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房地产开发贷款有哪几种类型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
按照开发内容的不同,房地产开发贷款又有以下几种类型:
1、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2、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3、土地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土地开发的贷款。
4、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所需申请的贷款,不与具体项目相联系,由于最终仍然用来支持房地产开发,因此这类贷款仍属房地产开发贷款。
❷ 房地产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是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贷款的用途正常都是建设某某房地产项目,并非日常经营周转。
❸ 银行对房地产企业做流动资金贷款有哪些要求
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我行向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相对于其他业务品种的贷款而言,房地产开发贷款具有收益大、风险高的特点,因此,一般需要在评价综合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办理。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
按照开发内容的不同,房地产开发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住宅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商品住宅项目的贷款,如单体住宅楼、住宅小区、别墅等项目,第一还款来源即为住宅的预售、销售收入。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商用商品房项目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土地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土地开发的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所需而申请的贷款,不与具体项目相联系。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条件
除一般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外,申请房地产开发贷的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主体资格方面的要求: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公司董事会关于同时申请按揭贷款的决议、授权及公司承诺函,项目前期开发资金落实文件。
(二)项目合法性及可行性证明:
1、用地资料:土地出让合同、红线图、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发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已取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2、报建资料:立项批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施工许可证等,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3、其他前期资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现金流量分析预测及开发销售进度计划;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进度月报、监理月报等。
4、其他前提条件: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项目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以上,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❹ 房产贷款都有哪些种类
房产开发贷款的种类包括:
1.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资金周转要求申请贷款;
2.土地开发贷款;
3.商品房开发贷款;
4.住房开发贷款,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设供市场销售的住房的贷款。
【法律依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房地产贷款是指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活动有关的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本指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仅限于负责土地一级开发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产项目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和大修理各类型住房的贷款。商业用房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置、建造和大修理以商业为用途的各类型房产的贷款。
❺ 银保监会加码金融市场乱象整治 多处涉及房地产领域
凤凰网房产淄博讯(编辑 刘佳)5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覆盖银行、信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有多处提到房地产。
《通知》中涉及的房地产内容
一、在《通知》附件的2019年银行机构“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中,第二部分“宏观政策执行”部分指出——
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融资;
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
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
资金通过影子银行渠道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贷款管理不审慎,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
二、在《通知》附件的2019年非银行领域“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中,其中“信托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执行”部分指出——
向“四证”不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资质不达标、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提供融资,或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融资;
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提供融资,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三、在《通知》附件的2019年非银行领域“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中,其中“其他非银领域”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部分指出——
未执行关于房地产业务的各项政策和监管要求;
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通过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等。
四、在《通知》附件的2019年非银行领域“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工作要点中,其中“金融租赁公司”部分指出——
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
违规向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提供融资等。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❻ 房地产开发商贷款种类
1、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2、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3、土地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土地开发的贷款。
