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内外汇贷款中,银行可以直接办理结汇的是
这个要看在什么银行,一般的银行都不能直接兑换外汇的,只能在中国银行。
② 我要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申请外汇留学贷款,怎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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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条抵押贷款的对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其自有外汇(包括从境外借入外汇)作抵押,申请办理人民币贷款。第二条抵押贷款的用途。可以用于流动资金,也可以用于纳入计划的国家资产投资。第三条抵押贷款的种类和期限。抵押贷款分短期和中长期两种。短期抵押贷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中长期抵押贷款为一年以上,最长不超过五年。第四条抵押外币的种类。用于抵押的外汇,目前限于美元、日元、港元、联邦德国马克和英镑五种。第五条抵押贷款业务除经济特区外,由中国人民银行委托中国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办理。第六条抵押贷款的申请。申请抵押单位应先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报外汇、资金来源和数额,经核准后到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受托行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填写借款申请书。第七条抵押贷款的发放。抵押单位提出的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应与受托行签定《借款合同》。第八条抵押贷款的收回。贷款未到期,抵押单位不能提前归还。贷款到期后,抵押单位应归还原数额人民币贷款,受托银行退回原数额抵押外汇,不受汇率变动的影响。到期不能归还人民币贷款的,抵押外汇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凡以境外借入外汇做抵押的,仍由抵押单位对原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履行偿还外债本息的义务。第九条人民币贷款数额的计算。银行对抵押单位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抵押品按抵押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汇价(买入价)所计算的数额。第十条银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与抵押单位付的抵押外汇,相互不计利息。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④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第一章贷款的对象和使用范围第一条贷款的对象是生产出口商品和能给我国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并具备贷款条件的单位。重点是支持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第二条贷款的使用范围:
一、引进先进技术,进口设备、材料,扩大出口商品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璜。
二、进口原料、辅料加工出口。
三、发展交通运输、旅游事业,对外承包工程。
四、支持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
五、支持直接或间接创造外汇收入项目所需的短期周转资金。第二章贷款的条件第三条使用外汇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效果明显。贷款项目花钱少、收效大、创汇高、还款快。使用贷款单位经营管理好,能充分发挥引进技术、设备、原材料的作用;能促进企业挖潜、革新、改造;能增强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能为国家多创外汇增加积累。
二、还款确有保证。借款单位必须有外汇来源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提出归还贷款本息的计划。搞出口产品的项目,使用贷款增加的产品,不列入国家的产品分配计划,优先提供出口。增加的收入和换回的外汇,首先用于归还外汇贷款本息。交外贸出口的商品,生产单位与外贸公司应签订产销、还汇合同或协议。其他贷款项目,必须持有有关部门同意使用其外汇收入归还贷款的批准文件。银行认为必要时,借款单位应由有外汇收入的单位担保,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三、国内配套落实。使用贷款进口的设备、物资,需要在国内配套的厂房、设备、水电汽、燃料、原材料,以及相应的劳动力、技术力量、人民币资金等,须经计委、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综合平衡逐项落实,纳入有关计划或签订经济合同。
四、项目经过批准。需要报上级批准和拨款的基建项目、技措项目,必须按照报批程序,经有关领导部门批准。第三章贷款的申请、审批和使用第四条借款单位应向中国银行(在未设中国银行机构的地方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申请贷款的手续,提出:使用外汇贷款的申请书;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和进口物资清单;已经落实的国内配套计划和有关的合同副本;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归还进口设备所需的人民币资金计划。用出口商品还款的项目,要有生产单位和外贸公司签订的产销、还汇合同或协议。第五条国务院各部的贷款项目,由中国银行总行根据贷款条件逐项审查办理;地方的贷款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中国银行的管辖分行在总行批准的计划数内,按照管理权限掌握审批。对需要总行和有关部委审查的贷款项目,应上报批准。银行审批贷款,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第六条贷款批准后,借款单位应到中国银行订立借款契约,开立贷款帐户,并办理进口订货。对借款单位不及时签订借款契约或签订借款契约后不及时提出进口订货卡片的项目,超过批准贷款文件规定的期限,银行即按自动撤销贷款处理。借款单位提出的订货卡片需经银行盖章有效。银行根据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审查核对,未经银行同意,借款单位不能变更贷款用途和进口物资的品种、数量。借款单位向国外订货的进口合同副本要送给银行备查。银行要积极主动帮助借款单位用好贷款。第七条金额比较大的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应提出按年分季的用款计划。银行按照用款计划组织资金,借款单位按照用款计划用款。因计划不周或情况发生变化,借款单位应该在季末一个月以前申请调整用款计划。借款单位不按计划用款,未用部分和未报计划或超过计划的用款,银行向借款单位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弥补对外筹措资金的损失。第四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期限从开始用汇日算起,到还清本息止。用于进口原料、辅料加工出口的项目,一般为一年; 用于进口设备 (包括制造设备的材料)的项目,不超过三年;其他贷款项目,一般也不超过三年;使用买方信贷的贷款项目,不超过五年。第九条外汇贷款利率,由中国银行总行根据在国际市场上组织资金的成本加银行管理费确定公布。第五章贷款的偿还第十条借款单位应按照借款契约,在贷款期限内向银行还清贷款并按时支付
利息。贷款到期,借款单位无力归还时,由担保单位偿还。必要时,中国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从借款单位和担保单位的帐户中扣收外汇(或外汇额度和人民币)。
⑤ 关于在中国贷款美元的几个问题。
1、不行的,只能贷人民币,当然你贷到人民币后可以兑换成美元;
2、同上,贷款额度按照人民币计算,跟企业情况有关,没有严格限制;
3、个人不能申请,只能申请人民币贷款;
4、外国人更加不行;
5、基本上除了农信社之外的银行都可以。
⑥ 申请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是否支持外币
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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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在国内可以向银行贷款外币吗比如贷美元或欧元.
可以!
⑧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你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第四条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第二章各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第五条近两年来在历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七条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按规范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办理登记
第九条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各中资试点银行实行定期登记。
第十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月发生的"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第十一条已办理定期登记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动,应于次月定期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在履约后应注销外汇贷款定期登记。
第四章开立、注销帐户
第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注销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该专户。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期(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开立或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情况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章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可为企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业申请;
(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入帐凭证。
第二十条各银行应依据贷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核此笔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本息偿还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4月16日
望采纳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