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专项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专项借款是指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专项借款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第三条省级政府根据上述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机构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及政府借债的偿还能力,在多方筹措偿还资金仍难以解决支付风险的情况下,由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金融风险及处理情况,请求国务院批准同意向中央专项借款。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风险情况及支付资金缺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承贷的地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信贷收支等经营状况的审核;财政部主要负责审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几年的财政收支、当年的财政预算、还款期内财政预算安排及政府的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况。按照审查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中央专项借款的意见,并报国务院核准。第五条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借款报告,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承诺如期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的专项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专项贷款本息,由财政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扣款通知在中央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第六条财政部接到省级政府承诺如期归还贷款的报告,经审查后给省政府复函,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如果省政府不能按期归还再贷款本息,财政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扣款承诺书等文件,从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联合文件的批准意见及财政部对政府承诺申请的复函抄送件,对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定借款协议书后,在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内,对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第八条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根据分行下达的贷款限额与承贷的地方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方可发放贷款。地方商业银行设立表外临时账户,记载该项再贷款的运用情况。该项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地方商业银行对该项再贷款没有支配权,不体现营业收入。第九条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一般为六至八年,一次落实借款合同,分年签订借款借据。专项借款从划拨至专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第二年开始或按协议偿还本金,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部分借款。专项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计息。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专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派专人负责,单独考核,并负责到期收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全面负责借款的使用,根据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机构的个人存款兑付进度下拨资金,严防各级政府将专项借款挪作他用。要逐年落实还款计划,并将每年的还款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确保专项借款按时归还。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行。
c29036--010329cjk
②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3>146号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管理体制和银行体制改革的需要,人民银行要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金融控制,调节和掌管货币发行,专业银行要真正成为经济实体,在微观上放开搞活,全面发挥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解决长期以来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吃“大锅饭”的问题,落实各级银行的经济责任制,提高信贷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更好地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包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外汇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信贷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原则。
统一计划,就是各专业银行的人民币信贷资金,必须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专业银行信贷资金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
划分资金,就是各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各种信贷资金,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给专业银行总行后,作为各行的营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实贷实存,就是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改变计划指标层层下批的管理办法,实行上贷下存的实贷实存办法。
相互融通,就是允许资金的横向调剂,搞活资金。一个地区的资金融通,主要是依靠该地区各银行之间的相互拆借。第四条为了贯彻落实上述信贷资金管理原则,各专业银行必须建立本系统的联行制度。第二章信贷资金计划的编制与核定第五条各专业银行总行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内容和表式,编制本行的信贷资金收支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民经济情况、全国信贷资金情况和货币发行计划综合平衡后,汇总编制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报国务院审批。第六条地方各级专业银行编制的年度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在报送上级行的同时,要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各级人民银行结合自身信贷资金收支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汇编本地区的综合信贷资金收支计划,逐级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第七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综合信贷计划,核定各专业银行总行的年度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包括分项信贷资金收支计划和向人民银行的借款计划。各专业银行总行在人民银行总行核定的借款计划数额内,提出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配的借款计划,报送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贷款通知书。人民银行分行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贷款通知书的额度,按照资金需要和用款进度贷给专业银行分行,再由专业银行分行分配给所属行处,作为营运资金,存入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户支用。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分行和有关专业银行分行商定。第三章信资资金的管理第八条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计划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管理。
