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借款房屋抵押问题
一、 房屋抵押条件:
一般来说,它需要满足银行规定的基本条件。这里简要介绍了房地产担保银行贷款的条件。
第一,借款人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借款人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三是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
四是抵押房地产有产权清晰的房地产权证,可以上市流通;
第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包括:
(1) 借款人年龄18-55岁,一般住房抵押贷款限额为房地产估价价格的50-70%(部分银行可能会上调);住房抵押贷款期限一般为1-10年(少数银行可延长至30年,但借款人在贷款结束后不得超过60岁);
(2) 房龄在20年以内(少数银行可以在30年内完成,大多数银行都有备用房,这更容易审批);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一般比基准利率高10%-20%;有一定的还款来源(有效证明主要是银行流量,有效月收入至少是住房抵押贷款月还款的两倍);个人或公司信用良好(逾期应少,否则银行可能会找借口加息或不予批准)。
二、 住房抵押贷款应注意的问题:
有风险
1.抵押物先出租后抵押,抵押权不能对抗租赁权的,抵押物在依照物权法订立抵押合同前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成立后租赁抵押物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2.抵押不能抵挡项目资金的优先权。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筹集资金,可以将在建项目抵押给银行,获得银行贷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在银行主张担保物优先受偿期间,往往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在建工程的施工方要求优先赔偿在建工程。
3.抵押可以合法地强制执行唯一的房屋,但在实践中非常困难。即使是被执行人的唯一房屋,抵押权人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唯一房屋。然而,在法院的执行活动中,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执行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Ⅱ 用工程合同可以银行贷款吗
如果只是普通的工程合同,你就不用想了。银行肯定不会批。
现在全国都缺钱。
即使去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也都不会批给你的。
民间放贷的都要拿不动产或优质债券抵押的。
Ⅲ 以下工程哪些能项目工程抵押给银行贷款授信的啊!
您说的这些都不行,根据《物权法》抵押部分的内容,抵押物的范围是必须是法条上明确记载的可以抵押的才能抵押,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另外,银行要授信的话,首先看您现金流是否充裕,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其次第二还款来源不仅是要看抵押物的价值,更重要的是抵押物的变现能力,您说的这些银行回头如果处置的话都没法拍卖啊,所以通过您说的这些哪怕能抵押,银行一定批不了授信。
Ⅳ 关于厂房抵押贷款 请资深银行人士解答下
你所说的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企业在银行贷款属于流期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每年到期后偿还。偿还后如有需求,则需要向银行再次申请。银行这时,会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运营能力等指标综合考虑,主要主要是要看你的经营及利润与贷款额度是否匹配,贷款到期后是否具备偿还本息的能力。而抵押物只是第二还款来源,是在企业通过自身经营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才会考虑处置抵押物。
如今评估事务所逐渐规范,评估价值一般与市场公允价值相差不大。即使评估价值很高,银行也保留最终确认其价值的权力,会采用降低抵押率的方式。
厂房出租的话,只能说明企业运营能力严重下降,基本丧失经营活动和盈利能力,所以像这种情况银行是不会发放贷款的。
Ⅳ 在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的手续是怎么样的
建工程抵押转现房抵押的手续;
一、房屋抵押的申请条件:
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别墅、商品房、成本价房、经济适用房(对经济适用房要求严)并且产权明晰20年以内
抵押人(年龄正常值18-65周岁)并且身体健全
抵押人征信近24个月不得连累6
抵押人可以证明还款来源以及其他资产(大额定期存单,二套房产,股票,基金等)
实际用款用途明确
二、准备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单身需开单身证明)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家庭房产、车产权属证件及复印件,其他资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原件及复印件)
个人主要银行账户近6至12个月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
工作单位收入证明
家庭民间借贷条等证明材料
评估报告
三、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
提交材料
签署银行文件
房屋评估
银行审核通过
银行放贷
抵押登记
按月还贷
Ⅵ 为在建项目投资提供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有哪些,还款来源有哪些谢谢!
