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行严格监督贷款用途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归根结底,是预防和控制风险。银行是风险管理行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
贸易融资/订单融资:一是通过虚假交易背景套利:这种业务在2012~2014年内很普遍,信用风险相对较小,但风险服从性较大。II。通过虚假交易背景下银行信贷:主要在铜融资、仓单融资、起诉权、应收账款质押等方面。
Ⅱ 中国人民银行对各个商业银行的贷款的监督职责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现在只对贷款利率、信贷规模和支农再贷款进行监管,对于各商业银行具体的信贷业务,由银监会管理!
现在商业银行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以,你也可以向他们的上级行投诉!
Ⅲ 银行对信托业务中的贷款方是怎样监管的
银行是不能直接经营信托业务的,但是可以代理销售信托计划。如果是理财产品,那本身就是银行的贷款业务,和普通贷款是一样的。
Ⅳ 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是什么
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二十五条原则5[5]。 原则1 – 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 – 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 –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原则4 –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 5 – 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 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 6 –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 7 –风险管理程序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 8 – 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 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 原则 9 – 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各项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 10 –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 11 –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在商业基础上向关联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原则 12 –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在国际信贷和投资中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并针对这两类风险建立充足的准备和储备。 原则 13 –市场风险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要求。 原则 14 –流动性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反映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的管理流动性战略,并且建立了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及日常管理流动性的审慎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处理流动性问题的应急预案。 原则15 –操作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则 16–利率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 原则 17 –内部控制和审计: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的明确规定、银行做出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审计、检查上述控制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职能。 原则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的规定,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防止有意、无意地利用银行从事犯罪活动。 原则 19 – 监管方式: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银行体系的总体情况以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 原则 20 – 监管手段: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原则 21 –监管报告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方法。监管当局必须有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对上述报表独立核对。 原则22 –会计处理和披露: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要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政策和实践保持完备的记录,并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原则24–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 原则25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它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
Ⅳ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核心原则
