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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放首批专项再贷款

发布时间:2022-06-07 21:31:00

A.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专项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专项借款是指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专项借款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第三条省级政府根据上述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机构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及政府借债的偿还能力,在多方筹措偿还资金仍难以解决支付风险的情况下,由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金融风险及处理情况,请求国务院批准同意向中央专项借款。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风险情况及支付资金缺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承贷的地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信贷收支等经营状况的审核;财政部主要负责审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几年的财政收支、当年的财政预算、还款期内财政预算安排及政府的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况。按照审查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中央专项借款的意见,并报国务院核准。第五条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借款报告,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承诺如期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的专项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专项贷款本息,由财政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扣款通知在中央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第六条财政部接到省级政府承诺如期归还贷款的报告,经审查后给省政府复函,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如果省政府不能按期归还再贷款本息,财政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扣款承诺书等文件,从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联合文件的批准意见及财政部对政府承诺申请的复函抄送件,对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定借款协议书后,在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内,对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第八条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根据分行下达的贷款限额与承贷的地方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方可发放贷款。地方商业银行设立表外临时账户,记载该项再贷款的运用情况。该项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地方商业银行对该项再贷款没有支配权,不体现营业收入。第九条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一般为六至八年,一次落实借款合同,分年签订借款借据。专项借款从划拨至专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第二年开始或按协议偿还本金,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部分借款。专项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计息。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专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派专人负责,单独考核,并负责到期收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全面负责借款的使用,根据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机构的个人存款兑付进度下拨资金,严防各级政府将专项借款挪作他用。要逐年落实还款计划,并将每年的还款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确保专项借款按时归还。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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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第三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第二章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第四条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上限。总行对贷款的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分行的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第五条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门,下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须逐笔报经总行批准。经分行授权,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其他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7天的短期再贷款。县(市)支行,不得审批短期再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六条短期再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的信誉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持有的有价证券作质押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国库券、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七条短期再贷款划分为3个月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三个期限档次。第八条分行发放短期再贷款,应执行总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第四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九条分行短期再贷款的对象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短期再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应足额存放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在申请贷款之前3个月内未发生透支行为;
(三)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短期再贷款;
(四)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净拆出资金的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为向上级行净存放资金的,对其发放短期再贷款的期限应不超过7天。第十二条分行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应采取质押担保的方式;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第十三条分行短期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第五章贷款的操作程序和内控制度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并在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签章后,提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对受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对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申请,应建立集体审批制度;中心支行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申请,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分行审批。第十六条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定《质押担保合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借款合同》、贷款额度通知书办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发放质押贷款的,还应凭据《质押担保合同》。第十七条贷款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的短期再贷款,可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八条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留存的贷款额度通知书,监督短期再贷款限额的执行情况。对超限额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不予办理。

C. 何为央行再贷款

央行再贷款,即中央银行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和进行金融调控的传统政策工具,习惯上称作再贷款。一般来讲,中央银行贷款增加,是“银根”将有所放松的信号之一;反之,是“银根”将可能紧缩的信号之一。到2000年底,在中国人民银行资产业务总量中,中央银行贷款占45%。

