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银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把贷款放给关联公司,再由关公司转贷给我,我还上了银行征信
可能有人仿冒你在银行办理了贷款,该贷款金额比较大所以受托支付至第三方公司,最后第三方公司转账给你。
如果真的不知情,那么建议投诉至银行以及报警处理。
『贰』 融资机构负责人挪用贷款企业资金进行贷款企业之间还款,犯法吗
你好,融资机构的负责人,用贷款企业的资金,进行过桥处理,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
『叁』 贷款挪用 如何处理
挪用贷款资金指的是将贷款资金用于了开支范围外的项目等其他方面或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的行为。如建设生产线的专项贷款,用于了够买其他设备项目。
“挪用”从使用范围来看是指不经银企双方同意,将贷款资金的用途彻底改变用于其他用途,完全违背了该贷款合同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或用途,且贷款资金已使用完毕或部分使用,账务已作处理。
『肆』 朋友向银行贷款和人合伙开了家公司,但是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挪用了贷款,后因挪用贷款无力偿还被银行起诉
如果他挪使用公司款项用于个人购买土地,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你可以试着到公安报案。
但鉴于对方在公司的特殊身份,如果公安不认定为刑事犯罪,你可以考虑以公司管理者侵犯公司和股东利益为由到法院起诉。
『伍』 多起涉房违规案被查,为何银行会连坐
进入2021年以来,银保监会及各地监管局密集发布罚单。从处罚事由来看,信贷管控不审慎成为银行受罚的“重灾区”。
个人经营性贷款被挪用于购房,浙江稠州银行领年内首罚
1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因信贷管理不审慎,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被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从各家银行违规事由看,信贷业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仍是重灾区。
除上述涉信贷业务的处罚外,汝州玉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关联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平顶山银保监分局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其罚款20万元。
2021年“强监管”高压态势将延续
对于2021年银行业监管趋势,王红英直言,“2020年这些罚单无疑对整个银行业是非常重要的警示。2021年,银行首先应从制度上建立健全防范信贷风险的综合性措施。一方面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规章制度层面的创新,另一方面在越来越复杂的经营环境当中,进一步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水平,从业务专业层面进一步去防范风险。
市场预计,2021年金融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加大,以保证金融市场风险可控,随着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进一步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金融监管机构重点关注的领域。
『陆』 结合案例说明贷款因何被挪用;贷款挪用的主要形式。
因增加注册资本和支付股权受让而挪用。其中增加注册资本挪用了A行1.48亿流动资金和B行1.79亿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明显不符,属于挪用;银行信贷资金不能用于股权受让,该公司却将2.20亿元资金用于股权受让,属于挪用。
『柒』 三部门: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3月26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央行办公厅发布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通知》要求,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以下为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捌』 融资机构挪用贷款企业账户资金进行其他企业还贷违法吗
这种行为当然是违法的。任何的金融机构或者是任何融资机构都不能把资金用于他用。这个如果是挪用资金的话,那就属于违法的。而且他本身就是融资机构。贷款企业账户资金。这个就属于从其他期贷的款,然后用于还其他企业的资金那就属于挪用他挪用他人资金或者是。资金用途就出现了这个他用了这就是违法的,如果是起诉或是告它,肯定是能够那个的能够依靠一个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