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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2-04-19 03:57:43

Ⅰ 发放的贷款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否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从事允许从事的贷款业务,按贷款资产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但委托贷款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分类提取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克税前扣除,分别为
关注类贷款额的2%、次级类贷款额的25%、可疑类贷款额的50%、损失类贷款额的100%

Ⅱ 金融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以下几项。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注意四点,一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二是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本规定。四是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执行。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明确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包括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两类。
证券类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及扣除标准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期货类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及扣除标准如下。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关于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批复》(证监函[2009]407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另外,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执行。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在日常业务中,金融企业往往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的要求,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对正常贷款以外的四类贷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100%。2011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将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到期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Ⅲ 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文件的规定:“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Ⅳ 涉农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Ⅳ 小贷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怎么提前扣除

问:请问金融企业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同时文件第三、四条规定,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Ⅵ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问题】 财税[2009]99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与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执行上矛盾吗?我理解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年末贷款资产余额减去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后的余额按财税[2009]64号文件计提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不知是否正确?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这里的计提比例是1%,是针对金融企业的一般贷款和风险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而针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考虑其风险程度,给予了更大的计提比例,以上规定与一般贷款比例1%不冲突。 根据以上政策,您的理解是正确的。

Ⅶ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如何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一般货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于2013年底停止执行。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9号)和《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号),延续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税收政策。两个文件执行期均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文件执行有一定选择性
财税〔201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即金融企业贷款中存在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时,可选择执行财税〔2015〕3号文件规定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首先要将各类贷款区分为两类: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另一类为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对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再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将其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分别对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计提2%、25%、50%和100%的损失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中的正常类贷款不得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类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则按财税〔2015〕9号文件的规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也可不执行财税〔2015〕3号文件。可就其全部贷款余额按财税〔2015〕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即将全部贷款按1%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的贷款资产范围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
财税〔2015〕9号文件对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金融企业需要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性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方可税前扣除。
如附表: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银发〔2002〕98号)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财税〔2015〕9号文件与银发〔2002〕98号文件的规定基本相同。
纳税人注意分清日常经营活动中哪些是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的损失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顺序
财税〔2015〕3号文件和财税〔2015〕9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15〕9号文件所规定的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要求金融企业首先计算出当年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将贷款损失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出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例如,某县级商业银行2013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100万元,2014年发生贷款损失4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130000万元,企业2014年实际提取贷款损失准备500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时要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2014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500
当年进行贷款损失核销时:
借:贷款损失准备 400
贷:贷款 400。
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00×1%-1100=200(万元)。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400万元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余额为900万元。
在计算税前可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时,不能将当年的贷款损失400万元直接冲减上年末的贷款损失资备余额1100万元,再计提贷款损失资金准备600万元,造成当年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300万元。
如果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为1400万元,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00×1%-1100=200(万元),发生的贷款损失1400万元会计处理相同,但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余额为负100万元,不足冲减部分100万元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零。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金融企业应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105120)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要求填报金融企业准备金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两者差额即是纳税调整金额。在企业实际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额与税收政策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年度台账,准确反映各年度贷款损失准备账面计提与税前扣除的情况。
当年贷款损失为400万元时。附申报表填报1: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当年贷款损失为1400万元时,因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不足冲减,剩余100万元贷款损失可以直接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核销贷款损失时是通过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不直接计入损益,将100万元贷款损失直接计入税收金额后进行纳税调整。
附申报表填报2: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Ⅷ 涉农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问:涉农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贵公司涉农贷款减值损失准备金按上述文件规定扣除。

Ⅸ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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