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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

发布时间:2022-04-27 06:16:07

Ⅰ 征信五级分类有哪五类

征信五级分类其实是指“贷款风险分类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文件,贷款按照其风险程度被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征信五级分类分别代表表示如下。
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现行分类
1.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2.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3.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4.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5.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Ⅱ 不良贷款包括哪三类

次级贷款、可疑贷款、贷款损失
一、次级贷款
1.当借款人出现还款困难,如仅靠工资无法偿还时,可能需要拍卖借款人抵押担保的财产来偿还欠款。损失率:30%-50%。
二.可疑贷款
1.当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时,其名下的抵押经金融拍卖后可能无法偿还债务,资产正在清算或等待判决,贷款将被暂时列为可疑贷款。损失率:50%-75%。
三.损失贷款
1.一般是指确定贷款无法再收回,无论用什么手段,银行都已经认定了损失,所以会为这笔贷款计提损失。损失率:75%-100%。
2.过去,不良贷款被归类为“一天两天以上”。逾期贷款是指到期后仍未偿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指逾期超过一年的贷款,不良贷款是指被认为无法收回的贷款。这种分类方法存在一些弊端,所以现在银行都采用五级分类的方法,如果符合条件,就会被归类为不良贷款,能够及时反映银行的盈亏情况。
3.每个分类标准都有严格的区分条件。满足条件后,将移至该分类。每个人都应该注意维护自己的信用,及时还款。否则,不良贷款会对他们的声誉造成损害。
拓展资料:
一、贷款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还款能力对贷款质量进行的五级分类。即根据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五类: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和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
二、1.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始终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足额偿还的负面因素。银行完全有信心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2.关注贷款 虽然借款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还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果这些因素持续下去,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会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3.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存在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是不可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因此需要通过处置资产或对外融资甚至实施抵押担保的方式偿还利息和利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到50%之间。
4.可疑贷款 借款人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实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仅仅因为借款人重组、合并、兼并、抵押物处置、未决诉讼等存在一定因素,损失金额不确定,贷款损失概率在50%-75%之间。
5.损失贷款 是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性。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和程序,贷款注定是要流失的,或者说虽然有一小部分可以收回,但它的价值也很小。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将其作为银行资产保留在账户中是没有意义和必要的。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应立即注销,贷款损失的概率为75%-100%。
三、根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应当遵循“同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额审批、集中管理、检查评估”的原则。
(1)责任层级是指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的直接经营的贷款;
(2)分类认定是指按照不同程序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不良贷款进行认定;
(3)超限额审批是指对超出本级认可权限的上级行的审批,审批行行长对认可结果负最终责任; (4)归口管理是指认可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5)检查评价是指审计部门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Ⅲ 不良贷款率监管标准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要求不应高于5%,但其实该比例要求并非硬性要求,实际中一家银行的不良其实也是一个商业行为的结果,除不良资产转让外,银行难以像控制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那样准确管理不良率,目前银行业的不良率大约在1%-2%之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家银行的5级分类标准不完全相同,虽然都需要符合2001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关于贷款分类的一些原则标准,银监会在2007年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给出了一些定性考量因素和需要考虑的维度,但具体分类并不是完全量化的过程,而是依赖于风险官综合诸多非量化因素综合评估结果,所以不同银行风险官和高管层偏好不同也会导致跨银行可比性下降。
拓展资料
不良贷款是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总称。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 (含展期后到期) 未能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是逾期 (含展期后到期) 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呆账贷款是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不良贷款预示着银行将要发生风险损失。把不良贷款减少到最低限度,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
不良贷款是指出现违约的贷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帐面上提列坏帐损失准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7月27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试行),不良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中国自2002年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Ⅳ 为什么书上说不良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而有的资料上又说不得超过15%

正确说法是不得超过15%。

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在其资产中所占比重最大,贷款质量的高低不仅在微观上会涉及其自身的安危,而且在宏观上对一国的金融体系乃至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最早强调的风险管理就是对其贷款质量的管理,即信贷风险的管理。

为控制信贷风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不良贷款比例不得高于15%。不良贷款比例越低,说明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越高,其控制信贷风险的水平程度也越高;同时反映了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好,盈利水平高。

(4)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扩展阅读

不良贷款是指出现违约的贷款。一般而言,借款人若拖延还本付息达三个月之久,贷款即会被视为不良贷款。银行在确定不良贷款已无法收回时,应从利润中予以注销。逾期贷款无法收回但尚未确定时,则应在账面上提列坏帐损失准备。

实际上,从国家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中人们可以看出,自有资金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很小。

国家银行的钱主要来自存款,各项存款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占的比重在60%左右,而各项存款中有一半以上是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占到三分之一左右,中国银行的钱主要是存款人的钱,国有银行的资产主要不姓“公”,而是姓“私”。

中国银行主要是在用存款人的钱发放贷款,银行不过是个“资金池”,它一方面作为债务人把存款人的钱集中起来,另一方面作为债权人将钱贷给借款人,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对不该贷的客户提供贷款,就是对存款人的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对存款人的犯罪。

Ⅳ 不良贷款的确认办法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为了完善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

第四条 《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第五条 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 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
(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
(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八条 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 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三)贷款担保有效;
(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

第十条 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一)本级负责指本级直接经营的贷款,由本级认定并对本级认定的结果负最终责任;
(二)分类认定指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按不同程序分别认定;
(三)超限核准指对超过本级认定权限的要报上级行核准,核准行行长对认定结果负最终责任;
(四)归口管理指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由信贷风险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五)检查评价指稽审部门应对不良贷款认定标准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应列入正常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三条 对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对呆滞贷款,应在逾期贷款满规定年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四条 对贷款未逾期或逾期贷款未到规定年限需转入呆滞贷款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其主管行长核准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第十五条 对呆账贷款,应由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书面意见,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并会同财会部门共同认定,报行长办公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后,由会计部门转入呆账贷款科目。

第四章 不良贷款的统计与分析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统计和上报不良贷款。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统计数字的来源,应以会计部门转入“一逾两呆”会计科目核算的数字为依据。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贷款,严禁各级行行长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贷款。
http://www.lawyee.net/Act/Act_Display.asp?RID=41303

Ⅵ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按监管职责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认定工作和贷款质量的真实性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城市商业银行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应不定期地对商业银行制定的不良贷款认定政策进行评估,并对商业银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贷款质量的真实程度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总量及各地区的增减变化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对商业银行监管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商业银行要制订具体措施进行整改,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整改情况。

Ⅶ 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后(含展期后到期),借款人逾期不还借款;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贷款;或者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的等。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四条
不良贷款系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呆账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逾期贷款,系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第三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Ⅷ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30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为了完善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监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融资租赁公司。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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