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企融资算不算国有资金
算;简单讲国企的资金都属于国有资金,它的来源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自有资金(国家拨款);二是借入资金(主要是对外举债,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因此国企融资算肯定算国有资金。
㈡ 与其他企业相比,国有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是()A,国家资金,B.银行信贷资金C发行债券D居民个人资金。
A
民营企业也可以从银行贷款、发行债券或者吸收个人投资,但民营企业很少能拿到国家直接投资的钱。
㈢ 企业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有哪些
企业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未分配利润、折旧费、其他收益。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留待以后年度分配或待分配的利润。它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从数量上来看,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折旧费指根据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剔除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因素,按照规定的残值率和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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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偿还贷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
这是最为普遍的还款方式,一般银行也会推荐借钱方采纳这类方式还款,由于这类还款方式的还款额每月都一样,方便记忆,借钱方也便于安排收支,适合收入稳定的借钱方。不过,由于利息不会随本金的偿还而减少,正因如此还款总利息相对较高,且银行资本占用时间长。
2、等额本金还款
这类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还款来说能节约许多利息,不过前期所要偿还的金额较多,所以前期还款压力较大,不过还款压力会逐月递减,适合经济收入较好的借钱方。
㈣ 使用银行贷款是否属于使用国有资金如我向商业银行贷款壹仟万,用于建设厂房。
不是国有资金
㈤ 资本金抵押贷款属于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吗
是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经营期内扣除客观增减因素后的期末国有资本与期初国有资本的比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影响后的期末国有资本÷期初国有资本)×100%,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为年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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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四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计算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为依据。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基建项目等应当按规定全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决算管理规定,委托会peelesse.com计师事务所审计经营期内影响企业国有资本变化的客观增减因素,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披露或出具必要鉴证证明。
第十六条企业本期期初国有资本口径应当与上期期末口径衔接一致。企业对期初国有资本进行口径调整应当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并对调整情况作出必要说明。
㈥ 国有资产可以抵押贷款吗
一)国有经营性资产可以按照国家的规定用于抵押贷款或者担保。
比如:国有企业、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授权投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政府还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或者担保。
二)国有企业用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实际资产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有权独立支配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贷款抵押并不改变抵押物的产权归属,只是预示在不能正常还贷时将要发生产权转移。国有企业的资产能否保全,不在于贷款时是否设定抵押,而在于企业能否有效地运用借入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并取得经济效益,以保证按时还款。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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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㈦ 国有资产有限公司需要贷款或融资吗
首先国有资产企业也和私营企业一样会出现资金短缺问题,或者其他资金问题。需要融资也是正常需要
不过在于他们的背景,很多国有企业都是有关联企业的,所以对融资的要求比较严格。或者说很多方式可以操作。
不过有需要是正常的
㈧ 国有企业向个人借款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法律是否允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因此,两者之间的界限在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对于非法集资案,处罚是比较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