中央银行贷款的对象是经中央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

D. 2020年中国货币政策

一、中国货币政策响应及时有力,总量合理适度,为保市场主体稳就业营造了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经济实现稳步复苏。在此过程中,在国务院金融委的悉心指导下,稳健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相互配合,全力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为疫情防控、经济恢复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持。
货币政策方面,今年以来,人民银行通过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等方式,出台了规模可观的宏观对冲措施。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3次降准,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下降约1个百分点,降准释放流动性1.75万亿元。2018年以来,人民银行10次降准,加权平均存款准备金率下降约5.5个百分点,累计释放流动性8.1万亿元。
今年货币政策根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恢复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分层次、有梯度地出台,有内在的逻辑。疫情暴发初期,人民银行于1月31日设立了第一批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银行向医疗和生活物资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财政给予50%贴息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很低。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使用实行名单制管理,已基本用完,定向支持了7600多家直接参与防疫的重点企业,有力支持了医疗和生活物资保供任务。
在疫情蔓延势头得到初步控制、进入有序复工复产阶段,人民银行于2月26日增加第二批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商业银行以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当时为4.05%)+50个基点发放贷款,实际执行的平均利率约为4.4%。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已基本用完,支持了近60万家企业复工复产。
在疫情防控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阶段,人民银行于4月20日增加第三批1万亿元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支持银行加大对涉农、小微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平均融资成本控制在5.5%以内,预计支持超过200万家企业等市场主体。
货币政策实施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注重增强直达性、精准性。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人民银行于6月1日发布了两项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通过适当提供央行资金支持,推动银行积极办理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截至8月末,银行已累计对157万家市场主体的贷款本金和81万家市场主体的贷款利息实施了延期,共涉及3.7万亿元到期贷款本息;3月至8月,银行累计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超过3000万笔,共计1.89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6300亿元。
同时,人民银行扎实做好金融支持精准脱贫工作,助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截至6月末,全国贫困人口及已脱贫人口贷款余额近7500亿元,惠及人数超过2000万。
总的看,稳健的货币政策取得积极成效,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有力支持了经济稳步恢复。9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与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增速分别为10.9%与13.5%,前9个月人民币贷款新增16万亿元,都明显高于上年同期。普惠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制造业等贷款利率均降至历史新低。信贷结构明显优化,支持小微经营主体3100多万户。二季度以来,中国经济逐月复苏,9月CPI同比涨幅为1.7%。金融管理部门通过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实施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减少收费等方式,推动金融部门向实体经济让利。据估算,截至9月末,已实现让利超过1.1万亿元。预计随着各项政策措施效果进一步体现,全年可实现让利1.5万亿元目标。
从金融市场看,面对疫情冲击,中国金融体系保持了稳健运行。股票市场波动幅度较小。前9个月债券发行42万亿元,同比增长25%。外汇市场运行稳定,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有所升值。
二、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和完善应对疫情中一些行之有效的结构性金融政策,助力完成全年发展目标任务
中国前三季度GDP增长0.7%,预计全年正增长。全球经济从最低点有所恢复,但疫情发展仍高度不确定,IMF预测今年全球经济增速为-4.4%,恢复至疫情前水平仍需时日。
新冠疫情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应对冲击,金融部门推出了一些特殊政策措施。随着疫情对我国经济冲击高峰过去,经济活动逐步恢复正常,有的政策已经顺利完成阶段性任务,但支持小微民营企业、支持稳就业、支持绿色发展的政策措施将继续坚持,并进一步完善,促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发展新格局。
一是货币政策更好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货币政策应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更加注重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益,提高金融机构长期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性,为涉农、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提供持续支持。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9月22日联合国大会上指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金融政策要围绕这一重大战略部署,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完善政策框架,与财政、产业、就业、科技等政策密切配合,促进经济绿色复苏和发展。
二是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精准导向。货币政策要把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平衡,既不让市场缺钱,也不让市场的钱溢出来,保持货币供应与反映潜在产出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增速基本匹配。尽可能长时间实施正常货币政策,保持正常的、向上倾斜的收益率曲线,为经济主体提供正向激励,总体上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人民币资产的全球竞争力,帮助我们利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今年抗疫的特殊时期,宏观杠杆率有所上升,明年GDP增速回升后,宏观杠杆率将会更稳一些。货币政策需把好货币供应总闸门,适当平滑宏观杠杆率波动,使之在长期维持在一个合理的轨道上。
近年来,人民银行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北京国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设,在北京市率先启动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本外币账户一体化改革试点,有力助推了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今年,人民银行对北京四次调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三次增加再贴现额度,全力保障首都防疫和经济恢复增长需要。

E. 央行:稳健货币政策要充足精准靠前发力

中国人民银行11日发布的2021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下一阶段,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注重充足发力、精准发力、靠前发力,既不搞“大水漫灌”,又满足实体经济合理有效融资需求。2022年我国宏观杠杆率将继续保持基本稳定,PPI同比涨幅将延续回落态势。

不搞“大水漫灌”

