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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发布时间:2022-06-30 20:37:44

㈠ 名词解释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2005年3月,央行批准建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这意味着作为国内新的金融实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获得准生证。据悉,目前建行准备以建行上海分行为核心,打包100亿元住房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

,该方案业已提交国际知名投行进行评估,一旦通过即开始运作,中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首个新生儿也将诞生。然而,在建行大力推行证券化的背后,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此新生儿是足月而顺产的宝宝呢,还是一个被催生的早生婴儿?它出生后能否健康地成长下去,在此我们不妨作些探讨。

发达国家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共同特点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世界范围内并不是新事物,其历史可上溯至19世纪的欧洲,当时的证券化形式主要是通过抵押银行发行抵押贷款债券。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源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为了解决高通胀波动期储蓄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与利率风险,美国设立了三大(准)政府机构来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从而建立起世界上最发达的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目前在美国公开流通的债券市场上,抵押贷款证券已超过国债成为第一大债券。

2002年美国抵押贷款余额达到4.7万亿美元,其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达到3.91万亿美元,同时美国历年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比例,即被证券化的抵押贷款余额占总抵押贷款余额的比例,也保持了相当高的水平,2002年美国住房抵押证券化比例高达56.2%。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解决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的资本利用率、降低银行风险、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性、促进活跃房地产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这一金融创新在加拿大、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与地区得到大力推广与发展。研究这些住房抵押证券化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可以发现,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及经济环境都存在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一是抵押贷款产品种类丰富。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抵押贷款产品品种都具有多层次性,存在着固定和浮动利率抵押贷款、贷款期限、贷款条件灵活,而且其偿还方式多种多样,可满足不同借款人的需求,能充分挖掘住房需求。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等除国内常见的本金偿还、等额偿还方式,还有其他各类方式多样的抵押贷款,如根据预期通货膨胀率和贷款利率,设计出年限不同、递增比率不同的多级支付方案的抵押贷款,本金摊还开始较小,最后几次较大的抵押贷款,兼具固定/可调整利率特点的组合型抵押贷款,两步型抵押贷款,权益增长型抵押贷款,二次抵押贷款等等多种方式。

二是抵押贷款要达到相当的规模。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抵押贷款规模大多达到GDP的40%~60%。只有住房抵押贷款积累到一定程度,贷款机构证券化的动力机制才能形成,而且足够规模的分布广泛的抵押贷款才能更大限度地降低资产池的风险,提高抵押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

三是抵押贷款机构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加强了贷款机构之间的竞争,而竞争则会使贷款机构提高LTV(贷款成数),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服务质量。更为重要的是,贷款机构的多元化,也降低了单个贷款机构在证券化体系中的博弈力量,便于政府规范与引导。

四是完善与严格的信用体系。抵押支撑证券的质量决定于抵押贷款资产池的质量,而这完全取决于借款人能否按时还本付息及对提前偿还风险的控制,所以对借款人信用的考核是保证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一环。

五是分工明确、运作有序的强大的中介机构体系。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有大量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并且专业分工,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协作,以保障证券化的顺利进行,这些机构主要有对抵押贷款提供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充当SPV的信托机构,对打包资产进行管理的受托机构,管理回收本息的服务商、信用评级机构、证券的承销商以及购买证券的机构投资者等等。

利润吸引和风险压力是我国抵押贷款证券化主要动力

反观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于大家已经讨论很多的证券化模式及相关障碍等细节姑且不论,仅与上面所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证券化的特殊动力机制及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特点,就已决定了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注定是一个被催生的早生儿。

从一般意义上讲,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动力主要是用来解决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实现资产负债期限相匹配,降低风险,从资本市场融资等,然而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却有其独特的动力机制。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是商业银行,作为商业机构,最大化地谋求商业利益是其目的。由于目前住房抵押贷款被银行视为优质资产,各大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扩大抵押贷款的规模。要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为贷款银行的主动性行为,要么被利润吸引,要么自身存在着相当压力。

利润吸引是指贷款机构能否从证券化过程中获得额外的利润。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实际是将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在服务商、SPV、信用增级手段提供者及投资者等诸多证券化参与者之间分享,虽然贷款银行可以作为服务商享受服务费,但这比贷款机构自己享有所有抵押贷款利息获得的收益要低得多,因此银行并不会出于追求更多额外利润为动力进行证券化的。