4、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资金周转所需申请的贷款,不与具体项目相联系,由于最终仍然用来支持房地产开发,因此这类贷款仍属房地产开发贷款。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❼ 银保监会回应加强地产信托业务调控:抑制资金过度流向房企
本周,加强地产信托业务调控的政策消息牵动着信托行业和房地产领域的神经,监管部门刚刚也做出了最新回应。
7月6日,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近期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增量过大的信托公司,近日银保监会开展了约谈警示。要求这些信托公司增强大局意识,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总要求,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现行房地产信托监管要求。要求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确保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与自身资本实力、资产管理水平、风险防控能力相匹配。
“今后,银保监会将会对信托公司的警示指导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开展政策吹风,推动信托公司沿着正确轨道稳健发展。”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称。
前五个月房地产信托业务快速增长
券商中国记者从信托业内人士了解到,房地产信托业务是不少信托公司去年以来业务发力的大头,部分信托公司势头强劲,在当前“房住不炒”、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背景下,加强地产信托业务调控实则多少也在市场预料之中。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5月末,房地产信托资产余额3.15万亿元,占全部信托资产余额14.00%;较年初增加1665.97亿元,同比增长15.15%。
“尽管15.15%的同比增速在历史上并不算最高,但部分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长较快,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存在一定合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引起了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希望房地产信托业务能够长期平稳发展,避免大起大落。“上述负责人称。
该负责人表示,党中央、国务院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对房地产市场发展高度重视,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根本定位,‘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开展调控,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执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有效防控房地产领域风险。
银保监会对信托公司重点提出5点要求
实际上,在此次监管部门对个别信托公司的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风险警示之前,房地产信托行业已经出现融资收紧的苗头,这主要源于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3号)后,信托公司的自我调整。
今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23号文,要求加大对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的各种乱象行为检查处罚力度,其中对信托领域各种业务违规行为都提出了明确禁止性要求,要求巩固前期乱象整治成果,防止乱象反弹回潮。
房地产依然是23号文重点“被照顾”的行业,在“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方面的表述中,明确提出重点检查信托公司是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向“四证”不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资质不达标、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提供融资;
二是通过股权投资、股东借款、股权投资、债权认购劣后、应收账款、特定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变相提供融资;
三是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缴交土地出让价款提供融资,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
“23号文下发之后,社会反映正面良好,特别是引起了信托机构的重视,对于规范整治房地产金融市场乱象、抑制资金过度流向房地产企业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细化落实23号文的各项要求,加强房地产信托领域风险防控,在前期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针对近期部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速过快、增量过大的信托公司,近日银保监会开展了约谈警示。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在对个别信托公司的约谈警示中,重点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1、要求这些信托公司增强大局意识,严格落实“房住不炒”的总要求,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现行房地产信托监管要求。
2、要求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确保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与自身资本实力、资产管理水平、风险防控能力相匹配。
3、要求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合规建设,确保房地产信托业务稳健发展。
4、要求控制业务增速,将房地产信托业务增量和增速控制在合理水平。
5、要求提升受托管理能力,积极优化房地产信托服务方式,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专业化、特色化金融服务。
“这些措施要求,有助于遏制当前房地产信托业务过快增长的态势,有助于推动信托公司回归本源、优化结构、有效转型,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该负责人称。
将对信托公司的警示指导作为常态化工作
加强地产信托业务调控备受市场关注,不少业内人士指出,该政策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信托行业和房地产领域都会造成较大影响。对于一些高度倚重房地产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来说,下半年的业绩压力会相对较大;而对于房地产领域,市场普遍预期房企融资环境进一步收紧,资金面压力增加。
“房地产信托业务是去年以来不少信托公司发力的大头,这个政策对这些公司来说影响还是比较大的。至于房地产领域,实际上不仅是房地产信托融资在收紧,部分房企的其它融资渠道如公开市场融资、银行信贷等也在收紧,这会调整市场对房地产行业的预期,房企分化会进一步加剧。”广东一从事房地产融资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称。
对于此次加强地产信托业务调控是否会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认为,房地产信托业务规模占信托总资产的比重相对较小,此次是对个别信托公司进行风险提示,相信市场会根据自身发展定位,对行业前景做出科学的预期和判断。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此次对个别信托公司进行约谈警示所做的窗口指导是分类施策,核心是要求信托公司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确保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与自身资本实力、资产管理水平、风险防控能力相匹配。
该负责人还透露,今后,银保监会将会对信托公司的警示指导作为一项常态化工作,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开展政策吹风,推动信托公司沿着正确轨道稳健发展。
❽ 不能对房地产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出自什么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3]121号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27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性房地产信贷政策进行了调整。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
