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可扣除吗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题问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银行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都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证明对待。
依据上述规定,A、B公司及银行三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房地产公司B公司通过银行向A公司借款,银行为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向银行贷款。因此,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2. 委托贷款利息如何税前扣除求答案
答: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从集团下属公司取得贷款和从银行取得个人委托贷款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规定,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浮动利率;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
3. 委托贷款受比例和发票限制
问:企业通过银行与第三方签署协议委托贷款,银行只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但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利息支出相关凭证也由银行出具。委托贷款利息可否据实在税前扣除?是否要考虑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利率?如第三方属关联方,是否受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1、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期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如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因此,接受关联方的委托贷款,应当符合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比例限制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需要注意的是,委托贷款利息支出还应当取得税务机关的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
4. 贷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嘛
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但是扣除比例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4)委托贷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5.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怎样做账务处理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但是如果应收利息到期未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将已确认的利息收入予以冲回,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冲回的利息金额;
以后收回已冲减利息收入的利息时,冲减委托贷款本金;只有待本金能够收回时,才能确认委托贷款的投资收益。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置“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损失准备”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及《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依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委托贷款收入做为一项投资收益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委托贷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扩展阅读:
采用委托贷款模式进行放款和贷款,主要会涉及到以下几笔费用的支出:
首先是委托贷款手续费:银行接受委托人申办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行为等约定条款按比例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
其次是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在一般的委托贷款交易中,一笔交易交一次印花税,每笔委托贷款要按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在基于委托贷款的现金池模式下,一般是由企业和当地税务局进行协商,制定一定期限内的贷款总额,并按万分之0.5的税率定期上缴印花税。
最后是就是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利息费用。在现金池模式下,帐户间相互借贷资金的利率应当在央行规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区间内。一旦利率超出该范围,就可能因涉嫌转移定价而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不能以净额列报和纳税,每笔利息收入要按利息额6%缴纳增值税,可以由银行代为扣缴的。而所产生的所得税费用则由企业自行缴纳。
此外值得提醒的是,在新税法46条中严格规定了反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中通知: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6. 我企业接受委贷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直接在所得税前抵扣是否还要再去开发票
银行的利息扣款凭据(息单),付款人是你说的”为公司“的话,则可直接在”为公司“账户里列支利息支出成本,允许税前扣除,不需要再开利息发票。
7. 企业税前扣除的问题有哪些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
问题:某企业在2013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08—2012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未作处理,请问:
1.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是否应当按照税法对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比例予以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对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
2.问题: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而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解答: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以从保险产品的名称予以分析判定,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年金保险”字样。
3.问题:由于企业以前年度无年金制度,会计核算未作相应处理,那么企业在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
解答:企业对补缴的以前年度企业年金,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已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追补扣除。
(二)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委托贷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问题:企业通过银行取得委托人为非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其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向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进行税务处理,还是按向非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借款人从银行取得的委托贷款,实质是委托人贷给借款人。因此,企业通过银行取得委托人为非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向非金融企业取得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进行税务处理,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数额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从税前扣除。
2.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发生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问题:企业为建造厂房,向银行借款用于建造一建设期为两年的厂房,厂房投入使用后,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计入当期损益从税前扣除,还是应资本化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
解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因此,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建造厂房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资本化计入厂房的计税基础,厂房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不需再将利息支出资本化,而应费用化,计入当期纳税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生工伤赔偿金税前扣除
问题:某企业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亡。企业同员工家属签订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补偿金,包括社保部门按标准赔付款和企业支付赔偿协议同社保赔付之间的差额,那企业支付的补偿金差额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企业在工伤保险赔付外,按照规定发放给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员工(或其近亲属)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可作为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四)企业缴纳的由海关征收的滞报金税前扣除
问题:某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时,超过了《海关法》规定的报关期限,由海关按规定开具收据收取滞报金,企业缴纳的滞报金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除税收滞纳金以外,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其他性质滞纳金,如不属于行政罚款则可以从税前扣除。海关征收的滞报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和行政罚款,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可以从税前扣除。
(五)捐赠支出税前扣除
问题:某开发企业2012年向具有税前扣除捐赠资格的社会团体发生捐赠支出2000万元,未取得捐赠票据,该企业当年亏损;2013年该企业取得社会团体开出的捐赠票据,该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总额2亿元。对于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扣除在2012年还是2013年?