(一)对年度借款计划和基本建设贷款计划,按照计划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由于经济情况变化,需要超过年度借款计划时,专业银行总行必须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追加,经批准后方可使用资金。
(二)对各项存款要力争超额完成:对各项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农业贷款),在不超过向人民银行借款计划和保证存户提取存款的前提下,实行多存多贷。
(三)对技术改造贷款,既要搞活又不能失控,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安排的技术改造贷款计划进行控制。对各专业银行总行可以按计划指标控制,也可以将专业银行每年增加的存款,按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比例,用于增加技术改造贷款。
改变专项技术改造贷款由银行和主管部门联合“戴帽”下达单项贷款指标的作法。今后银行在资金使用中不再保留单项的“专项贷款指标”,各经济主管部门下达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用款单位直接向当地银行申请贷款,当地银行根据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自主地审查决定。
(四)国家特殊需要在计划外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安排资金,按照专业银行的业务分工,分别分配或委托有关的专业银行总行或通过人民银行分行委托专业银行发放。
(五)对购买外汇额度的人民币专项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统筹安排资金,通过人民银行分行,按照专业银行的业务分工和用款规定,分别委托专业银行发放。
(六)国家外汇库存占用的人民币,由人民银行提供资金,单独开立帐户管理。具体办法另定。
③ 银行贷款还完后多久可以再贷
基本来讲,只要你本次与信用社的合作诚实守信、按时结息、到期还本,信用社认为你的信用良好,还完贷款后你可以马上提出贷款申请,信用社也会接受,但是因为上一笔业务的结束,你之前签的合同就随之作废,你的新一笔贷款申请需要重新走信用社的贷款流程,所以款还进去可以马上申请贷款,但是受到贷款流程的限制,就不满会耽误几天。
但是如果你之前办理的是授信贷款,并且是在授信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贷款,那还进去之后,就可以再次贷了。
就是不能马上贷出来,也建议你在贷款到期是马上还款,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你以后想要使用贷款才能更迅捷,不然,一旦有了不良记录,不管你是去哪家银行办理,都不大会受理的。
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为适应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在全国综合信贷计划之内,由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开办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为了加强专项贷款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贷款种类与用途第二条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主要用于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县加快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经济实力的重点建设项目。第三条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根据地方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第四条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沿海港口城市和地方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技术改造。第五条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性贷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重点用于经济开发区资源、引进和发展新技术等开发性建设项目。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只要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项目,其资金不足时,可填写专项贷款申请书(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包括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略),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并纳入当年全国或分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具备开工条件。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手续齐全,施工力量、材料、设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靠。
3.贷款项目投产后原材料有来源,能源供应有保障,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花钱少、见效快、收益大、创汇率高、社会经济效益好的要求。
4.按照国家规定比例落实了自筹资金和投产后所需最低铺底流动资金。
5.归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必须落实,凡用税前利润、减免税收或应解缴有关部门的其它收入归还贷款本息的,必须取得税务或有关部门鉴证同意。
6.有相应的资金作贷款抵押或有相应经济能力的法人对贷款作担保。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专项贷款的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般为1至3年,少数的4至5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七年。第八条专项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十四沿海港口城市及经济特区开发贷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用于技术改造的,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用于流动资金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第九条计息方法。自贷款之日起,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和收息。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和收息。新建项目在建设期间无收入来源的,经批准可以缓期收息。但应收未收的利息,要计收复利。
如遇利率调整,采取分段计息办法计收利息。第五章贷款审定、发放和收回第十条各地人民银行必须在上级行下达的专项贷款计划内,按照信贷政策和信贷原则,突出重点,认真审查和批准贷款。第十一条贷款项目一般可以采取三种方式审定:
第一种由人民银行审查定项。根据有关部门和地、市上报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经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筛选,指定有关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审查评估。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简称省、区、市分行,下同)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委托专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下同)发放。
第二种委托专业银行审查定项。根据有关部门和地、市上报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经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筛选,委托有关专业银行进行审查评估,征得人民银行同意后,由受托行负责定项。
第三种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共同审查定项。对于少数投资规模较大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联合贷款项目,由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共同审查评估,按审批权限共同批准。
贷款的审定方式和贷款的发放方式,由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决定。第十二条贷款项目批准后,受托行或人民银行应根据审批的正式批文和有关文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略)。合同副本送当地人民银行。采取上述第一、二种方式审定贷款项目的,委托行与受托行应签订委托协议书(略)。
