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委托贷款利息所得营业税代扣代缴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②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开发票
1、银行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手续费等单据,都是合法的原始凭证。 2、委托方没有必要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发票,而且,利息收入也不属于税务代开发票的业务范围。 3、即使利息收入单据不被确认为合法的原始凭证,还可作为“无票收入”进行帐务处理的。税务上也是认可无票收入的,更何况还有利息收入单据。 4、综上,利息收入单据完全可以作为入帐的原始凭证。
③ 银行委托贷款如何缴税
我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贷款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5‰,月手续费率=年手续费率/12;
(二)贷款金额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年手续费率不低于1‰,月手续费率=年手续费率/12。
(三)公司委托贷款的单笔手续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个人委托贷款的单笔手续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四)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比照人民币委托贷款业务手续费收取标准执行。
(3)企业委托贷款有关税务问题扩展阅读:
1、借款理由:借款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贷款理由应该坦诚并且清晰,详细的写出贷款的用途以及个人还贷方面的优势。例如: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
2、借款金额:借款人在银行申请贷款的金额不宜太高,因为金额越大,失败的可能性也就越高,然而这并不是贷款人所希望的,他们肯定不希望自己的贷款资金在半个月内还看不到放款的动静。
3、借款说明:详细的填写申请资料,借款的用途、个人信用记录、收入来源、还款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情况等等。以保证你的借款不管何时何地何情况,都能够准时的偿还贷款。
4、贷款偿还:借款人成功申请贷款之后,就必须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还款,切勿出现侥幸心理,耽误还款时间,从而造成不良的个人信用记录。另外,对于拖欠的贷款,相关部门也会尽全力追回。
④ 委托贷款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贷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实施办法中有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从规定中我们很清楚低知道,委托贷款业务收息方取得的收入,属于利息收入,不属于投资收益,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如果收息方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征收率3%计缴增值税;如果收息方是一般纳税人,按6%税率,确认销项税额。至于是否可以抵扣,我们来看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很显然,向银行支付委托贷款的手续费不在以上范围内,所以,不论是收息方还是付息方(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⑤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入账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入账:假设利息是100元,其他数字均为假设。
借:银行存款100
贷:利息收入100
税款部分的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⑥ 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⑦ 委托贷款,营业税如何缴纳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银行对委托代款业务不再负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实务中,企业在支付给个人贷款利息时,应取得个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代开发票环节,税务机关会收取这部分利息应纳营业税。
参考的是中***华**会计**网***校的答案。
⑧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否交营业税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需要交纳营业税,税率5%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取消了“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2009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2009]29号)明确规定:“一、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
也就是说,新营业税条例下,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贷款方取得了资金使用费收入,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就成为法定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贵公司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而取得的利息收入,从2009年1月1日开始,金融机构不可以再代扣代缴营业税了,而应该由公司去公司机构所在地申报并缴纳这一部分营业税。
⑨ 委托贷款受比例和发票限制
问:企业通过银行与第三方签署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只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但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利息支出相关凭证也由银行出具。委托贷款利息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是否要考虑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如第三方属关联方,是否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1、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期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因此,接受关联方的委托贷款,应当符合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贷款利息支出还应当取得税务机关的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