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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贷款贴息助力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22-06-07 02:18:48

1. 技改项目补贴政策

国家给企业补贴有很多类别,不同省份也会根据政策和实情制定出不同的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补贴政策,如深圳就有针对技术改造的补贴政策。
在深企业要了解企业可以申请哪些技改补贴就要先了解技术改造。所谓的技术改造是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改造现有设施、技术条件和生产服务,淘汰掉现有的一些落后产能的投资活动。
深圳企业技术改造扶持项目资助方式及标准具体有以下几大项:
一、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
按照不超过申报企业上年度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中智能化改造部分(含生产、检测、研发智能装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改造与安装工程费等)20%的比例给予资助,此项企业补贴为事后资助,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重大项目奖补
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同步资助,单个项目会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助补贴。
此项资助的总额会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规模的20%的一个比例进行确定,采取的操作方式是分期核算,经专项审计后分段拨付,至于每期拨付的金额要根据当期项目累计固定资产实际投入占固定资产计划总投资比例来进行确定,此项企业补贴拨付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从申报当年度算起)。
企业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需要根据出具的专项审计结果进行确定,不知道企业可以申请哪些技改补贴可以了解一下这一项。
三、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
按照不超过全链条项目投资总额的20%,分别对牵头的企业和对在各改造节点进行投资的主体给予一定的资助补贴,全链条项目投资总额是各项目的投资额加起来之和,对全链条项目年度资助总额最高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此项资助金额根据企业申请,并且按项目投资进度然后经专项审计后进行分段拨付。
四、上市公司本地改造提升项目
按照企业申报项目实际完成工业或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的比例给予一定的资助金额,一般为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资助的固定资产投资最长可追溯至项目申报前两个年度)。补贴为事后资助。

2. 请教,什么是“技改贴息”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印发的《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治理办法》的规定,对按规定条件申请经批准、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改造贷款,予以全额贴息,时间一年,贴息资金直接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实践中,企业收到贴息资金,有些企业用于冲减财务费用,有些企业记入补贴收入,有些企业记入资本公积或其他应付款。为此,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财务处理的函》,对贴息资金的财务会计处理作了规定,笔者现以该函件的规定为依据,结合财务、会计、税务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介绍贴息资金的财务、会计及税务处理。 一、财务会计处理 平时收到贴息资金的财务会计处理 平时收到贴息资金时,假如借款利息已经计提的,应按技改工程进展情况分别进行财务会计处理: l、假如技改工程已交付使用,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收到的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假如技改工程已交付使用,工程施工期间借款利息计入工程成本后,又收到施工期间贴息资金当如何处理?《函》中未作规定。笔者认为,鉴于技改革工程一般施工或购置承续时间较短,应计入工程成本利息数额一般较少,根据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收到贴息资金后可以不冲减固定资产成本,而直接冲减财务费用;但是,假如应冲减工程成本的贴息资金数额较大,则应参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精神,调整技改设备的账面原价和已提折旧:按收到的贴息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冲减技改设备成本的金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应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同时,冲减多提的折旧;按多提折旧金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多提折旧计入当年成本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按多提折旧计入以前年度成本的金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假如收到贴息资金时技改工程尚未交付使用,借款利息计入工程成本的,收到的贴息资金应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年度终了但尚未计提技改借款利息时收到贴息资金的财务会计处理 《函》中规定,企业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技改借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专门用于支付技改借款利息。收到时,按实收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已计提的技改借款利息,贷记“在建工程”、“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实际支付技改借款利息时,按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的利息,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按应计入预提利息的部分,借记“预提费用”、“长期借款”等科目;按实际支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l、假如专项应付款中贴息资金金额小于实际支付利息,其差额应按不同情况分别计入“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技改工程已交付使用的,其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即按专项应付款中贴息资金余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利息与贴息资金余额的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实际支付利息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假如在年后支付利息,上述差额则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技改工程尚未交付使用的,会计分录与已交使用的基本相同,不同的只有将其中“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改为“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2、假如专项应付款中贴息资金余额大于实际支付利息,其差额应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技改工程已交付使用的,应按专项应付款中贴息资金余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技改工程尚未交付使用的,则按贴息资金余额,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按 实际支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二、税收处理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sl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总局规定不计人损益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征收所得税。

