发行价格(元)

2006
4
100
100

2007
12
100
100

2008
23
100
100

数据来源:上海财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表2 我国商业银行发行贷款支持证券情况(2006-2008)

发行银行
发行数量(次数)

国家开发银行
5

中信银行
9

浦东发展银行
4

中国工商银行
7

兴业银行
4

建设银行
2

招商银行
4

浙商银行
3

数据来源:上海财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05年银监会下发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并在国开行和建行进行试点,工商银行也先后在2007年和2008年发行了相应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总体来讲,作为商业银行动态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与技术,我国资产证券化只是处于起步阶段,投资银行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将来发展的潜力和机会都会很大。

3.3 银信合作推出信贷资产理财产品实现贷款转让
所谓信贷资产信托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将存量或新增贷款替换成发行“信托+理财”产品。发行该类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通过信托的方式,专项用于替换商业银行的存量贷款或向企业新发放贷款。
某种程度上,银行与信托的这种合作是当前制度催生的产物,是对制度约束的反应。因为银行和信托公司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的制约,而这样的创新刚好解决了各自单独作战时受到的限制,所以目前银行与信托的合作十分紧密,这种合作可以改善银行盈利结构。
我国商业银行于2004年开始推出理财产品,包括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外币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不同行业金融机构日益紧密合作,共同开发跨行业的理财产品。一是银信合作发展迅速。2005年5月16日,民生银行和平安信托合作推出“人民币非凡理财产品——T1、T2计划”,开启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先河。2008年,银信合作理财产品3283个,分别占商业银行全年发行理财产品数量的55.74%和信托公司全年发行信托产品的83.05%。二是银保合作继续加强,商业银行成为保险公司理财产品的重要转让渠道。2008年,银保业务保费收入比上年增长106.53%。

表3 2003-2010(3月份)年信贷资产理财产品数量情况

发行银行
理财产品数量

总计
6,488

招商银行
1,635

交通银行
645

中国民生银行
115

中信银行
639

北京银行
581

中国工商银行
381

中国银行
32

中国建设银行
820

中国光大银行
481

上海银行
13

兴业银行
25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54

中国农业银行
68

深圳发展银行
20

华夏银行
37

东亚银行
7

浙商银行
25

西安市商业银行
10

平安银行
22

南京银行
29

数据来源:WIND资讯

过去几年,我国主要的商业银行都在开发信贷资产理财产品。在这类产品的转让中,风险低是吸引客户的主要卖点,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风险完全不存在,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提示,作为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理财的风险并不承担,而是投资者个人承担。
同时,近两年信托公司开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出信贷资产。信托公司利用自身项目资源优势发放了对优质企业贷款,但信托公司受制于自身有限的资金规模,出于加大资产的流转速度,加快资金流转的目的,将其优质企业贷款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

4 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特征

4.1 我国贷款转让的定价
我国信贷资产转让定价按账面价值、由政府主导定价占据主导地位。这一现象使转让资产普遍质量低下且缺乏流动性。目前我国进入资产转让市场的普遍是银行不良贷款,而且大多是信用贷款,交易标的质量低下难以引起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另外,国内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缺乏必须的流动渠道,且处置市场狭小,也使得投资者对不良债权信心不足,市场需求受到抑制。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十分复杂,财务资料不全、信息失真等因素使债权评估成为评估工作最大的难点之一。债权资产价值评估没有统一规范和成熟的方法,评估中判断性因素起决定作用,风险量化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足,技术含量不高。定价存在高昂的制度成本。首先,我国当前还缺乏对债务人还款、资产转让交易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其次,由于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保障能力不足,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债务人都将安置企业现有职工、解决体制转换遗留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希望寄托在盘活债务人现有资产存量上,直接降低了债权资产的真实保障程度和价值;再次,信贷资产价值还受到国内产权和资本市场发育程度及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 因此,我国贷款转让的定价单一,很难提高转让的流动性。
贷款直接转让由于都是正常贷款的转让,其定价都是平价交易。而贷款证券化发展缓慢,所以在当前的政策下,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贷款转让只有商业银行的正常贷款,定价一般就是按照利息的比例进行分割,手段非常单一。