5.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的最低标准,适用于世界各国4[4]。核心原则和评估方法制定为强化国际金融体系做出了贡献。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银行体系存在的问题会给一国和全球的金融稳定造成威胁。委员会认为,在世界各国实施核心原则将有助于大大提高国内外金融稳定,并为强化有效的监管体系奠定很好的基础。
6. 巴塞尔核心原则规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应遵循的二十五条原则5[5]。
原则1 – 目标、独立性、权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每个银行监管机构都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每个监管机构都应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充足的资源,并就履行职责的总体情况接受问责。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内容包括对设立银行的审批、要求银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稳健合规经营的权力和监管人员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当局之间信息交换和保密的安排。
原则2 – 许可的业务范围: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原则3 –发照标准: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和银行治理情况、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层的资格、银行的战略和经营计划、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以及包括资本金规模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当报批银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为外国银行时,应事先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同意。
原则4 –大笔所有权转让:银行监管当局要有权审查和拒绝银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间接转让大笔所有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原则 5 – 重大收购:银行监管当局有权根据制定的标准审查银行大笔的收购或投资,其中包括跨境设立机构, 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阻碍有效监管。
原则 6 – 资本充足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审慎且合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规定。至少对于国际活跃银行而言,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不应低于巴塞尔的相关要求。
原则 7 –风险管理程序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和银行集团建立了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综合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以识别、评价、监测、控制或缓解各项重大的风险,并根据自身风险的大小评估总体的资本充足率。
原则 8 – 信用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 银行具备一整套管理信用风险的程序;该程序要考虑到银行的风险状况,涵盖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风险(包括交易对手风险)的审慎政策与程序。
原则 9 – 有问题资产、准备和储备: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建立了管理各项资产、评价准备和储备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并认真遵守。
原则 10 –大额风险暴露限额: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的各项政策和程序要能协助管理层识别和管理风险集中;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审慎限额,限制银行对单一交易对手或关联交易对手集团的风险暴露。
原则 11 –对关联方的风险暴露: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规定,银行应在商业基础上向关联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对这部分贷款要进行有效的监测;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项风险。冲销关联贷款要按标准的政策和程序进行。
原则 12 –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在国际信贷和投资中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有效政策和程序,并针对这两类风险建立充足的准备和储备。
原则 13 –市场风险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准确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各项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规定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要求。
原则 14 –流动性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反映银行自身的风险状况的管理流动性战略,并且建立了识别、评价、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及日常管理流动性的审慎政策和程序。银行监管当局应要求银行建立处理流动性问题的应急预案。
原则15 –操作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评价、监测和缓解操作风险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则 16–利率风险: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规模及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银行帐户利率风险的有效系统,其中包括经董事会批准由高级管理层予以实施的明确战略。
