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贷款是4月1日到期,为什么银行叫我3月31号还
银行贷款的还款时间是从银行放款后的次月开始还。
由借款资金成功放款日(如1月10号)开始计算,每个自然月后的日期为到期还款日。如果借款资金放款成功日为29日、30日或31日,则会出现部分月份无特定日期的特殊情况(如,2月无30日、31日,4月无31日等)。
这种情况下,还款日会自动往前推算。比如,某客户的成功放款日为1月31日,则其还款日依次应该为2月28日(如有29日,则为29日),3月31日,4月30日,5月31日等。
㈡ 银行贷款还款日当天几点之前还款不算逾期
还款日当天24点前还款算不算逾期,主要是看贷款机构的还款截止时间。比如A贷款机构规定,还款日24点前还款都属于正常还款,那么24点前还款就不算逾期。B贷款机构规定,还款日21点前还款属于正常还款,用户超过21点还款,但在24点前仍旧属于逾期还款。
拓展资料:
逾期还款是指超过银行规定的最后还款期限,未及时足额将所消费款项存入指定账户的情形。逾期会产生利息和影响征信,严重的会被法院起诉、坐牢 。
信用卡存在帐单日和还款日(亦称作最后还款日)两个概念。帐单日是对一个帐单周期内的交易进行结算的日子,还款日是一个归还期限。因为无法还原您和客服联络的情况,不排除您误解了客服人员的解释或者客服人员表述不清楚甚至不正确的情况。
还款日的主要作用是银行用来判定持卡人是否有恶意透支倾向,以及判断持卡人的经济状况。所以在最后还款日后还款必然造成逾期记录,这个记录可否从央行更改,需要您进一步与发卡行协商。
一般来说,各家银行对逾期还款都会收取一定的利息,各家银行都不一样,一般是万分之五的利息。不过,利息起算日是要从产生消费的日期计算,而不是最后还款日以后的日期计算。
建议如果还不上所有额度,可以先还最小还款额,不会影响信用额度,同时也会有一个缓冲期,便于银行及时了解您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不会将账户冻结!
贷记卡(信用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㈢ 3月31日银行到期贷款是银行3月31日扣款么
31号是最后还款日,银行一般会在31号下午或者晚上扣款,最迟不超过1号。
一般是约定的还款日扣款,当天夜里12点之前,只要有钱就都能扣成功信用卡对非现金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根据各行规定有所不同,最短为账单日到最后还款日,最长为账单日次日到下月最后还款日。自动扣款的具体时间应咨询办理贷款的银行。在办理贷款的时候银行会叫你办理一张银行卡,你每个月按时把钱存进去,那样银行就会自动扣除了。银行会与申请人约定贷款还款日,一定要在还款日之前把钱存进去,不然的话会导致逾期的,逾期了就办理不了贷款了。
㈣ 贷款结息日和还款日的区别
所谓结息是指利息的实际给付。商业银行对一笔存款或贷款,并不是每天支付或收取利息,而是集中在特定的日期,才实际收取利息。
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息。
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算到清户前一日止。
还款日,比如说你7月3号办理的房贷,到下个月8月3日就是还款日,说白了就该还钱了的日期。
拓展资料:
贷款(电子借条信用贷款 )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
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三性原则"是指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这是商业银行贷款经营的根本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1、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
2、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
3、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
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
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
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6、随借随还:借款后利息是按天计算的,用一天算一天息。随时都可以一次性结清款项无须违约金。
㈤ 房贷几号还款日
每个银行的房贷还款日都是不一样的,另外每个业主的还款日也根据他们的购房日期紧密相连。比如建行的还款日在每个月的15号左右,而邮政银行的还款日在每个月的20号左右,而招商银行的还款日在每个月的上旬,也就是15号之前。
(5)银行贷款到期和应还款日扩展阅读:
贷款,意思是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借钱给用钱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偿还日期。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房贷,又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是一种消费贷款 ,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条件是城镇居民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且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良好,有购房所需资金30%的购房首付款,有银行认可的贷款担保等。
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身份证件;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㈥ 贷款到期日应该怎么计算
(1)计息天数:按月还款按30天计算,按季还款按90天计算,按年还款按360天计算;
(2)还款日期:还款日为贷款日期的对应日,即采取“对日还款”方式,无对应日的取月末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3)到期日:除利随本清方式外其余还款方式都必须是整期对应日的前一日。
㈦ 贷款还款日期规定
有个每月还款日期,以前都是固定在每个月的21日扣款,但是因为随着贷户增多,每月21日的工作量太大,所以改为贷款的对应日扣款,如你的贷款是6月12日放出的,也就是你说的钱到你的帐户,那么到7月12日开始扣你的本金和利息.我这里指的是按揭贷款
