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款购买土地利息是否需要资本化
借款购买土地利息,一般不需要资本化。
因为土地是使用权的转让,不存在建设期。使用权的形成,就是手续的审批。
购买土地,没有建设期。
⑵ 什么是建设期贷款利息资本化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贷款利息资本化,之后费用化
⑶ 请教一个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银行贷款利息是否可以资本化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在项目开发期间,从施工开始到竣工结束期间的都可以资本化……
⑷ 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费用均符合资本化条件
你好:
①正在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②正在制造的存货;(需要一年时间才能造好的,如航空母舰、大型船舶、大型设备、房开企业造的商品房。这些都是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才能造好,要是人贩子拐的娃仔费了一年以上的时间才拐到,那也资本化。)
③另外,开发的无形资产等等;
正确把握好资本化开始的时点: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条件才能确认资本化时点已经开始:
①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开始为建造固定资产花钱了)
②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动用了借来的钱)
③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工程开工了)
能进入建造成本的费用,一般来讲都是借款利息
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其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是:
第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是指企业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已经发生,包括支付现金、转移其他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
第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是指已经发生了因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或汇兑差额。
第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这里所指的“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主要是指资产的实体建造工作等。
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或汇兑差额才开始资本化。
希望对你有帮助
⑸ 项目建设期间用于管理用房的利息是否能资本化
能。
在建项目利息资本化的条件主要有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企业购置或建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支出已经发生,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借款费用已经发生。这一条件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了因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⑹ 建设期贷款利息如何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
第五条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很显然,你建设期间(在建工程)发生的贷款利息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所以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可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工程完工后结转入固定资产原值。
处理分录如下:
一、计提费用
借:在建 工程
贷:应付利息
二、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三、工程骏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⑺ 利息费用资本化的条件
所借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在项目投产前要记入该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该费用是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这个借款费用就是资本化了,它是资产的组成部分。
但项目正式投产开始,其尚未归还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等费用,则要记入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费用中,也就是要在利润表上反映。
一、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 根据本准则规定,企业借款购建或者生产的存货中,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应当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长时间”,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⑻ 符合借款利息资本化的条件是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⑼ 什么是“建设期资本化利息”谢谢
建设期资本化利息: 建设期利息主要是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间内发生并计入固定资产的利息,主要是建设期发生的支付银行贷款、出口信贷、债券等的借款利息和融资费用
公司自有资金不足,通过外部借款,自建自用固定资产或者生产,生产期间超过一年的大型设备机器过程中,外部借款产生的利息。正常来讲记到财务费用,但是,由于这些利息是因为建造这些资产产生的,不是日常的利息费用,所以记到固定资产中去。
拓展资料:
1、建设期利息应按借款要求和条件计算。国内银行借款按现行贷款计算,国外贷款利息按协议书或贷款意向书确定的利率按复利计算。为了简化计算,在编制投资估算时通常假定借款均在每年的年中支用,借款第一年按半年计息,其余各年份按全年计息。计算公式为:各年应计利息=(年初借款本息累计+当年借款额/2)×年利率。当总贷款分年均衡发放时,建设期利息的计算可按当年借款在年中支用考虑,即当年贷款按半年计息,上年贷款按全年计息。
2、建设期利息单利计算公式一般为:建设期计利息=∑[(上一年年末借款本金累计+当年借款额/2)×年利率]。该计算公式表明:建设项目的借款利息在建设期内的一个计息周期进行计算,并在该周期进行了偿还,该借款利息的金额不再进入建设期内的下一计息周期作为借款本金计算利息,下一计息周期的计算利息的借款金额只有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额,即单利计算,以此类推,直至建设期结束。按照单利计算的原理,项目的建设期借款利息在建设期内应该或者已经偿还。
⑽ 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有哪些条件
一、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开始的时间,应当是在取得开发项目开始,截止时间应当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日。
在此之前和之后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在房产开发建造过程中发生了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10)建设期贷款利息资本化条件扩展阅读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