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规定:“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 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农村金融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农村金融机构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是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是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是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的比例减计收入。
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5号)第二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3.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注意:小额贷款是指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2号)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4. 小额贷款公司在税收上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7〕48号文,小额贷款公司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一)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实施条件、时间及适用范围请参考财税〔2017〕48号文。
5.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是什么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近年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创新创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结构升级、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营造公平营商环境和创新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1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102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费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费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就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充分发挥集聚效应,给予企业金融支持。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9.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10.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1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2.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1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9.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2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21.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4.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5.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6.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1.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创业投资税收优惠
32.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36.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37.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创业投资企业灵活选择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核算方式
39.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金融支持税收优惠
40.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增值税优惠政策
41.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2.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3.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44.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5.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6.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47.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
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48.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49.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5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1.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52.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3.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54.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5.账簿印花税减免
二、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100%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激发科研人员研发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5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57.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8.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5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60.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61.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
(三)进口科研技术装备用品税收优惠
62.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63.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6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65.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66.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67.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8.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69.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70.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71.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72.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73.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4.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费优惠
为助力企业持续发展壮大、做大做强,国家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我国企业加快创新追赶步伐、抢占科技制高点。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对软件产品实施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尤其是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对符合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对动漫企业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实行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类企业和先进制造业税收优惠
75.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6.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77.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8.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79.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80.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82.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8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84.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85.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87.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88.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9.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0.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3.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96.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7.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9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99.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100.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01.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102.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 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有哪些税收优惠
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提供小额贷款收到的利息免交税收。目前已提高到了每户30万元的贷款利息。
7.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是什么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1年“两会”期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27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3.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6.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8.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9.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0.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12.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13.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1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5.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16.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7.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18.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9.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20.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21.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2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23.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2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2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26.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2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8. 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政策中对于农户和贷款金额分别有何要求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四条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因此,享受小额贷款优惠政策时农户及小额贷款金额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
9. 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条件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提示:
一、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二、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10. 贷款公司取得农户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有何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的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