3. 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更加有效地发挥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息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息金是指中央财政补贴给国家直接组织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资金。第二章息金安排的原则第三条息金的安排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围绕技术改造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坚持以产业政策为依据、以市场为导向,有利于节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出口创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二)充分发挥息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给予倾斜,对优势产业、优势企业的技术改造给予积极鼓励。
(三)坚持与企业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促进存量资产优化和大企业、大集团的发展。
(四)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技术改造的积极性。第三章息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和技术改造任务,息金专项补贴国家安排的以下项目:
(一)对调整结构起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主要包括:
1.农用工业和特困行业结构调整中的重点项目;
2.关键短缺产品、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点或重大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3.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及东中西相结合的重点项目;
4.实施“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存量资产流动、实现战略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
(二)社会效益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等重点示范项目。
(三)国家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关键项目。
(四)推动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展并促进其形成竞争优势的项目。
(五)以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的项目。第五条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将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政策定期在以上范围内确定重点使用方向。第六条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息金规模编制年度预贴息专项贷款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会同有关银行下达。纳入《计划》的项目,具备申请贴息的资格。第四章息金的申请条件和贴息标准第七条列入《计划》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有资格单位验收合格;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10%,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核;
(三)合理工期内竣工。第八条贴息标准原则上按实际落实到项目承担单位的国家专项贷款进行半贴息,期限2年。第九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方可享受贴息,息金一次性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第五章息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应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于每年的一月、七月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申报贴息。
(一)地方企业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联合审核后,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企业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后,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申报。
(二)填报“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并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批复文件(证书)及经办银行出具的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第十一条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联合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资料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地方企业的息金由各级财政部门转拨,中央直属企业的息金由中央主管部门转拨。第十二条息金每年3月、9月各下达一次,补贴到项目的承担单位。第六章息金的使用及跟踪管理第十三条企业收到息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四条中央主管部门、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财政厅(局)要定期对《计划》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息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报告《计划》所列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息金的落实情况。第十五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息金。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除将截留的息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4. 中国工商银行技术改造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技术改造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支持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加快我国“四化”建设。第二条技术改造贷款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是与基本建设贷款性质不同、用途有别的资金。贷款的管理要在国家的政策、计划指导下,在综合平衡的前提下,适当放活,以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第三条各级工商银行发放技术改造贷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较少的投资和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大的经济效果。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第四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工业、交通、商业、粮食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与之有关联的少量土建工程,以及科研、文教、旅游、卫生等企事业单位添置或改造必要的设施,资金不足的都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第五条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引进、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质量,发展优质名牌产品;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开展综合利用以及增产市场急需的短线产品。第六条贷款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济效益显著,能按期还清贷款。
(二)产品质量合格,适销对路,有发展前途。
(三)原材料、燃料、动力及交通运输条件有保证。
(四)工艺成熟、技术过关。
(五)材料、设备、设计、施工力量及环保措施落实。
对搞“长线”产品、“无米之炊”和技术落后、能耗高的项目,不予贷款。第三章贷款的种类第七条技术改造贷款有以下几种:
(一)国营企业一般技术改造贷款。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总行切块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由地方安排发放的贷款。
(二)专项技术改造贷款。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总行下达的带有专门用途的贷款指标额度内所发放的贷款。
(三)技术改造贴息贷款。指各地银行发放的由国家实行利息补贴的专项技术改造贷款。
(四)城镇集体单位技术改造贷款。指由各地银行对集体单位所发放的贷款。第四章贷款的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期限。从银行发放的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企业还清全部本息止,一般为一至五年,个别项目最长不超过七年。第九条贷款利率。统一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现行利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月息千分之四点二,一年以上到三年以内(含三年)的月息千分之四点八,三年以上到五年以内(含五年)的月息为千分之五点四。五年以上的利率按三至五年的利率档次向上浮动20%。 对经国家批准实行优惠利率的专项贷款, 工商银行按规定的优惠利率执行。第五章贷款的申请和审批第十条银行贷款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必须纳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第十一条贷款计划的报批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各主管部门提出的年度贷款计划,编制技术改造贷款计划,报送工商银行总行,由总行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第十二条企业向开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时,要填写申请书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的技术改造方案。其中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批准立项的项目必须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第十三条开户银行对贷款项目技术、经济的可行性,要进行严格地、深入细致地分析论证,根据贷款条件确定贷与不贷。第十四条经审查批准的贷款项目,由借款的企业和发放贷款的银行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在批准的贷款额度内,根据工程进度发放贷款。第六章贷款的归还第十五条企业归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一)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税;(二)自有更新改造资金;(三)其它资金。第十六条银行按季计收利息。第十七条贷款到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由担保单位负责归还。必要时银行有权从贷款企业或担保单位的存款中扣收。第十八条贷款到期不还,按逾期处理,加收利息20%。企业关停要以资抵债;企业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还款。第七章贷款的管理和检查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在总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内发放贷款。对各项技术改造贷款指标,可以按照先行业内后行业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各行当年未用完的贷款指标,不能跨年度使用。