4.2 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产品种类单一
发达国家的贷款转让的产品根据分类不同开展投资级别和杠杆贷款,或者按照贷款的评级和质量交易平价贷款和抑价贷款。而我国目前开展的贷款转让产品只有商业银行的正常级别的贷款,甚至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贷款。

4.3 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投资主体单一
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参与主体单一,目前仅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转让,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被禁止进入贷款转让交易,这就大大降低了可转让贷款的流动性,同时市场的规模和投资热情会被抑制。而发达国家的贷款转让市场在经过长期的发展后,已经实现了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5 我国贷款转让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

5.1 关于贷款转让的政策体系亟待完善
发达国家的贷款转让市场经历了二十几年的发展,已经从初步无序管理走向成熟的市场管理,不仅有正式的贷款转让市场和组织,而且在贷款转让业务的定价与风险防范方面也已经规范。从国外的经验看,随着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监管权属及政策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并且也将随着产品的丰富而复杂化。
我国自从允许银行间的贷款转让业务开展以来,虽然贷款转让活动在银行业务活动中还不是主体业务,但近几年由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压力的提高,通过理财达到转让贷款却发展很快,但相关政策依然需要对该类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同时我国对银行贷款转让业务还缺少完整的制度框架,交易过程中的很多细节问题尚需政策予以明确。此外信贷转让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和评估体系,更需要统一交易规则的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

5.2 我国贷款转让业务的市场化组织程度较低
美国的贷款转让经过长期的发展,在市场自发的基础上形成十几个不同规模和主营业务分割的正式的贷款交易市场,市场化组织化程度相当成熟,开展贷款转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战略的主要内容。而我国的贷款转让业务活动只是个别银行为了暂时补充资本金,增加流动性。贷款转让交易私下一对一交易,交易合同既不规范,也不具有标准化。最重要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建成为了推动金融创新、提高贷款交易规模的正式的贷款转让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限制大大限制了该类业务的正常活动,一方面是由于贷款转让的透明度低,难以对该类业务的风险进行监管,另外由于贷款转让业务只是在商业银行之间私下开展,风险难以得到有效释放,同时符合市场需求的投资者却难以对该类业务进行投资,影响该类市场的发展。

5.3 银团贷款转让初具规模,但缺乏规范性的转让市场
我国贷款转让最早是以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形式开展的,后于2006年被银监会禁止。2007年,银监会在颁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中明确表示允许银团贷款成员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以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自此,我国银团贷款转让获得了较快发展。据统计,截至2009年末,我国银团贷款达到1.85万亿人民币,较2005年末增长了7倍以上;银团贷款占全部公司贷款余额比例从2006年的1.72%上升到2009年的5%左右。
银团贷款转让活动的不断开展和深入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规范性市场。这是因为,目前各银行在从事贷款转让时,往往采取双方单独议定等形式,“非标准化”特征非常明显,在贷款出售种类、贷款出售的合约方式、期限结构、转让价格、转让手续费、售后服务、信息批露、担保形式等方面都要单独议定,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形成了一定的风险积聚。因此,有必要提高贷款转让的标准化,建立一个统一的贷款转让市场。同时,建立贷款转让市场也是促进银团贷款转让进一步提高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银团贷款转让银团贷款占全部公司贷款余额比例只有5%左右,远远低于国际上20%的水平,通过建立正式的贷款转让市场,为我国银团贷款规模的增长和银团之后贷款的批发转让的顺利进行,实现两类市场相互促进与发展。