1.利润;2.折旧
Ⅶ 工程合同能贷款吗
工程合同可以贷款的。
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具备对外承包工程专业技术资质和实力的企业,均可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贷款。
基本条件
1、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和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已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必要时需经国家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带动国产设备、材料、技术、劳务和管理的出口额占项目合同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15%。
4、对外承包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15%,延期付款部分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支付保证。
5、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应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6、承包商具有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的相关资质、工程履约能力。
7、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状况相对稳定。
8、对收汇风险较大的项目,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要求投保相应的出口信用险。
(7)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的还款来源扩展阅读:
贷款签约仪式
1、有资本金,即投资人的非债务资金。不同行业的项目所要求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同,银行贷款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我行通常掌握的项目资本金在30%以上。
2、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较长,往往是一次审批,多次发放,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固定资产贷款以整个项目全部资金需求为评审对象,一次审批、承诺。
而放款阶段是根据工程进度和年度贷款计划,逐年、逐笔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期限是指对项目发放第一笔贷款起至最后一笔贷款还清为止的期限。合同利率为贷款第一年利率,以后每年要根据人民银行的利率变动进行调整。
3、 固定资产贷款是一次性的。一笔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一次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从项目建设时投入,项目竣工投产产生效益开始归还借款,到银行逐步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贷款即退出企业生产活动。新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需要按规定重新立项报批。
4、 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是借款人的税后利润、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自有资金。
5、 固定资产贷款专业性强,管理过程复杂,对客户经理的素质要求较高。
Ⅷ 关于保函操作项目的问题
呵呵,银行好像有规定:项目的土地款必须由业主付清全款后才有资格贷款哟。也就是说你公司只是利用资质或关系拿到了该地,没有资金投入项目,地款由银行买单,施工款由建设公司买单,你公司没有承担风险,这样在银行贷款贷款很难,就是贷了款用途也不可能还民间融资。我认为你公司可以利用民间融资入股的形式先拿下地,再到银行申请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用途就是用于项目施工或开发,贷款资金就可以经施工单位转移到民间融资方。
Ⅸ 将个人房产抵押贷款给他人时需要防范哪些方面的风险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
一、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
1、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1、“一物多押”的风险。《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1、土地使用期限。我国目前的土地性质分为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不同处置难易程度也不同。划拨土地是国家在实行土地出让制度前实行的由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土地则是指开发商以有偿的方式取得土地,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土地具有使用年限,属于住宅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属于工业类土地的使用期限为50年。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使用年限,将给处置土地上的房产埋下隐患。
2、处置费用。对于出让土地性质的房产交易,由于房地产开发商此前已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需要再交费;属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处置房产时需要向国土资源部门补交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不注意土地的性质,将可能增加处置抵押房产的费用。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出让土地根据用途不同有很多种,其价值是完全不同的,特别是工业、仓储等一类的出让地,由于其取得成本低廉,如果能够转变为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等用途的经营性用地,其价值是数倍的增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借款人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后,如果私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如将仓库用地变更为娱乐中心用地,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按照上述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这不利于银行处置抵押房产用于归还贷款。
2、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六)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有财产进行抵押时,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借款人用共有财产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银行没有要求借款人和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就会自动丧失抵押权,从而形成风险。
(七)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
目前,评估机构管理不规范,在房产评估价格上有时不公正,往往根据评估的用途抬高或降低估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八)房产处置执行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如果借款人用唯一的一套住房办理了抵押贷款,即使到期不还贷,法院、银行也无权处置抵押物。
二、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的对策
(一)深入调查,防止“先租后抵”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详细了解借款人用来抵押的房产是否已经租赁他人。对已经出租的房产,银行不予办理抵押贷款,防止出现“先租后抵”问题。当然,如果出现“先抵后租”的情形,即抵押人在设定抵押权后,又将抵押物出租。在这种情况下,已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于租赁权,银行可以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二)认真办理抵押登记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前,要调查清楚抵押的房产是否属于“一物多押”?如果属于“一物多押”,银行要经常开展贷后检查,掌握借款人和抵押房产的情况,一旦出现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及早采取有利措施,尽量减少贷款损失。办理抵押贷款时,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便于处置变现。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比抵押贷款的期限要长,银行应有充足的时间处置抵押房产。
(三)注意土地的性质和使用期限
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前,要调查清楚房产所占用土地的性质,对于出让土地要分清是属于住宅类还是属于工业类。根据土地的性质,查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到期,对即将到期或已经到期的土地,其地上附着物不得办理抵押贷款。对于划拨用地性质的房屋土地,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合同,要求借款人在处置房产时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加强贷后检查,防止土地用途变更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前,应查看土地使用证上填写的土地用途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用途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不予办理抵押贷款。即使办理前一致,银行也应在贷款发放后进行贷后检查,查看借款人土地实际用途是否发生变更,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五)对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重点管理
由于在建工程具有特殊性,在受偿权上不利于银行,因此,银行应适当降低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数量;对发放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银行应进行单独管理,要求借款人把基本存款账户设在本行,往来款项要通过本行办理,随时监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
(六)共有财产抵押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签字
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应通过房产证和其他途径详细了解房产的实际所有权情况。对共有财产,要真正掌握究竟有多少个财产共有人?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意用房产抵押办理贷款?只有经财产共有人全部同意,银行才可以给予办理,同时还应要求所有财产共有人共同签字。
(七)银行应培养自己的房产评估师
为准确获得抵押房产的评估价格,银行应主动培养自己的房产评估师,对抵押房产作出公正、公平的估价。虽然银行无权决定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所作的估价,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评估价格确定贷款发放的额度。在房产评估中介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银行内部的评估师应对抵押房产进行二次估价,根据自己的评估价格,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掌握贷款发放的主动权。
(八)调查清楚借款人的房产数量
银行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应详细调查清楚借款人的实际房产数量,查看有无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的现象。如果借款人仅有一套居住房屋,银行一律不予办理抵押贷款;如果借款人有多套居住房屋,但存在法律纠纷,银行也不能办理,应在法律纠纷解决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办理。
(九)重视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
银行发放房产抵押贷款时,不仅要考虑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而且更重要的是重视第一还款来源;不仅要对借款人进行担保分析,而且要对借款人进行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对借款人经常开展贷后检查,动态反映贷款形态,从根本上提高房产抵押贷款的质量,有效防范房产抵押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