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
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政府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些优惠。为便于粮食企业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现结合历年来国家和省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谈谈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财税政15号、浙地税[1996]5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费用补贴。因此,粮食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申报处理。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做纳税调减项申报处理。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7]97号、浙财税政[1997]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粮食企业在发生上述相关贷款时,可免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2008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省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性质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性质基本相同,可比照财税[2006]10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免征相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⑵ 粮食企业政策性补贴收入应如何纳税
周书文粮食企业在代国家储存、保管、销售和平抑市场粮价过程中,因执行国家限价而产生的购销倒挂差价和发生的政策性业务费用,由国家财政给予补贴,统称政策性补贴收人。在执行新的税收政策后,各地税务部门对这项补贴收入如何纳税认识不一,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按发生额计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二是既不征营业税,也不征所得税;三是不征营业税,但并入损益后计征所得税。因纳税处理不一,导致同类企业间税负不平,并引起税收政策混乱。笔者认为执行第三种意见,更适宜企业的实际情况。首先,政策性补贴收入应免征营业税。这是因为:一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代国家储备粮油,平抑市场粮价,是企业代替国家行使的政府职能,虽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不属企业的自主经营范围。二是在现时的补贴管理办法中,国家给企业的补贴原则上是一种保本补贴,而很少包含企业的合理盈利因素。如专项储备粮利息补贴,与金融部门发放的优惠贷款利率是一致的。粮食企业平抑市场粮价的补贴是按企业的保本点给予补贴的,区粮食企业用于市场供应销售的粮油是免税的。
⑶ 从粮食企业经济利益角度来分析,请你对储备粮油购进、销售、储存3个环节影响粮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粮财〔2013〕311号),并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旨在指导粮食企业更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控体系建设。
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
一、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
(一)关于粮油库存成本的核算。设置“储备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临时储存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可按政策性粮油的权属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有定向供应粮油业务的企业可在该科目下设置“定向供应粮油”二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政府指令,向军队、受灾人员、低收入人员、执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政策的农牧民等特定群体以及为平抑市场粮价限价销售等特定目标供应的粮油商品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可根据不同供应人群类别进行明细核算。设置“轮换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储备粮油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国家对政策性粮油成本计价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置“商品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自营商品粮油的实际成本。
外购粮油存货成本具体包括:购买价款,以及达到入库储存状态前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合理损耗以及按规定可以计入粮油成本的税金及其他费用。其中,有关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应先将购买粮食所支付的价款通过“储备粮油”科目下设的“待核××粮油价款”明细科目归集,发生的收购、运输等入库前费用通过“待核××粮油费用”明细科目归集;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粮油成本后,将购进粮食价款和费用,转入相应的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企业实际成本支出与政府部门核定成本之间的差额通过“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和“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二)关于储备粮油轮换。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方式进行。企业轮出储备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轮换销售收入”科目。储备粮油轮换成本结转按照以下原则:已轮入的粮油按购进成本结转,尚未轮入的粮油暂按售价结转,待轮入后再根据实际购价进行调整。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轮换粮油”科目。地方储备粮油成本结转有相关具体财务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储备粮油轮换采取财政承担价差亏损或盈余、成本重新核定方式进行的,轮出粮油参照储备粮油销售处理,销售成本按账面库存成本结转,轮入粮油参照储备粮油购进处理。
