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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股东还款比例

发布时间:2022-07-02 16:49:11

『壹』 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是否要股东按比例承担

06大纲(四)卷三部门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合伙制度概述

合伙的概念 合伙的特征(共同出资 共同经营 共钠盈亏 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

任)合伙与公司的比较(出资人出资方式的比较 资本的比较 组织机构的比较 财产性质的比较 盈亏负担的比较 民事责任的比较)

第二节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

合伙人(合伙人的条件及资格要求 合伙人的人数 合伙人的行为能力 法律禁止作为合伙人的情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形式 合伙协议的 合伙协议的内容 合伙协议的生效)合伙出资(出资的方式 出资的作价 出资的缴付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与后果)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的组成 法律对合伙企业名称的禁止性规定)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人 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 事实上的合伙

第三节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财产的概念 合伙财产的范围(出资财产 积累财产)合伙财产的性质(区分以所有权出资和以使用权出资 合伙财产的按份共有性质)合伙财产的管理、使用及处分

第四节 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特征 合伙事务的与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事务的执行方式我 合伙事务的议决程序 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议决事项 合伙人的忠实义务(况业禁止 交易禁止 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第五节 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对外行为的 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合伙企业债务的性质 清偿标的 清偿顺序 连带清偿 无限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 对内追偿及其行使)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第六节 入伙与退伙

入伙的概念 入伙的条件与程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合伙人对入伙人有关合伙企业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的说明与告之义务)入伙的后果(入伙人的权得 入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规则 入伙协议关于债务承担的对内与对外外效力)退伙的概念 退伙的类型 声明退伙(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的法定情形 除名退伙的法定情形)退伙的后果(合伙人资格折丧失 退伙结算 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

第七节 合伙的解散与清算

合伙解散的事由 合伙解散时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程序 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债务的清偿时效 注销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投资人方面的特征 财产性质方面的特征 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与相关组织的区别)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投资人的条件 出资的要求 企业名称的要求 其他经营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设立申请 登记机关 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 营业执照的签发)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的条件 投资人的权利 投资人的义务 投资人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受托人和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时的解散 被 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时的解散 其他解散情形)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清算人 清算的通知与公告程序 清产偿债程序 财产清偿顺序 责任消灭时效制度 注销登记)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特征(资本来源方面的特征 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 法律适用方面的特征 法律管辖与司法保护方面的特征)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种类(合资经营企业 合作经营企业 独资经营企业)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禁止性情形 设立的申请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的签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中外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 出资方式 对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 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 对场地出资的规定 出资期限 一方逾期缴资的责任与后果 双方逾期缴资的后果)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权力机构 管理机构 监督机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合营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规则)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设立的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审批机关 审批的时间规定 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的签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与合作条件(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合作各方的缴资期限 不同的组织形式对出资方式与出资比例的灵活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组织机构的类型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与投资回收(分配的灵活方式 投资回收的灵活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解散与清算(合营期限 解散的事由 清算规则)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的特征 外资企业的(禁止性规定 设立程序)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其他责任形式 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与缴资期限(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 对出资期限的要求 逾期缴资的后果)外资企业的用地(外资企业用地的解决方式 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用)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物资购买方面的管理规定 产品销售方面的管理规定 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规定 职工与劳动方面的管理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外资企业的终止与清算(终止的情形 清算规则)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破产的概念 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实体规范 程序规范 普通规范 特别规范)破产法的用范围(国有企业的破产 非国有企业的破产 商业银行的破产)破产原因 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案件的申请(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 债务人申请的形式条件与实质条件 破产申请的效果)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受理的概念 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破产案件受理的效果)债权申报(债权申报的概念 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 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无效行为的概念 破产无效行为的种类 破产无效行为的时间界限 破产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召集人 第一次会议 以后的会议)债权人会议的议决程序(决议的效力 对决议的异议)

