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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住房贷款利息减免

发布时间:2022-04-27 03:52:45

❶ 湖北发文:11+17!支持建筑业、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中国网地产讯 20日晚间,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其中涉建筑行业11条,房地产行业17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
其中房地产措施主要包括合理调整监管措施、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给予税收减免支持;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等。
具体措施如下。
一、合理调整监管措施
1.调整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调整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和拨付节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可适度增加1-2个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或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请预支重点监管资金。(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3.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20%。(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
4.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后3个月内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予以缓缴,缓缴时间自当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给予税收减免支持。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9.拓展财政支持政策。用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拓宽资金使用范围,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对住房租赁试点企业予以支持。对受疫情影响导致重大损失且有发展潜力的长租公寓企业,可纳入支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地可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际,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为企业接续资金。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租赁住房开发贷款。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业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湖北证监局)
12.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满足居民购房合理融资需求。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场利率下行期间降低利息支出。(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银保监局)
四、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13.保障土地供应。各地要尽快编制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加大土地供应储备力度,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优化配置住房用地比例及空间布局,有针对性地增加住房用地供给。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对2020年计划供应且需要整理的土地,在疫情消除后加快拆迁平整进度,确保土地按时供应。适当调整土地公开出让交易方式,商服、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优先采取网上交易,疫情期间原则上不组织现场交易。(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4.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规划、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办理速度。完善抵押贷款、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线上服务。对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5.容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安全管理
16.完善履约监管方式。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当调整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疫情消除后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各地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排查和研判,及时妥善处置,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7.加强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各地要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房地产售楼处、中介门店、房屋租赁机构等经营场所,复工前要做好防疫预案,强化防控物资保障,严格实行人员实名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疫情期间不得举办人员集聚性大规模现场促销活动,确保复工复产安全有序。(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促进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
一、加强行业用工保障。开展建筑工地用工需求摸查,及时发布用工需求信息,鼓励建筑业企业优先就近招用本地农民工,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和贫困人员。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建筑工地封闭管理,强化疫情风险管控,引导建立安全有序的建筑用工市场。(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的建筑业企业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2020年6月30日后,银企双方可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后续的还本付息计划。中标政府投资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凭施工合同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完善工程款支付体系。加快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和完善防范拖欠长效机制。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带资承包,严格执行合同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尊重合同约定,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推行资金替代机制。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者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切实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保函保单的担保机构和格式,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建筑业企业以保函保单替代各类保证金。已收取的保证金到期后应及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弄虚作假不能履约的保函保单,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并将违约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发挥信用体系的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合理分担疫情损失。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因疫情导致施工、经营停滞的,停滞期间的项目损失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分担。对于疫情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停工损失和建造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因疫情防控需要,工地现场的防疫设施改造、防护物资消耗、劳务人员“点对点”包车运输、人员留观隔离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成本,由发包方承担。各地要及时准确发布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在企业复工复产阶段每半个月更新一次主要建材的市场指导价信息,为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工程价款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保障物资材料供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统筹推进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复工,加强上下游配套企业沟通,协助企业解决集中复工可能带来的短期内原材料短缺或价格上涨等问题。着力提升省域内砂石等主要建材的产能,优先保障供应省内工程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合理确定项目工期。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施工合同工期应予以顺延,严禁盲目压缩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顺延时间除从2020年1月24日起至项目获批复工之日止外,原则上还应增加不少于15天的施工现场准备期。项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赶工的,赶工天数超出剩余工期10%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明确相关人员、经费、机械和安全等保障措施,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加大项目招投标支持力度。对在疫情防控中贡献突出且受到当地人民政府或防疫指挥部表彰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各地应在今年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给予专项加分,但在百分制评审中企业最高加分不应超过2分,企业人员最高加分不应超过1分。县级以上政府或有关部门(包括县级以上防疫指挥部),对涉及疫情防控急需、公共事业急需、群众生活急需的重大民生项目可列为应急抢险类项目,项目单位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非招标竞争方式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支持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发挥我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校企、院企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带动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鼓励企业加大对高端智力资源的引进,各地要在放宽落户条件、提供安居保障、帮助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切实支持。积极推荐我省优秀建筑设计人才参加“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推行电子证照,缩短审批时间。创新项目监管方式,简化项目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及保障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特事特办,建立绿色通道,推动尽快实施。完善服务企业机制,搭建诉求响应平台,及时纾困解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务管理办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差异化监管,对自身质量安全管控体系完善,上一年度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对质量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发生过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和项目,实行精准监管、重点帮扶。实行“互联网+监管”,开展线上监督指导,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风险点,实现点对点“网上会诊”,确保项目质量、工程安全。(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6个月。