(三)关于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移库。政策性粮油移库储存时,调出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直接核减粮油库存和贷款,不作销售处理;调入库点按照购进处理,相应增加粮油库存和贷款。跨省铁(水)路运输费用由农发行贷款解决,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计入移库粮食库存成本。其他费用(包括出入库费用、短途运输费用、包装物费用、运输损耗、运输保险、站台费用及装卸费等合理必要的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内调运粮食数量及包干补贴标准核算。在税务处理上,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移库视同销售处理,调出方应按有关规定向调入企业开具发票。地方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移库有相关具体财务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销售。粮食企业按政府指令性计划销售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月末按库存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储备粮油”科目。价差盈余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价差款”科目;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部门差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价差亏损按财政确定的弥补数额,借记“递延收益--××粮油价差补贴”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粮油价差补贴”科目。
(五)关于粮食损耗、损失和溢余。企业应加强粮食流通过程中收购、销售、调拨、存储和加工等各环节的实物管理,减少损失和溢余。对于发生损耗、损失和溢余的,应分清情况,规范、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食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等,损耗量的确定以实际出入库检斤数量为准。粮食损耗以每个独立货位(仓、囤)出清时计算确认。损耗分为定额损耗和非定额损耗,发生定额损耗计入“销售费用--粮油损耗”;非定额损耗,应查清原因,按相关规定处理。粮食出库后应及时处理损耗,损耗单价可以是成本价或成交价。
粮油在储存和流转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在未经批准处理之前,将损失金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调查清楚明确责任后,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按应扣除过失人的赔偿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按批准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损失单价按照成本价计价。
计算溢余应以每个独立货位(仓、囤)出清或盘点时计算确认,不得冲抵其他货位(仓、囤)的损耗或损失。对发生的粮食溢余,要进一步分析原因,特别是有没有超标准扣水扣杂,有没有对农民压级压价。发生溢余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借记“商品粮油”或“储备粮油”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批准处理后,冲减“销售费用--粮油损耗”或计入“营业外收入”。溢余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在政策性粮油收购过程中,粮食企业收购农民粮食,对农民交售的高水分、高杂质粮食,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扣量,其中弥补烘干入库整理费用等扣量形成的库存按权属记入“储备粮油”科目。
(六)关于粮油品种兑换。粮油品种兑换账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视同销售处理。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存货等科目。如兑换业务涉及补价及税金,按有关政策执行。
(七)关于粮油代购、代储、代销、代加工的处理
1.关于粮食代购。粮食企业代其他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收购粮食,视同中介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的,企业收到委托代购粮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约定价格收购入库时,借记“受托代购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受托代购商品款”科目。代购粮油出库时,借记“受托代购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购商品”科目。视同购销方式代购的,企业按照粮食购进和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损益。
2.关于粮食代储。粮食企业代农储粮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储粮油时,按照双方协议价格或市价,借记“受托代储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储商品款”科目,代储行为结束,作相反会计分录。
3.关于粮食代销。粮食企业代其他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销售粮食,视同中介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企业收到委托代销粮油,按约定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按约定价格销售代销粮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交付代销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视同购销方式代销的,按实际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约定价格和价款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4.关于粮食代加工。粮食企业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款”科目。加工完成,将加工物资发给委托方作相反分录。
企业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收取的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5.政策性粮油代储业务,代储企业应建立备查账进行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八)粮食竞价交易
1.关于粮食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和货款分会员、分性质、分类别细化核算。
