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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背对背贷款规定

发布时间:2022-05-18 04:09:56

Ⅰ 什么是背靠背贷款

同性恋之间贷款叫背靠背贷款

Ⅱ 背对背贷款和平行贷款有什么区别

背对背贷款(back-to-back loan),指的是不同国家的交易者提供期限相等、价格相等的,以放贷者所在国货币计价的贷款,到期偿还所借贷的同种货币,以避免汇率变动造成的亏损。
例如,一家美国公司向一家英国公司贷出100万美元,而此英国公司则向该美国公司贷出等值的英镑(以美元兑英镑当时的汇率计算),借此安排,两家公司不需兑换即可取得所需的货币。亦称为“平行贷款”
背对背贷款尽管有两笔贷款,但只签订一个贷款协议,协议中明确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抵消应尽的义务。这就大大降低了在贷款中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
平行贷款是指在不同国家的两个母公司分别在国内向对方公司在本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供金额相当的本币贷款,并承诺在指定到期日,各自归还所借货币。
平行贷款是两个独立的贷款协议,分别有法律效力,是分别由一母公司贷款给另一国母公司的子公司,这两笔贷款分别由其母公司提供保证,效果相同。平行贷款的期限一般为5至10年,大多采用固定利率方式计息,按期每半年或一年互付利息,到期各偿还借款金额。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仍须依照合同执行,不得自行抵消,为了降低违约风险,另一种与平行贷款非常相似的背对背贷款就产生了。
背对背贷款是处在不同国家的两个企业之间签订的直接贷款协议。尽管有两笔贷款,却只签订一个贷款协议。
平行贷款和背对背贷款的优点:
1、当企业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资金时,平行贷款或背对背贷款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资金来源。
2、企业有时可以用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相互贷款,从而降低了子公司的借款成本。
3、有效地消除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外汇风险。

Ⅲ 自贸区跨境人民币贷款模式

近期,前海、上海的跨境人民币低成本资金话题异常火爆,为更好了解金融创新前沿最具吸引力的领域,前海国开资产管理公司政策研究中心为您梳理这两地的制度与模式。

目录

一、前海与上海自贸区介绍

二、前海与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相关制度

三、前海、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主要内容

四、两地跨境贷的对比

五、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使用模式

六、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使用模式


一、前海与上海自贸区介绍

1、前海

前海,约15平方公里,重点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及其他专业服务四大产业。前海更多的是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我们支持香港繁荣稳定,同时探索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试验。

2、上海自贸区

上海自贸区(PFTA),29平方公里,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国际传统自由贸(FTA)是多国一起玩,游戏规划共同制定;而这种方式是自个在玩,游戏规则自个制定。

推出的背景

美欧日三大经济体力图通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TTIP)和多边服务业协议(PSA)形成新一代高规格的全球贸易和服务业规则,围猎中国制造和金砖五国。本届政府致力于推动中国经济转型,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进而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提升在全球货币竞争格局中的地位。

二、前海、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相关制度

前海政策:

政策名称

机 构

颁布时间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深人银发

2012年12月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深人银发

2013年1月

《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

上海自贸区政策:

政策名称

机 构

颁布时间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2013年9月

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意见

人民银行

2013年12月

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人民银行

2014年2月

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外汇管理局

2014年2月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央行总部

2014年5月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

上海央行总部

2014年5月

三、前海、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制度主要内容

前海:根据《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

序号

内容

颁布时间

1

跨境人民贷款币申请要求及流程

2013年1月已出细则

2

推动人民币信贷资产跨境转让

深府〔2014〕1号文,无细则

3

跨国公司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深府〔2014〕1号文,无细则

4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商等业务创新

深府〔2014〕1号文,无细则

5

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

深府〔2014〕1号文,无细则

上海自贸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该项政策,前海国开资产总结,主要涵盖以下几方面:

序号

内容

颁布时间

1

跨境人民币贷款申请要求

【2014】22号文,使用通知

2

自贸区内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014】22号文,使用通知

3

自贸区内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2014】22号文,使用通知

4

自贸区内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2014】22号文,使用通知

5

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业务

【2014】22号文,使用通知

6

跨境人民币交易服务

【2014】22号文,使用通知

前海国开资产小结:我们从两地以上制度对比可以看到,前海及上海自贸区两地跨境人民币制度在多领域竞争与重合。前海最早在2012年实行跨境贷款制度,2014年稍具先试先行的经验与规模后进而推行更多的跨境人民币制度为前海区内的企业服务。上海虽然起步晚,但是相关制度推动的速度快,力度大。

四、两地跨境贷的对比

1、使用范围不同

前海:规定只能用于前海开发与建设。关于这一点,以前海融资租赁企业为例,跨境贷的款项是用于融租公司的自我经营等,经营项目如果是在外地的,也是可用的。实操案例可参考前海融资租赁跨境贷款第一单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上海自贸区:

1)区内企业、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跨境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包括区内经营、区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等。

2)区内银行从境外借入人民币资金须进入实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在区内使用,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设。

前海国开资产认为,上海自贸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自贸区即是境外的制度核心决定,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最后只能用于自贸区内建设。

2、利率与期限不同

前海: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按照贷款实际用途在合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是1年,也可以是1.5年,也可是其它,双方自由商定)。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确定(目前利率在4%-5%之间),在贷款发放前向人行备案。

上海自贸区:借用期限固定1年(不含)以上,借贷双方不能自由商定。

3、使用资金规模不同

前海:前海跨境贷无额度限制。政府没有管制,但具体额度由境外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决定。

上海自贸区:

1)区内企业跨境贷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

2)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境贷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

前海国开资产注明:宏观审慎参数是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设定,可根据全国信贷调控的需要灵活调整,目前为1。虽然该项制度,上海自贸区的不如前海开放,但是自贸区内企业外债借款额度不像区外受到投注差限制,优于区外企业(“投注差”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

4、不得投资领域相同

前海: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房产。

上海自贸区: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包括理财等资产管理类产品)、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

前海国开资产总结:上海自贸区、前海跨境人民币制度中关于跨境贷方面的政策,目前,前海从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规模、利率、期限、经验等方面所具备的优势是明显的。

五、上海自贸区跨境人民币使用模式

自贸区人民币政策能做什么

进一步简化了人民币跨境使用流程,能为企业主要做四件事:贸易结算、实业投资、境外融资、证劵投资。目前已有超过220个国家或地区接受人民币。

1、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

适用对象:自贸区内的企业及个人、境外个人

区内个人及企业经常及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结算流程简化,规定了个人以人民币结算的经常交易的范围。

只要客户在承诺真实的贸易或投资交易背景的基础上,只需凭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即可直接办理相关业务。不必亊先得到审批部门的同意,属于负面清单管理范围内的业务除外。

优点:流程简化,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从企业扩大到了个人。

2、试验区人民币境外借款

适用对象:自贸区跨国企业、融资租赁企业

区内的企业可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不包括贸易信贷和集团内部经营性融资)

举例一:

如果A公司有境外项目投资,A公司可以在自贸区内成立1家子公司,如果想获得境外金融机构的跨境人民币贷款(境外资金低于国内银行的利率),为其提供担保,可通过自贸区内的子公司向境外金融机构申请跨境人民币贷款。借用期限必须1年以上。

借款资金规模的上限< 实缴资本*1*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宏观审慎政策参数由人民银行设定,目前是1,基本就是实缴的1倍)


优点:借款利率低于国内银行,境内外市场形成互通。

缺点:虽然借款的额度不受投注差限制 ,但目前借外债额度为1倍的实缴资本,并不是想用多少就能用多少。抑制了套利的空间。

举例二:

上海自贸区的融资租赁企业跨境人民币借款与前海一样具备可用于区外的可能。


3、试验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适用对象:在自贸区内有成员的跨国集团企业

其业务的实质是企业以区内账户为主账户,实现境内人民币资金池与境外人民币资金池内资金的双向流通。

(1)账户要求:区内平台企业,可开立一个人民币资金池主账户,专门与境内外成员公司进行对接。

(2)双向额度:暂无限制,应与集团成员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规模相匹配。

(3)资金使用:通过上存、下划方式,资金池内资金在成员方间,自由划转。

案例(不限于该模式):

如果一集团公司想要开拓海外业务,可以在自贸区内成立一家公司,同时纳入资金池管理,然后在需要拓展业务的国家注册一家公司,同时也将海外公司的账户纳入资金池管理,这样在初期可以通过资金池对海外亊业进行支持。

首先可用人民币对境外的子公司注资,省去人民币兑换成外币的步骤及汇率风险。其次,当海外公司出现资金不足时,集团公司可以通过双向资金池,运用自有资金给予子公司支持,解决了集团公司有钱,境外子公司还得借钱的难题。


优点:便于集团公司走出去。6月11日最新政策上海自由贸易账户FTA账户允许开立,这一账户与境外公司的资金汇划将基本不存在任何障碍,人民币外汇肯定允许,外币汇划也被允许,减少不同币种汇兑产生费用的可能。

缺点:区内企业主账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4、试验区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适用对象:在自贸区内有成员的跨国集团企业

区内企业可开展境内外关联企业间的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是跨国企业处理集团内应收应付款项的高效操作方式。

境内外关联企业包括集团内以资本关系为主要联结纽带、存在投资性关联关系的成员公司,以及与集团内企业存在供应链关系的、有密切贸易往来的集团外企业。


优点:跨国企业可以合并和抵消一定时期内的跨境人民币收支为单笔收支交易。进一步提高资金运用和结算效率,降低资金头寸管理成本,同时亦可帮助企业降低外汇风险。

六、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模式

1、前海跨境人民币现状

2012年,首批前海注册的前海控股、顺丰电子商务、粤海全球供应链等15家企业,获得20亿元的人民币贷款。首批参与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的15家银行为:汇控、中银香港、工行(亚洲)、恒生、交行、农行、中行、国开行、渣打、东亚、南洋商业银行、大新银行、中信(国际)、永隆银行和招行。

2013年,第二批前海注册企业获得跨境人民币贷款约150亿元。

2014年,前海将会有500亿元跨境人民币额度。

2、业务模式

"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 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以下称借款企业)是指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或投资的企业。不同银行产品不同,不同行业业务模式也有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2.1前海一般行业的跨境贷模式

模式一:借用法人股东现有授信额度

法人股东分割其在银行现有的授信额度给企业用于跨境人民币贷款使用,并且法人股东须提供担保。该操作方案的前提为法人股东现有授信银行和企业申请跨境贷的银行必须为同一家银行。

模式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企业提供其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银行,银行授予其不高于银行承兑汇票有效评估价值的授信额度用于跨境人民币贷款。(按照现有银承贴现利率7%左右,按照跨境贷综合成本5-5.5%左右,直接降低企业成本1.5-2%)

模式三:资产抵押/质押

企业提供房产、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等抵押或质押给银行,银行授予其不高于抵质押品有效评估价值的授信额度用于跨境人民币贷款。

模式四:企业新申请授信额度,并使用跨境贷

企业根据银行信贷产品,按照常规信贷标准向银行申请额度,授信额度下来后,使用跨境贷方式操作。

2.2前海融资租赁企业特殊跨境贷模式:

模式一:股东直开担保函模式

A企业为上海工行某大型企业,上海工行额度充足,上海A企业在前海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B。上海A企业在上海工行申请开立保函,保函受益人为香港工银亚洲,香港工银亚洲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借款人为前海融资租赁公司B,并用于B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

该模式主要占用股东A公司银行授信额度,为融资租赁B公司开立保函。融资租赁母公司实力雄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模式二:租赁公司股东直接开保函模式

