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国到底给外国多少贷款,这些款项能不能收回
除了真正的
人道主义救援
。其他的援助基本都是赚钱买卖。就是希望你还不起,你越还不起,我越可以拿到你的资源,你越是在我面前没话语权
Ⅱ 境内企业可以购汇还境外借款吗
可以的。
《经济通通讯社15日专讯》国家外汇局下发通知,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境内企业可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境外放款可以作为境外债权的一部分,共同构成境外投资。分析认为,此举有助于解决「走出去」企业境外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此前,境内企业仅获准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
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通知还适当放宽了个人对外担保管理。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
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Ⅲ 归还境外学生贷款可以购汇吗
归还境外学生贷款是可以购汇的。但是在办理的时候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律。
Ⅳ 在国外贷款回国会追回去吗
法律分析:银行经过多次催缴后不归还的,会起诉到法院,等到法院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的财产。如你有能力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法院会对你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情况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Ⅳ 我国外债管理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外债管理范围包括:
向国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贸易项目中的延期付款、买方信贷、境内金融机构吸收境外存款、补偿贸易中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
Ⅵ 中国企业怎样境外贷款
师至洁境外贷款是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利用国外资源的重要形式。利用境外贷款,不仅可以拓展企业融资的渠道,使企业有更多的机会货比三家、币比三种,降低经营成本,而且可以通过与国外银行的合作,借助其严格的管理系统提高本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一、选择适当的律师。
境外贷款涉及大量的法律问题,法律文件的准备、审核、修改等均要求企业有好的律师为企业把握风险。企业如果有法律部门,法律事项可由其安排;否则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来安排。除选择具有良好声誉的律师事务所作为本企业的长期律师顾问外,为确保其服务质量,企业还可以将一部分法律事项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之间形成一定程度的竞争,使企业获得服务和成本上的好处。
二、明确贷款审批程序。
由于境外贷款环节与境内贷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确企业境外贷款的审批程序。境外贷款的贷款协议中,有许多涉及股权变动、企业经营及重大的法律责任的约定,常常需要企业业务经营部门、法律部门的共同审核,而非企业财务部门单独作出决定。在贷款审批程序中,企业需要明确贷款申请、批准贷款、审核贷款文件、确定贷款签字人等事项的部门和人员,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通过制度约束来保障企业贷款的顺利进行,保证企业贷款工作中涉及的责任不会影响企业改组、经营和内部管理。
三、注意外汇风险和外汇管制问题。
我国企业在境外贷款,只能安排外币贷款。在境外贷款时,我国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确保企业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境外国家若存在外汇管制问题,对外汇的买卖、款项的结算等均会有所约束,企业有必要研究外汇管制问题,为企业境外贷款选择最好的途径。
四、保证问题。
保证是银行和企业都非常关心的条款,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担保、收入转让、保险利益转让及其他承诺等。在境外贷款中,抵押贷款一般要求贷款额为抵押资产市场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当资产市场价值低于要求的比例时,需要提前还款或增按(增加抵押品)。所以,企业在安排贷款时要考虑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确保有能力承受贷款额度负担,尽量避免出现增按情况,同时还要避免高估资产价值,浪费企业资源。此外,境外银行有时会要求企业提供All Money抵押,即抵押品除了为一笔贷款作保证外,还为企业其他债务作保证。企业对于这样的要求,可以尽量争取单独的抵押条件,或者将Al1 Money的范围减少,将实际或预计可能出现问题的贷款或担保等债务剔除出此范围。
此外,境外银行为了保证其贷款的安全,通常在贷款条件中要求贷款企业的总公司对贷款提供书面的保证,特别是在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境外银行加强了对我国企业保证条款的约束,由于国内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严格管理,境外贷款可能不需要有国内企业提供担保,但需要提供书面形式的确认。形式上主要是安慰函(Letter of Comfort)、知会函(Letter of Awareness)、保证函(Letter of Undertaking)等。在这些函件中,主要列明三项内容,即国内企业知道并同意安排此贷款;国内企业对贷款人的业务经营予以支持,不做影响贷款人持续经营的决定,国内企业不做使贷款人财务状况转弱的决策;国内企业不改变对贷款企业的股权结构等。
五、违约条款及交叉违约问题。
违约条款因不同性质的贷款而有不同的约定。企业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与银行商洽,使违约条款尽可能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违约风险。此外,在签订贷款文件后,企业发生具体的与贷款文件不符的事项,只要经过银行书面同意,均可以认为是没有违约的。因此,企业要注意日常文件的管理工作,以便明确责任。关于惩罚性费用条款,银行有时会提出若企业违约,则需从违约之日起支付罚息。企业对此可从两方面争取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一是争取降低罚息;二是向银行提出给企业一段时间(如一周)来履行有关义务。
企业在安排境外贷款时,通常都会面对交叉违约问题,简单地讲,交叉违约就是企业一项贷款违约,同时构成企业其他贷款或所有贷款均违约。对于集团性企业或贷款较多的企业而言,交叉违约条款是贷款工作中最重要的条款。企业可能与一家银行有多笔贷款,亦可能与不同银行有不同的几笔贷款,从法律上讲,由于有交叉违约的责任,当企业对任何一笔贷款违约时,同时对其他不同银行的贷款亦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此,企业应尽可能地降低交叉违约条款约束的范围和事项,最佳途径是保持企业较高的偿债能力,稳健经营,提高企业在贷款市场上的竞争力。具体在操作中,可以通过贷款商务谈判,保护核心业务的正常经营,将企业核心业务的贷款剔除出交叉违约范围;可以在交叉违约条款中加入金额下限,即当企业发生一定金额以上的违约事项时,才属于交叉违约约定的范围;可以通过利用不同银行对贷款的竞争取得对企业有利的条件,或将贷款分散在不同的银行,在不同的银行之间争取免除不同银行贷款的交叉违约责任。当然,如果企业讨价还价能力不足,急需资金,承诺银行的要求交叉违约责任,缓解资金困难也是可取的,重要的是看企业是否有偿债的能力。