第四节 破产宣告的破产清算

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的依据 破产宣告的效果)破产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性质 清算组织的组成 清算组织的职责 清算组与债权人会议的关系【2006新增】)破产财产(破产财产的概念 破产财产的范围 取回权)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概念 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的概念 别除权的行使)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 破产费用的优先清偿)债务清偿的程序与顺序(破产变价 破产分配 债务清偿顺序)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节 和解程序

和解的概念 我国破产法和解制度的特点 和解申请 和解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和解与整顿的终结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特征(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的要式性 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设权性 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的种类(广义的票据种类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种类)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的特征 统一票据法的国际公约 票据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原因关系 票据预约关系 票据资金关系)票据关系当事人(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涉及外票据的概念 涉及外票据的准招法 确定涉外票据行为的准据法)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的种类(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特征 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票据的背书转让 票据的贴现 票据的质押 票据的继承 票据的赠与)票据权利的行使(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 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消灭(票据法的消灭原因 民法上的消灭原因) 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涂销)票据的行为(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的特征 票据行为的种类 出票 背书 承兑 参加承兑 保证 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时效(票据时效的概念 票据时效期间)

第三节 票据抗辩与补救

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的种类(物的抗辩 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的事由(对物抗辩事由 对人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丧失与补救(挂失止付的条件、程序与后果 催告程序的适用、后果与结局 票据丧失时的诉讼补救)

第四节 汇票

汇票的概念 汇票的特征 汇票的种类(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 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 光单汇票与跟单汇票)汇票当事人(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汇票的出票(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汇票的付款日期 汇票签发的后果)汇票的转让(汇票转让的概念 汇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与后果 汇票背书转让的限制情形汇票质押的方式与后果【原2005: 汇票抵押的方式与后果 】 汇票贴现的性质与方法)汇票的承兑(承兑的概念 提示承兑 付款人的承兑程序)汇票的保证(保证的概念 保证事项 保证的法律效力) 汇票的付款(付款的概念 付款的程序 付款损失的承担) 汇票的追索权(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的原因 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追索与再追索)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本票的概念 本票的特征(自付票据 基本当事人 无须承兑)本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出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出票的任意记载事项) 本票的付款 本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支票的概念 支票的特征(付款人资格的限制 见票即付 流通期限短)支票的种类(记名支票与不记名支票 现金支票与转账支票)支票的出票(出票人的资格 支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出票的效力)支票的付款 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概念 保险的要素(保险的不确定 社会互助 保险辅助人)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合法经营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特征(非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 格式合同 射悻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原保险与再保险 单保险与复保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 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保险合同的条款 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订立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原因 无效的后果) 保险合同的变更(变更的类型 变更的方式) 保险合同的解除(解除的依据 杰出的效果 对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保险合同的终止(终止的原因 终止的效果) 保险合同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索赔和理赔程序与规则)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权的后果 被保险人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后果 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禁止情形) 保险合同的复效(复效的概念 复效的条件)

第三节 保险合同分论

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灾害事故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农业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事故的处理 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人寿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疾病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 简易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的计算与支付 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四节 保险业法律制度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概念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保险公司的整顿与接管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机构)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维持 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金运营限制)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人的类型 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条件 对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监管 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保险经纪人的类型 保险经纪人资格的取得条件 对保险经纪人业务的监管)

第八章 海商法

第一节 海商法该述

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的性质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船舶与船员

船舶(船舶的概念 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 船舶所有权 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 船舶留置权 船舶担保物权相互之间的关系) 船员(船员的概念 船长的职责)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承运人的责任 托运人的责任 货物的交付) 提单(提单的概念 提单的法律特征 提单的性质 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签发 提单的内容 提单的转让)

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客票的特征与意义 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基础 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 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的权利 旅客的义务) 旅客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第五节 船舶租用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 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节 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过失的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海难救助