5.4 资产规模限制了中小银行参与大项目融资与拓展业务空间
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显示,城商行银团贷款余额已突破千亿元人民币,在对公贷款余额中的占比达到4.3%。但与银行业平均水平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据统计,截至2009年末,在全部银团贷款余额中,排名前十位的银行占国内银团贷款余额总量的比例达到87.31%。
由于净资产相对较少,以城商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长期被贷款集中度问题困扰。而贷款集中度越高,银行资产质量越容易受到宏观经济波动和企业经营周期的影响。中小银行发展银团贷款更有必要性。一方面,中小银行受到的资本约束比大银行更强,另一方面从客户结构上来看,大银行客户信用评级更好,资产安全性更好,小银行的资产风险则明显高于大银行,需要通过增加大客户优化客户结构。
此外,资产长期化问题困扰银行业,但大银行间的资产交易较多,小银行间资产流动性较弱。贷款转让市场建立后将提高其资产流动性。而银团贷款中贷款转让的发生也将帮助城商行突破物理网点少的限制,拓展异地业务。这是因为,对于异地的优质客户,各家银行在风险把控上必然比当地银行审慎,更不用说一些当地较不知名的企业。即使项目优异,风险很低,也有可能因为不够熟悉、不够了解的原因而错失业务拓展机会。
发展贷款转让市场,就可以使得中小银行通过银团贷款的形式参与到大项目中,建立多渠道的客户关系,同时,也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转让贷款来减轻规模限制的压力。

5.5 贷款转让业务开展中存在的“双买断”与“真实性”转让问题
一般转让通过信托类贷款理财产品,以及同业间的信贷资产转让。由于去年的天量放贷以及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大型银行从去年开始向城商行等中小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现象不断增多。据了解,国有大行转让资产的目的是因2009年上半年的大量放贷,新增贷款规模受限,而股份制银行则主要受制于资本充足率的约束。城商行、邮储银行等中小型金融机构,则因抢不到大型贷款项目而富余下大量资本金,成为主要的转入方。同业间的信贷转让包括买断、回购和双买断。由于双买断可降低转出方当期信贷规模,提高转入方的盈利水平却不必计入风险资产,多数业务采用的是双买断形式。“双买断”要签订两个条约,即当期的“买断”合同和远期的“回购”合同。转让方因“买断”合同而可以将该笔信贷资产转出资产项下,而受让方则因持有“回购”合同,无需将该笔贷款放在资产项下。由于买卖双方均不在资产负债表内计入这笔信贷资产,贷款因此凭空“消失”,无法纳入央行的统计之中。对于这其中具体的贷款“消失”规模,多位受访人士均表示不好“估算”。业内表示,目前信贷资产转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的渠道之一,尤其是对于带有远期回购条款的资产转让,对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并不清晰,亦难以监管。对于这种通过“双买断”转让贷款的规模具体占整个银行业贷款规模的比例具体有多大,很难估算,由于信息不充分,因此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带来了困难。
因此,银监会在2010年1月份向各家银行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继监管层在2009年底杜绝银信合作中的信贷资产转让通道后,银行同业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亦被叫停。但由于我国贷款波动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贷款规模的限制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都会促使商业银行有开展贷款转让业务的冲动,同时对规避相关监管做出其他“出表”创新。因此,建立正式的贷款转让市场,实现贷款转让的“阳光”操作,对于监管也是有利的推动。

㈡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的介绍

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56条的规定,制定《银团贷款暂行办法》。该《办法》于1997年10月28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7〕415号印发。《办法》分总则、银团贷款的筹组、牵头行和代理行的职、银团贷款的管理、违约处理、附则7章40条,自公布由之日起实行。2012年1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决定,废止《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㈢ 中行银团贷款产品优势是什么

中行银团贷款产品优势:
1、团贷款融资结构灵活、形式多样,可充分满足借款人长期大额资金等多种需求;
2、贷款执行过程中,借款人无需面对所有的银团成员行,相关的提款、还本付息等贷款管理工作均由代理行完成,使借款人贷款管理方面简便;
3、款人通过银团贷款成功地筹措到发展所需资金,可代表多家银行对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持肯定性评价,对借款人对外形象形成良好的宣传;
4、过银团贷款,借款人可与多家银行建立信贷关系,拓宽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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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㈣ 财务管理案例分析:中国移动(香港)公司成功运用了哪些筹资方式

