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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国银行业贷款

发布时间:2022-05-16 20:03:26

Ⅰ 中国银行业在非洲有哪些投资贷款项目

你是想非洲创业贷款吗?中非基金是专门的针对中国创业者的信贷基建。尤其是对农业项目和基建项目

Ⅱ 2007到2008年银行的贷款利率是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7月20起,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2007到2008年银行的贷款利率:


(2)2007年中国银行业贷款扩展阅读

利息的计算方法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注:存贷通用):

1、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二)银行可采用积数计息法和逐笔计息法计算利息。

1、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2、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利率×贷款期限逐笔计算利息,具体有三: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①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②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③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Ⅲ 中国银行有哪些贷款

1、中银e贷;

中银e贷是中国银行为在内部办理了代发工资、房贷、部分地区缴纳公积金/社保/税务等优质客户而准备的线上贷款产品,可申请额度最高是30万元,借款使用期限是12个月。

2、个人一手住房贷款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是目前中国银行提供的借款期限最长的贷款产品之一,借款人最长使用期限是30年。其提供的借款额度,是根据房屋的价值来决定的,最高不超过其70%。

3、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主要是针对个人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等用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额度最高不能超过500万,借款使用期限最长是5年。

4、个人信用贷款;

个人信用贷款是中国银行面向银行内部的优质客户提供的贷款服务,借款额度最高是在30万元,使用期限最长是1年。

Ⅳ 07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应以合同约定的正常收房日期延迟的时间计算,除了损失的利率外还可要求其他因延期交付的损失如租房损失。利率按照现行的最新利率计算。
满意请按采纳

Ⅳ 贷款余额占gdp比重是多少

贷款余额占gdp比重--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国际先进水平
2003年国内银行业贷款余额占GDP的比重历史最高,达117%。而今,在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经济衰退的今天,中国的银行贷款余额占GDP比重再超110%,达到112%。2009年4月末,国内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达到35.55亿元,超过同期国内GDP总额(约31.8万亿元)。

就在欧、美等银行业面对经济衰退,金融被流动性紧缩的阴霾所笼罩时,国内的银行业实施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半年时间里共新增贷款超过6万亿元,这一数字是2007年全年的1.2倍。

当前,国内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达到35.55亿元,这与近年来主要商业银行完成了改制上市,并获得了巨额的资本补充有关,目前国内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达到国际先进银行的平均水平,充足的资本为信贷支持经济提供了保障。

贷款余额占gdp比重--中国银行业贷款占GDP比重超过了100%
这是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数据。值得关注的是,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投放仍有继续增加的空间。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储蓄总额已经达到53万亿元,仍然有17万亿的存贷差,以及1.6万多亿的超额存款准备金。当前存贷比为67%,低于1991年到1994年100%以上的水平,以及1995年到1998年90%以上的水平。

时至今日,美国、英国、日本的银行体系贷款余额占GDP的比重都不到100%,德国的银行资产占GDP的比例却达到150%,与美英等国家相比,德国以外向型企业和稳健的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比例,成为抗国际金融危机较好的国家。

Ⅵ 中国银行贷款流程是什么

中行贷款种类较多,贷款类型不同,贷款流程存在差异,您可先通过中国银行官方网站(www.boc.cn)“个人金融-个人贷款”功能查看贷款种类及相应贷款的具体信息。如有贷款需求,建议联系当地网点详细咨询。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Ⅶ 中国银行有哪些贷款