❷ 湖北十堰发布15条楼市新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7月24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分别从合理调整监管措施、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4个方面推出15条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调整城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调整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和拨付节点、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给予税收减免支持、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保障土地供应、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容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完善履约方式。
《意见》指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有效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就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意见。
据悉,此次《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一、合理调整监管措施
1.调整城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2020年10月31日前,阶段性降低城区(不含郧阳区)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地上规划层数7层(含)以下的,施工进度达到地上2层;地上规划层数8至12层(含)的,施工进度达到地上5层;地上规划层数12层以上的,施工进度达到地上8层。各县市区要因城施策,可结合实际合理调整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标准,保持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
2.调整预售监管资金比例和拨付节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可适度增加1-2个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或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请预支重点监管资金。
3.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10%。
二、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
4.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并在预售前缴清。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消除后3个月内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5.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可申请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缓缴时间自当地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应在预售和竣工验收前结清。
6.延期申报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住房租赁和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7.给予税收减免支持。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可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8.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提取时间间隔调整为6个月。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9.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实际,统筹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日照分析审查、建设工程放线、验线、面积校核、红线图绘制、消防、人防设计审查等事项,由政府购买服务,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0.支持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为企业接续资金。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发放租赁住房开发贷款。拓宽住房租赁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住房租赁业务。
11.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满足居民购房合理融资需求。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场利率下行期间降低利息支出。
四、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12.保障土地供应。加大土地储备供应力度,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优化配置住宅用地比例及空间布局,有针对性地增加住宅用地供给。推进“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多审合一、成果互认”。对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实施征收、补偿、储备,实行“净地”出让。推进“交地即交证”。
13.提高审批服务效率。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事项的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通过“告知承诺制”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快房地产项目审批手续办理速度。完善抵押贷款、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线上服务。对房地产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简化业务流程,加快贷款审批和发放。
14.容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先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完善履约方式。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房日期。加强房地产市场矛盾纠纷排查和研判,及时妥善处置,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

❸ 房屋贷款利息个税免征额是1000元。那么是一个人减免1000元呢还是夫妻俩都减免1000元呢

房屋贷款利息个税免征额是1000元,可以从夫妻双方中选取一人扣去1000元,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湖北住房贷款利息减免扩展阅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❹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 怎么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是从个人所得税里抵扣的,不是直接从应收税款里减免,是在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总额中减免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关于个人所得税抵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政府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❺ 武汉建行办理房贷折扣优惠活动,有哪些前提条件如何办理

1 建行存量房贷客户想要申请优惠利率,需要符合这样几个条件:
第一、现在执行的利率是基准利率的0.85倍;
第二、近两年内贷款拖欠期数在两期以内(含两期);
第三、现在无拖欠贷款余额,或不存在其他违约情况;
第四、在建行有不超过两笔(含两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如果是2008年10月27日后发放的贷款,还需满足购房面积在 144平方米以下的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市民,可以持身份证到原先办理贷款的那家经办行网点填写《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浮申请审批表》。经过审批,银行将在 30天内为其办理调整手续。申请时间为1月19日到2月27日。
详见:http://hi..com/macchinetta/blog/item/b70e258b469a8d789e2fb400.html
2 建行没有自动结转,需要本人到银行申请,带上身份证,去填表就行了。

❻ 湖北:适当为特定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日前发布《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提出,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

