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贷款先还利息再还本金是什么意思
贷款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叫作“先息后本”,是众多客户选择贷款方式最广泛的一种方式。
我们一般还贷款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先息后本,意思是先还利息后还本金。这是我们最常见的贷款方式。第二种:先本后息,意思是贷款后先还本金后还利息。第三种:等额本金,意思是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贷款在本月产生的利息。这种方式好处在于利息支出相对来说比较少,一般会越还越少。不好的在于每月还款额度逐步递减,因此前期还款额度相对于较高,压力较大。适合收入相对较高的家庭。第四种:等额本息,意思是每月偿还的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都相同。这种方式的好处在于借款人可以掌握每个月的还款金额,可以有计划的安排自己家庭收入和支出,比较方便,容易。不好的一点是利息支出总额相对较高,因此适合稳定收入的客户,预期收入变化不大的客户和购买住房用来自住的客户。最后是:一次性还本付息,表示受众在最后的还款日再一次性把所有的本金和利息均还上。
【拓展资料】
贷款如何算利息:拿等额本息来算,等额本息是指一种购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1、〔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举例:假定借款人从银行获得一笔20万元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期限20年,贷款月利率4.2%,每月还本付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每月应偿还本息和为1324.33元。上述结果只给出了每月应付的本息和,因此需要对这个本息和进行分解。 2、以上例为基础,一个月为一期,首期贷款余额20万元,应支付利息840.00元(200000×4.2‰),所以只能归还本金484.33元,仍欠银行贷款199515.67元;第二期应支付利息837.97元(199515.67×4.2‰),归还本金486.37元,仍欠银行贷款199029.30元,以此类推。 当然选择的还款方式不同,所产生的利息也是不同的。如若等额本金还款,指在还款期内把贷款数总额等分,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本金和剩余贷款在该月产生的利息。那么利息的计算方式为:(贷款本金÷还款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每月利率。招商银行账单日和还款日相差18天,招商银行信用卡的还款日是账单日以后的18天。例如持卡人的账单日为每月的3日,那么还款日就在每月的21日。
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日可以自行设置,可设置成每月的5号、7号、10号、12号、15号、17号、22号、25号,设置可以通过招商银行信用卡客服电话来修改账单日。
【拓展资料】
各家银行信用卡账单日和还款日均不同:
1、 中国银行账单日:中国银行信用卡账单日有28个,分别是1日——28日。还款日:账单日之后20天为到期还款日。
2、 广发银行账单日:广发银行信用卡账单日的规则比较特别,它的账单日是持卡人的生日日期,账单日一旦确定是不可以更改的。还款日: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的第20/26天。
3、 工商银行账单日:工商银行信用卡账单日固定为每个月的月底,即30或31日,是不可以更改的。还款日:还款日也是固定的,为次月的25日。
4、 建设银行账单日:目前可供选择的账单日包括每月2、5、7、10、12、13、15、17、19、22、23、24、25、26、27日,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持卡人可更改一次“账单日”。还款日:最后还款日为帐单日后的20天。
5、 交通银行账单日:交通银行信用卡每月帐单日是随系统生成的,用户在有效期内只有一次修改机会。还款日: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起的第25天(含)。
6、 中信银行账单日: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日是随机自动生成的,可选择的区间为:1号-20号还款日:最后还款日是账单日往后推20天。
7、 民生银行账单日:民生银行账单日为每月的1日、3日、6日、9日、13日、16日、21日、26日、28日,每一个自然年可以更改一次账单日。还款日:最后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的第20天。
8、 兴业银行账单日:兴业银行信用卡可选的账单日有每个月的2日、4日、8日、11日、13日、18日、21日、23日,可半年更改一次“账单日”。还款日:最后还款日为帐单日起的第20天。
⑵ 贷款 先付息和后付息哪个利率更高怎么算的求解答~!
先付息一般只有民间的借贷才有的 也就是说在贷款里面直接扣除下一期的利息 比如你借10W给对方可以只支付对方8W 两万直接当做第一期的利息扣除 但是本金还是10W。后付利息的就不用解释了。一般情况都是先付息的利息高而且往往都是高风险的高利贷 。利益与风险并存 如果你要放贷类似的要谨慎。
⑶ 贷款人必须在贷款之前先支付部分利息,
现在有得银行也要先存几年的利息了!不奇怪!
