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想知道企业贷款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要调增企业所得税,有文件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你单位应该是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适用第二项。
② 支付贷款利息的利息支出要不要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借款费用是可能需要资本化的。
假如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在税前扣除时要区分几种情况。
(一)资本化计入存货的利息支出
如果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其利息支出应计入存货成本。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在此处是一致的。
1、存货在建造的当年,由于利息支出是直接计入存货成本的,尚未进入销售成本,对当期损益不产生影响,因此不需要对超标的利息支出做纳税调整。
2、存货已经达到预定可销售的状态的,但是尚未销售的,计入存货成本的利息支出也不影响当期损益,也不需要对超标的利息支出做纳税调整。
3、包含有资本化利息支出的存货对外销售的,需要对整个资本化利息支出中超标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可能既包括当年的利息支出,也包括以前年度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二)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将导致其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是通过折旧或摊销等进入损益的,因此超标的利息支出将在这个折旧期间或摊销期间进行纳税调整。
(三)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超标的纳税调整与所得税申报填写
说到“利息支出”的纳税调整,有人会想当然地认为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利息支出”中调整。如果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因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填报说明:
第18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看清楚了“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如果不是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当然就不能在此处填写,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当然不是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所以不能在此处填写。
资本化进入存货的,销售后会进入到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中,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没有专门的行次填写,故可以将其纳税调整在“29.(十六)其他”填写。
资本化进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属于资产类调整项目,应先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然后再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31.(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③ 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利息支出需不需要调整
首先要看你公司的利息支出是不是超过银行同期的贷款利息,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④ 所得税汇缴清算年报,贷款利息税是不是要调增,是按照什么来调增,多少比例
楼主:你好!
所得税汇缴清算年报,如果你单位有在国家金融机构贷款,又有合法的借贷手续及国家允许范围内的利率是不需做贷款利息调增的;一般情况下需所得税纳税调增的有: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福利费、罚款支出等,都有可能需要调整。
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和营业收入的0.5%中低者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部分纳税调增。
广告费按超出收入的15%的部分纳税调增。
福利费超出本年实际支付工资14%的部分纳税调增。
税务、工商、环保等部门的罚款、滞纳金都不允许税前扣除,全部纳税调增。
例如:2013年你公司的收入为50万,招待费全年发生额为2万,扣除限额计算过程为
500 000*0.5%=2500元;
20 000*60%=12000元;
那所得税税前则可扣除金额为2500元(二者取低者),需要纳税调增17500元。
⑤ 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150万,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一倍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应该调增调减
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此处利率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一倍,所以借款利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50%=75(万)
⑥ 问个简单的财务问题,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利息支出调增额是什么
利息费用在税前的扣除是有限额标准的.一般不应高于按同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企业取得借款所支付的利息超过了上述标准,则会计利润多计了利息费用,在根据会计利润调整出税法利润时,就要根据多计的利息费用,相应地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息支出调增额".
⑦ 会计中的问题——贷款-利息调整
摊余成本:amortized cost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摊余成本是用实际利率作计算利息的基础,投资的成本减去利息后的金额。
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已收回的本金-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该摊余成本实际上相当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
*********一般情况下,摊余成本等于其账面价值,但也有两种特殊情况: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若仅仅是公允价值的暂时性下跌,那么计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时,不需要考虑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的金额,此时摊余成本不等于账面价值。
(2)贷款。已经计提损失准备的贷款,摊余成本也不等于账面价值,因为其摊余成本要加上应收未收的利息。
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当日的公允价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差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初摊余成本就是求应收本金和应收利息的现值
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根据“新准则”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对于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及贷款和应收账款、满足三十三条规定的金融负债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息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摊余成本的公式为:摊余成本=初始确认金额-已偿还的本金-累计摊销额-减值损失(或无法收回的金额)。实际利息率的公式为:实际利率=将未来合同现金流量折现成初始确认金额的利率。
例1:假设大华股份公司2005年1月2日购入华凯公司2005年1月1日发行的五年期债券并持有到期,票面利率14%,债券面值1 000元。公司按105 359元的价格购入100份,支付有关交易费2 000元。该债券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支付利息,最后一年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在计算实际利率时,应根据付息次数和本息现金流量贴现,即“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或减去债券折价)=债券到期应收本金的贴现值+各期收取的债券利息的贴现值”,可采用“插入法”计算得出。
根据上述公式,按12%的利率测试:
本金:100 000×0.55839(n =10,i=6%)
= 55 839
利息:7 000×7.36(年金:n =10,i=6%)
=51 520
本息现值合计 107 359
本息现值正好等于投资成本,表明实际利息率为12%。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00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7359
贷:银行存款 107 359
根据实际利率,编制溢价摊销表,如表1。
2005年6月30日收到第一次利息,同时摊销债券投资溢价。根据表1,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 000
贷:投资收益 6 441.54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558.46
在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上债券投资的摊余成本为106 800.54元。
通过上面的例子可知,初始摊余成本就是取得债券的实际成本=买价+相关费用。而所谓的实际利率就是到期收益率,用它来对债券在有效期内的现金流进行折现,使得折现所得现值总额等于取得债券的实际成本(即初时摊余成本)。在收到债券利息的帐务处理为,投资收益的确认金额等于初始摊余成本乘以实际利率,而这一确认的投资收益与实际收到的利息之间的差额就是对初始摊余成本的调整额。调整额为正,则摊余成本会增加,调整额为负,则摊余成本会减少。
如果购买债券只用于交易,不会一直持有到期,则初始摊余成本就是买价,而其他费用则在编制会计分录是借记投资收益。
⑧ 预提费用中的贷款利息支出如何处理
预提的利息汇算清缴调整了,今年应不用帐务处理,支付时直接冲减预提费用,在11年的汇算清缴时,再调增这部分费用就行了。
⑨ 企业所得税:以下借款利息为什么要调增应纳税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1、在建工程投产前的借款利息需要资本化,必须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2、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高于银行同类同期利率的借款利息,需要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