压力是指贷款银行是否为了分散风险、提高资产的流动性等压力而必须进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首先从总体上看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相对较小,至2004年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仅占GDP的11.6%,远低于证券化发达国家的40%~60%,而从作为贷款机构的各商业银行来看,住房抵押贷款所产生的压力亦相对比较小,即使抵押贷款规模最大的中国工商银行,2003年抵押贷款余额也仅占其机构存款总额的7.23%,建行也只有10%。而作为资金供应重要来源的居民储蓄则持续增长,虽然住房抵押贷款占金融机构吸收储蓄存款余额比例从1998年的1.3%已逐渐上升至2004年的13.3%,但仍是占很小的比例,这说明商业银行的资金供给是充沛的。从储蓄存款结构上看,由于我国居民喜欢储蓄以备购房、养老、子女教育之用,因此居民储蓄中长期的定期存款比重较大,由此看来,我国的商业银行并不担心流动性。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违约率都很低,平均水平在1%左右,具有较高的收益率与安全性,各商业银行因此将抵押贷款视做优质资产,积极扩大所发放与持有的抵押贷款规模。商业所担心的并不是流动性等风险,而是如何更有效地使用资金。

由此看来,无论从利润吸引还是所承压力,贷款银行都没有证券化的动力,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中国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都在积极地提出各种证券化方案,且先后多次向央行申报要求开展。是何原因呢?某银行一内部员工给出了真实的答案:商业银行真正证券化的动力是将证券化作为他们的市场营销策略,即树立自己不断创新的社会形象,以增加银行的竞争能力。国内贷款机构的这种扭曲的证券动力机制决定了其证券化的诞生并不是因势而生,而是一个地地道道地被催生的早产儿。

贷款机构单一和信用体系的不完善

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及证券化环境看,时机也并不那么成熟。我国住房抵押贷款机构是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占有绝对的主导地位,截至2002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我国所有金融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余额的比例从未低于87%,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贷款机构呈现单一化的特点,这意味着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它们在中国金融市场上具有绝对强势的博弈力量,这显然会对如何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挑战。

而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工程,其良好的运作体系是依赖于一个高度发达,运作有序的中介机构体系及信用体系,而这两者目前在中国的状况都不能令人非常满意。尤其作为核心SPV的信托机构,由于其管理制度不健全,非常容易孳生漏洞,一直是金融治理整顿的焦点。所有这一切似乎都表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尚未为这个早生婴儿营造出一个适宜其成长的环境。

当然,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开展,我们并不会抱着否定的态度,相反,对此我们将积极加以肯定,无论如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大势所趋,这次早产的抵押贷款证券化不妨当做我国证券化实践的一次探索。但是,对于证券化的各相关参与者,我们还是要提个醒,既然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个早生儿,那父母(政府)是否应该给它一个更健康的成长环境,医生(监管机构)是否加强对它的体检观测,而对于各投资者来讲,则尤其要关注其投资风险。

㈡ 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 离次贷危机还有多远

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将为房企“输血”,业界评此举令银行和开发商受益,目前还不用担心因此带来“次贷危机”。
次贷危机是指由美国次级房屋信贷行业违约剧增、信用紧缩问题而于2007年夏季开始引发的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震荡、恐慌和危机。
次贷危机从2007年8月全面爆发以来,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使金融市场产生了强烈的信贷紧缩效应,国际金融体系长期积累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得以暴露。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是美国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金融危机。起源于美国的这次次贷危机正波及全球,全球金融体系受到重大影响,危机冲击实体经济。中国也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
金融工具过度创新、信用评级机构利益扭曲、货币政策监管放松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美国政府采取的大幅注资、连续降息和直接干预等应对措施虽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此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金融调控政策必须顺应经济态势,符合周期性波动规律;应在加强金融监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的基础上推进金融产品及其体系创新;应抓住有利时机,鼓励海外资产并购,优化海外资产结构,分散海外资产风险。

㈢ 建设银行个人抵押贷款

具体操作流程指南
1.借款人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6.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住房抵押贷款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3)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4)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5)已购且办理了住房抵押贷款的,原住房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6)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7)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㈣ 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定义

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MBS大致可以分为以下类型:一是过手MBS(pass-through MBS)其资产池产生的任何现金流不经过分层组合、原原本本地支付给投资者;二是担保抵押债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s, CMOS),其现金流经过分层组合、重新安排后分配给不同需求的投资者;三是剥离式MBS(stripped MBS,SMBS),又分为利息型IO(Interest Only)和本金型PO(Principal Only),其将现金流的本金和利息分离开并分别支付给相应的投资者。根据抵押贷款的住房性质不同,MBS又可分为居民住房(Residential)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和商用住房(Commercial)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

