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企业筹建期间银行利息怎么入账,怎么结转
1.会计分录的原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手工账这样做,完全正确;
2.但当前的确有些会计软件有设计方面的缺陷,违背了这一原则,出现利息收入这类情况时,必须将本来应该做在贷方的财务费用改为在借方以红字金额反应,此类记账凭证只有借方没有贷方;否则将会出现会计报表数据错误。
举个例子说明一下:
本月用现金存支票手续费2.5元,银行存款的利息费是29.68元,怎么做会计分录,怎么结转。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2.5
贷:库存现金2.5
银行存款的利息费是29.68元
借:银行存款29.68
贷:财务费用-手续费29.68
结转
借:财务费用27.18
贷:本年利润27.18
Ⅱ 筹建期间新办企业发生的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
1、筹建期间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不是待摊费用。
2、筹建期间利息收入,冲减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分录为
借 银行存款
借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红字)
Ⅲ 请问筹建期注册资本利息应入那个科目
根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5)的有关规定:
1、担保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利息支出”科目。
2、担保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应当在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因此,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5)中,虽然没有“财务费用”这一科目,但是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利息支出”科目而不是“利息收入”科目。由于题中企业尚处于筹建期间,因此该利息收入不能计入“利息支出”科目,而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筹建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低值易耗品摊销,除特殊情况以外,也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当然,购建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仍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科目,不应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
另外,由于题中企业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而仍旧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以及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2005),因此,不存在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问题,仍然应当通过“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待开始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营业费用”科目。
关于补充问题。
“利息收入”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因以谋取利息收入为目的而从事的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比如委托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而存款利息收入,是企业将其尚未使用的资金存入银行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而存款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取利息收入。所以通常认为,存款利息收入应作为贷款利息支出的备抵项。
题中所指的“注册资本的利息收入”,猜测应当是企业成立后,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存放在银行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因此,在筹建期间,该利息收入应当冲减开办费,而在筹建期后,应当冲减“利息支出”科目。
另外,从题中看,题中企业目前尚从未取得过营业收入,通常认为,仍应当处于筹建期间,因此,相关费用仍然应当计入开办费中,相应的,存款利息收入也应当冲减开办费。
关于补充问题二。
你好。
1、“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下,可以根据费用项目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当冲减开办费项目的金额大于开办费支出项目时,开办费是会出现“负数”。
3、筹建期间被处行政罚款,同样计入开办费中。
4、担保业务营业税适用税率5%。
5、筹建期间何时结束,通常可以按照第一笔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确定。在筹建期间,题中企业不产生损益,即利润表各项目数额为零。
Ⅳ 筹建期间利息收入如何作帐务处理期间筹建
1、筹建期间利息收入帐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红字)
2、《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扣除。纳税人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做好纳税调整工作,并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以后年度准确申报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Ⅳ 新会计准则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的如何帐务处理
1、新会计准则中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科目;
2、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财务费用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有的企业如商品流通企业、保险企业进行单独核算,不包括在财务费用)、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但在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计入开办费;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账户核算。
Ⅵ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与固定资产完工前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有何不同
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外),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完工前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计入所建固定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
不同之处是一个进费用,一个进资产原值(在建工程)。
Ⅶ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不可以计入财务费用。
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不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应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利息收入属于你的款项存入银行,银行给予的资金占用成本。而委托贷款属于经营行为,实际是将闲置资金向资金使用人进行放贷,从实质来讲属于对外短期投资,其利息应该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Ⅷ 企业筹建期间的长期借款利息计入哪个科目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不用区分是筹建期或生产经营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管理费用,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
账务处理(分期付息、采用合同利率计息):
借:管理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且属于筹建期间】
财务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且属于生产经营期间】
在建工程【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制造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研发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贷:应付利息
Ⅸ 关于企业筹建期间的利息收入
你那笔利息单子是不是在划资的时候生成的?如果是,就是利息收入。
借:财务费用50(红字)
贷:短期投资50
这种做法是税务规定的,利息收入在所得税报表上要在短期投资栏列示,年底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要填在短期投资明细表上
Ⅹ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企业筹建期间的委托贷款利息扩展阅读: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