原则 17 –内部控制和审计: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各项内部控制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的明确规定、银行做出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审计、检查上述控制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合规情况的职能。
原则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务从事犯罪活动: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具备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客户”的规定,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准,防止有意、无意地利用银行从事犯罪活动。
原则 19 – 监管方式: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监管当局对单个银行、银行集团、银行体系的总体情况以及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点放在安全性和稳健性方面。
原则 20 – 监管手段: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银行监管当局必须与银行管理层经常接触。
原则 21 –监管报告 :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慎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方法。监管当局必须有手段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专家对上述报表独立核对。
原则22 –会计处理和披露:银行监管当局必须满意地看到,银行要根据国际通用的会计政策和实践保持完备的记录,并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则23–监管当局的纠正和整改权力:银行监管当局必须具备一整套及时采取纠改措施的工具。这些工具包括在适当的情况下吊销银行执照或建议吊销银行执照。
原则24–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监管当局对银行集团进行并表监管, 有效地监测并在适当时对集团层面各项业务的方方面面提出审慎要求。
原则25母国和东道国的关系: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需要母国银行监管当局与其它有关监管当局、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作及交换信息。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外国银行按照国内银行的同等标准从事本地业务。
7. 只要各项主要目标能得以实现,核心原则对不同的监管方式持中性的态度。核心原则无意覆盖各类体系的不同需求和不同情况。相反,各国的特殊情况应在评估时通过评估人员与本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对话适当考虑。
8. 各国应对辖区内所有银行实施核心原则6[6]。各国可超越核心原则以求达到最佳监管实践的要求,特别是市场和银行发达的国家更加如此
9. 提高核心原则的达标程度,有助于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然而,这并不一定能够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也不会因此就避免单个银行的倒闭。银行监管不能也不应该确保所有的银行都不倒闭。在市场经济中,倒闭是承担风险的内容之一。
10. 委员会鼓励各国在会同其它监管部门及有关各方的配合下落实核心原则。委员会希望国际金融组织和其它有关方面利用核心原则帮助各国强化监管工作。在监测各项银行审慎标准的实施方面,委员会将继续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委员会还将继续加强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合作。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
11. 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取决于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条件。虽然这些前提条件不在银行监管当局的管辖之内,但是实践中它们对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直接的影响。如果前提条件不完善,银行监管当局应提请政府注意这些问题,特别是它们对实现监管目标的现实或潜在的负面影响。
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
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
有效的市场约束;和
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机制(或公共安全网)
12. 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是实现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这方面工作不是由银行监管当局负责。然而,如果注意到现行政策有损于银行体系的安全与稳健性,监管当局要做出反应。
13. 如果公共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发展将会受到影响。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以下内容,:
●有助于公平解决争议的长期实施的商业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消费者保护法和私有财产法;
●国际普遍接受的综合、明确的会计准则和规定;
●对规模较大的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的体系,以确保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包括银行)相信各类帐目能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各类帐户应是按照既定的准则制定的,并且审计师对其工作负责;
●有效独立的司法部门和接受监管的会计、审计和律师行业;
●具备针对其它金融市场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这些市场的参与者的明确规章制度和充分的监督。
●安全、有效的支付和清算系统,确保金融交易的清算,并且控制交易对手风险。