B企业为前海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其股东是境内外较有实力的公司A,可以为B公司提供有效担保。基于此担保,前海工行为B企业核定授信额度。B公司在额度内向工银亚洲开立保函。工银亚洲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借款人为前海融资租赁公司B,并用于B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

该模式主要占用前海融资租赁B公司自己银行授信额度,股东A只是为其提供有效担保。说到底,有个强有力的股东还是很有用处的。

模式三:背对背保函模式

A企业为境内某大型股份企业,在工行的额度已使用完毕,但他行额度充足,A企业在前海成立了融资租赁公司B。A公司在他行申请开立银行履约保函给前海工行,前海工行据此对境外银行开立保函,境外银行办理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借款人为前海融资租赁公司B,并用于B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

模式四:承租人担保模式

承租人为前海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工行前海分行据此向境外银行申请跨境人民币贷款,香港银行发放贷款,用于前海租赁公司的租赁项目,前海工行为贷款管理行和清算行。

该模式是融资租赁企业最喜欢用的模式,因为主要占用是承租人的授信额度。

3、业务流程

1)境内结算银行为借款企业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存放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存款利率按照活期利率。

2)贷款资金入账前,借款企业应先结算银行提交贷款合同、资金使用说明书及人行备案表。

3)贷款资金使用前,借款企业应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相关资金用途证明材料(采购合同或发票)。

4)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可根据相关规定,以保证、抵押或者质押等形式,为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

5)借款企业及其境内结算银行按规定对跨境人民币贷款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Ⅳ 在规避外汇管制中,什么叫背对背方式

如果某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受到所在国的外汇管制,这些公司就会通过一些方法去规避这些管制. 所谓的背对背贷款就是BACK TO BACK LOAN,~这是需要有两家公司达成共识,有符合对方条件的外币需要才能实现的~ 背对背贷款的发展形式是平行贷款~ 背对背贷款因为存在合同可以单方面违约即履约责任不对等的问题,MS现在很少用,多用的是平行贷款~ 平行贷款即是两个母公司分别向对方开在本国境内的子公司提供贷款,从而规避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可能遇到的外汇管制. 举例说明平行贷款~ 比如有英国公司E及美国公司A,E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E',A公司在英国的子公司A'. 现在A'子公司需要英镑资金,E'公司需要美元资金,就可以由两家母公司达成一致,由A公司向在美国的E'子公司提供美元贷款,E公司向在英国的A'子公司提供英镑贷款~ 但是由于这种方式会引起资产负债表的变动,SO现在不常用~更好的方式是货币互换 参考文献: 网络

Ⅳ 什么是货币互换协议国家间货币互换协议一般包含什么内容

国家间货币互换协议一般包含内容有:时间、汇率、数量、货币种类!

货币互换,又称“货币掉期”,是指交易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将一定数量的货币与另一种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交换。

货币互换是一项常用的债务保值工具,主要用来控制中长期汇率风险,把以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转换为以另一种外汇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达到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成本的目的。早期的“平行贷款”、“背对背贷款”就具有类似的功能。但是无论是“平行贷款”还是“背对背贷款”仍然属于贷款行为,在资产负债表上将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而货币互换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表外业务,能够在不对资产负债表造成影响的情况下,达到同样的目的。货币互换的利率形式,可以是固定换浮动,也可以浮动换浮动,还可以是固定换固定。期限上主要外币一般可以做到10年。 货币互换中所规定的汇率,可以用即期汇率(Spot Rate),也可以用远期汇率(Forward Rate),还可以由双方协定取其他任意水平,但对应于不同汇率水平的利率水平会有所不同。 在货币互换中,期初的本金互换可以省略,即上例中的a)步骤可以没有,但对应的美元利率水平可能会有所不同。这样,对于那些已经提款使用的贷款,仍然可以使用货币互换业务来管理汇率风险。

货币互换(Currency Swap)与平行贷款或背对背贷款相似。平行贷款或背对背贷款是由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借入彼此的货币,并商定在未来某日期归还彼此所借的货币。也就是不同国籍的两个公司相互为对方在本国的子公司提供贷款的互换。
美国母公司和瑞士母公司都需要向其子公司融资,如果直接用本币汇出,需要经过外汇市场,还受外汇管制。若有关两个母公司签订一个平行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汇率折算成对方国的贷款金额,按商定的利息贷款给对方在本国的子公司,便可以回避外汇管制,也不需要担保,如一方违约,可用另一方债务抵消。
在货币互换中,互换双方彼此不进行借贷,而是通过协议将货币卖给对方,并承诺在未来固定日期换回该货币。
就是签订个协议,约定在某个时间内,以某种汇率可以换取多少数量的货币 !