5. 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是为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而设立的专用资金。这项资金必须用来支持社会福利企业为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后劲、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进行的技术改造,以鼓励福利企业依靠技术进步,发展福利生产,壮大民政经济。第三条凡领取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福利企业,均可申请民政部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第四条列入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并由民政部分批次下达正式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均给予贴息。第五条社会福利企业自行从地方争取的技术改造贷款原则上不予贴息,但对一些符合民政部社会福利企业技术改造重点且经民政部批准的项目,也可酌情予以贴息。第六条由民政部下达的列入1991年以后(含1991年)的部年度技术改造计划的技改项目贷款,其承贷银行是工商银行或人民银行的给予三年贴息,其承贷银行是农业银行的则给予二年贴息。第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五条,按批准贴息额一般给予一年贴息,最多不超过二年。第八条技术改造货款利息,受贷企业至少负担月息4%,高出部分由民政部给予不超过月息4%的贴息,一律不得突破。若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有较大调整时,则酌情对上述贴息率进行相应调整。第九条技术改造项目的承担企业,应在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三个月内落实贷款,并与承贷银行正式签订贷款协议。第十条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下达后90天,为该批次项目计算贴息期的最迟起点日。第十一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以批准日期为计算贴息期的起点日。第十二条凡列入民政部技术改造计划的企业,应按季度向民政部申报贴息。在申报贴息时,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改造贷款合同;
(二)技术改造贷款付息凭证复印件;
(三)技术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季报或竣工验收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将上述文件收集汇总后,审核、盖章,并报民政部。第十三条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负责在计划额度内按季度支付实际发生的贴息资金,并监督贴息资金的使用。第十四条对提前还贷的企业,将提前还贷期内应付贴息额的一半,奖给该企业。第十五条对违反贷款合同或挪用技改贷款的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少贴息、不予贴息直到其他形式的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发布前批准的项目仍按原贴息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6.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乡镇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支持引导乡镇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装备、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特制订此办法。第二条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资金,作为贷款贴息,扶持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第三条乡村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购置国内外先进技术装备的技改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有资格享受市财政贴息(已享受国家或市有关部门贴息的项目除外)。第四条享受财政贴息的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列入市乡镇企业年度技术改造计划和补充计划;(2)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文件;(3)项目竣工并经区县乡镇企业技术改造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第五条符合以下六个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享受技改贴息:(1)100家市重点乡镇企业的技改项目;(2)市场覆盖面较大、占有率较高的拳头产品上规模上档次的技改项目;(3)显著增加产品出口、扩大创汇的技改项目;(4)开发出市场前景看好的新产品的技改项目;(5)显著节能降耗、改善环境、提高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改项目;(6)、显著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技改项目。第六条技改项目贴息的申报、审定程序为:(1)符合贴息范围、贴息条件及贴息重点的项目,由企业提出申请,区县乡镇企业技改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上报市乡镇企业技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乡镇企业局主管技改的处室);(2)市乡镇企业技改领导小组对区县上报项目,集体进行审查、抽查后初定贴息企业名单,上报市农办、市财政局;(3)市农办、市财政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贴息金拨给项目所在区县;(4)区县财政在接到市财政专项贴息后尽快将贴息全额拨付到企业。第七条区县申报技改贴息项目必须申报以下材料:(1)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3)项目竣工验收材料;(4)、银行贷款凭证。第八条贴息标准:(1)贴息期限一年;(2)贴息额由市乡镇企业技改领导小组参照可行性批复批准的贷款额度及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确定;(3)贴息额确定后由市、区县、乡镇各贴息三分之一。第九条其它:(1)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本通知发布前,过去制定的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996年5月20日

7. 技改贴息资金的财务、会计及税收处理

一、关于会计
1、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2、政府补助准则应用指南规定,财政贴息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二是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据所提问题,此处的贴息应属第一种。
二、关于税收
焦点是贴息属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此处应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范畴,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至于具体的会计科目如何处理,查阅下会计科目介绍即可。仅供参考!