六、利率掉期保值问题。
在安排境外贷款的工作中,有时对金额大、贷款时间长的贷款,会遇到是否安排利率掉期保值的问题。虽然利率掉期保值和贷款是两件事情,但有些较为积极的银行,会在贷款的同时,安排掉期保值的文件,称为ISDA(内容可以应企业的需要,包括外汇工具的安排),为今后进行掉期保值提供便利的条件。企业应在安排贷款协议的同时拟出利率掉期保值的文件,以便在需要时,即可通知银行本企业的期望固定利率水平。在进行利率掉期保值安排中需要结合企业的需求,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利率的未来走势,主要应考虑:企业为固定成本,便于安排资金,保证可以接受的收益,而选择的固定利率;合理预测利率趋势,选择可能降低财务费用的时机将利率固定。
Ⅶ 央行: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9月18日至10月3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间,共收到33家机构及个人的意见建议188条,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币种及折算汇率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境外贷款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境外贷款余额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折算。
二、建议明确境内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外币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明确境内外银行合作开展境外贷款的,不论币种均需建立信贷责任、管理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建议调整境外贷款使用范围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主要考虑:境外贷款应用于支持境外企业真实合理的经营需求,防止境内资金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规避其他监管要求。
四、建议进一步明确涉及跨境担保的报送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涉及跨境担保业务时,银行应按照《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通知》不再提出额外要求。
五、建议进一步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业务数据报送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境内银行除需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本外币贷款、跨境收支、账户等信息外,还需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末本银行境外贷款余额变动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后续将进一步明确数据报送内容和路径。
六、建议进一步明确通过分账核算单元及离岸账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的管理要求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一是明确分账核算单元发放的外币贷款与人民币贷款管理逻辑保持一致,使用总行下拨人民币资金发放的贷款须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二是明确通过离岸账户发放的境外贷款遵循外来外用原则,按离岸银行业务相关规定办理,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七、建议调整部分参数设置
采纳情况:予以采纳。一是考虑到口行一级资本及境外贷款业务开展的特殊情况,将口行境外贷款杠杆率由目前的1.5提升至3,以覆盖其存量业务及未来增长潜力;二是针对一级资本规模较小银行的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式设置,对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在20亿元以下的银行,统一给予20亿元的余额上限。
此外,还有部分涉及《通知》落地细节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进一步落实。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做好《通知》发布实施工作,督促相关主体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
Ⅷ 境外投资贷款的中国政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发出通知,中国将设立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而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将合作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具体操作方式是,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即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国家发改委则负责审核批准相关境外投资项目的进行,并为其融资活动提供便利。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应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即能弥补国内资源不足的境外投资开发类项目;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和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发改委和进出口银行的通知表露了中国对外经济战略的重要转变,如果说以前中国的对外经济活动主要是以进出口贸易为主的话,那么中国将着力推进企业的对外投资战略。当然这个变化也是和中国整体的对外发展战略相适应,通过鼓励对外投资,中国可以部分解决国内能源瓶颈制约、缓解劳动力过度膨胀、实现产业过剩能力输出和技术转移,实现高水平高素质人才的合理流动等诸多问题。
Ⅸ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业务的报备要求是什么
1、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资金,可直接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可按支付结汇或意愿结汇方式结汇,已结汇的境内外汇贷款不得购汇偿还,并且不得办理套保(需用自有外汇或者外汇收入还款)
2、债务人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出口贸易融资 (含已结汇使用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即允许结汇的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不得购汇还贷,其他不允许结汇的可以购汇还贷。
3、出口项下无法按时收汇时,债务人需通过银行向外管备案后才能购汇偿还境内外汇贷款。
4、提前购汇偿还国内外汇贷款的,最多提前不超过5个工作日购汇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拓展资料:
(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