Ⅵ 新《所得税法》--资本弱化管理,关于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利息支出处理

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于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而言,并没有适用的资本弱化相关的规定。而对于内资企业,在旧企业所得税法体系下曾经规定债资比例超过0.5:1的关联方借款利息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08年9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颁布了财税[2008]121号文件(“121号文”)。该文件对资本弱化条款下的关联债资比例作了明确,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九章——资本弱化管理”对新的资本弱化条款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在中国从事各类关联企业融资的公司。根据《办法》,关联债资比例按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间的比例计算。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亦包括关联方通过非关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例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在计算权益性投资时,《办法》明确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Ⅶ 国内哪家银行能开背对背信用证

既然没有钱,就不能开背对背信用证,应该要求买方开出可以转让的信用证,中间商接到信用证后,可以通过银行将信用证转让给供货商,转让信用证不需要押款,正适合缺钱的公司。

Ⅷ 什么是背对背式贷款怎么操作

背对背贷款(Back-to-Back Loan),指的是两家位于不同国家的公司向对方借贷相同金额的对方国家货币贷款,目的在于对冲货币波动的风险。
通俗地说,背对背贷款如同两个家庭(他们是朋友),美国人的儿子在中国,中国人的儿子在美国,现在中国人的儿子在美国手头缺钱,需要钱花,怎么办?通盘考虑,让这个美国人给这个中国人的儿子一笔美元,为了对等,中国人在按现行汇率将这笔美元折算人民币交给这个美国人的儿子。相反,如果美国人的儿子在中国缺钱也可以如法炮制。说白了,背对背贷款就是两个朋友(公司、个人、家庭等)对身在异地的亲属、朋友等相互给予金钱关照。