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救助合同(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的种类 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方的义务)救助报酬(救助报酬的概念 确定救助报酬应考虑的因素 救助报酬的减少或取消 救助报酬的承担与分配 担保的提供与救助款项的先行支付)

第八节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概念 单独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海上危险必须是真实的 共同海损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必须的和直接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牺牲的概念 共同海损牺牲的范围 共同海损费用的范围) 共同海损的理算(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理算的法律依据 分摊请求权的时效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

第九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条件 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 海事赔偿责任限额(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旅客人身伤亡的责任限额)

第十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海事诉讼的概念 海事诉讼的管辖(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海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 海事担保 海事诉讼中的送达 海事诉讼审判程序(审理船舶碰撞案件的特别规定 审理共同海损案件的特别规定 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规定)

『贰』 公司破产时,股东借给公司的钱,要公司偿还时,借款股东需要按自己的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吗

有限公司以自身财产承担债务,与股东个人没关系。公司在破产清算时,你也是债权人。

『叁』 企业抵押贷款股东占股比例百分之四十九看不看股东征信

企业有资产可以抵押贷款,综合条件OK,一般会轻看股东征信
原则上低利息的风控严一点,高利息的风控轻一点
企业信用贷也一样,经营数据没大问题,其他的东西可沟通点还是有的
现在月息也就3厘多挺划算的要贷早贷
建议有条件的做先息后本或后息后本资金利用率大点

『肆』 公司借款 表决比例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全部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这是股东大会一般决议。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经股东大会批准外,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产出借给他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获得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所有股东的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是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第一百零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所持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但是,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二人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一。
1、股东可以向公司借钱吗,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出资形式将相关财产投入公司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成为公司财产。公司有权依法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其财产。公司对股东的贷款是公司依法享有财产所有权的体现。这种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属于借贷关系。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依法对合法借出的资金享有相应的债权,借入的股东依法承担相应的债务。
2、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股东单独向公司借款不能认定为股东收回出资,属于一般借款活动。但是,借款活动中违反有关财务管理和财务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公司债务是否由股东偿还,一般来说,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理论原则,公司的债务必须由公司承担,股东不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必须足额缴纳出资,并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取得股权。公司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公司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与股东无关,没有什么是绝对不变的。在某些情况下,公司的债务将由股东承担。
3、在一种情况下,股东的出资是不真实的。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未达到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登记时,工商登记机关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一般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以实物出资的,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将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公司在诉讼中清偿债务能力不足的,受理案件的法官或律师可以查询这些材料。如果这些材料不存在,股东可能需要承担公司债务。

『伍』 企业贷款还不上,股东有偿还责任吗

公司贷款还不上,股东是否有连带偿还责任,分为三种情况,供您参考:
一、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二、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这里所说的无限偿还责任,指的是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就会追加到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
三、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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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借款人还贷比不能超过百分之60什么意思

还贷比其实就是每月的还款金额占收入的百分比,这个比例超过60%意味着你的负债实在太高,可能无法承担。

『柒』 企业贷款还不上,需要股东偿还吗

一、不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首先是要看企业的性质,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
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补充到位之后也是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的。
二、需要股东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况
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不管你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
这里所说的无限偿还责任,指的是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企业的债务,就会追加到股东的个人资产,用于清偿企业的债务。
三、担保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有时候虽然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但是贷款机构会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捌』 公司股东占股多少可以贷款

法律分析:百分之十以上,有些银行只要是占股10%以上的股东就可以申请银行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玖』 有限公司股东占股份比例和债务承担责任的关系

若公司无力还款,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如下:

1、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企业贷款股东还款比例扩展阅读

一般情况下,股东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股东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但由于单位违法可能会受到双重制裁,除了法人的单位责任外,股东作为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而股东的个人债务也就是私人债务,和公司没什么关系。

私人债务和公司债务区别:如果是公司债务,必须由公司进行偿还,但是如果是私人债务,与公司无关,公司不用偿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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