客户向交易市场汇款用于粮食交易及履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 (××客户)”科目。交易市场向客户退款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客户竞价交易成功,资金由可用资金划转为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交易保证金(××客户)”“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履约保证金(××客户)”科目。若交易不成功或客户履约结束,交易市场退回客户保证金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客户支付合同汇款,资金由可用资金划转为货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货款(××客户)”科目。根据相关规定,可将保证金转为货款的,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交易保证金(××客户)”“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履约保证金(××客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货款(××客户)”科目。双方验收确认,交易市场进行货款结算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货款(××客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差价款”等科目;交易市场将货款资金汇款至卖方客户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若客户履行合同违约,交易市场代受损方扣取违约方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履约保证金(××客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类科目。
交易市场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和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交易保证金(××客户)”及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市场收入--可用资金(交易市场)”科目。交易市场确认手续费、违约金收入时,若交易市场为企业性质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若交易市场为事业单位性质,需按政府会计准则平行记账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同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
2.关于粮食企业进场交易。粮食企业向交易市场交存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保证金,作相反会计分录。竞价交易成功后,按交易细则履约,买方支付给交易市场结算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验收入库时,按照粮食竞买价款和手续费等支出,借记“商品粮油”或政策性粮油类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卖方收到交易市场转来的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若粮食企业发生违约,交易市场扣交保证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
(九)关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企业对中央或地方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设置“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按照认定金额和挂账类别,借记“政策性财务挂账--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差价亏损挂账、保护价粮差价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以下简称“××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同时,将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挂账贷款”科目。
若政府拨款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根据政府文件和贷款归还手续,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政策性财务挂账--××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挂账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若政府剥离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会计分录作相反处理。
(十)关于粮食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企业应规范对取得财政资金核算、计提和收取的账务处理,加强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分类及核算准确,确认及时。真实反映企业收到的各类财政资金情况,严禁套取、截留财政补助资金,防止因随意扩大或缩小补助范围、延长或缩短补助时间、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调整企业经营损益。
1.关于政府补助。对粮食企业取得各项政府补助,应按照款项的性质、种类和规定用途,区分为与收益相关或与资产相关。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无偿拨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日常生产费用开支,支付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或对开展特定的经济活动所给予的专项经费应纳入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如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政府补助资金、粮食应急保供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建仓贷款贴息、粮油利息费用补助、价差补贴、仓房维修补助、网点改造补助等。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依据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中所确定的标准和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确认收益时,应区分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按照配比原则,借记“递延收益”科目,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包括政府无偿划拨资产或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长期资产等,企业取得时,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借记费用类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粮食企业待转拨所属或其他企业的粮油补贴,通过“其他应付款--待拨政策性补贴资金”科目核算。