中国移动(香港)公司运用了①吸收直接投资;②发行股票;③利用留存收益;④向银行借款;⑤利用商业信用;⑥发行公司债券;⑦融资租赁;⑧杠杆收购等筹资方式从而成功的。

㈤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
银团成员
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
(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第十二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
(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
(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
(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
(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四条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
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
(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
(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的;
(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
(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六条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七条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行,作为潜在参加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十九条牵头行在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必要时,牵头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审阅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二十条为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牵头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四条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
第四章
银团贷款合同
第二十五条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定义及解释;
(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
(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
(五)提款先决条件;
(六)费用条款;
(七)税务条款;
(八)财务约束条款;
(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
(十)违约事件及处理;
(十一)适用法律;
(十二)其他约定及附属文件。
第二十六条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银团成员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银团贷款合同。
第五章
银团贷款管理
第三十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合同、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条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
(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
(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
(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
(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
(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内容包括:银团贷款一级市场的包销量及持有量、二级市场的转让量,银团贷款的利率水平、费率水平、贷款期限、担保条件、借款人信用评级等。
第三十八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依据本指引,结合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制定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建立与银团贷款业务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并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银行向大型集团客户发放银团贷款,应当注意防范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及关联方之间相互担保的风险。对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交易频繁、互相担保严重的,应当加强对其资信的审核,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
第六章
银团贷款收费
第四十条银团贷款收费是指银团成员接受借款人委托,为借款人提供银团筹组、包销安排、贷款承诺、银团事务管理等服务而收取的相关中间业务费用,纳入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
银团贷款收费应当按照“自愿协商、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由银团成员和借款人协商确定,并在银团贷款合同或费用函中载明。
第四十一条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
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条银团贷款的收费应当遵循“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条牵头行不得向银团成员提出任何不合理条件,不得以免予收费的手段,开展银团贷款业务竞争,不得借筹组银团贷款向银团成员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产品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七章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
第四十四条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项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不得违反贷款转让的相关监管规定。
第四十五条转让交易的定价由交易双方根据转让标的、市场等情况自行协商、自主定价。
第四十六条转让交易的出让方应当确保与转让标的相关的贷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签署,其对转让的份额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且转让标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债务人抵销权在内的任何可能造成转让标的价值减损的其他权利。
出让方应当为转让交易之目的向受让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为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不得隐瞒转让标的相关负面信息。
第四十七条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受让转让标的并支付转让价款,不得将出让方提供的相关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信息。
第四十八条代理行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转让交易相关义务;其他银团成员、担保人等相关各方应当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协助转让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银团贷款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五十条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8月11日印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同时废止。

㈥ 银团贷款有什么弊端,为什么企业不喜欢银团贷款

说说有中国特色的银团贷款吧
1、对象:银团贷款只针对大型企业(国企居多)或者国家重点扶持项目,比如,申通地铁以前在我们银行就有银团贷款。再如,修建铁路,高速公路等。所以,一般的企业想要银团贷款,银行也不会贷给它。
2、额度:每个银行在年初都有人民银行规定的额度,此类贷款通常规模较大,动辄几十个亿,一家银行无法承做,只能多家银行联合。
3、还款:因为是国企或者国家支持项目,基本没有还款风险,虽然收益较低(一般都是基准下浮),但银行也乐于承做这种没有风险的贷款。
4、弊端:因为是多家银行联合放贷,并且银团贷款多为中长期贷款(3~10年不等),所以审批时间较长,最长可能会1~2个月,如果是企业亟需用钱,可能就会不喜欢这种贷款方式吧,转而选择金额较小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较为快捷。