Ⅸ 如何理解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释义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元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释义]本条是有关防范资本弱化的细化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进一步解释,对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进行了定义并对其范围加以原则性界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税法新增加的有关防止资本弱化的内容。但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上述规定,有两个方面的内容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
一是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的具体范围是指什么?
二是具体标准是多少?实施条例在本条对以上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资本弱化,是指企业通过加大借贷款(债权性投资)而减少股份资本(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一种行为。企业资本是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的。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和由此形成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债务资本就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在企业所用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如果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占的比例过高,就称为“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的所得税前的扣除,同时减少就股息收入征收的所得税。
造成资本弱化的原因有两个。首先,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抵扣,而股东获得的收益即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选择借债的融资方式比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更具有优势。其次,许多国家对非居民纳税人获得的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通常比对股息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采用债权投资比采用股权投资的税收负担低。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的跨国公司来说,就有动机通过操纵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人为形成“资本弱化”,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许多国家在税法上制定了防范资本弱化条款,对关联方之间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作出限制,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增加税前列支、降低税收负担,对超过一定比例的借贷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本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概念本条对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进行了较宽泛、较原则性的定义,着重对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的方式进行了明确。
根据本条规定,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如购买企业债券就属于债权性投资。鉴于目前融资形式的多样性及收益的多变性,我们本条中没有强调债权性投资的投资人可以在预期的时间收到固定的收益且收益具有固定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同时,也没有对债权人获取收益的形式加以限定,这样,债权人既可以通过现金的形式获得报酬,也可以通过非现金的形式获取收益对价,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融资工具多样性及收益支付灵活性的特点而作出的。因为目前企业的融资渠道已不仅仅限于通过借款的形式向关联企业融资,还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补偿贸易的形式向关联企业融资。融资手段不同,支付融资对价的形式也各异。同时,为了防止企业通过隐性手段从关联方融资,在本条中又将间接债权性融资也包括了进来,如接受的背对背贷款等。
从获得方式上,债权性投资既包括直接从其所有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又包括间接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企业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券性投资,是指由关联方直接将资金借给企业,企业按照合同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是指关联方将资金借给无关联第三方,然后由无关联第三方借给企业的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是指虽然该债权性投资是由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但无关联第三方可以选择由关联方偿还,关联方代企业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后,对企业享有追偿权。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是指名义上不称为债权性投资,但是在某些情形下其实质属于负债性质,如购买另一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或者股权,在某些情形下实质上为债权性投资。
二、权益性投资的概念
本条对权益性投资的定义采用了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是指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其金额为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其范围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投资人投入的资本是指所有者投入企业的资本部分,包括构成企业注册资金或者股本部分的金额,也包括投入资本超过注册资本或者股本的金额,即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这部分投入资本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被计入了资本公积,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项目下反映。权益性投资反映的是所有者对
企业资产的剩余索取权,是企业资产中扣除债权人权益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情况。权益性投资的目的是通常是为了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者实施对被投资企业的重大影响,或者为其他目的而进行的,如获得股利收入而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普通股股票投资,属于权益性投资。
三、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我国以前并没有采用债务/股本比率来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弱化,只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中的注册资本比例有一定的要求。例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所占比重不得小于7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之间的,其注册资本所占比重不得低于50%;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之间的,其注册资本所占比重不得低于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所占比重不得小于1/3。我国的法律还规定,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必须是自己拥有的货币资金及专有技术等;外国投资者的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其认缴的出资规模;外国投资者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或者抽回其提供的注册资本;如果外国投资者用贷款的方式向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注册资本,则这种借贷资金产生的利息并不能在税前列支。制定上述法规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按时足额地交足注册资本,至于交足注册资本以后,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外关联企业支付的负债利息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则要看其计算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时是否使用的是正常利率,如果计息使用的利率是正常利率,其支付的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可见,我国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能否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主要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不是限制企业的资本弱化。也就是说,只要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所使用的借贷利率合理,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外关联企业借债的规模再大,支付的利息再多,其利息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这与有些发达国家明确规定本国公司向国外关联公司支付的超过债务/股本比率的负债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这种严格的规定还是有很大差距的。税法新增的规定防止了这一税收漏洞,但由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涉及面较广,标准比较具体和复杂,且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很大不同,分为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等,在实施条例中不宜一一列举,因此条例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各国在限制本国公司资本弱化这个问题上的处理办法并不完全一致。首先,除了英国以外,多数国家都通过规定债务/股本比率的办法来限制本国企业向国外关联公司转移利润,但各国的债务/股本比率存在着差异。澳大利亚、荷兰的债务范围为全部负息债务,债资比例为3:1;加拿大的债务范围为来源于非居民关联企业的债务,债资比例为2:1;韩国的债务范围为非居民关联企业债务,债资比例为3:1,金融企业为6:1;日本的债务范围为非居民关联企业债务,债资比例为3:1;美国的债务范因为全部或者非居民关联债务,比例为超过息税折旧前利润50%的利息/全部债务利息支出和支付给非居民关联企业利息/非居民关联债务,两者较低者不许扣除,不许扣除的利息可以向后结转;德国的债务范围:全部负息债务,债资比例为净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息税前利润的30%,并规定:如超过上述比例则全部债务的利息支出都不许扣除,但如果德国企业的资本/资产比例高于所属集团全球资本/资产比例,则不适用上述比例,不许扣除的利息可以向后结转;法国的债务范围为全部关联贷款,债/资比例为15:1,利息支出/利息、折旧、摊销前利润比例为1:4(25%),并规定:如果纳税人能证明集团全球债/资比例高于法国企业债/资比例,不许扣除的利息可以向后结转,但按5%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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