关于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包括价差补贴、利息和费用补贴、其他补贴。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补贴,计提补贴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其中,关于利息补贴: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贷款银行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的,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处理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即一定会计核算期间内,会计核算方法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关于政府投资。企业收到政府作为投资人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具有导向性的、专门用于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发挥长期效用、改善基础设施的投资补助,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新建或重建及改扩建投资、粮食产业化投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投资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专项拨款形成的长期资产,文件明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明确归属某个投资者,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支出,直接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关于由企业转付给自然人的财政资金,如分流安置职工款等,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往来核算。
4.关于粮食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所得税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非公共利益)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5.粮食企业取得的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长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6.粮食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款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资产相关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二、有关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一)“储备粮油”“轮换粮油”“商品粮油”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及“库存商品”项目内反映。
(二)“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受托代购商品”和“受托代购商品款”、“受托代储商品”和“受托代储商品款”、“受托加工物资”和“受托加工物资款”科目,月末余额可借贷相互抵销,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三)“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反映。
(四)“应付保证金”和“应付交割款”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项目内反映。
(五)“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累计发生额在利润表的“营业收入”项目内反映。
(六)“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累计发生额在利润表的“营业成本”项目内反映。
(七)有关政府补助指标表项目,可根据“其他应收款--应收财政补贴款”“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以及相关成本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对以上内容,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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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粮食收购贷款,也就是企业自主经营粮食的贷款,是不是只能在农发行贷款,不能到商业银行贷款。
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来说,只有基本账户才能支取现金。农发行是专门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银行,粮食企业有资金需求找农发行是很”对口“的,但贵单位不能从农发行取得贷款想必一定是某些硬性的条件不能符合农发行的基本准贷要求。商业银行由于其规模扩张和盈利的强烈欲望,可能会在此种情况下介入,但条件多半是利率方面的上浮。如果贵单位能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只能开立一般账户。可以采取的操作是贷款资金划入农发行基本账户,再由基本账户支取现金。或者直接从一般帐户转账进入供粮方个人账户支取现金。
⑸ 粮食补贴取消,2021年种地补贴发生了什么变化呢
有盆友问大家2021年谷物补贴是否取消了?实际上,2021年粮食补贴并没有撤销。2021年中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要在七个层面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在其中就提及了,要基本建设国家粮食生产安全产业群,平稳种粮农户补贴。
粮食补贴粮食补贴是国家的一项现行政策,不太可能由于一些缘故而撤销粮食补贴的。次之农户种地原本就没有多少的盈利,粮食补贴是国家用于激发农户种粮主动性的,因此不论什么时候国家粮食补贴都是会准时派发的,只不过是全国各地的状况都各有不同,因而派发的时间也会出现顺序。粮食补贴派发的时间与全国各地农作物完善的时间有立即的关联,例如针对谷物完善较为早的地域,那麼相对应的谷物补贴出来的时间也会较为早。大伙儿不必担心的是,全国各地谷物补贴最少派发时间六月底,无论哪个地方都不太可能超出这一时间。
总而言之,种地补贴的新项目是多种多样的,中国各省的补贴新项目也是有差别的,大家必须依据不一样的补贴新项目,找对单位去申请办理。
⑹ 财政如何支持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
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是粮食市场调控的主要手段,是粮价的主要支撑。从2004年起,国务院决定对紧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时,国家委托符合一定资质条件的粮食企业,按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购买农民的粮食。符合要求的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所需收购贷款由国家政策性贷款足额供应,贷款贴息补贴和临时收储保管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实行先预拨、后清算。2010年,中央继续较大幅度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早杣稻、中晚籼稻、粳稻、白小麦、红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市斤0.93元、0.97元、1.05元、0.9元和0.86元,较2007年增幅分别达33%、35%、40%、25%和25%。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按最低收购价累计收购粮食4100多亿斤。