㈤ 谁能帮我通俗的解释一下什么是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拜托各位了 3Q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是一种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其实就是房贷,美国经济危机的根源,它分优级和次级等几种,次级贷是元凶。

㈥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对策

(一)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
在美国,一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有四类,即储蓄贷款协会、商业银行、互助储蓄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而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体系,因而,在理论上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可以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但是,由于历史背景、贷款结构以及银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家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省市分行住房抵押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来看,有的银行已超过20%,而有的银行还不足5%。因此,根据规模效益原则,我国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最早的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0年底,该行累计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1823亿元,贷款余额1368亿元,占全行各项贷款近10%,同业市场份额42%,已经具备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资产基础。因此,中国建设银行应作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起人的首选银行。同时,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比较大、风险控制机制比较完善、抵押贷款操作比较规范的省市分行进行试点。
(二)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建立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要以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为基础。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级市场的完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居民消费热点的形成,商业银行应大幅度增加对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投入,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资产基础的客观需要。2.建立健全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贷款持续期内受各种不可控因素影响大,存在着诸多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如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各种贷款风险的客观存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住房抵押贷款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稳定。而稳定的预期现金收入流量是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应具备的首要条件,也是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还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由于现有住房抵押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较低,因而各种风险还未充分暴露出来,但是,随着住房抵押贷款的迅速发展,其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住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问题将日趋突出,构成银行进一步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一大障碍。因此,要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在逐步扩大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同时,切实加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组建专门的住房抵押证券公司一SPV
SPV作为特设交易机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关键的参与主体,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效率及未来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根据SPV的性质与职能,从我国国情出发,应由政府出资设立半官方的SPW住房抵押证券公司、这是因为:1.由政府出资设立,既能充分体现政府对住房金融的引导与扶持,强化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主导作用,又能赋予SPV更高的资信,从而使SPV所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2.商业银行设立SPV,由于存在着密切的“母子关系”,因而容易出现商业银行与SPV之间的关联交易,并有可能对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销售、SPV的破产隔离以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而由政府出资设立,则可以有效解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联交易问题,从体制上确保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3.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又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经验,因而初始阶段的SPV将面临更大的运营风险。而SPV以政府为背景,可以从资金上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偿付危机,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持续稳定发展。
(四)推出不同品种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发行者要逐步积累经验,投资者对其也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因此我国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推出不同的证券品种。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期,可以考虑以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作为首选品种。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不仅技术简单,可操作性强,而且因有政府机构提供担保而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因此,我国政府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试点阶段发行转手抵押贷款证券既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认购,又可以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及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还可以为今后发行其他技术更为复杂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品种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作为一种新推出的投资工具,转手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应采取低面额、高收益的形式;2.应根据住房抵押贷款组合不同的期限结构和收益结构,相应设计不同的证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3.证券利率应实行浮动利率,以防范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带来的风险;4.应选择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且社会信誉度高的承销中介,以确保证券的成功发行。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技术日趋完善,金融市场进一步规范以及投资者逐渐成熟的条件下,可以在转手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上发行技术操作比较复杂的担保抵押贷款证券或切块抵押贷款证券。
(五)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必须具备一定的内部条件,而且需要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有效实施。1.成立政府抵押贷款担保机构,在一级抵押市场上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充当无条件偿还贷款的保证者和保险者,在二级抵押市场上对住房抵押贷款组合进行强化担保,以提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信用等级;2.在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同时,大力培育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市场的“主力军”和“稳定器”;3.逐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机构行为,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与流通提供保障;4.加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规建设,形成一个涉及住宅业、银行业、证券保险及其他中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加强各有关部门的相互协调,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5.对试点阶段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全面推行。

㈦ 中国最近发行了哪些以零售类贷款为支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正确答案为:Y选项 答案解析:2005年12月,作为资产证券化试点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信贷资产为支持,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第一期资产证券化产品。

㈧ 如何买卖中国住房抵押支持证券mbs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抵押支持证券
按揭抵押证券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英文全称是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是一种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作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MBS实质上就是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一次再抵押,通过证券化后的交易,商业银行可以大量回笼资金,解决当前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的“存款期限短于贷款期限”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㈨ 如何建立健全我国房地产金融保险产品体系