谈及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报告指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适度,加大跨周期调节力度,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注重充足发力、精准发力、靠前发力,既不搞“大水漫灌”,又满足实体经济合理有效融资需求,着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实现总量稳、结构优的较好组合。一要保持货币信贷总量稳定增长,二要保持信贷结构稳步优化,三要促进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四要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认为,下一步稳增长仍然需要政策继续发力扩内需、稳外需。货币政策要用好美联储政策实质性收缩前的窗口期,针对总需求不足问题,用好总量和结构政策,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与配合,尽快扭转市场预期,提振信心,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报告再次强调,观察流动性松紧程度最直观、最准确、最及时的指标是市场利率,判断货币政策姿态也应重点关注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等政策利率,以及市场利率在一段时间内的总体运行情况,而不宜过度关注流动性数量以及公开市场操作规模等数量指标。

报告认为,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这一“匹配”机制本身就内嵌有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之义。随着经济进一步恢复发展、内生增长动力不断增强,预计2022年我国宏观杠杆率将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通胀压力总体可控

报告判断,我国通胀压力总体可控。2021年我国CPI全年均值为0.9%。未来CPI运行中枢可能较上年温和抬升,继续在合理区间运行。与此同时,PPI同比涨幅在阶段性冲高后回落。未来全球经济供需缺口有望趋于弥合,加之高基数效应逐步显现,预计2022年我国PPI同比涨幅将延续回落态势。总的看,我国经济供求基本平衡,人民银行实施正常货币政策有利于物价走势中长期保持稳定。

报告披露,2021年第四季度,人民银行通过实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工具分别向相关金融机构发放首批资金855亿元、27亿元,合计882亿元。未来人民银行将实施好以上两个工具,支持金融机构向碳减排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领域提供信贷支持,在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的同时支持经济向绿色低碳转型,助力科学有序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报告还透露,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完善气候风险敏感性压力测试方法,拓展测试覆盖行业范围,并探索开展气候风险宏观情景压力测试。

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

报告指出,要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谈及防风险,报告透露,2021年第三季度人民银行评级结果显示,在全国4400余家参评机构中,4002家机构评级处于安全边界内,资产约占银行业总资产的98.65%。特别是24家大型银行经营稳健、资产质量良好,资产占比约70%,构成了我国金融体系稳健的“中流砥柱”。

“在世纪疫情冲击下,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和不确定,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风险防范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报告称。

报告强调,下一步要把稳增长、防风险放在突出位置,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方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在线修复为主和改革化险,坚持压实各方责任。增强前瞻性、预判性和系统性,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挑战,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坚决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

F. 央行增加1000亿元专项再贷款额度,这些额度是用来做什么的

央行增加1000亿元专项再贷款额度,这些额度主要是用来防止贷款人逾期,其次是刺激经济市场的消费,另外是加快建设一些经济项目,还有就是有助于经济的复苏,需要从以下四方面来阐述分析这些额度是用来做什么的。

一、用来防止贷款人逾期

首先是用来防止贷款人逾期的,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因为对于很多的人而言都是有贷款还款的压力的,如果没有事换上对应的利息和本金是会造成征信记录逾期的,所以为了防止部分的优质客户无法及时还清贷款的同时,就开放了再贷款的额度。

贷款人贷款的注意事项:

应该及时还清对应的欠款,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还款意味着自身是一个守信用而人群,如果没有及时还款将会导致对应一系列的问题的发生。

G. 专项再贷款是什么意思

专项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专项贷款。
一,其中,再贷款有两种含义,狭义的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称;广义的再贷款是指再融资的概念,包含票据再贴现。为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项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资金发放采用“先贷后借”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分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向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二,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三,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四,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五,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

H.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16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第二章基金公司职责和组织机构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的经营管理信息。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第九条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4人为执行董事,其他为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选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第十条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1/3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2/3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二条基金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第十三条基金公司章程由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四条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或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五条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第十六条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基金公司因履行职责需要流动性支持时,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I. 央行明确再贷款再贴现支持重点

中国人民银行17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复工复产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再安排。会议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管好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重点支持现阶段亟需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难点”和“痛点”。
会议明确,支持抗击疫情冲击能力较弱的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支持生猪等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磷肥生产等春耕备耕关键领域,支持国际供应链产品生产等外贸领域,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娱乐等行业,也要做好金融支持工作。
会议指出,5000亿元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出台以来,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有效推动了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的落地,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发放符合要求的优惠利率贷款,引导资金投向复工复产领域。截至15日,金融机构累计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共1114亿元,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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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人民银行今日发放首批专项再贷款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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