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应何时确认收入实现
正确的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实现。接受捐赠收入,并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他人错了。
企业以股权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益时,应当以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者转换决定之日,而不是取得投资收益之日确定收益的实现。
利息收入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支付利息的日期确认的,而不是按照利息的收付日期确认的。
租金,收入的实现是根据应收取租金的日期确认的,而不是实际收取的日期。
拓展资料:
1.从存款和贷款中获得的本金以外的钱(不同于“本金”)。
2.抽象的兴趣点是指货币资金注入并回到实体经济部门时的附加值。不太抽象地说,利息一般是指借款人(债务人)因使用借入的货币或资本而支付给贷款人(债权人)的报酬。又称次金、对称母金(主金)。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存款期限(即时间)。
利息是资金所有者借出资金所获得的报酬,来自生产者利用资金履行经营职能时所获得的利润的一部分。指货币资金注入并返回实体经济部门时的增值。计算公式为:利息=本金×利率×存期× 100%。
3.银行利息分类
根据银行业务性质的不同,可分为银行应收利息和银行应付利息两种类型。
应收利息是指银行通过将资金借给借款人而从借款人处获得的报酬;是借款人使用资金时必须付出的代价;这也是银行利润的一部分。
应付利息,是指银行吸收存款人存款支付给存款人的报酬;它是银行吸收存款必须付出的代价,也是银行成本的一部分。
4、市场作用:影响企业行为的功能
职业成本作为一个企业,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企业应该尽一切可能减少资金量,同时比较各种筹资方式在筹资过程中的成本。如果全社会的企业都把节约利息支出作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那么经济增长的效率肯定会提高。
❷ 银行会计在确定贷款利息收入的时候应该在什么时候是款项刚带出去的时候还是资产负债表日为什么
银行确定利息收入的日期一般在结息日,即每个季度末月的21日(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
当然,还清贷款时,也会结息,这个还清日,也会确定利息收入。
总之,是结息日和销户日。不是款项刚带出去的时候,也不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这是由银行这个行业特点决定的。这与一般的企业不同。
❸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融企业提供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在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的规定,分三种情况: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❹ 利息根本没有收到为什么要确认"利息收入"
这就是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不是每一个会计期间都会收到利息,但是利息确实已经在该会计期间产生,所以会在该期间确认利息收入
❺ 企业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支付时间,利息收入确认时间是有无明确的条文规定 是按银行贷款利息确认时间吗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未明确规定的,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未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以国家标准或行业习惯确定。
具体到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借款期限1年以内,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在在每个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这个时候,利息收入的确定应该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年末按借款时间、按款利率确定利息收入。
❻ 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怎样做才是正确的
首先来回答您的问题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但是记录明细账的时候。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方红数。费用明细账借方登记发生数,贷方登记结转数。
1、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按照复式记账的要求,对每项经济业务以账户名称、记账方向和金额反映账户间对应关系的记录。
2、在借贷记账法下,则是指对每笔经济业务列示其应借和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会计分录是指经济业务发生时,按照记账规则的要求,确定并列示应借应贷账户的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简明记录。
3、会计分录的格式和要求是:先借后贷;借和贷要分行写,并且文字和金额的数字都应错开;在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的情况下,要求借方或贷方的文字和金额数字必须对齐。
❼ 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咨询热线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主要负责财税这一块。目前,我遇到一个问题,就是“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请您指教。
专业解答
对于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已发出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该公告称,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