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么是境内外汇贷款
外汇贷款(Foreign Exchange Loans)是银行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外汇贷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外汇贷款,仅指我国银行运用从境内企业、个人吸收的外汇资金,贷放于境内企业的贷款;广义的外汇贷款,还包括国际融资转贷款,即包括我国从国外借入,通过国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于境内企业的贷款。
⑵ 中资企业现在可以向外资银行申请外汇贷款吗
个人可以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前提是申请银行有此项贷款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是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详见本文参考资料1]: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5.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6.办理国内外结算;
7.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8.代理保险;
9.从事同业拆借;
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保管箱服务;
12.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1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⑶ 为什么在中国国内,企业从银行借入得外币贷款不能兑换成人民币来使用
你借的外币而不是你自己拥有的,如果每个人都用这些外币换回人民币那么就银行将没有这么多人民币给你就得印刷人民币,造成人民币太多引起通货膨胀。如果你用人民币换回的外币是可以的,因为银行可以将之前你用来换的人民币回流,你借就不同了,银行必须印出很多的人民币才能满足你们的需求。
⑷ 境内企业可以购汇还境外借款吗
可以的。
《经济通通讯社15日专讯》国家外汇局下发通知,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境内企业可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境外放款可以作为境外债权的一部分,共同构成境外投资。分析认为,此举有助于解决「走出去」企业境外融资难的问题,进一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此前,境内企业仅获准在一定限额内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
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
通知还适当放宽了个人对外担保管理。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
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⑸ 境内外资企业向境内外资银行借外币属外债吗
程序: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下列手续: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入帐手续。(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4)在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汇出本息手续。(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借款单位外债登记的手续借款单位进行外债登记应下列手续:1.借用外债的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的机构(以下简称借款单位)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或登记部门)外债登记。外债登记分为遂笔登记和定期登记。2.外债登记的登记权限程序为:(1)在京的国务院各部委、公司以及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2)各地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驻地方单位、金融机构总部的外债登记,由当地外汇管理分局负责理;(3)未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的外债登记,由派出机构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负责。3.定期登记的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第一笔借用合同签订后的15天内,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手续,领取定期登记的《外债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2)当借款新签约或债务发生提款、偿还等变动情况时,应按月分别填写"外债签约情况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上报登记部门。报送日期为月后5天之内。(3)需要开立现汇帐户时,应凭《登记证》和登记部门开出的开户批准书到指定开户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用现汇帐户(以下简称外债专户)手续,于次日将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4.逐笔登记的手续为:(1)借款单位在借款合同签约后的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和对外借款批件(外商投资企业不需批件),到登记部门外债登记手续,领取逐笔登记的《登记证》。(2)在借款调入境内时,借款单位应凭汇款通知单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开立外债专户,入帐手续。(3)债务到期还本付息时,借款单位应持《登记证》和还本付息通知单,提前到登记部门领取还本付息核准件,赁核准件和《登记证》到开户行外债专户汇出本息手续。(4)在收付和开户手续后,借款单位应依据开户行开出的收付凭证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存款凭证及开户签样卡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5)借用非调人现汇而需从境内汇出借款本息的非调入形式债务的单位,应在债务实际发生后,填写"反馈表"于次日将“反馈表”影印件寄送登记部门。在债务到期还本时,应凭登记部门的核准件到开户行开立外债还本付息专用帐户(以下简称还本付息专户),汇出本息手续。(6)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借款存放境外的单位,应每月通过“反馈表”向原登记部门报送当月存款变动情况。(7)境内企业向在华外资银行借款,可以不另设帐户,但借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登记和报送“反馈表”手续。(8)在本地领取《登记证》的借款单位,如必须在异地银行开户、还本付息手续时,可先持本地登记部门开出的《登记证》到异地登记部门还本付息核准手续,异地开户行在手续3天后,将支付凭证的影印件报送原登记部门。5.在《登记证》上记载的债务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开户行应立即注销其外债专户和还本付息专户。借款单位在15天内向发证的登记部门缴销《登记证》。[1987年8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和第8条。另外,第3条还规定:外债系指借款单位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买方信贷、外国企业贷款、发行外币债券、国际金融租赁、近期付款、补偿贸易中直接以现汇偿还的债务及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借款单位向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借入的外汇资金视同外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向外借入的外汇资金不视为外债)。[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债登记实施细则》,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另外,第4条还规定:定期登记外债系指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外债,财政部、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国银行分别负责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逐笔登记外债系指除定期登记以外的国内其他部门、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是否代:否
