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央行增加1000亿元专项再贷款额度,支持煤炭开发,具体包括哪些方面
首先是煤炭供应保障领域的煤电企业等方面。跟大家分享的煤炭逻辑原来提到,我国以火力发电为主,需要的原材料主要是煤炭。3月中旬,政策要求煤炭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发电、供热企业全年用煤量实现中长期供需合同全覆盖,目标价这份长期协议高于往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煤炭行业的盈利能力,而且,疫情好转后,发电需求将持续增加。
另外要知道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贷”的直接机制,按月发放。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对支持范围内符合标准的项目给予优惠贷款。贷款利率与发行时公布的上一期同期限、同等级贷款的市场报价大致相同,可根据企业信用状况调整贷款利率。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将提供与贷款本金等额的专项再贷款资金。
2.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维护地方金融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专项借款资金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的专项借款是指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的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个人债务和合法外债。专项借款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第三条省级政府根据上述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机构的资产和负债情况及政府借债的偿还能力,在多方筹措偿还资金仍难以解决支付风险的情况下,由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金融风险及处理情况,请求国务院批准同意向中央专项借款。第四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其它有关部门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风险情况及支付资金缺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承贷的地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信贷收支等经营状况的审核;财政部主要负责审查该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几年的财政收支、当年的财政预算、还款期内财政预算安排及政府的实际偿还能力等情况。按照审查意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中央专项借款的意见,并报国务院核准。第五条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借款报告,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承诺如期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放的专项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专项贷款本息,由财政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扣款通知在中央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第六条财政部接到省级政府承诺如期归还贷款的报告,经审查后给省政府复函,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如果省政府不能按期归还再贷款本息,财政部按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扣款承诺书等文件,从对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转移支付资金和税收返还资金中扣还。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对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它有关部门联合文件的批准意见及财政部对政府承诺申请的复函抄送件,对所在地分行、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签定借款协议书后,在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内,对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下达贷款限额。第八条政府所在地的中心支行或营业管理部根据分行下达的贷款限额与承贷的地方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方可发放贷款。地方商业银行设立表外临时账户,记载该项再贷款的运用情况。该项再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地方商业银行对该项再贷款没有支配权,不体现营业收入。第九条专项借款的使用期限一般为六至八年,一次落实借款合同,分年签订借款借据。专项借款从划拨至专户之日起计息,借款期内按季付息,从第二年开始或按协议偿还本金,也可提前归还部分或部分借款。专项借款利率按年利率2.25%计息。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专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派专人负责,单独考核,并负责到期收回;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全面负责借款的使用,根据地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性机构的个人存款兑付进度下拨资金,严防各级政府将专项借款挪作他用。要逐年落实还款计划,并将每年的还款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内,确保专项借款按时归还。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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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央行增加1000亿元专项再贷款额度,这些额度是用来做什么的
央行增加1000亿元专项再贷款额度,这些额度主要是用来防止贷款人逾期,其次是刺激经济市场的消费,另外是加快建设一些经济项目,还有就是有助于经济的复苏,需要从以下四方面来阐述分析这些额度是用来做什么的。
一、用来防止贷款人逾期
首先是用来防止贷款人逾期的,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因为对于很多的人而言都是有贷款还款的压力的,如果没有事换上对应的利息和本金是会造成征信记录逾期的,所以为了防止部分的优质客户无法及时还清贷款的同时,就开放了再贷款的额度。
贷款人贷款的注意事项:
应该及时还清对应的欠款,这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还款意味着自身是一个守信用而人群,如果没有及时还款将会导致对应一系列的问题的发生。
4. 央行增加千亿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这释放了什么信号
央行增加千亿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这释放了什么信号?
