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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商委中小企业贷款政策

发布时间:2022-05-02 10:44:13

『壹』 中小企业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银行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需的条件:
1)企业至少成立三年;
2)近半年开票额不少于150万;
3)有固定经营的场所;财务状况良好;
4)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贷款期限及额度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为10-100万;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
贷款申请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公司简介或组织文件等;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主要人员及拥有1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3)厂房、办公室、仓库等经营场地的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近六个月的银行对账单、财务证明(如企业增值税专业发票汇总表等)等;
5)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6)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贰』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地及经营在重庆市范围内; (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七)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意见》规定对科技类、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服务型微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人贷款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需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度、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自有资金须先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之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借款人申办企业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担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查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担保,承贷金融机构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及追偿工作。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市 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资专项资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资金后,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据实划拨。此款只能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一)三峡担保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并单独制定该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三峡担保公司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供直接担保。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由经三峡担保公司审核授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度。单户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年担保费率。参与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限。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期限为1—2年。第六章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工商、财政、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承贷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的申请、培训、注册及评审推荐;财政部门负责微型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融资专项基金的安排,牵头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微型企业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机制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的绿色通道,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叁』 国家对小企业的贷款政策是什么条件

申请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申请人要符合如下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8.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9.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10.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肆』 中小企业贷款政策

中小企业贷款政策:
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8、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9、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10、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伍』 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成立至少三年;近半年开票额150万;有固定经营的场所;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这里说的企业信用贷款中的企业,一般是指中小企业)。记得要申请贷款时,先去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申领贷款卡。(如果达不到要求)如果有房产或厂房的话,可以利用厂房或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来获得贷款,并附上详细的个人收入证明和近期的财务报表,相信获得贷款的成数会有提高。

贷款的步骤/流程/手续是你提交个人贷款需求和大概资料给银行或者贷款产品代理机构,然后银行对贷款申请者的贷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安排专人联系贷款申请者,联系后如果通过初审,然后再指导贷款申请者提供所需材料,然后再审核,最终达成贷款放款。

『陆』 中小企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正常年检的贷款卡;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8.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9.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10.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拓展资料: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银行向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贷款。
小企业主贷款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小企业主支持的主要行业:制造业、为大中型。
周转贷款:
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500万
贷款时间:1个月--5年
贷款利息:月利息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点五不等(1%~2.5%)
贷款范围:全国各地(1-2天放款)无需抵押,无需担保
贷款要求:必须是注册于中国的中小企业,且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誉记录
贷款资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银行流水
贷款流程:来电咨询---传真资料---通过审核---签定合同---成功放款
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短期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按贷款期限可分为一年期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按贷款方式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其中担保贷款又分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为逐笔申请、逐笔审贷的短期周转贷款,和在银行规定时间及限额内随借、随用、随还的短期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作为一种高效实用的融资手段,具有贷款期限短、手续简便、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的特点,因此成为深受广大客户欢迎的银行业务
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可分为临时流动资金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1.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不足。
2.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3个月,含1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需要。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1年至3年(不含1年,含3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资金需要。

『柒』 中小企业贷款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需的条件
1)企业至少成立三年;
2)近半年开票额不少于150万;
3)有固定经营的场所;财务状况良好;
4)银行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贷款期限及额度中小企业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为10-100万;贷款期限一般为1-3年。
贷款申请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公司简介或组织文件等;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司主要人员及拥有1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身份证或护照等;
3)厂房、办公室、仓库等经营场地的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4)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近六个月的银行对账单、财务证明(如企业增值税专业发票汇总表等)等;
5)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
6)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贷款申请程序
1)中小企业提出贷款申请:申请企业需要提供经年检通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近期财务报表等材料;
2)贷款机构资信审查、贷款审核;
3)贷款企业与贷款机构双方签订合同;
4)贷款机构发放贷款。
企业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
(1)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体工商户;
(2)企业有盈利即可操作,不限定盈利大小;
(3)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企业抵押贷款的利率 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或适当上浮。

『捌』 国家扶持中小企业贷款政策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中小企业贷款指银行向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发放的,用于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周转等合法指定用途的贷款。小企业主贷款支持的企业必须满足: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在1年以上;小企业主支持的主要行业:制造业。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许多困难,招工难、倒闭潮、“跑路”风波等等相继出现。因此,国家为支持这类中小企业出台中小企业扶贷款持政策措施,并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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