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行能向国家机关贷款吗
当然可以了,银行是国家的一个特殊机关,政府机关要用于一些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就可以像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用于农业方面的建设就可以到农行之类的
Ⅱ 央行为什么不能直接借钱给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致使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而且借款通过银行的货币扩张机制,成倍地扩张,也规定禁止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有着本质区别。法律明确禁止这种行为。这部分借款是没有物资保证的,是财政以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用抵押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那么靠多发行货币来弥补这种亏损是要负出昂贵代价的。引起物价总水平普遍上升,财政透支是指财政部门在中央银行提取的款项超过了其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它只有靠多发行一部分货币来弥补亏损,对于未能出售的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予以认购,所以,所谓直接认购,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势必会扩大中央银行的对外债务, 从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发行方式来说,”“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中央银行掌握的这部分资金都是有特定用途的。一旦这种风险出现时,导致通货膨胀,禁止中国人民银行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王强 ,其贷款对象是商业银行。” 上述两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性业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及再贷款的对象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此项规定的意义在于。 中央银行和政府财政和收支都是货币收支,如果允许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提供商业行为的担保,这部分增发的货币是没有物资保证的, 同时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这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是对财政的变相透支,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动用其自身资本或信贷资金直接购买国债或其他政府债券;所谓包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负责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销售,它是没有特定的资金来弥补这部分亏损的,又都是整个社会货币流通的构成部分,所以《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在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财政透支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将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后果,中国人民银行从事的贷款业务是其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最重要、最有效的间接调控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在没有正当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因为无论任何担保都会有一定的风险。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将会导致通货膨胀的发生,共同维护货币收支的平衡和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因此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应相互配合,财政透支会迫使中国人民银行增发货币。
Ⅲ 关于中央银行的问题 金融法
两句话是连起来的么。怎么可能。。。
Ⅳ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向央行贷款
政府部门不可以向央行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证货币币值的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如果对政府发放贷款,政府除了财政税收外,是没有其他收入的,政府不能通过增加税收来归还银行贷款,只能用政府权力压制银行用超发货币来对冲贷款,这会引起货币贬值,造成通货膨胀。为了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所以,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向政府、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及再贷款的对象决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此项规定的意义在于。 中央银行和政府财政和收支都是货币收支,如果允许中国人民银行对外提供商业行为的担保,这部分增发的货币是没有物资保证的, 同时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这种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是对财政的变相透支,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动用其自身资本或信贷资金直接购买国债或其他政府债券;所谓包销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直接负责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的销售,它是没有特定的资金来弥补这部分亏损的,又都是整个社会货币流通的构成部分
Ⅳ 请问为什么说中央银行向政府直接融资,会导致无法控制货币发行量
央行并没有存款贷款功能,他只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金融机构乃至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机构。钱的真正的主人是央行监管下的商业银行比如工行交行农行,相当于央行拿着别人的钱去孝敬政府,如果央行自己印钞给政府,是增加货币发行量;央行直接向政府融资,影响了货币乘数效应,钱在融资过程中不知道放大或缩小几倍,所以这样做不对。
Ⅵ 中国政府可以向央行贷款吗
可以,央行的职能里面有一条就是对政府融通资金,解决政府临时资金需要。融通资金的主要方式里面就有:当政府财政收支出现暂时失衡或财政长期赤字时,中央银行向财政直接提供贷款以平衡财政收支。
Ⅶ 为什么央行不能借钱给政府
答:央行借钱给政府会产生严重通胀,90年代初期通胀率曾经就这样达到24%
政府行政上只有对税收的支配权,如果当年税收总额不足以支付财政及大型项目、军事支出,就以未来的税收作为保证,向社会借线就是发行国债,央行只是国债的承办商,向政府收取手续费后,帮政府分销国债,国债的购买者会是基金、企业或个人。央行不能直接借钱给政府是因为要政府官员量入而出,保证金融稳定和人民币的保值。
Ⅷ 中央银行充当最后的贷款人是形式其国家的银行职能的表现对么
不对,最后贷款人应是 银行的银行职能的表现
中央银行职能:银行的银行
⑴集中保管存款准备金;
⑵充当最后贷款人;
⑶主持全国银行间的清算业务;
⑷主持外汇头寸抛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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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中央银行为什么不可以向财政部提供长期贷款弥补财政赤字
那样会引起货币贬值,导致通货膨胀。
中央银行虽然是特殊的银行,但是也要遵守资产与负债的恒等关系,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是复式记账法的基础。中央银行的负债主要有以下几个: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国库存款、流通中的货币。如果中央银行向财政部提供长期贷款弥补财政赤字,就是增加中央银行的长期资产,那么这些贷款的来源从哪里来呢?在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中,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变动较小,还要应付商业银行提取现金以满足存款人的现金需要;国库存款也不可能增加很多(因为在赤字财政状况下,财政部门也不可能有增加大量资金存在中央银行),那么唯一的途径,就是逼中央银行通过超发货币来平衡资产负债。市场的货币超发了,没有相应的财富值来对应,势必引起货币和大幅贬值,导致物价上涨,引起经济动荡。
这与中央银行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货币政策目标的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我国法律禁止中央银行向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发放贷款以弥补财政赤字,以免引发人民币币值的大幅贬值,冲击我国经济。国家规定,弥补财政赤字可以采取发行国债的方式来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Ⅹ 既然中央银行是国家的银行,为什么还要强调中央银行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
因为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越强,政府乱借债的现象越少,避免了短期化行为的陷阱,货币政策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而制定,也要兼顾财政政策使用,况且央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仅要考虑自身所负担的重任,还要重视国家经济的利益,所以中央银行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不受政府约束或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而是应该在政府的监督和国家总体经济的政策的指导下,独立地制定、执行货币政策,这也就是当代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拓展资料:
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最体现中央银行这一特殊金融机构性质的职能之一。
①作为银行固有的业务特征——办理“存、放、汇”,乃是中央银行的主要业务内容,只不过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
②作为金融管理机构,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施以有效的影响也主要是通过这一职能,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集中存款准备。通常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必须向中央银行交存一部分存款准备金。目的在于:一方面保证存款机构的清偿能力,以备客户提现,从而保障存款人的资金安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本身的安全;另一方面是有利于中央银行调节信用规模和控制货币供应量。交存准备金的多少,通常是对商业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所吸收的存款确定一个交存的法定比例,有时还分别不同种类的存款确定几个比例。同时,中央银行有权根据宏观调节的需要,变更、调整存款准备金的上交比例。集中统一保管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制度,是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第二,最终贷款人。19世纪中叶前后,连续不断的经济动荡和金融危机使人们认识到,金融恐慌和支付链条中断往往是触发经济危机的导火线。因此提出应有一个"最后贷款者"的主张,其责任是全力支持资金周转困难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免银行挤提风潮扩大而最终导致整个银行业的崩溃。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融进资金的主要方式,是其将持有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再抵押,或直接取得贷款,从而获得所需资金。有时为了配合政府经济政策,中央银行主动采取降低或提高再贴现率的措施,以调节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第三,组织全国的清算。19世纪中期,随着银行业务的扩大,银行每天收授票据的数量日趋增加,各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日趋紧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