⑤ 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的再贷款,是什么四个选
你好,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信用贷款和再贴现两种。信用贷款是指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金头寸情况,以其信用为保证发放的贷款。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和第27条的规定,信用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不包括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在中国,再贷款即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再贷款是一种带有较强计划性的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具有行政性和被动性。从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进行宏观调控的实践,结合中国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环境,可以肯定,再贷款是我国体制转型过程中一项有效的间接调控手段,在调节基础货币总量,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和维护国家信誉方面发挥了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第三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第二章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第四条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上限。总行对贷款的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分行的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第五条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门,下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须逐笔报经总行批准。经分行授权,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其他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7天的短期再贷款。县(市)支行,不得审批短期再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六条短期再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的信誉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持有的有价证券作质押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国库券、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七条短期再贷款划分为3个月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三个期限档次。第八条分行发放短期再贷款,应执行总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第四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九条分行短期再贷款的对象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短期再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应足额存放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在申请贷款之前3个月内未发生透支行为;
(三)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短期再贷款;
(四)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净拆出资金的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为向上级行净存放资金的,对其发放短期再贷款的期限应不超过7天。第十二条分行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应采取质押担保的方式;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第十三条分行短期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第五章贷款的操作程序和内控制度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并在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签章后,提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对受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对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申请,应建立集体审批制度;中心支行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申请,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分行审批。第十六条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定《质押担保合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借款合同》、贷款额度通知书办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发放质押贷款的,还应凭据《质押担保合同》。第十七条贷款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的短期再贷款,可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八条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留存的贷款额度通知书,监督短期再贷款限额的执行情况。对超限额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不予办理。
⑦ 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为了管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贷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银行贷款,是宏观调节、控制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要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银根松紧决定贷款的总量和结构,以保持货币稳定,保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第三条人民银行贷款,要坚持“合理供给,确定期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要在人民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允许的范围内发放贷款,人民银行不包专业银行的资金供应。要讲求资金的正常周转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凡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专业银行),均可为人民银行贷款发放的对象。第五条申请人民银行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银行贷款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
(三)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第三章贷款种类第六条人民银行贷款根据资金来源性质,按期限分为四种:
(一)年度性贷款。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信贷资金不足。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二)季节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或存贷款季节性下降上升等因素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三)日拆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汇划款项未达等因素,发生临时性资金短缺。其期限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