通知涉及合理调整监管措施、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加大财政金融支持、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加强安全管理五方面,共17条内容。
合理调整监管措施上,通知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信用记录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适度降低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比例,允许企业通过银行保函形式替换同等额度的重点监管资金,可适度增加1-2个预售监管资金拨付节点,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或疫情防控期间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申请预支重点监管资金。
此外,2020年10月1日前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土地出让底价的20%。
切实为企业降本减负上,通知提出,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核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同时,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0%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财政金融支持方面,通知提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为企业接续资金。
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
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方面,通知提出保障土地供应;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容缺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等内容。
通知还明确,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各地要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❼ 关于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减免1000元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扣除项: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减免1000元

❽ 湖北房企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个人住房贷款利息适当减免

4月21日,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网消息,湖北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企业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满足居民购房合理融资需求。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

❾ 湖北荆州停止降首付楼市新政,多地政策一日游被指干扰市场

湖北省荆州市4月20日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的政策,两天后停止执行。
4月22日晚间,荆州市发布关于停止执行《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 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通知称,因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3号)部分条款内容不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运行的若干意见》(荆政发〔2020〕6号)。
因上述《意见》提出“下调二套房首付”等政策,力度较大而被网友担心政策“一日游”。
《意见》明确提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从45万元提高至50万元;6月30日前在荆州市购买新建商品房,全额返还契税。
针对企业,《意见》提出,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2020年6月30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申请贷款。对于企业贷款,将延期还款付息。
在此之前,在荆州市购买首套商品房,首付比例普遍不低于30%,仅有部分楼盘不低于20%。购买二套房,首付比例一般不低于50%,部分楼盘不低于40%。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政策停止执行,是从明显放松回到相对偏紧的调控状态,说明政府还是以谨慎为导向的。他认为,荆州作为湖北省内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城市,政策放松有预期也有必要。此次,和湖北省发布的政策部分相冲突,停止执行也是为了和省级口径保持一致。但这并不表示,政策没有放松空间,小插曲过后,各地对楼市还是会出政策促进发展,只要坚持房住不炒和保障好楼市平稳,两会后,各地还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也有利于去库存,减少房企压力。严跃进预测,6月可能会成为成交旺季。
在荆州出台政策同一天,4月20日,湖北省发布了《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其中17条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对房企产企业而言,《通知》指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支持企业保持资金链稳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的房地产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为企业接续资金。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有关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对购房者而言,《通知》提到,完善差异化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满足居民购房合理融资需求。对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要求,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工作,支持居民在市场利率下行期间降低利息支出。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指出,这已经是青岛、海宁、广州、济南、宝鸡、驻马店之后的第7个城市政策昙花一现。
中原地产研究中心统计数据显示,截止4月中上旬,全国各地房地产调控政策继续频繁发布,月内累计调控政策发布的次数达到了超过30次,其中大部分政策内容都有关人才政策。另外在4月20日,5年期LPR降息10个基点。
张大伟也认为,疫情影响下,过去过严的房地产调控的确应该有所调整,特别是在符合房住不炒的原则下,针对刚需和改善应该出台一定的政策,这不违背楼市调控原则,也不会对市场带来太大影响,但包括首付明显降低等松绑政策,步子较大。目前看,针对限购政策的调整、人才政策、公积金政策,救企业的政策大部分都可以执行。整体看,楼市政策继续多发,各地城市松绑政策的试探依然会频繁出现。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之前不考虑,出台之后随意收回,对于市场来说,干扰非常严重。

❿ 疫情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可以减免吗

不能。
疫情期间银行贷款不能免息。
根据《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疫情期间对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视情况进行减免: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1)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2)用好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向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
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拓展资料:
为什么政策上出台了银行可以减轻还贷款压力的政策措施,但唯独没有减免贷款的措施?
疫情发生以后,为了抗击疫情,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各银行机构强化对疫情防控的金融支持。
一是银行业要保障金融服务畅通,强化服务的便捷性和可行性。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各银行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
二是银行业要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受疫情影响的人群可以合理延后还款。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三是对与疫情相关的融资需求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面对防疫要求的相关机构的资金需求银行要积极满足;对疫情防控相关机构的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
四是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能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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