⑺ 国家对种粮大户的贷款补助政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无农不稳”,“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粮价是百价之基”。诸如此类,对农业生产和粮食供应的重要性,人们无论何时、无论怎样认识都不为过分。
农业又是弱势产业,需要各方面特别是政府的大力支持。今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在此基础上,我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了本省10项惠农政策,并以公开信的形式发给广大农民。优惠政策涉及种植、养殖、粮食收购、农机购置、农业保险等方面。据记者了解,我省惠农政策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进一步增加农资综合直接补贴。每亩的补贴水平比上年增加23元,达到40多元。
二是增加良种补贴。早稻和中稻的补贴标准不变,仍为每亩10元和15元,晚稻的补贴标准由上年每亩7元提高到15元。油菜每亩享受良种补贴10元。今年我省小麦良种补贴面积达到2100万亩,新增1000万亩,每亩补贴标准仍为10元。玉米良种补贴面积660万亩,每亩补贴标准为10元。棉花良种补贴面积200万亩,每亩补贴标准为15元。
三是继续实行粮食直接补贴。以计税面积、计税常产为依据,对农民发放粮食直接补贴,每亩补贴最低不少于10元。对种植小麦、稻谷面积达100亩的种粮大户,按照每亩10元增加粮食直接补贴。小麦高产攻关和水稻产业提升行动核心示范区农户,按照每亩10元增加粮食直接补贴。
四是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补贴50%,深松机和旋耕施肥播种机补贴40%,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县(场)农民购置农田作业机具最高补贴50%。农业机械单机补贴额上限为5万元。
五是进一步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斤0.77元、0.79元和0.82元,都比上年提高7分钱;白小麦每斤0.77元,提高5分钱;红小麦、混合麦每斤0.72元,提高3分钱。
六是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实行保险补贴。水稻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小麦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玉米保险金额为每亩240元,保费为每亩12元,财政补贴9.6元,农户负担2.4元。棉花保险金额为每亩300元,保费为每亩15元,财政补贴12元,农户负担3元。油菜保险金额为每亩260元,保费为每亩10.4元,财政补贴8.32元,农户负担2.08元。
七是提高能繁母猪补贴标准。每头的补贴额由上年的50元提高到100元。
八是对能繁母猪和奶牛实行保险补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财政补贴48元,养殖户负担12元。奶牛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费为每头480元,财政补贴288元,养殖户负担192元。
九是引进奶牛补贴。从省外购进或迁入我省集中饲养奶牛30头以上的,每头给予1000元补贴;从国外引进的高产奶牛,每头给予1500元补贴。
十是对荷斯坦奶牛实施冻精补贴。每头按2剂冻精进行补贴,每剂冻精补贴15元。
每一项政策都有针对性。直接增加对种粮农民的补贴有助于保障农民种粮收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通过实施良种补贴,扩大补贴范围,有助于扩大良种覆盖率,提升粮食产量和商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实现“一补多效”。提高粮食收购价是为了应对近期粮食生产成本上升较多的问题,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加大对养殖业的补贴、实施农业保险等,是为了稳定农业生产的基础,增强农业抗御风险能力。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将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纳入强制免疫范围,促进畜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大力发展猪油肉生产、流通、加工,延长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全免费政策,确保市场供应,缓解价格上涨压力。
此外,国家拿出巨资,用于特大防汛抗旱、小型农田水利补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作物种子工程、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泵站建设等。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国家还将加强农资和农产品市场调控,扶持化肥生产,加强农用柴油市场调控,保障农业生产资料国有,增加农产品储备,确保农产品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价格不大涨、不大落。
⑻ 什么是综合性粮食补贴政策
进一步完善我国粮食补贴政策的思路
为了进一步完善粮食补贴政策,一些部门提出将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增支补贴以及最低收购价政策归并,建立对种粮农民单一的综合补贴制度。实际上,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农资增支综合直补与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最低收购价在政策目标上有根本区别,内在的作用机理也有很大差异,将其合并为综合补贴制度是不现实的。完善的总体思路应是稳定现有粮食补贴框架体系,同时重点增加专项补贴的投入规模,扩大补贴范围和环节。
(一)建立兼顾粮食生产和农民收入的粮食补贴政策体系是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2005年我国人均GDP达到了1700美元左右,这标志着我国正处在由低收入国家向中等收入国家转型的过渡阶段。国际经验表明,在这个阶段,由于人口增长相对较快,粮食需求逐步增加,同时农业科技水平还相对较低,农业基础设施还不够完善,粮食供给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同时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已经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城乡差距扩大,农业生产者收入较低和相对贫困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农业发展面临着增加粮食供给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双重任务。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人均土地资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3,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土流失严重,工业生产的“三废”及化肥、农药和农业废弃物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我国粮食生产面临着资源、生态等多重因素的制约。而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城乡居民饮食结构的改善,我国粮食需求将持续增长。长期看,我国粮食安全问题十分严峻,保障粮食供给问题在今后一段时期仍将是我国农业政策的一个重要目标。