⑹ !!!!!在国内可以向银行贷款外币吗比如贷美元或欧元
可以啊。。。
个人的话,比较难。
公司如果有进出口业务,可以找银行做外币贷款。(当然了,要你资信好,最好有抵押)
一般外币贷款中国银行,是最专业的,直接去他们大点的网点咨询吧
⑺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你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第四条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第二章各中资试点银行资格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向北京外汇管理部提出进行试点工作的申请。
第五条近两年来在历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合格检查中未出现重大违规行为,且制定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能以规范的文本格式准确、及时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七条各中资试点银行的有关外汇从业人员,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培训考核。
第八条本细则发布后,各中资银行凭以下材料向北
京外汇管理部申请:
(一)正式申请;
(二)相关业务内控制度;
(三)按规范的文本格式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的书面承诺;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办理登记
第九条国家对国内外汇贷款实行全面登记管理制度。各中资试点银行实行定期登记。
第十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于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我管理部报送上月发生的"自营外汇贷款签约情况表"和"自营外汇贷款变动反馈表"。
第十一条已办理定期登记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如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条款发生修改、变动,应于次月定期报送上述报表时,及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有担保的国内外汇贷款在履约后应注销外汇贷款定期登记。
第四章开立、注销帐户
第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可自行开立或注销本银行项下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必须进入该专户。还贷专户须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
第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1997年10月7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监督贷款专户及还贷专户的收支。
第十五条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贷款专户;经常项目支出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出需经北京外汇管理部核准。
第十六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定期(每月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开立或注销的国内外汇贷款贷款专户情况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
第五章偿还贷款
第十七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照借贷合同中约定的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时,各在京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在进行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核后,可为企业办理相关还款手续。
第十八条债务人购汇还款、异地还款和逾期还款的,以及试点范围以外的还款,仍由债务人直接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申请,经北京外汇管理部逐笔核准后到各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并按正常还款计划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息时,各银行审核的材料主要有:
(一)企业申请;
(二)国内外汇贷款合同正本或副本(含借新还旧、外汇展期合同);
(三)债权人发出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四)入帐凭证。
第二十条各银行应依据贷款合同中有关内容条款及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审核此笔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银行应核对还本付息通知书中的本息偿还金额、时间和方式是否与贷款合同中的内容一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北京外汇管理部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各中资试点银行有关国内外汇贷款业务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上述业务。对未按规定办理上述业务的,北京外汇管理部可暂停其试点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中资试点银行应按月(月初5个工作日前)上报北京外汇管理部国内外汇贷款授权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4月16日
望采纳祝你好运
⑻ 国内企业如何境外贷款
除了前面一个大哥的专业回答,现在还有一个绿色的通道可以实现企业通过新加坡境内的中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贷款低利率的人民币。这就是2014年7月,人民银行跨境办通过的《中新天津生态城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新加坡人民币贷款利息为2-3%,计算手续费和银行成本,生态城内企业通过跨境贷款利息为4%上下,巨大的贷款利差是跨境人民币贷款的活力。
目前已有中农工建交招等多家银行与生态城管委会对接并签署贷款框架,2014年下半年总额20亿元人民币,先到先得。国家给天津生态城的特殊政策可以说是,金融改革超“自贸区”的政策突破,对企业对区域都是巨大利好。
欢迎意向来中新天津生态城投资的企业和有资源可整合转化的金融服务机构前洽谈,管委会政府欢迎合作及投资。
有业务需求可联系:tjecocityzhaoshang@126.com
⑼ 什么是外汇贷款
外汇贷款是银行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外汇贷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外汇贷款,仅指我国银行运用从境内企业、个人吸收的外汇资金,贷放于境内企业的贷款;广义的外汇贷款,还包括国际融资转贷款,即包括我国从国外借入,通过国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于境内企业的贷款。外汇贷款是商业银行经营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运用外汇资金,强化经营机制,获取经济效益的主要手段,也是银行借以联系客户的一条主要途径。目前我国银行办理的外汇贷款业务有现汇贷款、特种贷款、“三贷”外汇贷款(买方信贷、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的简称)、国际商业贷款、国际银团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