如果是一次性贷款,每月21日支付利息,到期再归还酬金
日期的计算以钱到你帐上开始计算
㈧ 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到期了具体是当天的什么时候扣款
一般是约定的还款日扣款,当天夜里12点之前,只要有钱就都能扣成功
信用卡对非现金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日期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根据各行规定有所不同,最短为账单日到最后还款日,最长为账单日次日到下月最后还款日。如账单日为1日,最后还款日为20日,则最短为20日,最长为50日。在此期间,您只要全额还清当期对账单上的本期应还金额,便不用支付任何非现金交易由银行代垫给商店资金的利息(预借现金则不享受免息)。
信用社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农村信贷,其业务手续和技术操作与国家专业银行基本一致,因此,国家专业银行关于农村信贷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在信用社同样适用,也同样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等与国家专业银行不同,因而在贷款的具体操作上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贷款对象的广泛性信用社的贷款对象涉及农村各种所有制、各个领域,它包括:
1.从事农、林、牧、副、渔等各业的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村合作经营单位。
2.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办、村办、组办、户办和各种形式的联办企业或新的经济联合体。
3.有经营收入和还款有保证的农村文教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
4.绎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服务业等农村个体经济户和经济联合体。除此以外,资金实力雄厚的信用社还可以对国家专业银行的信贷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与之交叉发放贷款。当然,由于信用社的性质决定其贷款支持的重点是农业生产,其它只能在满足农业生产资金有余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地支持。
(二)贷款经营的灵活性信用社贷款经营的灵活性,是指信用社在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计划指导下,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独立自主地经营信贷业务,充分发挥民间借贷作用,诱导农村资金合理流动。
1.贷款范围和用途上的灵活性。
信用社发放贷款的用途和范围是在保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根据自己的资金力量确定“资金使用序例”,即:先种养业,其他农业,后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社员生活和其他工商业。在自身资金实力可能的情况下,只要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确能实现预期经济效益归还贷款者,信用社均可以发放贷款支持。
2.自有资金比例和贷款期限,可以适当灵活。
信用社发放贷款,在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贷款原则、确保经济效益和按期收回的条件下,对于使用贷款客户的自有资金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对流动资金贷款,按企业定额流动资产计算,自有流动比例只要不低于30%;固定资金贷款,按项目投资总额计算,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50%即可。对农业发展项目,上述两项比例还可以适当降低。在贷款期限上,可长可短,流动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两年为限,固定资金贷款以最长不超过8年为限。
3.在贷款手续上适当灵活。具体内容见“信用社贷款发放与收回”。
4.贷款利率确定灵活。
信用社贷款利率实行浮动,即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浮动幅度内,由信用社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根据贷款对象、贷款种类、经济效益大小、期限的长短、信用的好坏确定是否浮动和浮动多少。现行政策规定,信用社各项贷款上浮的幅度不超过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的60%。
(三)贷款投向的区域性由于信用社是由一定区域内的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入股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因而就决定了服务范围必须保证本区域内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资金需要,支持本区域内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信贷经营是货币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信用社按一定利率、归还期限等条件,将货币资金提供给客户的一种借贷活动,是社会资金再分配的过程,因此,它必须受到本区域内的经济条件、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乃至文化素质等因素的制约,从而使信用社贷款资金运动带有明显的区域性特点。
信用社在资金有余的情况下,可以以各种形式对本区域外,甚至包括城市贷款或拆借资金。但它毕竟首先保证本区域内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当然,随着商品经济和横向联合经济的发展,信用社信贷资金实力不断增强,信用社贷款的区域性将会逐渐淡化甚至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