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担保投资公司可以委托银行发放货款吗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2010年第3号
『贰』 请问担保公司能办贷款吗
按照七部委于2010年3月颁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禁止发放贷款。同时,担保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委托银行向其他企业发放委托贷款,作为对外投资。这里指的是正规的担保公司。市面上的所谓能够贷款的担保公司,都是打着担保公司名义的所谓小额贷款公司,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般通过关联企业关联交易隐藏其直接对外发放贷款的事实,逃避监管。
『叁』 中国平安普惠融资担保公司有权利放贷吗
没有权利放贷。
作为中国平安集团旗下,普惠金融业务集群主体的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辽宁中正大公拍卖有限公司涉嫌套路贷,高利贷,金融诈骗??,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设立关联公司(其中之一:辽宁中正大公拍卖有限公司)的方式大量放贷,以达到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其行为涉嫌经济犯罪??非法放贷本金数额与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不符!收取砍头息后,放贷行为人又以保险费、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滞纳金、代偿等等各种费用等名义和已经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以急速放款、手续快、低利息等骗借受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违约金等各种变相高利息也会写得很高。
三方嫌疑人软硬兼施“索债”。索债方式:一是利用之前制造的抵押合同、银行流水等虚假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全、拍卖受害人名下的房车字画首饰等财产用于还债;二是通过半夜催债上门、软暴力语言威胁、恐吓、逼迫借款人强行搬离住所、强行责令借款人迁出户口、强行责令借款人清退,强迫借款人答应各种所谓的违约金,罚息,滞纳金,担保费,逾期罚息等变相高利息,逼迫借款人配偶、父母、儿女、亲属等替其还高利贷的钱、非法手段,滋扰借款人及其家人正常生活,强迫对方偿还“高利债务”。
『肆』 担保公司委托银行贷款,承担贷款的风险和责任,可以收担保费吗
担保公司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承担贷款风险,收取的是贷款利息,不是担保费。
担保公司为客户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进行担保,收取的是担保费。
『伍』 银行接受担保公司的委托贷款是否违规
担保公司
是以一个第三方担保的或被委托操作贷款的方式介入于银行和客户之间。开始贷款之前客户和担保公司都会签一个委托协议。双方都同意签字的情况下是没有违规可言。甚至有时候银行将资质不好的客户送给担保公司让担保公司来出担保函之类的。
『陆』 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什么不能独立放贷给企业或个人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针对的债权人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允许放贷和委托放贷,这是银监会的规定;
『柒』 银行委托担保公司贷款的方式有哪几种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法律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捌』 担保公司放贷款合法吗
担保公司放贷款不合法,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超越了其经营范围,因而应当认定无效。
关于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相关规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和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故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因其超出经营范围且影响金融秩序稳定,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同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应当归于无效。
此外,金融经营企业只有依法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方能从事存、贷款业务,否则,不得从事前述金融业务。《商业银行法》第1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担保公司没有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取得发放贷款业务金融特许经营资格,却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必将扰乱国家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尽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只是行政规章,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效力的直接法律依据,但是,在认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的效力问题上,人民法院可以援引《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以及《合同法》第52条有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拓展资料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放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融资性担保公司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公司将自有资金委托银行或其他有发放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玖』 现在融资性担保公司能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吗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