与此同时,城乡收入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受传统城乡分割体制的影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5年城乡居民收入之比达到3.22:1。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差距可能继续扩大。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种粮农民,经营规模小,同时受粮食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价格波动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增加收入困难很大。稳定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毫无疑问也成为我国农业政策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这表明,我国粮食补贴政策必须兼顾粮食生产和农民收入双重目标。既要采取各种专项补贴政策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农业技术进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和增加粮食产量,保障粮食供应;也要根据财力的许可,建立对种粮农民的收入补偿制度,并逐步提高补贴的规模和标准,保障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稳定目前以综合性收入补贴、专项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主要内容的粮食补贴政策体系
从政策功能看,目前综合补贴与专项补贴、最低收购价政策相结合的粮食补贴政策框架与我国农业发展所面临的双重任务是相适应的。粮食直接补贴、农资增支直补作为综合性收入补贴政策,重点着眼于对种粮农民进行收入补偿,促进农民增收;专项补贴则旨在通过补贴引导农户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快农业技术进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其中,良种补贴政策通过统一供种或低价供种,鼓励农户采用优良品种,加快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提高粮食单产水平,改善粮食品质;农机具购置补贴促进农民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高农业生产的物质装备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最低收购价政策作为一项间接补贴政策,目标是稳定粮食面积,保证粮食供给,实现供需平衡。因此现有粮食补贴政策体系兼顾了农民增收和保障粮食供给的双重要求。
从作用机理看,粮食直接补贴、农资增支综合直补与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以及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很大差别,难以合并或者相互替代。粮食直接补贴、农资增支综合直补重点是补偿种粮农户,在瞄准机制上要求比较宽松,只要求包括种粮农户,而不要求完全排除非种粮农产。也就是说,只要把补贴发放到种粮农户手中,就实现了政策的补偿功能。至于是否有非种粮农户也得到了补贴,并不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专项补贴重点是对农产生产行为的引导,在目标瞄准机制方面要求比较严格,既要包容目标农户,同时也必须排除非目标农户,也就是说,不仅要求符合条件的农民得到补贴,而且不符合条件的农民不能得到补贴。只有这样,才能确实发挥专项补贴对农民生产行为的引导作用。否则,如果采取普惠制,就难以发挥补贴对农户生产行为的激励作用,专项补贴也就失去了其自身的意义。最低收购价政策重点在于稳定当期的粮食供给,主要是通过粮食市场对出售粮食的农产进行补贴,没有出售粮食的种粮农户无法得到补贴,从而达到鼓励农户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障市场供给的政策目标。
综合性收入补贴、专项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在作用机理上的差异带来了实际操作方法的不同。在粮食直接补贴、农资增支综合直补的具体发放过程中,为了降低操作成本,大多数地方采取了相对简便的方法;按照计税土地面积或计税常产向农户发放补贴。这样,尽管有少数非种粮农户得到了补贴,但节省了对种粮农户进行甄别的高额成本。关键是这并没有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即对种粮农户进行收入补偿。相反,在专项补贴的发放过程中,尽管对目标农户进行甄别会大大增加政策操作成本,但各地仍然没有采取普惠制,而是通过各种方式对目标农户进行甄别。如在小麦、玉米、大豆良种补贴发放过程中,项目区大多向农户低价供应良种,或者根据农户购买良种数量给予补贴;在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具体操作中,只对购置规定农机具的农户给予补贴,其他农户则不予以补贴。
因此,尽管粮食直接补贴、农资增支综合直补、最低收购价、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都有使农民增收、粮食增产的效果,但实际上,由于各自承担的政策功能不同。其作用机理和操作方法有很大差异,相互之间难以相互替代或者进行归并。如果取消最低收购价,把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简单并入综合补贴,建立综合补贴制度,那么实际上粮食补贴政策就失去了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粮食生产和供给的作用。这显然与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所面临的双重任务是不符的。
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粮食补贴政策的实践看,尽管这些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逐步建立了农民收入综合补贴制度,但仍保留了包括价格支持和其他生产性专项补贴等粮食补贴政策。在美国,尽管建立了以直接支付和反周期支付为主要内容的农民收入补贴制度,但仍然保留了无追索权贷款作为对农产品价格支持的政策工具。同时,还实施了农田水利建设贷款利息补贴、农场粮食储备设施建设补贴、农业保险补贴、水土保持补贴等专项补贴政策,引导农民增加农业投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在欧盟,2003年起开始实施“单一农场支付”政策,作为对农民收入补贴的主要手段,但同时仍然保留了价格支持、农业贷款利息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等专项补贴政策;在日本,对山区、半LU区农民的直接支付与农业生产设施投入补贴也是并存的。从这些国家粮食补贴政策发展历程看,早期以促进农业生产的专项补贴为主,后期以保障农民收入的综合补贴为主,但后者并没有取代前者。如欧盟各国在20世纪50-60年代就开始对农民的农业贷款、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农机具给予财政补贴,促进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欧美等国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达到很高的水平后,才逐渐开始使用限产支付和脱钩支付来保障农民收入。日本的山区、半山区直接支付也是在2000年才出台的。但在这些国家,以收人为主要目标的直接补贴的发展并没有完全取代原有生产性专项补贴,美国、欧盟和日本仍然保留了不少专项补贴政策。当然,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部分专项补贴和价格支持失去了自身的价值,逐渐被削减或者转变为综合补贴。但这种取消和变化是在农业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农业发展所面临的任务转变后才出现的。
