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民银行为什么不放贷款了
办理贷款卡业务需提交的材料
贷款卡发放核准: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其他借款人提供其有效证件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3.国税及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法人企业须提供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其他证明材料,事业单位或具备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5.法人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出示原件,外资或合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6.法人企业领卡前上年度或上一个月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事业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及履历证明材料。
8.非法人企业提供由法人企业或上级主管机构开具的《申请贷款卡授权委托书》。
9.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10.《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加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申请表》。
11.《借款人基本信息录入模板》和《借款人财务报表录入模板》或《中小企业信息录入模板》。
12.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贰』 2021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会停办贷款吗
首先你可能理解有错误中国人民银行虽然也叫银行但是他没有这个现金和贷款的业务。他们是这些所有银行的监管机构。我们一般称他为央行。至于你说的一月初年初会不会办贷款停止,应该是不会的,因为一月初是银行开门红的日子。银行可能会稍微有点压缩但是不会完全停止的。
『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试点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第三条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商业银行,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业、事业法人单位。汽车消费贷款的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贷款合同。第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第一章总则第五条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能够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质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保证人;
4.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付款;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1.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2.在贷款人指定的银行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
3.有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下同)。第七条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第八条借款人的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九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当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
1.贷款申请书;
2.有效身份证件;
3.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4.购车协议或合同;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
6.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1.贷款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
4.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5.与贷款人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还须提交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还须提供权力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十条贷款人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借款人给予答复。第十一条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便宜期罚息、抵押物或质物的处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第十二条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说明理由。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购车专用,并须经银行转帐处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第十四条在贷款有效期内,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进行担保。担保当事人必须签定担保合同。第十六条以抵押形式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2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借款人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以该车的价值全额抵押。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当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所购车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肆』 央行发布重要公告!事关你的贷款
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公告称,为维护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
二、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等。
三、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贷款本金应在贷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凭证中载明。若采用分期偿还本金方式,则应以每期还款后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
四、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复利计算方法即内部收益率法,具体示例见附件。采用单利计算方法的,应说明是单利。
五、鼓励民间借贷参照本公告执行。
『伍』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了吗
11月8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调整汽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指出,为进一步支持促进汽车消费,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修订《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发布)同时废止。
为此,各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汽车贷款投放政策、风险防控等因素,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切实加强汽车贷款全流程管理,强化贷前审查,不断完善客户资信评估体系,保证贷款第一还款来源能充分覆盖相应本金利息;不断加强残值经验数据积累,落实抵押品、质押品价值审慎评估政策,完善抵押品、质押品价值评估体系;完善贷款分类制度,加强不良贷款监控,足额计提相应拨备。
为保证政策实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强化对汽车贷款资产质量、机构稳健性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有效应对潜在风险,促进金融机构汽车贷款业务稳健运行。各金融机构在具体业务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
『陆』 10年来首次反转,又遇央行限贷令,2021年楼市将让位于实体
"限贷令"更像是一种信号。
近日,人们一直在谈论央行的"限贷令",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这也被坊间称之为房地产贷款的"5档红线"。而这"5档红线"每一档又分为房地产贷款上限和个人房贷上限。
具体内容我们一起来再回顾一下:
综合银行的种种动作,实体与房地产之间,今年以来银行更偏向于实体。实体的春天貌似来了,也该是实体重于房地产的时候了。
正如曹德旺所言:"实体经济的强大才是最强大的竞争力,房地产带来的只是经济表面上的虚假繁荣,只有搞好科技和科研、搞好制造业才能让国家发展和崛起。"。
房地产与实体,换做是你,你该如何选择呢?
『柒』 个人征信有问题,银行不给贷款,怎么办
个人征信有问题,住房公积金不给贷款怎么办
『捌』 人民银行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分析:1、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
4、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 第一款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二款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玖』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等关于颁布《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封闭贷款管理,积极支持亏损严重的国有工业企业培育新的盈利增长点,逐步走出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封闭贷款是指贷款人对因资产负债率较高、亏损严重等原因,按照正常条件不能取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的国有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
本办法的贷款人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第三条封闭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发放。第四条封闭贷款应遵循“封闭核算、购货鉴证、足额贷款、专户管理、保值分利”的原则。在企业采购、生产、库存、销售整个环节中资金能够封闭运行,贷款本息能够按期归还,企业生产能够循环周转。第二章贷款条件第五条申请封闭贷款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亏损严重,按《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难以获得贷款,但政府已决定救助并有贷款人认可的具体救助方案的(本办法所指政府为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
(二)企业部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订单;
(三)该企业对这部分产品能够实行封闭核算,做到供、产、销单独记账,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
(四)产品符合“购货鉴证”要求,具有购货方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五)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等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六条借款人申请封闭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政府救助方案的正式文件及落实情况;
(三)该产品的名称、产品的销售记录及产品成本、费用、盈利等明细账目;
(四)购销合同、银行签发的信用证、承兑汇票或贷款人认可的其他付款承诺;
(五)产品封闭核算的具体操作方案和遵守封闭贷款管理的保证意见书;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贷款人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应立即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对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对企业贷款实施封闭运行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原则上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企业。经贸委可向有关商业银行推荐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由商业银行自主审查。第八条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落实封闭贷款的各项条件。对获得贷款承诺的企业进行资产、抵押物和担保评估所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减半征收;如企业此前进行过类似评估并可以提供合法评估报告,且在评估报告有效使用期内的,原则上不得要求企业另行评估或另行收取费用;对企业进行资产清查、评估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有关部门一律免收。第九条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要与企业签订“封闭贷款协议书”,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第十条对已具备封闭贷款条件的企业,贷款人应根据企业产品生产经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按照以销定贷原则,对其产品整个生产销售过程中合理资金需要提供贷款支持。第十一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的运行与管理第十二条贷款人应为企业开立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考核。贷款人对企业的贷款用途要逐笔审核,保证贷款用于产品当期生产的各项直接和合理间接支出。第十三条封闭贷款及回笼贷款的使用必须实行“双签”制度,要有企业和贷款人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第十四条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贷款人不得从专户中扣取老的贷款和欠息;企业不能用其支付拖欠的工资,不得用专户上的资金支付企业的其他债务支出;有关部门不能从专户中扣收老的欠税及各种费用;司法部门不应以企业其他债务纠纷为由,冻结封闭贷款账户和扣收专户资金(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发文)。第十五条企业应保证产品销售收入及时足额划入专户,封闭运行,不得挪作它用。第十六条本期产品生产销售结束后,对销售收入实行保值分利。在保证当期税款足额缴纳以及封闭贷款本息按期归还的基础上,对盈利部分,允许企业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所欠工资、归还所欠税款、归还老贷款本息或用于其他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