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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如何还款

发布时间:2022-04-19 02:11:20

㈠ 外省在武汉买房能用公积金贷款吗

外省在武汉买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

但是按照《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异地贷款受理范围有相关规定,必须要具有武汉市户籍,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时,可向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而且还明确了异地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是增加了借款人还贷能力的贷款条件,明确了借款人及配偶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按时还本付息的偿贷能力;

二是增加了借款人信用审核标准,借款人及配偶信用良好,符合武汉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

三是规定了异地贷款购房合同签订有效期,借款人办理异地贷款时,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时间在一年之内,首付款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

(1)武汉异地公积金贷款如何还款扩展阅读:

异地贷款新政自通知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为保证贷款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在具体操作上设定政策过渡期,并以购房签约时间为节点,加以区别对待。

1、在异地贷款实施细则颁布之日前,各贷款经办银行已受理并在公积金系统登记的贷款申请,仍按原异地政策标准执行;

2、在异地贷款实施细则颁布之日前,购买一手房,已签订认购书并交付定金、或已交首付款签订合同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如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账单原件、或能提供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

由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持借款人相关资料到武汉公积金中心的下属经办部门,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时间进行审核认定,如购房时间确认为政策颁布时间前的,由中心工作人员审查《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结果通知单》等资料。

通过系统登记并出具《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套数标准确认表》盖章,交银行工作人员按原申请通道受理,按原贷款政策标准执行;

3、贷款新政颁布之日起购房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

㈡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和《长江中游城市群暨长沙、合肥、南昌、武汉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缴存地是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就业地,贷款地是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户籍所在地,缴存地与贷款地非同一城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武汉公积金中心)开展异地贷款合作,并签订异地贷款合作协议的城市。

第二章 贷款政策

第四条
凡在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可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贷款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异地贷款资格认定、审批要件与贷款地中心的要求相同,职工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中心和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异地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执行贷款地的相关政策及规定,缴存地、贷款地的房屋套数、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手续。

异地贷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的,按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在武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户籍地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购房,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应先到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领取《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填写基本信息并授权武汉公积金中心冻结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其它使用申请,承诺只能用于异地贷款提取还贷和逾期扣划。

(二)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向贷款地中心出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见附件2)(加盖业务专用章),并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贷款标注,暂时冻结其他使用申请。同时,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将已出具的借款人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贷款地中心,由贷款地中心在其公积金系统里进行登记。

(三)借款人持武汉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及贷款地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料向贷款地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武汉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收到缴存地中心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的电子邮件,将相关数据进行核实(登录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官网或数据交互平台核实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和贷款等情况)后录入公积金系统,标识为“异地贷款申请”。

(二)借款人持缴存地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表》及武汉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的资料向武汉公积金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武汉公积金中心的受托银行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通过公积金系统和职工提供的贷款资料核实职工信息,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审批通过的,按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流程予以办理;审批未通过的,受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并在公积金系统中注明审批未通过原因,上报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由武汉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处通知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解除贷款标注。

第四章 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九条
借款人正常还款一年后,可每年凭借款抵押合同、还贷明细、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向缴存地中心申请提取一次公积金汇入指定账户用于偿还贷款直至贷款结清。

第十条 异地贷款产生的贷款收益归贷款地中心所有,贷后管理由贷款地中心负责,贷款风险由贷款地中心承担。

缴存地中心具有协助贷款地中心进行贷款催收和清收的义务,如因缴存地中心提供信息不实造成的贷款风险,由缴存地中心向贷款地中心一次性偿还该笔贷款未还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贷款地中心将相应贷款房屋抵押权利、债权一并转移给缴存地中心。

第十一条
缴存地中心应确保异地贷款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异地贷款的本金、利息及罚息。如借款人逾期六期及以上或因逾期造成借款合同被解除等情况,缴存地中心应在收到贷款地法院判决书及转账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强制转账到贷款地中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因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的贷款,一经发现,贷款地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06-2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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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在武汉缴存的公积金,准备办理异地贷款,开具缴存证明后,公积金账户

不能,公积金只在当地有效,异地失去它的意义

㈣ 如果我之前公积金贷款买了房子,后来换工作去了异地,贷款该怎么还

不影响的,如果你的公积金里面账户不足的话,你只要把钱转到你的公积金账户就可以了。保证你的公积金账户里面在扣款前有足够的扣款金额。

㈤ 武汉如何提取公积金还商贷

可以的,在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可以把公积金提取出来使用的。
公积金提取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即可办理: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提取公积金需要的资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提取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5.如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还需提供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除以上资料,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公积金提取的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㈥ 如何用公积金还商业贷款!

您好,要满足以下条件。

若为市属公积金 :

1.以家庭为单位,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

2.名下不能超过两套房产 ( 合两套 ),且提取公积金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 含两次 );

3.征信报告上体现商业贷款记录后才能去申请,且申请商业贷款的银行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4.公积金账户内需留存13个月的余额。

若为省属公积金:

1.以家庭为单位,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

2.商业贷款上征信后才能去申请,且申请商业贷款的银行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3.公积金账户内需留存13个月的余额。

所需材料新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单据,贷款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交易买卖合同正本。

㈦ 已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但因工作原因公积金转到外省,还能继续用公积金还贷吗

只要办理了公积金委托扣划就可以了。公积金扣款会首先查找公积金账户余额,如果不足,就再找委托扣划的银行储蓄卡内的余额。只要保持委托扣划银行卡内的商业贷款加公积金贷款月供的总和,保证余额充足就可以了。
法律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房或交纳房租。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特点: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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