㈦ 什么是“银团贷款”

从银团贷款余额增幅看,建行、交行、浦发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京银行、恒生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天津银行等涨幅居前列,均超过30%。 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 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

㈧ 银团贷款是什么意思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分类
按银团贷款的组织方式不同,分为直接银团贷款和间接银团贷款。
直接贷款
银团贷款
由银团各成员行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贷款。国际银团贷款以直接银团贷款方式为主。
间接贷款
由牵头行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加贷款权(即贷款份额)分别转售给其他银行,全部的贷款管理、放款及收款由牵头行负责。
优势
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

㈨ 什么是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一项银团贷款(或者是“银团型银行机构”)是一种大笔贷款,在这种贷款的实施中,银行集团一起工作,为借款者提供资金。通常有一个领衔的银行(称为“筹划人”或“代理商”)负责贷款的百分比分配,将银行的储备金(盈余)转给其他银行。银团贷款是互惠贷款的反面,它仅有一个借贷者和一个出借者(常常是一家银行或金融机构)。一项银团贷款要比共同参与放款额度更大也更加复杂。在一项银团贷款中,常常有两个以上的银行参与。(又称辛迪加贷款:Syndicate Loans)被广泛地应用在工业领域和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的拨款偿付利息措施中。银行可能会缺乏在某些类型的交易中,在一些地理区域或工业部门中的启动阶段,或者真正需要削减开办经费的时候开展行动。一旦在一个浮动汇率基准点(特别是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普遍盈利时(这种基准点是根据贷款的金额而划定的),实施银团贷款的银行就可以获得各种款项。盈利性贷款根据其年资而获利,而相同的银行可以在银团贷款中发挥各种作用。
与保险合同一样,一项贷款是对风险的义务承担。关于贷款的某种分类而言,银行有自己的规律,它们认为,可能会有5%的借债人破产。如果银行的贷款额度中有这5%的假设,则银行就需要对贷款收取10%以上的利息才能使自己获利。通常,银行与金融市场使用风险资本标准来进行定价,根据普通的贷款额度的风险和特殊借款者的风险制定贷款利率。然而,那些与较大宗的商业贷款相关的问题一般并不太多。大宗的商业贷款中如果有一宗出现了违约(即发生了上述5%的情况),则银行就会损失它所有的财产。所以,最佳选择应该是将所有银行划分开来,或者彼此“联合”它们的大宗贷款,这样,每家银行都会得到它们贷款投资组合中自己应得的那一份。对于那些银团贷款来说,经常受到评价的原因就在于它们可以避免财产的大量或出人意料的亏损,取而代之的是它一般仅会受到少量的且可以预测到的亏损。较少的且更加可以预知的亏损会得到许多管理团队的关注,因为这种亏损通常是可以接受的,那些具有“连续而流畅的”或更加稳定盈利的公司相对于它的盈利来说,可以获得较高的股票价值,那些获利的管理者往往都是先从股票开始的。沃伦·巴菲特对此提出了指责,他认为在许多时间里,这种行为是荒谬的。如果银行不通过银团贷款而继续成为一种代表,而且如果银团贷款能够减少它们的边缘利益的话,则在一个较长时间里,一家银行就会不用实施银团贷款而获得更多的资金。
在投资银行和保险业界,这种动力源所起的作用是相似的——在这些部门中,也会发生类似“银团贷款”的情况。为了避免所有的借债人都蜂拥到那些银团型银行去,在众多的银团型银行中就会有一家扮演着所有银团成员工作机构的角色,并可能成为它们与借债者之间的连接点。
银团贷款市场可以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种是为小型公司设计的(贷款额度一般在2000万~2.5亿美元之间),其特征在于一般由一个银行集团提供一种额度固定的贷款。比此更大额的贷款往往是一种更加开放式的交易,实际上也是一种更具活力的交易,所以它们更像一种有规律的公债。这些贷款包括对冲基金、退休基金、银行贷款以及其他投资手段。遭遇次贷危机之前,那种较大宗的银团贷款虽然是由一家银行“代理”的,但大多也会以“担保贷款契约”的形式被出售给国际金融市场。实际上,对于这些大宗贷款,那些代理银行就常常会把自己短期借出的钱收回来,然后以贷款的形式投资给“担保贷款合同”签约的借债者。由于次贷危机,许多国际固定(财产)受益(借贷)资金市场的规模大为缩水。因此,许多银行被自己并不愿意借出的借期仅有几个月的贷款所纠缠,如果有可能,它们绝对不会做这种贷款生意。这些贷款被称为“被挂起来的贷款”,而且也是最近进入亏损的原因。