14. 有效的市场约束取决于市场参与者能否得到充分的信息、管理良好的银行能否得到适度的财务奖励,是否存在使投资者对其决策结果负责的各项安排。这里涉及的许多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借款人向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有意义、及时、透明的信息。
15. 总体来说,确定适度的系统性保护是涉及其它部门(包括中央银行)的政策问题,特别是在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时。由于对相关部门的情况十分了解,银行监管当局一般也能发挥一定作用。在处理系统性问题时,一方面要解决影响金融体系的信心问题,避免问题扩散到其他健康的银行,另一方面要注意将对市场信号和市场约束的扭曲降到最低点。在许多国家,存款保险体系就是系统性保护的一种形式。如果存款保险制度设计合理,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它可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范有问题银行的风险扩散。
1[1]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1975年由十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建立的。委员会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及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所组成。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并经常在此举行会议。
2[2] 除核心原则外,委员会还制定了评估各项原则达标情况的详细指导文件,即核心原则评估方法。该文件也在这次审议中一并进行了修订。
3[3] 阿拉伯银行监管委员会、美洲国家银行监管协会(ASBA)、加勒比银行监管组织、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行长会议组织银行监管工作小组、中欧和东欧银行监管组织、法语国家银行监管组织、海湾国家合作理事会银行监管委员会、伊斯兰金融服务理事会、离岸银行监管组织、中亚和外高加索监管组织、南部非洲国家银行监管组织(SADC)、东南亚、新西兰、澳大利亚中央银行组织(SEANZA)银行监管论坛、西非和中非银行监管委员会、太平洋国家金融监管协会。
4[4] 核心原则是良好监管实践最低标准,自愿实施。各国将在自己的辖区内自由实施实现有效监管的其它配套措施。
5[5] 核心原则有关内容的定义和解释参见核心原则评估方法
6[6] 一些国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提供与银行类似的存贷款服务。本文中的多项原则对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同样适用。然而,要注意的是,有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在政企金融体系占比较小, 因此对这类机构不一定以银行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
2011年,鉴于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对有效银行监管的标准的变化,BIS修订了核心原则,将原先的25条核心原则扩展到29条,并正在征求各成员国监管当局以及业界的意见。新的核心原则有望在2012年正式出台。
Ⅵ 信贷风控有三大逻辑,不包括
摘要 借贷人是因为还款能力不足,还是因为没有还款意愿,也即借款人在申请借款之初即无还款打算,这两点就变得至关重要了。这也是风控考虑的重中之重。
Ⅶ 贷款走资金监管的整个流程是怎么样的
上海的资金监管操作模式如下
1、先介绍一下这种类型的监管的整个流程:
确认还贷金额—签订监管合同—买方支付监管资金—办理交易过户—监管资金划入出售方还款账户—银行提供抵押注销材料—办理抵押注销手续—通知买方领证。
2、看贷款是什么银行的,因为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在银行方面是有要求的,必须是资金监管的合作银行。
3、如果属于合作银行的,那么先让出售人到贷款银行开具征询单,确认还有多少钱没有还清。并告知银行,该笔贷款是由买方的资金通过资金监管的方式进行偿还。
4、买卖双方凭签订好的合同以及双方的银行卡账户去监管中心办理资金监管手续,监管金额必须大于上家贷款金额。
5、买方凭支付凭证到银行支付监管资金。
其实这种监管主要不同在于,他是先办理过户再办理出售方的抵押注销。而不是我们常规的在过户前注销抵押。而会碰到的问题一方面是贷款银行选择面不是很多,基本控制在国内大型银行,而外资银行都不可办理。其次并不是所有合作银行都会操作,在执行办理过程中,往往需要一些沟通。但是在安全性上确实很让人放心。
Ⅷ 银行怎么对消费贷款资金的用途进行监管
您好,一般在申请贷款审批的时候,会有风控进行审核。申请贷款的时候都有申请贷款资金用途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金额小的消费用途可能不需要,但是大额资金是一定需要提交资金用途的。
Ⅸ 五级贷款如何监管
现阶段贷款仍是我国银行机构资产的主体,一般占比70%左右,高度集中的银行融资体系使得信贷风险成为银行机构经营的主要风险。因此,对贷款进行检查是风险为本监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以贷款五级分类准确性为切入点,开展信贷资产质量检查,是贷款检查的核心内容。
在监管实践中,我们总结认为:当前应当重视并尽快解决信贷资产的分类标准问题,促进银行机构制定更为完善的贷款分类方法体系;贷款分类监管要有前瞻性,要善于运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积极推动我国银行业改造贷款分类体系;监管当局应在监管过程中加大协调力度,提升服务水平,为银行机构全面、有效、顺利实施分类创造和谐的运作环境。
除此之外,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监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加以重点关注。
一、在监管过程中不能只孤立地关注分类结果,更要注重对分类过程的审慎、持续监管,结果与过程不能出现“两张皮”
贷款分类不但包括分类的结果,也包括过程。贷款分类过程本身,最能反映银行机构的信贷文化和管理水平。因此,与贷款分类的结果相比,分类的过程同样有意义,值得特别重视。但目前对贷款偏离度的检查和不良贷款“双降”的考核,更多地倾向于或侧重于对分类结果的监管,这显然不利于形成一种良好的激励,不利于银行充分揭示和暴露自身贷款的真实风险。
