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收取的田间试验费属免征增值税、所得税的吗
1、收取的田间试验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取的田间试验费也不属于所得税免税项目。
2、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
(2)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 企业从事上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条和第88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贰』 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的相关税收政策
金融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一:银行业、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2-6-27
1、增值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2、营业税
◎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已废止)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66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此款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营业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号)
◎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
◎“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
“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是指本条第一敖所称单位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
3、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上述所称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国际金融组织;所称优惠贷款,是指低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的贷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金融租赁公司)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1)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2)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上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3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取的符合条件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以下简称清算总额)计算提取。清算总额的具体范围包括:ATM取现交易清算额、POS消费交易清算额、网上交易清算额、跨行转账交易清算额和其他支付服务清算额。
(2)按照纳税年度末清算总额的0.1%计算提取。具体计算公式:
本年度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本年来清算总额×0.1‰-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
中国银联接上述公式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余额未超过注册资本20%的,可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患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4、个人所得税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教育储蓄是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银行开户、存入规定数额资金、用于教育目的的专项储蓄。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1999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2007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修订并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5、房产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6、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
7、契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拥有的房产产权,转让至改制后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可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8、印花税
◎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财税字[1988]255号)
◎国家开发银行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国家开发银行对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后,其在外国银行分行已经贴花的资金账簿、应税合同,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不再重新贴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叁』 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是哪些
出口企业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七)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减税项目。”
『肆』 2021增值税减免政策
2021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征百分之一。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具体如下:
1、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增值税取消;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部门确定;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百分之三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伍』 贷款利息如何计算增值税
贷款利息,按照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5)外国政府贷款利息增值税扩展阅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照应收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而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则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在实际收到利息时缴纳增值税。
『陆』 国外是否有增值税
国外也有增值税。到目前为止,已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历经半个世纪,增值税在理论上日趋完善,采用该税各国的实践也反复论证了,增值税确实是一个良性税种。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2019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示,4月1日减增值税,5月1日降社保费率。
我国增值税的范围和税率:
一、征收范围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
1、改革之后,原来缴纳营业税的改交增值税,增值税增加两档低税率6%(现代服务业)和11%(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12万户试点企业中,对3.5万户一般纳税人而言,由于引入增值税抵扣,与原营业税全额征收相比。
税负会有所减少甚至大幅降低;对8.5万户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实行3%的征收率,较原先营业税率要低2个百分点。改革的确存在个别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率。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
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3、广告代理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内,税率为:6%。
广告服务,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作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是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柒』 在税收方面,节能环保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可以享受: 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目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节能、环保税收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和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项内容。
2. 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05号)文件规定,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
3.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4. 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捌』 请问:除了国债不需要纳税外,还有什么不需要纳税的
一、医疗机构
1、营业税:
1、非营利性: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工会疗养院视同“其他医疗机构”免。
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营利性:收入直接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
2、城镇土地使用税:P170
非营利性:免,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三年。2003年期限已满。
3、房产税:P18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2000年起免征三年。2003年期限已满。
4、车船使用税:P189: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免税
二、个人(包括残疾人员的相关优惠)
A、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不优惠。且对个人之间互换自用房地产的,经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B、营业税:
1、个人捐赠不动产,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
2、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收入,免。这里的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只指技术性的专利和非专利,其他的专利不免。
3、转让著作权,免
4、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收入,3年内免
5、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暂按3%征
6、个人自建自用普通住宅,销售时免。个人购买并居住1超过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不足1年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价后的差额征税。
7、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免。
C、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减税
D、印花税--个人与房管部门签的租房合同,免征。
E、房产税--按市价出租住房,减按4%征房产税。农村不征。个人非营业用房免征。
F、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由省地税确定减免。农村不征。
三、高校
(一)、增值税:
1、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2、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
1、从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这些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征营业税。只要高校面向师生的免,面向社会人员的征。
2、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劳务,免税。
(三)、所得税
1、高校自办的校办工厂、举办的培训班、进修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但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2、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房产税
1、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一、交通运输
四、软件企业
1、增值税: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3超过%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这部分免缴纳所得税)
2、营业税: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对于技术转让收入还可免缴营业税。
3、所得税:
A、工资部分:P225:同时具备省级批准、自行研发、软件为主营、年销售收入占总收入35%以上,技术转让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年研发费占总收入5%以上,工资可据实扣除。
B、广告费:P232:成立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费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所销售收入8%的比例扣除。
C、新办的,按信息业,免税两年。
D、
五、金融企业
(一)、营业税:
1、金融保险业统一执行8%的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从8%降低到5%。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2、贷款以贷款利息为营业额(包括各种加息、罚息),
转贷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要区分是哪个银行系统)。
但出纳长款收入不纳营业税。
3、金融机构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买入价和卖出价都不包括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这和会计不同)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征收营业税。
融资租赁以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新:保险业营业额包括:1、办理初保业务的全额保险费。2、储金业务利息
4、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5、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7、金融机构的贷款逾期90天的(含90天)尚未收回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应收)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实收)利息的当天。
(二)、所得税P220
1、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帐准备金,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帐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2002年11月7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
(1)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逾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的(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以前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
(3)按规定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2、金融、保险企业用于捐赠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
3、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
六、文化宗教场所
A、营业税: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场所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税。
B、P169: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土地免税,但附设的生产经营用地,应缴税
C、P180:房产税:自用土地免税,但附设的生产经营用地,应缴税
D、
七、外商投资企业免税
P112:城建税:对外企不征收
P165: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免
P177:房产税:外企暂不缴纳房产税。
P184:外企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八、个人房屋
应注意个人纳税的交*税种:
一、个人居住房屋转让的: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要注意年限的交*。
如某人购买住房住2年后卖掉,可以免营业税,但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产。因为土地增值税3年以下征收、3年至5年减半、5年以上免,个人税对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生产用房转让时才免税。
二、个人房屋出租: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产、房产税。
按市场价格出租的,按3%征收营业税、2001年1月1日起按4%征收房产税、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产。(已根据大家建议修改为10%,在此致谢!)
一、营业税
1、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自建自用不是建筑业征收范围
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但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所税。
三、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省地税局确定减免。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由省地税局厂家减免。
四、房产税
1、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土地增值税
1、个人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
六、契税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九、农业
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产品,免税,其他单位(一般人)销售外购的农产品,按13%,营业税:P103农业相关的劳务,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P170: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车船使用税P189: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
『玖』 对境外付款是不是收款方要向内地交税相关的法规是什么
1.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对方获利金额的10%缴纳的
你这个国税要交5%的营业税说的没有道理的,首先,国税是不收营业税的,其次,你这个合同如果是销售合同是缴纳增值税的。
你这个具体的业务我不知道,但是,10%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有非居民企业缴纳。
2.银行如果不见税务局的税务支付证明是不敢给你付款的,因为他会被罚款;外汇管理局也是不敢支付外汇的,因为有明确的文件,对外支付时是需要税务支付证明的。
3.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这样的文件很多,你可以在国税总局的网站上找到这些相关的规定
均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补充回答:我可以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等粘贴过来,但不知你是否看得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一、征收范围的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率的确定
1、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2、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法定税率:
《税法》第四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征收方式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理税务登记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纳税方式的认定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办税事项流程》。
四、纳税地点的确认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取得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
1、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按照查账征收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扣除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收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收入额和一定的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首先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再以一定的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未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的非居民企业:
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六、税收优惠
1、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贷款给中国政府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2.至于你这个营业税,我查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你看那个营业税暂行条例里的营业税代扣代缴人那一章,有详细的说明。我对你们的业务也不了解,只能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