⑷ 银行贷款需要先付利息吗
一、不用
二、以工行为例,申请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在18(含)到60(含)周岁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及贷款行所在地户籍证明(或有效居留证明)。
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任何违法行为及不良记录。
5.在工商银行零售内部评级系统中取得B级(含)以上风险等级。
6.工商银行存量客户,客户星级应在4星级(含)以上。
7.在工商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工商银行优质法人或机构客户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对优质法人或机构为工商银行代发工资客户的,须为在上述单位工作年限三年(含)以上在编正式员工,或驻军、武警部队军衔为少校(含)以上人员。
(2)工商银行私人银行、财富管理、牡丹白金卡或理财金账户客户。为理财金账户客户的,须持有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1年(含)以上,且近1年内本人名下在工商银行的金融资产价值季度日均余额在20万元(含)以上。
(3)在工商银行非质押类个人贷款累计金额100万元(含)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含)以上没有逾期记录(含已结清贷款)。
(4)本人家庭拥有净资产(不动产和金融资产)达300万元(含)以上,或近6个月持续拥有且日均金融资产在50万元(含)以上。
(5)不低于工商银行私人银行、财富管理或牡丹白金卡准入标准的他行优质个人客户。
(6)个人税前年收入20万元(含)以上。
三、申请资料
1.本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声明等)。
2.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
3.本人收入证明及职业证明。
4.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并承诺贷款不进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5.符合申请条件(1)的,还须提供就职单位有效职务证明或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级别证书。借款人仅为工商银行代发工资客户的,还须提供借款人工作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6.符合申请条件(2)至(5)的,还须提供本人拥有的各类账户、金融资产凭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明等。
7.符合申请条件(6)的,还须提供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最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⑸ 贷款先付利息后付本金如何计算
按揭贷款等额本息还款计算公式:
计算原则:银行从每月月供款中,先收剩余本金利息,后收本金;利息在月供款中的比例中随剩余本金的减少而降低,本金在月供款中的比例因而升高,但月供总额保持不变。
每月还本付息金额=[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其中:每月利息=剩余本金×贷款月利率。
每月本金=每月月供额-每月利息。
(5)韩国贷款先付利息扩展阅读:
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通则》规定: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⑹ 民间借款韩国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⑺ 贷款需不需要先交一部分利息
一般不需要。大多数是按月或者按季度付利息。如果是按揭式的,则每期都包含本金和利息。
⑻ 贷款有先付利息的吗
贷款的归还要看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按期结息,分期还本;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等。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每个月的还款额是固定的,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这种方法是目前最为普遍,也是大部分银行长期推荐的方式。
等额本金还款,是指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法是一种计算非常简便,实用性很强的一种还款方式。基本算法原理是在还款期内按期等额归还贷款本金,并同时还清当期未归还的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⑼ 贷款,先交利息再放款,是不是骗子谁贷过吗
交前期费用的的几乎都是骗子。
在选择公司之前要核实公司的真实性,
在鉴别正规贷款公司的时候,要注意如下几点:
1、无抵押贷款骗子往往打着“大公司”“全国业务”的旗号,甚至假借一些银行、知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等的名义,来迷惑贷款者,取得信任。有些贷款骗子以公司为名义,但却没有办公地址,甚至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身份证。遇到这种情况,可寻求工商部门验明真伪。
2、对于那些越是声称门槛低、放款速度快,且利息极为合理的,越需要多加留心及防范。此外,贷款骗子往往只留有手机号、QQ等信息,一般情况下不会留下座机及地址,如果留下,也可以根据查询,验证其真实性。
3、往往要求借款人预先转账支付保证金、手续费、首月利息等名头的款项,等到借款人打款后再与之联系,对方则早已“开溜”,无法再取得联系。这类“贷款”行为通常在转账之前没有签订任何合法、正规的合同,仅仅凭借网络上只字片语的聊天,便要求借款人先支付一定费用。
安全防范意识一定要有,如果遇到骗子,第一时间应该报警维权。
⑽ 贷款还是先付利息还是放款后付利息
先付利息和保证金的一般是骗人的吧,一般都是放款后再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