贷款五级分类应用的时间并不长,像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农信社等去年才开始全面实施。据有关专家分析,五级分类从推行到成为信贷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至少需要3年以上的时间。在新体系推行阶段,特别不应该孤立地关注分类结果,而忽视对分类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制度执行、监督管理和信息管理系统有关情况以及核销贷款管理状况等的重视,忽视对整体分类过程和相关制度的监管。要积极督促银行机构始终将贷款分类与日常信贷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真正把分类全过程作为贷款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从而自觉地、主动地理解和运用五级分类方法,而不是在监管要求下被动地应付。
二、“特别关注类贷款”的创新对银行信贷风险是一种事前预警和提示,实践中需要密切加以跟踪
“特别关注类贷款”概念的提出和运用是深圳银监局在分类监管实践中的创新。就是将现行五级分类法中的“关注类贷款”再细分为一般关注和特别关注两类。“特别关注类贷款”,顾名思义,对这类贷款需要给予特别关注。其核心定义为:贷款已存在较多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具有明显的潜在风险。用动态的眼光考察,对该类贷款银行机构若不及时监控,采取保全措施或退出,极有可能演变成为不良贷款。对关注类贷款进行细化,可以起到事前的警示作用。
贷款五级分类由于存在一定的主观性,部分不审慎的银行机构倾向将一些存在明显潜在风险的贷款放在“关注类贷款”项目反映,与监管当局的审慎分类存在一定分歧。对于这类贷款,深圳银监局要求在现场检查中统一使用“特别关注类贷款”反映,仍列于“关注类贷款”项下,归于基本正常,而不列入不良贷款核算,以充分揭示银行机构这类贷款中潜在较大的风险。这种处理方式,既坚持了监管的原则性,又实现了监管的灵活性。
但是对“特别关注类贷款”的正确运用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监管人员和被检查银行信贷人员由于考虑的角度和执行尺度的差异,在贷款分类中出现一些偏差是正常的,特别是对“良”与“不良”的判定更显慎重。这时候更需要监管人员引导被检查银行机构对双方有分歧的贷款分类进行充分讨论,找出风险点,提出管控措施。只有让被查机构真正了解监管人员的贷款分类标准和依据,才能有助于提高对分类标准的正确理解,形成检查与被检查之间良好的互动关系。第二,不能只是静态地在监管报告中罗列出“特别关注类贷款”或者简单地建立一个台账,如果止于此,它的作用发挥就如同“行百里者半九十”。关键是要进行持续的后续监测,要“回头看”,动态跟踪迁徙变化路径和趋势,督促被查银行机构逐户、逐笔及时进行整改,堵塞漏洞,将引致不良的潜在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应关注造成贷款分类偏离的主要原因,对症下药,实施差别监管,分而治之
贷款分类的质量是贷款分类的生命线。贷款分类的失真不但不能对信贷风险实现客观的描述,还会对银行的信贷政策、风险控制措施起负面影响和误导作用。监管当局在控制和保障贷款分类质量方面应始终坚持健康的怀疑态度,以严格的措施,防止“贷款五级分类的风险”。
贷款分类偏离主要有两种:总量偏离(包括正偏离和负偏离)和结构偏离(总量不变下,各类之间划分不准确)。从目前贷款分类偏离度检查情况看,多数表现为正偏离,即监管人员检查认定的不良贷款率大于被检查银行机构原账面不良贷款率形成的偏离。近年来,深圳银监局在“以资产质量为核心”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贷款分类正偏离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甚至还非常严重。
引致偏离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银行机构绩效考核机制设计不合理,执行标准偏松。目前各家银行都有了严格的不良贷款考核任务,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良贷款关系到信贷人员的收入和升迁。在强大的利益驱动下,分类管理不到位、不严格执行分类标准、分类调整不及时、人为调整分类结果等造成信贷资产质量反映失实的情况普遍存在。二是“一把手”道德缺失引致的偏离。如将要升迁或去职的行长倾向于掩盖信贷资产质量,而一个履新的行长则倾向于所谓“严格”,各级主要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直接催生和导致了分类结果的“数字游戏”。三是监管部门“双降”要求的外在压力。特别是前几年自上而下一再强调银行要每年降2~3个百分点,就容易导致分类做得越认真的越会受到惩罚;越不审慎的,就越会受到奖励。银行信贷人员不愿意去寻找和暴露所放贷款存在的缺陷,只好在贷款分类的过程和结果上做文章。四是分类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不强。五是分类方法自身存在缺陷,分类人员难以有效把握分类尺度。六是信息不对称。银行对客户及行业信息收集困难,分类认定缺乏必要的数据支持。
此次贷款分类偏离度检查表明,上述造成偏离的原因在银行机构身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也是今后改进监管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但是在不同的银行问题不尽相同,只有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分而治之,才能提高贷款质量和五级分类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于第一、第二两种情况的监管,为了防止参与分类的人员弄虚作假,必须要有良好的激励相容的制度设计,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以考核压力和激励动力推进五级分类方法的正确实施。贷款分类检查应与银行风险评级、高管人员考核评价相结合,对偏离度大的银行应实施严格的后续监管措施。同时,应严厉惩罚任何蓄意造假的行为。对第三种情况,监管当局应坚持“重视结果更重视过程”的原则,将不良贷款“双降”与贷款分类偏离度情况结合考核,在监管过程中,重点对银行机构贷款分类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而不仅仅是一味地强调或硬性规定不良贷款率降低几个百分点。同时,对于因损失准备金计提而引起的利润指标亏减应给予更多的理解,从而鼓励银行能够以正常的心态理性对待不良贷款分类和贷款损失处理。对第四种情况的监管,应督促银行机构加强对实务操作人员分类技能和方法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履行自身职责的精细程度。一个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分类人员甚至可以弥补分类体系的缺陷。至于第五和第六种情况是一个较共性的问题,应进一步修订、完善贷款分类体系。建立以贷款风险分类为核心的信息管理系统,克服银行内部相互之间以及银行与客户之间信息不对称,帮助信贷人员及时识别贷款的内在风险。
Ⅹ 银行贷款出去的资金会被监管吗
法律分析:银监局要求银行要严格监控借款人贷款用途的。借款人办理贷款的时候,会要求签个承诺书, 承诺用于某某用途。贷款给借款人之后,银行会监控借款人的资金流向,比如转入哪个账户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