中国银行的贷款主要有:
1、个人贷款:理想之家、中银E贷、益农贷、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一手房住房贷款、个人消费类汽车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公司融资类: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银团贷款等。
中国银行主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个人金融、资金业务、资金国际业务和金融机构业务等业务。
公司金融业务
为中国银行业务利润的主要来源,它基于银行的核心信贷产品,为客户提供个性化、创新的金融服务。2007年,公司金融继续以完善客户服务体系、促进业务整体联动、加强产品创新及实施管理转型为重点,组建公司金融板块,加强条线管理。中国银行实行服务重点大型优质公司客户的发展战略,关注于与大型优质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同时明确中小企业业务是公司金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致力成为中小企业高效、专业、能够满足全面需求的合作伙伴。
个人金融业务
主要针对个人客户的金融需求,提供包括储蓄存款、消费信贷和银行卡在内的服务。
存款业务
是中国银行积极应对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对人民币公司存款业务的冲击,大力发展人民币公司存款业务。
贷款业务
中国银行继续强化贷款结构调整,加大对重点支持类行业的投入,实现信贷资源优化配置。
金融机构业务
中国银行注重与金融机构的全面合作,通过互荐客户、资源共享和共同开发新产品,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中国银行亦通过纽约、法兰克福和东京分行进行美元、欧元和日元清算,上述分行和新加坡分行均为当地一级清算银行。
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
为中国银行优势业务,中国银行加强境内外机构联动,实现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快速发展。
其他公司金融业务
中国银行提供支付结算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
资金业务
包括本外币保值、资金管理、债务保值、境内外融资等资金运营和管理服务。
金融机构业务
是中国银行为全球其他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提供诸如资金清算、同业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务。作为中国金融行业的百年品牌,中国银行在注重稳健经营的同时积极进取,不断创新,创造了国内银行业的许多第一,在国际结算、外汇资金和贸易融资等领域得到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
资金及国际业务
是中国银行作为传统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中国银行在外汇业务和国际结算业务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和丰富的专业经验,利用完善的国际交易网络系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国际结算服务和外汇保值、增值、投资理财和以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的业务。包括资金业务: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产品和人民币资金交易;投资理财:汇聚宝、债券宝、外汇宝、期权宝、两得宝、黄金宝、春夏秋冬和外汇理财以及国际结算。
票据池业务
中国银行在企业网银上推出了票据池的业务,在中行的企业网银中可以帮助客户集中管理票据,通过建立企业票据池,将持有票据“入池托管”,方便了日常票据管理。中行提供票据真伪辨别、票据到期提醒、票据到期委托收款等服务。银行还提供票据保管的服务,可以将票据实物保管工作外包给银行操作,免去了保存票据的担心。
票据池业务针对企业收到的票据金额小、笔数多、过于零散,难以背书的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可以将零散的小票据“入池质押”,形成票据池质押担保额度,并利用票据池质押担保额度为其出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开立信用证等,方便企业对外的支付。
票据池业务于年初一经推出,得到钢铁、汽车、石化、电力物资等许多客户的认可。这些企业日常票据结算量较大,利用中行网银票据池功能较好地解决了票据管理和票据融资问题,稳固住了上下游客户,给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了新的工具。

Ⅷ 我于2007年1月份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42万元用于做生意,贷的是20年,目前已还款本金71037.69,利息213558

可以,去银行办理提前还款,付多少钱那得根据实际情况,利息肯定是少了

Ⅸ 历年中国银行贷款利率

历年中国银行贷款利率: 央行短期、中长期、长期贷款利率分别为4.35%、4.75%、4.9%,各大银行基本上都是在此基础上浮10%-20%,具体上浮多少还是要结合借款人的征信和还款能力而定。
历年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
2015-8-26-至今: 4.6
2015-6-28 :4.85
2014-11-22: 5.6
2012-7-6 :5.6
2011-7-7: 6.1
2010-12-26: 5.35
另外,整存整取:三个月存款年利率为1.35%,六个月存款年利率为1.55%,一年期存款年利率为1.75%,二年期存款年利率为2.25%,三年期存款年利率为2.75%,五年期存款年利率为2.75%。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一年期存款年利率为1.35%,三年期存款年利率为1.55%,五年期存款年利率为1.55%。而且还可通过中国银行全球门户网站“www.boc.cn”首页-金融数据-存贷款利率中的人民币存款利率表查询中行的基准利率。如需进一步了解,可致电中国银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66(大陆拨打方式)、+861095566(海外及港澳台地区)进行详细查询。
拓展资料:中国银行作为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37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等多项业务。2013年7月,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公布了2013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排名,位居第9位,与2012年排名一致。此外,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2012年“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名结果,中国银行以885.16亿元品牌价值排名第10位,较2011年排名上升1位,位居银行业第2位。

Ⅹ 简述200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有关部门规定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

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四、严格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管理

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倍,具体的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企业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借款金额、贷款期限以及违约情况等。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进行查询;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载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套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以及违约信息等。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测和风险防范工作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测房地产价格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状况,切实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银监局应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切实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家各项房地产信贷政策规定,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发放商业性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

银发〔2007〕4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
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国家住房消费政策和相关规定,现就执行《通知》第三部分“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房贷次数。

二、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三、已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家庭,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四、商业银行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借款人按诚信原则提交真实的房产、收入、户籍、税收等证明材料。凡发现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的,所有商业银行都不得受理其信贷申请。对于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并已被查实的单位,所有商业银行不得再采信其证明。对发生上述情况的借款人和单位,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其所在地银行业协会报告,由银行业协会负责收集上述信息并予以通报,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检查内容。

各商业银行应根据《通知》及本补充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备。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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