解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在发生年度。上述案例应扣除在2012年度。考虑到该企业2012年亏损,因此不得税前扣除捐赠支出。
(六)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题:有的企业未给离退人员建立社保,其发放给离退人员的工资和福利费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购入已使用固定资产的折旧问题
问题:税法上如何认定二手固定资产的预计折旧年限,是否认可会计上的预计可使用年限?是否需要备案?若购入的为二手生产线,那是否可直接将生产线作为一个整体,确定一个统一的预计可使用年限,而不必根据原使用者账务按照不同设备确定不同的预计可使用年限?
解答: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可以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是为了补偿固定资产因使用而造成自身价值的损耗,《实施条例》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是对未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明确的损耗补偿最低年限,对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手固定资产),应当按尚可使用年限合理确认损耗的补偿年限,即折旧年限。为了防范企业利用此政策避税,一般情况下,该固定资产的已使用期限和尚可使用期限之和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短折旧年限。
对已使用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扣除折旧不需备案。
对已分别进行确认的固定资产,可按照不同设备确定不同的预计可使用年限。
2.会计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后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题: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考虑到生产设备等长期处于高负荷状态,认为确有必要对现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进行调整,调整后会计上的折旧年限仍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如何处理?
解答:对于企业调整后的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可将固定资产净值按调整后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从税前扣除。
3.建筑安装企业的“临时设施”税前扣除问题
问题:建筑安装行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需要,建造的简易设施,包括现场临时办公室、休息室等临时性简易房屋、活动板房。考虑到临时设施的特殊性,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将“临时设施”单独核算,专门设置了“临时设施”科目。某建筑安装企业针对上述“临时设施”支出,无论使用时间长短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是否合理?
解答: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考虑到目前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均未明确活动板房的处理,因此对于施工企业的临时设施,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受益期在12个月以内的可视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一次性扣除;受益期超过12个月的属于资本性支出,发生当期不得一次性扣除,应按受益期扣除。
4.房屋、建筑物“推倒重置”的政策适用问题
问题:如果企业购置一块地块后,拆除旧有建筑物后在原建筑物旁边建设新建筑物,同属一个地块,旧有建筑物如不拆除就影响新建筑物建设,且原地块上的新旧建筑物规划功能相同,是否应当视为推倒重置?
解答:关于推倒重置的具体解释,总局公告并未明确,只能依据通常理解。对推倒重置的界定,建议可以采用“地块”标准,即在同一地块上,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后,再新建建筑物,都属于推倒重置,应当适用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规定,而不应将推倒重置限定在原址重建。“推倒重置”行为可参照建委等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如批准为新建则按新建进行税务处理;如批准为改扩建则按推倒重置进行税务处理。
(二)长期待摊费用
1.问题:企业租入房屋,发生装修,未改变房屋的结构也不会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其发生的装修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还是按受益期进行摊销?
解答:《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对于企业租入房屋未改变房屋结构且未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应按照装修的受益期确认摊销时限。
2.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转为固定资产的房产用于对外出租,并为租户装修,发生装修支出,租期28个月。该房产原值1亿元,发生装修支出2000万元,其发生的装修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还是作为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解答:按照《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需同时符合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两个条件,因此该装修支出不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照《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该企业出租房屋的租期为28个月,不足三年,因此不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装修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发生支出的次月按照受益期(28个月)分期扣除。
3.问题:所辖一企业租入办公楼进行办公,租期为5年,租入时对其进行了装修,并把装修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租赁期分期摊销,在第三个租赁年度,该公司重新进行了装修,并把原来的装修部分予以拆除,剩下的未摊销的长期待摊费用形成了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解答:对于租入房屋发生的装修支出,未摊销完的不作为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可参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计入损益税前扣除。
8. 支付委托贷款的利息税前如何扣除
问:可以税前扣除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利率有限制吗?企业通过银行取得的委托贷款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贷款?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八条(一)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也就是说,通过银行发放的贷款利率,会受到银行本身相关法规对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规对计息利率不再限制。 2、根据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条明确,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同时第七条中将委托贷款规范为金融机构经营的三种贷款“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之一。 所以,委托贷款属于金融机构贷款。编辑推荐 >>>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课程系列会计新手真账实操——手把手教你学做账66
9. 委托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借款利息应当计入财务费用,委托银行贷款利息不属于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