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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后十日利息

发布时间:2022-05-02 17:55:57

⑴ 网上银行需要证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江苏工商银行。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4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贷款罚息利率

按照2005年3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规定:“个人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执行商业性贷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见下表)。这一政策将通过提高个人所缴纳的罚息数额,警示和抑制一些炒房者的恶意欠款行为。

同时,一些城市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也依据该通知,发布了本市住房公积金的住房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例如,《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文件规定:“个人贷款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而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没有对调整幅度进行统一规定,而是实行公积金罚息利率浮动政策,由各家银行参照央行文件,自行确定罚息方案。所以各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罚息利率政策是不一样的。

过去,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都执行罚息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0.021%),是固定的。而新的罚息利率开始与贷款利率挂钩,改变了以往的算法。这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效果:由于商业贷款的利率明显高于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所以新罚息利率发布后,不论是加收30%、还是加收50%计息,商业贷款的罚息利率升高,而住房公积金罚息利率反而降低。

房贷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浮动 30% 至 50%。这给予了各家商业银行一定的自主权,各商业银行可在此范围内自主浮动罚息利率。它们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浮动罚息利率。

但由于央行只规定了罚息利率的计算和浮动范围,而没有规定如何计算罚息,于是市场上出现了两种计算逾期罚息的方法:单利计息方法和复利计息方法。

单利计算罚息方法:

单利产生的利息是常数,所以罚息不会因为时间的拖延而产生用利息赚取利息的情况。目前大部分银行采用的都是这种单利计算罚息的方法。

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目前的年优惠贷款利率为5.814%,如果在该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30% 的罚息利率,那么年罚息利率为 5.814% X (1+30%) = 7.558%,日罚息利率即为 7.558% ÷ 360(天) = 0.020994%。则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18.89元。

如果按照贷款利率加收 50% 的标准执行罚息,则年罚息利率为 5.814% X (1+50%) = 8.721%,日罚息利率为 8.721% ÷ 360(天)= 0.024225%,在每月还款额仍为3000元的情况下,延迟还款一个月的贷款人将接受罚息约21.80元。

复利计算罚息方法:

复利产生的利息是递增的,所以罚息会因为时间的拖延而产生用利息赚取利息的情况。目前有个别银行采用这种复利计算罚息的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计息是将每期还款中的本金和利息分开来计算,四川建设银行。未偿还的本金部分按照单利方式计算罚息,而未偿还的利息部分按照复利方式计算罚息。

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有3000元期款未按期缴付,3000元期款中1200元为本金,1800元为利息,贷款年利率为5.508%,罚息利率为8.262% (=5.508% ×(1 + 50%))。如借款人还款耽误两天,1200元本金部分按每天0.02295% (=8.262%/360天)计收利息,两天的利息是0.5508元;1800元利息部分按0.02295%计收复利,第一天的利息是0.4131元,第二天的利息是(1800+0.4131)×0.02295%,为0.4132元。两天总共罚息1.3771元。

这里比较有争议的是计息天数。是一年按照360天计算罚息利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计息时每年天数),内蒙古招商银行,还是按照365天计算(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计息时每年天数),或364天计算(双周供计息的每年天数)。随着贷款品种的日益丰富,关于计息时每年天数是否有必要重新商榷值得考虑。

鉴于罚息是针对故意拖欠还款的行为,各银行对判定是否故意的行为也不尽相同。例如如果有的银行会允许有几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依照贷款利率计算罚息,如果超过了宽限期,则启动罚息利率计算罚息。这个宽限期一般是5天到15天不等。所以借款人出现因故拖延,要尽快与银行沟通,以免受到重罚和降低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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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新会计准则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如何帐务处理

1、新会计准则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
2、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⑶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

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期限、利率:

委托贷款的期限,由委托人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或根据委托贷款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各类贷款利率商定,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浮动的上限。

业务流程:

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融资意向,协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要素。

委托人与借款人在业务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委托人向业务银行出具《贷款委托书》,并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

银行受理客户委托申请,进行调查并经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接受委托。

⑷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应如何入账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入账:假设利息是100元,其他数字均为假设。
借:银行存款100
贷:利息收入100
税款部分的处理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会计分录是指对某项经济业务标明其应借应贷账户及其金额的记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⑸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算哪一种现金流入

经营收入的现金流.因为这时委托贷款已经是你们的一种经营行为了

⑹ 委托贷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应用指南》有关科目及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一般地,委托贷款是指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发放委托贷款的企业通过“1303委托贷款”核算委托贷款。

⑺ 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怎么处理啊

企业会计制度对委托贷款的核算规定是:①设立“委托贷款”一级科目,下设“本金”利息、“减值准备”三个明细科目。②发生贷款业务时,按实际委托贷款金额入账,期末按规定利率计提应收利息,同时增加投资收益。若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应停止计息,并冲回原已计的利息。③企业应定期对委托贷款本金进行全面检查,并按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当本金高于可收回金额。应计提相应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则应在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④在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按本金和应计利息之和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科目中反映;超过一年的,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中反映。同时,按照 “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⑻ 委托贷款利息计算

貌似有百分之2的资金管理费

⑼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9)委托贷款后十日利息扩展阅读: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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