(四)再贴现。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办理票据贴现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贴现票据到期日止,一般应掌握在6个月以内。第四章贷款申请、审批和收回第七条专业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内容和形式,编制年度(分季)和季度(分月)信贷计划和借款计划,分别提出年中(季中)最高借款数和年末(季末)借款数,并与年前(季前)报送开户人民银行。报送年度(季度)计划时,应同时分析上年度(上季度)的报告情况和预测下年度(下季度)的资金趋势。第八条专业银行申请人民银行贷款,必须填写《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附件一),加盖有效印鉴,报送开户人民银行。第九条开户人民银行有权根据经济发展、银根松紧和贷款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专业银行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贷款种类和贷款额度,应填写借款借据(一式五联),格式由分行自定,据以办理用款手续。第十条贷款到期,专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还款手续。到期不办理还款手续的,人民银行将其贷款转入逾期贷款户;必要时从其存款帐户扣收。第五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人民银行贷款实行期限利率,即:对不同种类、不同期限的贷款,按不同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并根据国家政策和放松、紧缩银根的需要,随时调整。第十二条逾期贷款要计收罚息。计息方法,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改按每天万分之三计收。第六章贷款管理第十三条人民银行贷款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综合信贷计划和信贷资金来源结构,核批专业银行总行和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下同)的年度信贷计划和贷款额度。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根据总行下达的年度信贷计划和贷款额度,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季度分月贷款计划,并报总行备案,在执行中,要加强对信贷资金的分析和预测,充分利用时间差、地区差、行际差,灵活调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率。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分行必须严格按照上级行核批的对专业银行贷款额度掌握贷款的发放。年度性贷款额度有余,可以作为短期贷款(包括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和再贴现,下同)使用;短期贷款额度有余,不得作为年度性贷款使用。除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以外,短期贷款必须于年末以前收回。第七章贷款检查和考核第十五条人民银行要定期检查专业银行使用人民银行贷款的情况。如发现贷款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信贷投向不合理等情况,要督促其纠正,纠正不力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⑧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再贷款的管理和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并在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后,提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对受理的再贷款申请,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再贷款条件和用途进行审查;超过审批权限的,提出审查意见后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定《质押担保合同》。
第十六条 贷款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的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人须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单独反映、记录使用季节性再贷款发放农业贷款的进度。农村信用社联社须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总台账;农村信用社须以借款的农户为单位建立明细台账。
第十八条 借款人借用季节性再贷款期间,农业贷款的增加额不得低于其同期借入季节性再贷款的增加额,并应按旬向其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再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须建立再贷款管理责任制。对借入季节性再贷款的信用社应分片包干、逐个进行跟踪调查,并按月检查其单独设立的贷款台账,确保季节性再贷款全额用于增加农业贷款。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再贷款的检查报告制度。对辖内再贷款的用途和管理情况,中心支行应按月组织检查,分行应按月抽查、按季组织检查,并按月将有关情况向上级行报告。
⑨ 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是什么意思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中国的再贷款有两种含义,狭义的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称;广义的再贷款是指再融资的概念,包含票据再贴现。但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传统的三大法宝之一,应排除在再贷款的范畴外。贷款是一种带有较强计划性的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具有行政性和被动性。但是应该指出,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经验,任何一种单一的、独立的货币政策工具都不可能完成全部的宏观调控,而必须根据不同时期的货币政策目标,选择合适的工具进行配合和协调。
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典:应用版》
⑩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一、贷款申请书:一式两联。由借款申请单位申请贷款时填写。一联由借款单位存查,一联提交贷款银行资金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二、借款借据:一式四联。银行资金部门同意发放贷款时与借款单位签定并共同遵守的契约。
第一联:贷款银行资金部门留存;
第二联:(代贷款通知)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存查;
第三联:贷款银行会计部门记帐依据;
第四联:借款单位留存;三、贷款凭证: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接到资金部门贷款通知,办理贷款时使用。一式五联。
第一联:借方传票;
第二联:贷方传票;
第三联:收帐通知。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后交借款单位。
第四联:回单。银行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后交资金部门。
第五联:代卡片帐。贷款逐次收回、结欠的明细记录。四、贷款收回凭证:银行会计部门办理收回贷款时使用。一式三联。
第一联:贷方传票;
第二联:回单。银行会计部门收回贷款后退借款单位,做收回贷款的回单。
第三联:回单副本。收回贷款后送资金部门。五、收回贷款利息凭证:采用现行的利息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申请书
人民银行分(支)行:编号
根据下列情况向你行申请贷款,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一切规定。
┌─┬────┬────┬────┬────────────────────┐
││贷款种类││贷款金额││
│├────┼────┴────┴────────────────────┤
│申│贷款期限│个月,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
││贷款用途││
│├────┴──────────────────────────────┤
│请│原因分析:│
│││
│││
││申请贷款银行 行长(章)业务负责人(章) │
│书│(公章)│
││19年月日│
├─┼───────────────┬───────────────────┤
││ 行长审批意见 │计划资金部门审批意见│
│审├───────────────┼───────────────────┤
│批│││
│栏│行长(章)│ 负责人(章)经办人(章) │
││││
││19年 月日 │19年月日│
││││
└─┴───────────────┴───────────────────┘
贷字第号
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借据(第一联)
一.借款方: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贷款管理规定。
八.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执行,贷款全部偿清后以上条款即自动解除,在以上条款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代表贷款方代表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借据(第二联贷款通知)
一.借款方: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贷款管理规定。