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生产力水平还不是很高,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还是一个重要任务,因此还不能以综合性收入补贴取代生产性专项补贴。应稳定以现有的综合性收入补贴与专项补贴、最低收购价为主要框架的粮食补贴政策体系,兼顾国家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的双重任务。
(三)以生产性专项补贴为投入重点,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尽管促进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经成为财政支农政策的重要目标,但从我国财政支农的规模和农民增收的途径看,当前综合性收人补贴还难以成为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手段。我国直接补贴规模尽管有了大幅度增加,但目前也不过300亿元左右。和欧美等发达国家动辄上百亿美元甚至上千亿美元的补贴相比,规模很小。我国农民数量又非常庞大,即使扣除外出转移就业的劳动力和人口,农业人口也在6亿以上,人均直接补贴数额50元左右。而目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高达7161元(2005年数据),即使把所有财政支农资金用于对农民进行收入补贴,对于城乡居民之间收入的巨大差距来说也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只有通过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才能从根本上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粮食直接补贴、农资增支综合直补等政策目前更多体现为一种政策取向,还无法真正实现对种粮农民的收入保障作用。因此综合性收入补贴规模应该在现有规模基础上根据财力许可逐步增加,提高对种粮农户收入的保障力度。
完善我国粮食补贴政策的具体建议
1.增加资金投入规模,扩大专项补贴范围和补贴环节。扩大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的覆盖面。按照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把水稻、玉米、小麦、大豆良种补贴尽快扩展到所有优势主产区。把农机具购置补贴实施范围扩展到全国所有县份,并针对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实际情况,将旱作节水灌溉机械列入农机具购置补贴的目录。设立针对农业保险和农产品购销的专项补贴。通过对农业保险给予经费补贴,促进农业保险试点尽快在全国范围推开,建立农业保险与灾害救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抵御机制。以粮食购销补贴的方式,对销区的企业到主产区收购粮食给予运费补贴,或者对于主产区粮食购销企业采取分品种、分级别收购、储存给予一定的补贴,促进主产区粮食生产实现高产、优质、高效。
2.完善粮食补贴政策的操作方式。一是统一各地综合性收入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在补贴标准上,粮食直接补贴和农资增支综合直补应全国统一,实现对所有种粮农民的公平,也便于社会监督。在发放办法上,统一按照计税面积和计税常产发放,确定后若干年不变。统一在农村信用社为所有农户建立帐尸,每年按照补贴标准把补贴打入农户的账户,避免基层政府中间截留和抵扣。二是进一步规范生产性专项补贴的操作办法。采取各项专项补贴发放与农户生产行为相挂钩的方式,尽量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并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向社会公布,做到公平、公正和公开。为了适应各地区的实际需要,把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具体内容分为耕作类、收获类、灌溉类等几个大类,并根据不同类型地区的特点提出补贴的主要类别。农业部和财政部等可以在总结各地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分别针对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其他生产性专项补贴,出台比较规范的操作细则和办法。
3.进一步完善水稻、小麦和玉米的最低收购价政策体系。一是尽快出台玉米最低收购价预案,建立完备的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体系,实现对主要粮食品种价格的宏观调控。二是完善现行最低收购价发布和预案启动制度。针对目前最低收购价发布时间比较晚、不能发挥对农民粮食生产引导作用的问题,建议每年年初公布水稻、玉米两个品种的最低收购价格,每年秋季公布下一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或者借鉴美国无追索权贷款的做法,各品种的最低收购价一定三年或五年不变。
4.逐步建立综合性收入补贴与农产品价格、农资价格的联动机制。为了真正发挥种粮直接补贴和农资增支综合补贴对于种粮农民收入的保障作用,应根据国家财力逐步增加综合性收入补贴资金规模,并逐渐把补贴标准与农资价格的变化、粮食价格变化联系起来,不断提高补贴标准,缩小种粮农民与其他产业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⑼ 粮食直补下来了吗
法律分析: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会在6月30号之前发放到农民手中。但具体发放时间,跟农作物成熟时间,以及省份政策等有关,一般情况下,粮食成熟较早的华中地区,发放时间为3到5月份,粮食成熟较晚的华东地区,要等到6月份。
法律依据:《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
(一)加强耕地地力保护。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面积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定;补贴标准由地方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鼓励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补贴资金,原则上以2016年的规模为基数,每年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中予以安排,以后年度根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预算安排情况同比例调整,支持对象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鼓励各地创新新型经营主体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采取现金直补。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可按照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要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粮食生产托管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探索将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