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走正常借款手续即可。也可以协商后走委托银行贷款手续。具体的相关专门规定目前没有,只是在《所得税法》、《公司法》中有对企业间融资费用的规定。
⑵ 公司去银行贷款给别公司用可以吗
公司去银行贷款给别的公司用,是不行的。
第一,申请贷款必须填报用途,给别的公司使用,银行不会同意的。
第二,如果以自己公司使用申请贷款,属于合同欺诈。如果不能按时偿还贷款,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⑶ 公司贷款需要什么手续和条件
一、企业向银行贷款需满足什么条件
1、公司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2、公司是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4、征信良好,无不良记录,贷款用途合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向银行贷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借款人及配偶的当地常住户口或当地长期居住证明材料;
3、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
5、借款人配偶承诺共同还款的证明;
6、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四、贷款的注意事项
1、必须有抵押物才能贷款,而且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间利息总和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1/2;
2、有长期稳定的足以支付每月贷款本息的收入来源;
3、担保人;
4、借款人年龄限制:男的年龄+贷款期限不超过65岁,女的年龄+贷款期限不超过60岁;
5、进入征信系统黑名单的客户不能办理贷款;
6、贷款需要支付律师见证费、抵押登记费、抵押房产的保险费、房产的评估费等。
7、一般贷款下来要1个月左右。
⑷ 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
我国的法律规定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⑸ 公司贷款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贷款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如下:
1、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若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2、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则需要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需要承担起偿还的责任。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⑹ 我公司向别的公司借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⑺ 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吗,借贷行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公司向其他企业贷款扩展阅读
企业间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属于消费借贷合同。传统民法学说认为,消费借贷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仅要双方达成合意,还必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学界通说认为,我国的借款合同应理解为诺成合同。
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贷款人负有按合同约定拔付款项给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负有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⑻ 企业与企业之间借款是否合法
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借贷行为是合法的。
1、以前基于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是无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权法》出台后,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货币资金当然是属于他的财产,他当然可以处分。所以,明确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条件地认定为有效。这个条件就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公司向其他企业贷款扩展阅读:
企业间借贷情况现状
如果查阅上市公司报表,发现有关企业间借贷的信息并不鲜见。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垫款项、资金占用、资金往来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说法’来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相关法规解答,法院在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时,判决的结果是让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这种判决虽然从法律意义上否定了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但其法律后果,对借款人来说,与向银行贷款无实质差别;对出借方来说,受到的仅仅是并不太重的经济处罚。
⑼ 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
企业间借贷合法,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对于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属于合法有效的。”
企业之间的借款是否合法
我国的法律规定禁止公司/企业之间的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 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综上看来,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法律是禁止的,如果您的公司真的遇到困境,可以采取民间借贷的方式,以个人名义去借贷,法律支持民间借贷 所以说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
⑽ 公司可以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吗
1、公司可以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
企业可以向特定个人借款。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与企业间相互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为法律所允许,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
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有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
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贵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
新型的互联网“P2P”模式,即以互联网作为平台,撮合借款人(peer)和个人投资者(peer)交易,投资者看好项目,把钱借给需要的人。
互联网P2P模式的优点是“快速、高效、不受地域限制”等等,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微信的“闪电借款”模式已经逐渐深入人心,移动互联网有着更高效便捷的属性,为传统借款带来新的运营模式。
(10)公司向其他企业贷款扩展阅读: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借款的合同效力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的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显属违法,其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借贷合同无效。
2、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因此,此类联营合同名为联营,但实际为借款,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3、关于对企业间横向借贷的处理
(1)确认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借款合同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联营合同无效。
(2)判令借款方返还出资方本金。
(3)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对另一方应处以相当银行利息的罚款。此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亦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4)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