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8)为房产地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扩展阅读
《通知》主要对以下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进一步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条件。《通知》规定,对经国土资源、建设主管部门查实的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二是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并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时严禁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
三是明确提高商业用房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是加强房地产信贷征信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做好贷前查询、贷后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贷征信系统防范信贷风险。
五是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关政策,抓紧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操作细则,并向监管部门报备。
❾ 监管“重拳”围剿信贷资金违规入楼市
在“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政策导向下,监管机构针对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商业银行违规向房企放贷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处罚力度亦在不断升级。8月16日,北京商报记者根据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统计发现,今年以来,包括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龙州农商行、贵阳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均因房地产金融业务违规情形被监管“点名”。在分析人士看来,此类罚单的开出,体现了银保监会对于金融市场管控的决心,客观上使得后续房贷部门会严管贷款流向,较好地推动了“房住不炒”政策的落地。
01
房地产领域违规贷款乱象遭严查
8月以来,银行业千万级罚单频现,多项重罚背后,房地产领域违规贷款乱象俨然成为监管关注的重点。8月14日,上海银保监局公布了一条行政处罚信息,上海银行在2014年至2019年因为23项业务违规,被监管处以1625万元罚款,其中没收违法所得约27.1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8月14日。
在上海银行这“23宗罪”中,房地产领域违规被放在了“头条”,该行因存在违规向资本金不足、“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以其他贷款科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点名”。
无独有偶,就在4天前的8月10日,浦发银行也接到了一笔千万级别罚单,该行因2013年至2018年存在12项违法违规事实,被上海银保监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100万元。处罚事由中也有一条,同业投资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
打击银行违反信贷政策和违反房地产行业政策乱象已逐步成为常态。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开年至今,包括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龙州农商行、贵阳银行、东阿青隆村镇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均因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被罚。被处罚的缘由大多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导致流入房市”、“个人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市”等。
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此类罚单的开出,体现了银保监会对于金融市场管控的决心,尤其是很多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确实需要积极进行管控,否则容易造成“炒房”现象出现,或者说干扰了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从实际过程看,此类罚单具有警示和威慑性,客观上使得后续房贷部门会严管贷款流向,较好地推动了房住不炒政策的落地。
02
消费贷款、信用卡透支资金
“潜水”买房
除了针对房地产企业违规提供贷款外,零售业务信贷资金违规买房情形也成为监管整治的重点,7月2日,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丽水缙云支行也因“个人经营性贷款流入房市”被银保监会丽水监管分局罚款25万元。6月23日,江西横峰农商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企业、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以贷转存用于月末冲时点等行为,被银保监会上饶监管分局罚款80万元。
因消费贷挪用买房遭罚案例也曾出现。6月底,工商银行缙云支行被罚款50万元的缘由则是因为“消费贷款流入房市、虚增企业信用贷款数据”。
除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违规入市外,用信用卡透支买房乱象也有所抬头,今年1月,银保监会陕西监管局曾公示对长安银行的一则罚单,处罚金额21万元,原因是“信用卡资金监管不到位,流入房地产领域信用卡资金监管不到位,流入房地产领域”。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分析认为,当前实体经济正在复苏,在前期较为宽松的流动性以及信贷持续扩张的背景下,便较容易推升资产价格上升,实体经济资金进入楼市的动力较强。同时,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后,不像金融体系那样容易监测和管控,动向更加难以捉摸,也给了这些资金进入楼市的额外刺激。
03
严防房地产金融泡沫势头催生
在始终坚持“房住不炒”的背景下,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加强房地产金融政策的监管,6月24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其中针对“房住不炒”政策,银保监会表示将重点严查包括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储备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流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等违规操作。
8月16日,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求是》发表的刊文也提到,在资金面宽松背景下,企业、居民、政府都可能增加债务。利率下行一致性预期强化后,有可能助长杠杆交易和投机行为,催生新一轮资产泡沫。一些地方的房地产价格开始反弹,金融资源有可能再次向高风险领域集中。
虽然监管一再重申银行贷款要确保真实用途,严禁违规挪用,但为何总有银行明知故犯?一位国有大行相关人士告诉记者,随着国内疫情形势转好,个别热点城市房地产交易有所升温,在各种资产中,房地产对银行资金有天生的吸引力,银行当前手里可以支配的流动性较为充裕,导致违规情形屡禁不止。
而从监管层面,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避免银行房地产业务违规行为的出现?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看来,需要各部门加强数据的共享合作,共同协同打击,在贷款审查时对贷款人的合法收入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另外提高市场化手段,例如,加强楼市供给、从供需打击投资者,加强资金的技术监管手段等。
在陶金看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难度确实较大,要缓解此类问题,应该更需要信贷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规定好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甚至给予顶格力度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