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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2-04-29 05:53:19

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您好!您可以问得更具体。是否为这个批复的内容?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9-06-0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六、降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水平。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四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则可给出更为周详的法律意见。

⑵ 如何计算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2)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扩展阅读:

银行贷款逾期计算方法:

假设借款人去年从银行申请了一笔综合消费贷款,年利率为6%,上个月因为资金紧张有3000元贷款没还。那么相应的逾期罚息计算如下:

1、如果规定逾期还款,逾期利率上浮30%,则相应的逾期罚息利率为6%*(1+30%)=7.8%。换算成日利率为7.8%/360=0.02167%。

因此假设逾期30天,则相应的逾期罚息可计算出来:3000*0.02167%*30=19.5元。

2、若是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上浮50%,则相应的罚息利率为6%*(1+50%)=9%,换算成日利率:9%/360=0.025%。

罚息利率: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⑶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⑷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

一、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中国人民银行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扩展阅读:

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已经废止的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对逾期贷款支付利息并加收罚息均作了明确规定,1995年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贷款利率后有关计息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1999年《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逾期贷款利息计收规定得较为详细,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问题作出了相应的批复。

依照上述规定,联系审判实际,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方式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按合同期内利率约定计收。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借款方支付利息的利率,只要不违反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其中民间借贷不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便可按其利率约定计算逾期贷款的逾期利息。

二是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这种计息方式,对借款合同履行期内的贷款利率仍然遵照原约定,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对于逾期后的贷款利率则按人民银行确定的不同时期所调整的利率,采取分段计息的办法计算逾期利息,在收取逾期利息的同时,按一定比例加收罚息,或按人民银行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随罚息调整分段计算罚息。

同时,对合同履行期内和逾期后的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其中一年内短期贷款还可按月结息),每季结息日为季末月20日,对于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其利息计算复利。

上述两种计息方式中,民间借贷一般适用前一种,后一种计息方式中的复利计收不适用民间借贷。银行借款合同一般适用后一种,对前一种计息方式,法律并未禁止。

两种计息方式各有其特点,按约定计收逾期利息,虽然能充分体现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意思自治原则,计算方法简便,但若逾期期限长,遇国家利率调整幅度大时,

可能会导致利息计收的过高或过低,有违公平的民法精神,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虽然能恰当地反映逾期借款应付利息的情形,但实施过程中过于繁琐。

⑸ 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在人民法院审判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的问题中,就违约金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994年3月12日公布“法函[1994]10号”、1996年5月16日的“法复〔1996〕7号”、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四个司法解释,违约金的标准也从1996年5月16日前的每天万分之三,年利率为10.95%;变为1996年5月17日----1999年1月29的每天万分之五,年利率为18.25%;又变为1999年1月30----2000年11月21日的每天万分之四,年利率为
14.6%;最后变为2000年11月22日以后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现在为每天万分之二点一,年利率为7.665%。“法函[1994]10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法复(1996)7号参考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1999年1月29日“法释〔1999〕8号”、2000年11月21日“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均参照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的有关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90211
【实施日期】
19990216
【文号】
法释(1999)8号
【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题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办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⑹ 中国人民银行的延期付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97号通知下发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十条关于银行计扣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规定: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9-06-09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各全国性保险公司,国家邮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6月10日起,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现通知如下:
六、降低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利率水平。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三(折年率为10.8%)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四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三,挤占挪用贷款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六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⑺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是多少呢

1、关于罚息利率问题。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2、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内容如下: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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