完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建议:
(一)总体思路
以产品创新为突破口,研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运行有序、监管有度、调控有效、一二级市场联动、风险共担、各司其职、兼顾各方、协调发展"的房地产金融体系。
服务于"租售并举、以售为主;商业性为主、政策性为辅"的住房改革目标,研究建立与我国住房制度相适应的、符合国情的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以收入为标准,构建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商业性房地产金融制度和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政策性房地产金融制度,并兼顾贫困人群、新参加工作者等特定人群的住房问题。研究建立住房贷款二级市场和保险(担保)机构,实现各司其职、分散分险、改善银行资金错配的目标。
(二)深入研究房地产金融制度
房地产金融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巨大,需要设立跨部门、跨专业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建设研究小组,通盘考虑未来一段时间的房地产金融发展战略,为建立我国的住房金融体系提供政策依据。
(三)实行差异性房地产金融政策
利用多种形式扩展住房开发建设的融资渠道,完善预售资金管理。加强金融创新,满足多层次住房融资需求。开展二手房市场、租赁市场的金融产品和制度体系创新。力促住房金融一级市场的标准化,推动二级市场稳步发展。
采用差异性金融政策对待房屋开发。在土地购买及前期开发阶段,要根据房屋建设目的的不同,实行不同的土地供给政策,比如为特困人群建设的廉租房的土地宜由政府划拨;而对于中小户型的普通商品房用地,则采取积极稳妥的金融手段予以支持,比如完善开发股权融资渠道,引导各种基金参与其中;对于高档住房或别墅的用地,严格规定开发企业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购置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在房屋建设阶段,积极探索利用各种融资工具为中小户型普通商品房建设提供资金,并给予适度的资金成本、期限等方面的支持。对于高档住房或别墅项目,则适当提高融资条件和成本。
利用差异性金融政策引导住房消费。利用金融政策引导居民住房购买力的合理、有序释放,不但要防止长期积聚的购买力在短期内集中释放,也要抑制社会大量透支未来购买力。要保护正常、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抑制投机需求。要维护住房需求合理、均衡增长,避免房地产市场出现大起大落,促进住房市场的平稳、持续、健康发展。要进一步细分住房信贷市场,研究开发适应不同年龄、不同收入群体,满足不同需要的住房信贷产品,形成适合各类贷款人需要的信贷产品系列。同时,努力促进一级市场标准化,为二级市场的发展奠定基础。对于特定人群,则需要以抵押贷款保险、低首付比、低利息等手段增加其购买住房的机会,帮助其实现购房梦想。
(四)加快研究建立住房贷款风险分担制度
针对目前住房贷款风险不断显现的形势,有必要加快研究建立旨在分担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保险(担保)体系,不但要开发相关产品,也要研究建立相关机构。不仅要服务于提高特定人群房屋购买力、实现购房愿望的政策目标,也要能分散银行住房贷款风险,规范住房信贷市场,为推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规范发展奠定基础。
(五)扩展住房融资渠道是当务之急
根据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为了增加房屋供给,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分散房地产金融风险,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减少房屋投机需求考虑,当前尤其需要拓宽房地产融资渠道:一是尽快推出标准化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REIT),投资于成熟物业;二是利用已经推出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思路,探索不动产证券化试点;三是探索以发行项目债来解决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资金需求。

㈩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证券特征

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信托方式实现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二是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三是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担保。
以信托方式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关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国内学者围绕我国应该采取美国模式还是英国和欧洲模式进行了长期的论证,关注的焦点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采取公司形式还是信托形式。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将以没有政府担保的信托方式实现证券化。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我国首单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产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委托中信信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
另外,我国还没有SPV方面的专门立法,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对SPV的市场准入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监管办法第9条规定,信托受托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成重新登记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并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五亿元人民币。”同时,监管办法第8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这意味着我国的SPV的主体将是信托投资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机构担任SPV的可能。
投资主体只限于机构投资者
现阶段,我国MBS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可以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这一方面是汲取我国股票市场的教训,由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可以积累经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市场过度的非理性行为;另一方面,MBS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固定收益证券,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普通企业债券、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不同,对风险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机构投资者在这一方面比较成熟,从而能够保证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国向个人投资者开放MBS业务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从成熟市场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只有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
信用增级的形式灵活多样,政府不为MBS提供信用担保
信用增级是指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通过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护。信用增级的方式可以分为外部法和内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据相关法律文件中所承诺的义务和责任,向信贷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其他参与机构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护,并为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内部法是指通过重新安排证券获得偿付的优先次序,提高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或通过发起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提高证券的信用级别。
我国MBS的信用增级形式可以是内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信用增级可以采用内部信用增级或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超额抵押、资产支持证券分层结构、现金抵押账户和利差账户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备用信用证、担保和保险等方式。”这无疑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撑。同时,政府不能为住房抵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因为我国《担保法》第8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转贷款的除外。”勿庸置疑,这一规定也将制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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