为进一步释放我们的煤炭产能,中国人民银行增加1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额度。本次增加的1000亿元额度,将专门用于支持我们的煤炭开发使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在我们的新增额度支持领域包括煤炭安全生产和储备,以及煤电企业电煤保供。
5. 专项再贷款是什么意思
专项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专项贷款。
一,其中,再贷款有两种含义,狭义的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称;广义的再贷款是指再融资的概念,包含票据再贴现。为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项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资金发放采用“先贷后借”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分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向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二,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三,贷款安全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问题;流动性是指能够按预定期限回收贷款,或在无损失状态下迅速变现的能力,满足客户随时提取存款的需要;效益性则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础。例如发放长期贷款,利率高于短期贷款,效益性就好,但贷款期限长了就会风险加大,安全性降低,流动性也变弱。因此,“三性”之间要和谐,贷款才能不出问题
四,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五,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
6. 央行增加1000亿元专项再贷款额度,用来支持哪些项目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将加大稳健货币政策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特别是支持受疫情严重影响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支持农业生产和能源保供增供,推出科技创新再贷款和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增加1000亿元再贷款支持煤炭开发使用和增强储能,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和民航专项再贷款,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我国当前面临着较大的经济下行压力,但欧美等发达经济体持续高通胀水平以及地缘政治冲突,会对我国产成输入型通胀压力,内外复杂局势下我国货币政策面临稳增长与稳物价的两难平衡,预计今年央行大幅降准降息空间不大,预计全年还有1-2次降准的空间,每次25-50个基点,降息空间在20个基点左右。总量货币政策将更加强调市场化方式,并通过再贷款等方式继续发挥货币政策的结构性功能,更加精准地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货币政策调控权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为解决辖区内商业银行的资金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贷款。第三条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下达短期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分行的短期再贷款量。
“授权操作”,即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须依据本办法和总行的授权,审批、发放短期再贷款和对辖区内中心支行转授权。第二章贷款限额管理和审批权限第四条贷款限额是总行下达的允许分行可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上限。总行对贷款的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分行的贷款限额均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第五条分行(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重庆营业管理部门,下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须逐笔报经总行批准。经分行授权,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其他中心支行,可审批期限不超过7天的短期再贷款。县(市)支行,不得审批短期再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六条短期再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和质押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的信誉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质押贷款”,系指分行以商业银行持有的有价证券作质押而对其发放的短期再贷款。
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为:国库券、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金融债券和银行承兑汇票。第七条短期再贷款划分为3个月以内、20天以内和7天以内三个期限档次。第八条分行发放短期再贷款,应执行总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第四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九条分行短期再贷款的对象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和全国性或区域性商业银行设在辖区内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借款人)。第十条借款人申请短期再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在当地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中心支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应足额存放法定存款准备金;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在申请贷款之前3个月内未发生透支行为;
(三)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短期再贷款;
(四)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净拆出资金的和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为向上级行净存放资金的,对其发放短期再贷款的期限应不超过7天。第十二条分行发放期限超过20天的短期再贷款,应采取质押担保的方式;仅限于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第十三条分行短期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第五章贷款的操作程序和内控制度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并在加盖借款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签章后,提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行。第十五条贷款审查。对受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对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申请,应建立集体审批制度;中心支行对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申请,应提出审查意见,报分行审批。第十六条贷款发放。对审查批准的短期再贷款申请,应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质押贷款时,还应同时签定《质押担保合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借款合同》、贷款额度通知书办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发放质押贷款的,还应凭据《质押担保合同》。第十七条贷款收回。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对逾期的短期再贷款,可从借款人准备金存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并按照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质押贷款发生逾期,可依法处置作为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八条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应凭留存的贷款额度通知书,监督短期再贷款限额的执行情况。对超限额发放短期再贷款的,不予办理。
8. 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的再贷款,是什么四个选
你好,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根据贷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信用贷款和再贴现两种。信用贷款是指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资金头寸情况,以其信用为保证发放的贷款。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2条和第27条的规定,信用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不包括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所以,在中国,再贷款即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再贷款是一种带有较强计划性的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具有行政性和被动性。从中国人民银行运用再贷款进行宏观调控的实践,结合中国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环境,可以肯定,再贷款是我国体制转型过程中一项有效的间接调控手段,在调节基础货币总量,调整优化信贷结构,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和维护国家信誉方面发挥了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9.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第二章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统计资料。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第九条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董事会为基金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行使基金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由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三章基金的筹集第十二条基金的来源: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
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三条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第十四条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缴纳的基金,按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先提取,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代扣代收。证券公司应在年度审计结束后,根据其审计后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确定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不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在每季后10个工作日内按该季营业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预缴。每年度审计结束后,确定年度需要缴纳的基金金额并及时向基金公司申报清缴。
10. 央行新增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直达机制按月发放,释放了哪些信息
这个专项再贷款的额度是比较高的,有1,000亿元,主要是为了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门用于煤炭开发使用和增强煤炭储备能力。 从这一措施可以看得出国家对资源领域是比较重视的,会帮助释放煤炭的产能,保证能源供应的稳定,让经济可以在合理的区间内进行运行。并且煤炭在短时间内也是不可再生的,一定要进行清洁使用,增强储备及开采的效率,这样才能提高使用的效率。
其实央行不仅为煤炭领域设置了专项贷款,对于房地产领域也是进行了很多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