八.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执行,贷款全部偿清后以上条款即自支国解除,在以上条款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代表贷款方代表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借据(第三联)
一.借款方: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贷款管理规定。
八.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执行,贷款全部偿清后以上条款即自动解除,在以上条款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代表贷款方代表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借据(第四联)
一.借款方:二.贷款方:
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号:
三.借款金额(大写)利率:
四.借款期限:自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止
五.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还款时间(一次或分次归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借款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贷款管理规定。
八.贷款监督:贷款方有权了解、监督、检查借款方的贷款使用情况,借款方应积极配合,给予方便。如借款方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或给予罚息处理。
以上条款经双方盖章签字后执行,贷款全部偿清后以上条款即自动解除,在以上条款有效期内借贷双方应共同遵守。
借款方(公章)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代表贷款方代表
年月日
三联中国人民银行 分行放款收回凭证(贷方 传票)字第 号
──────────────────────────────
┌────────┐┌─────────┐
│科目:│ 19年月日 │对方科目:│
├────────┼────┬────┬────┼─────────┤
│借款单位名称│放款由号│放出日期│到期日期│收加放款金额│
│││││(位数)│
├────────┼────┼────┼────┼─────────┤
││││││
├────────┴────┴────┴────┼─────────┤
│备注:1.结欠金额:│分录:│
│2、已收利息:│贷:─────│
││借:────│
│││
││复核员记帐员│
└───────────────────────┴─────────┘
第一联红色7.5×17.7
三联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放款收回凭证(回单)
─────────────────────────────
19年月日
┌────────┬────┬────┬────┬─────────┐
│借款单位名称│放款帐号│放出日期│到期日期│收回放款金额│
│││││(位数)│
├────────┼────┼────┼────┼─────────┤
││││││
├────────┴────┴────┴────┼─────────┤
│备注:1.结欠金额:│上列款项已如数收讫│
│2.已收利息:││
│││
│││
││ 银行盖章 │
└───────────────────────┴─────────┘
第二联黑色
三联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放款收回凭证(回单副本)
─────────────────────────────
19年月日
┌─────────┬────┬────┬────┬────────┐
│││││收回放款金额│
│借款单位名称│放款帐号│放出日期│到期日期│(位数)│
├─────────┼────┼────┼────┼────────┤
││││││
├─────────┴────┴────┴────┼────────┤
│││
│备注:1.结欠金额:││
│2.已收利息:││
│││
│││
││复核员记帐员│
│││
└────────────────────────┴────────┘
第三联送信贷部门绿色
五联
1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凭证(借方传票)编号
──────────────────────────
┌───┬───┐┌───────┐
│科目││19年月日│对方科目│
├───┼───┴──┬────┬─────┬─┴──┬────┤
│帐号│贷款单位名称│贷款种类│到期年月日│还款次数│利率│
├───┼──────┼────┼─────┼────┼────┤
│││││││
├───┴──────┴────┴─────┴─┬──┴────┤
│贷款金额│金额│
│人民币(大写)│(位数)│
├───────────────┬───────┴───────┤
│贷款用途│备注: 分录: │
││借:│
││贷:│
├───────────────┴───────────────┤
│上列款项根据单位申请已转入帐户│
└───────────────────────────────┘
会计(主管)出纳复核记帐
第一联蓝色7.5×17.8
五联
2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凭证(贷方传票)编号
─────────────────────────
┌───┬───┐┌───────┐
│科目││19年月日│对方科目│
├───┼───┴──┬────┬─────┬─┴──┬────┤
│帐号│贷款单位名称│贷款处类│到期年月日│还款次数│利率│
├───┼──────┼────┼─────┼────┼────┤
│││││││
├───┴──────┴────┴─────┴─┬──┴────┤
││ 金额 │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位数) │
├───────────────┬───────┴───────┤
│ 贷款用途 │备注:分录:贷:│
││借:│
│││
│││
└───────────────┴───────────────┘
会计(主管)出纳复核记帐
第二联红色
五联
3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凭证(收帐通知)编号
───────────────────────────
┌───┬───┐┌───────┐
│科目││19年月日│对方科目│
├───┼───┴──┬────┬─────┬─┴──┬────┤
│帐号│贷款单位名称│贷款种类│到期年月日│还款次数│利率│
├───┼──────┼────┼─────┼────┼────┤
│││││││
├───┴──────┴────┴─────┴─┬──┴────┤
│贷款金额│金额│
│人民币(大写)│(位数)│
├───────────────┬───────┴───────┤
│贷款用途│备注:│
││ 银行盖章: │
│││
├───────────────┴───────────────┤
│上列款项已转入你单位 帐号: │
└───────────────────────────────┘
第三联送借款单位黑色
五联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凭证(回单)编号
4──────────────────────
┌───┬───┐┌───────┐
│科目││19年月日│对方科目│
├───┼───┴──┬────┬─────┬─┴──┬────┤
│帐号│贷款单位名称│贷款种类│到期年月日│还款次数│利率│
├───┼──────┼────┼─────┼────┼────┤
│││││││
├───┴──────┴────┴─────┴─┬──┴────┤
│贷款金额│金额│
│人民币(大写)│(位数)│
├───────────────┬───────┴───────┤
│贷款用途│备注:│
│││
│││
├───────────────┴───────────────┤
│ 下列款项根据单位申请已转入帐户 │
└───────────────────────────────┘
会计(主管)出纳复核记帐
第四联送资金部门绿色
五联
5正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凭证(贷款帐)
────────────────────────
┌───┬──────┐
│科目││19年月日
├───┼──────┴─┬────┬─────┬────┬──────┐
│帐号│贷款单位名称│贷款种类│到期年月日│还款次数│利率│
├───┼────────┼────┼─────┼────┼──────┤
│││││││
├───┴────────┴────┴─────┴─┬──┴──────┤
│贷款金额│金额│
│人民币│(位数)│
│(大写)││
├─────────────┬───────────┴─────────┤
│贷款用途│备注:│
│││
│││
│借据编号:││
分├─┬─┬─┬──────┬┴──────┬──┬────┬──┬───┤
期│年│月│日│收回金额│结欠金额│日数│积数│利息│复核员│
收││││(位数)│ (位数) ││(位数)│(位│章│
回││││││││数)││
记││││││││││
录└─┴─┴─┴──────┴───────┴──┴────┴──┴───┘
会计(主管) 复核记帐
10.5×17.8公分第五联
五联
5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贷款凭证(贷款帐)
───────────────────────
分期收回记录
┌─┬─┬─┬──────┬──────┬─┬─────┬────┬──┐
│年│月│日│收回金额│结欠金额│日│ 积数 │利息│复核│
││││(位数)│(位数)│数│ (位数) │(位数)│员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