㈩ 入华十年首度与中国银团合作,捷豹路虎中国获50亿信贷支持

6月5日,捷豹路虎中国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浦发银行等五家银行组成的中国银团举行了合作签约仪式。根据协议,中国银团将给予捷豹路虎中国50亿元人民币的三年期循环信用贷款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捷豹路虎入华10年以来首次与中国银团的合作。捷豹路虎全球副总裁、中国区首席财务官于钧瑞表示:“捷豹路虎此前在中国从未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融资,此次融资一方面有助于企业的日常运营,同时也为捷豹路虎中国未来的研发以及长远投入储备资金。”
此前,惠普分析机构曾预测,在疫情影响下,捷豹路虎2020年度的销售额或将下滑15%-20%,现金流也将面临进一步挑战。
而随着“后疫情时代”的到来,如何快速恢复正增长,对于捷豹路虎而言中国市场将成为关键的“支点”。
中国是捷豹路虎全球最大的单一市场。2010-2017年,捷豹路虎在华销量提高了4.5倍,达到14.64万辆,占该品牌全球销量的24%。过去两个月,这一占比提升至约50%。
目前,捷豹路虎在中国与奇瑞汽车成立了奇瑞捷豹路虎合资公司,双方各持股50%。奇瑞捷豹路虎常熟工厂是捷豹路虎首个英国本土以外的整车制造工厂,也是全球样本工厂,年产能20万辆。而在于钧瑞看来,未来捷豹路虎将继续深耕中国,不仅将其作为全球的生产销售中心,同时在研发、采购、人才储备等方面,都将成为捷豹路虎的全球基地。
面对突发的疫情因素,捷豹路虎在中国迅速启动一系列应对机制,协同经销商伙伴一道,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据了解,捷豹路虎在华产能目前已经完全恢复,5月市场批售量同比增长38.3%,环比增长24.2%。
从此次投资不难看出,虽然疫情对于中国汽车市场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但捷豹路虎依然看好中国市场的长期发展,将继续升级在华深耕战略。而也正是捷豹路虎在后疫情时代强势复苏的表现,进一步加强了中国政府对这家英国豪华车制造商投入的信心。
据于钧瑞透露,这笔贷款从想法成型到审批落地,只用了不到2个月时间。具体条款的宽松度也相当合理。“这少不了上海市政府、浦东新区、自贸区相关部门及中国银团的大力支持。”
捷豹路虎全球副总裁、中国区首席财务官于钧瑞
2020年是捷豹路虎进入中国市场的第十个年头,也是捷豹路虎在华发展进入全新篇章的开端。站在这一关键时间节点之上,在产品方面,此前捷豹路虎已经公布了针对中国市场打造的“产品攻势计划”,至2021年底捷豹路虎将向中国市场引入包括创新技术、中期改款及全新车型在内的30款新产品。
今年还是捷豹路虎向电动化转型的开局之年,自今年起捷豹路虎所有新车型均将提供电动化选择,包括纯电动,插电式和混合动力等。此外,在“双引擎?双创新”未来出行战略的指引下,捷豹路虎正与本土的技术力量携手,在车联网、5G/V2X数据通讯、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方面进行协作研发。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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