8.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发挥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作用,促进企业的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研究开发,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品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是指国家对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不含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给予的适当资助。第三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原则是:
(一)有利于技术创新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产品竞争力;
(二)有利于节能降耗,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
(三)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在国际上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技术更新改造;
(四)有利于激发、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改造与产品研究开发的积极性。第四条 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范围是:
(一)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二)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三)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四)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第五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二)项目贷款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三)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经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
(五)项目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20%;
(六)项目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第六条 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备案许可;
(三)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或项目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复文件;
(四)承贷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第七条 贷款项目的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对借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核汇总后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直接申报。
申报贴息的项目文件应于每年9月1日前提交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包括:
(一)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二);
(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九条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应组织专家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贴息资金。中央管理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管理企业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并通过其转拔。每年12月31日前应将贴息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十条 外经贸部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共同负责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追踪问效工作。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应定期对技术更新改造贷款项目的执行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3月1日以前向外经贸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一年度贴息资金的年度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贷款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等情况的科学分析和评价。第十二条 申请或取得贴息资金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行为:
(一)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
(二)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资金;
(三)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四)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四)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沈阳市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促进技改项目竣工并尽快达标达产,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贴息资金的来源为:
(一)市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部分项目偿还的贴息资金;
(三)贴息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属预算内国营企事业单位。第四条 凡利用发放债券进行技术改造的单位,其项目贴息亦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贴息方式及标准第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方式分为“先贴”和“后贴”两种。凡属高新技术、重点专业化改造、利用外资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均实行“先贴”,其项目贷款与暂定利息贴息50%同步下达。第六条 贴息贷款数额确定为:“先贴”的项目以计划贷款额为准;“后贴”的项目以列决贷款额为准。因冲减自筹而增加的贷款和计划外贷款,均不计入贴息贷款额度。第七条 贴息期限应与项目贷款契约规定的贷款期限一致,超出规定期限的贷款不予贴息。第八条 贴息的等级为:
(一)贷款全额利息100%贴息;
(二)贷款全额利息80%贴息;
(三)贷款全额利息50%贴息;
(四)贷款全额利息30%贴息。第九条 凡经有关部门审定为高新技术项目和重点专业化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全额利息100%贴息。第十条 利用外资项目、高出口创汇项目、保证人民生活必须的日用小商品正常生产的项目和危房改造等项目,给予贷款全额 利息80%贴息。第十一条 第九、十条以外的其他需重点支持的项目,给予贷款全额利息50%贴息。第十二条 确因非企业方面原因使项目未能按期达标达产,但经努力在一年宽限期内实现了达标达产的技术含量高、能按期还贷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贷款全额利息30%贴息。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计划内容全部实现改造目标,并获得市或主管局(公司)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效益考核合格证明书》的项目,方可申请贷款贴息。
对已“先贴”的项目,亦按本程序执行。贷款贴息实行事后算账,多退少补。第十四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均由建设单位填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申请表》,经项目贷款部门认定,主管局(公司)同意后,报市计经委批准。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为沈阳市技术改造基金的组成部分,按基金管理办法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纳入市技术改造计划统一下达。贴息资金在有关投资公司设立专户,市有关投资公司依据“贴息通知”将贴息资金拨入建设单位账户。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和占用。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第十八条 贷款贴息不计利息,原则上为有偿使用。企业在全部偿还贷款后,在确定的期限内,用企业自有资金偿还贴息。第十九条 凡已批准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视不同情况,按不同比例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直至减免全部。
(一)项目提前半年、三个月或按期竣工,可分别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50%、30%、10%。
(二)项目提前一年或按期达标达产,可分别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100%和50%。
(三)项目总投资按计划投资额(调整概算除外)每节约资金5%,即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10%。
(四)企业实际自筹资金每超过批准额的5%,即减免偿还贷款贴息的10%。第二十条 已进行贷款贴息的项目,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扣回贷款贴息的20%,直至全部:
(一)因企业方面原因,使项目拖期竣工投产的;
(二)未经批准自行突破项目计划总投资5%以上的;
(三)未按批准计划筹足自筹资金的;
(四)未按期归还项目贷款而被罚息的;
(五)逾期一个月以上办理项目贷款贴息手续的。第二十一条 对已“先贴”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予以停止贴息:
(一)未按批准计划筹足自筹资金的;
(二)未经批准随意改变建设内容的;
(三)贷款被挪用,贴息被占用的;
(四)因企业方面原因项目中途废止的。第二十二条 对已“先贴”项目,如未按期达标达产并超过了一年的宽限期,须将不应享受的贴息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扣回。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凡纳入计划考核的项目,在考核期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沈阳市技术改造项目经济技术效益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跟踪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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